集體行動、利益集團與制度選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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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集體行動、利益 集團與制度選擇,學習目的,本章的目的是提供一整套的經濟理論,以更好地理解集體行動和公共政策,即集體性的經濟選擇和對整個共同體的政治的協(xié)調性,重點探討集體行動、利益集團與制度的關系。 本章分析了集體行動的基本要素、奧爾森的集體行動邏輯與奧斯特羅姆的自由組織理論、集體行動的問題以及制度選擇中的利益集團。,文章結構,第一節(jié):集體行動的基本要素 第二節(jié):集體行動邏輯與自由組織理論 第三節(jié):集體行動的問題 第四節(jié):制度選擇中的利益集團,第一節(jié):集體行動的基本要素,一、為什么要研究集體行動(3方面) 1、新古典經濟學忽略了對集體行動的研究。 集體行動和個人行動一樣總是存在的,但是除

2、了對工會的非難和對倫理道德或公共政策的討論外,從亞當斯密到20世紀這段時間,集體行動被排除或忽視了。 其實,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除了新古典經濟學所簡單分析的企業(yè)以外,還有類似于工會的大量組織,這類組織也稱為第三部門。約翰康芒斯曾指出,制度是集體行動對個體行動的控制。,對社會制度的解釋 經濟學對社會制度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康芒斯在他的制度經濟學里提出“集體主義”(collectivist)的解釋,將社會制度視為理性的經濟行為人有意識的集體行動的表達。由于資源的稀缺性,獲得他們就得由集體行動加以管理,而集體行動的結果便是制度安排。在康芒斯看來,制度行為背后的一致原則是執(zhí)行制度的、集體的和有目的的行動。

3、沒有對集體行動的研究,我們就難以解釋歷史與現(xiàn)實中許多制度的形成及其演化。 門格爾在經濟學和社會學問題提出“有機的”(organic)理論。他將制度看做無數(shù)個體經濟行為人自利的相互作用的產物,其中每個人都追求他自己的私利。制度是以個體的方式,而不是按集體的設計或意愿演化的。,2、制度與個體經濟行為、集體行為的關系是什么樣的?用個人行動能否解釋一切制度現(xiàn)象?,從個體的行為與制度的關系來看,個體能夠根據(jù)自己的成本、收益進行選擇和比較,不同個體偏好不同的制度,阿羅悖論道出了加總的困難,即難以確定集體的選擇。 新制度經濟學在新古典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大背景下加入了制度因素,而制度的背后加入的是集體主義因

4、素。因此,在新制度經濟學理論體系內部,如何從個體行為分析跳躍到制度層面的分析,至今仍未成功。 阿羅悖論(Arrow Paradox):又稱作阿羅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le theorem),是由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之一肯尼斯約瑟夫阿羅(Kenneth JArrow)首先陳述和證明的。如下: 假如有一個非常民主的群體,或者說是一個希望在民主基礎上做出自己所有決策的社會,其群體中每一個成員的要求都是同等重要的。一般,對于最應該做的事情,每一個成員都有自己的偏好。為了決策,要建立一個公正而一致的程序,把個體偏好結合起來,達成某種共識。先要進一步假設群體中的每一個成員都

5、能夠按自己的偏好對所需要的各種選擇進行排序,再對所有排序匯聚就是群體的排序了。意思是“將每個個體表達的先后次序綜合成整個群體的偏好次序”。經過詳細研究論證,阿羅得出一個驚人結論:上述的意愿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是不可能的!,3、制度與集體行動有著內在的聯(lián)系,沒有對集體行動的研究,我們對制度的性質、制度的起源及制度的變遷的分析是不可能完全的。 目前流行的經濟學中的理論強調“理性經濟人”而無視社會組織的重要性,在研究了微觀主體(如家庭和廠商)的行為后,直接上升到宏觀層次的 經濟問題分析。個體之和是否等于整體?個體理性是否等于集體理性?這些問題經濟學尚未真正解決。 集體選擇更多是政治選擇的過程,最后的結果來

6、自眾多不同個人和群體的意圖和目標的相互作用,可能不符合有關各(或任一)方的最初意圖。在有關集體選擇的研究中,重要的是去了解集體決策的結果如何出自該過程各個相互影響的參與者的有目的的行為。,二、集體選擇的要素,參與者 決策方式 決策標準,(一)參與者,集體選擇中可以有很多(或很少)的參與者,他們可以被選舉、任命或雇用參與,也可以自愿參與。參與者往往是由獲益機會和擔心損失而自我選擇的。 參與者并不限于選民、參議員和政府工作人員。工商企業(yè)、同業(yè)公會、公會、非盈利組織以及很多其他利益集團也可以參加。 官僚是集體選擇的重要參與者。作為公眾的仆人在管制市場方面,他們常常會有自己的利益,從而自由的私人選擇會

7、被公眾選擇所取代。,(二)決策方式,集權的獨裁決策方式。決策的正確與否取決于獨裁者的智慧和人格的高尚。 分散的自我決策。當大家都反對上述決策方式時,我們就已共同決定讓個人決策起作用,或其它方式。 專家決策。這種方式主要是依賴擁有才能或專門知識的人,即人們從專家那里獲得忠告,聽取專家意見,作出決策。 一致同意或通過的方式。以這種方式,一個群體即使在某些細節(jié)上有不同意見,但在基本問題上只有當所有成員都達成一致時,才能做出決策。 授權決策或代議制決策。主要方式:投票、選舉代表決策、 精英決策、自愿人員作出決策. 摸索。,(三)選擇標準,效率和公平 經濟效率地考慮經濟成果的大??;公平是考慮經濟成果在社

8、會成員間如何分割。 例如,在我國的分配制度中,十八大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堅持效率與公平的原則 集體選擇的標準一般而言,具有模糊而非清晰,暗含而非明顯,多重而非單一的特點。,三、集體選擇的特征,1、集體選擇的交易成本比私人選擇高。 集體選擇涉及多邊的付出和獲取,利益通常是間接和非相互性的,容易產生搭便車、道德風險、工地災難和代理人機會主義,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付出很高的監(jiān)督成本和強制執(zhí)行成本;同時,集體決策牽涉的參與者較多,目的各不相同,達成明確決策成本較高。,2、集體選擇不能滿足個人偏好的多樣性,肯尼思.阿羅的“不可能定理”證明個人偏好的混合不可能靠表決程序來加總,從而不可能確保個人偏

9、好的選擇也被集體決策所選中,他們不會讓許多個人偏好無矛盾、無沖突的實現(xiàn)加總。 阿羅證明,個人偏好的混合不可能靠表決程序來加總,從而不能確保個人所偏好的選擇也被集體決策所選中。他證明會出現(xiàn)各種不一致,它們不會讓許多個人偏好無矛盾、無沖突地實現(xiàn)加總。,3、除了極小的群體外,集體選擇必須依靠代表來進行。,三個基本安排: 第一,必須就集體表決的規(guī)則和程序達成一致。 第二,集體決策中的“付出”必須靠政治選擇來決定。 第三,規(guī)定如何分配集體創(chuàng)造的效益,當公民相互爭利時,應根據(jù)什么準則來獲取那些共同財產品。 例: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公司的董事會,4、在集體選擇中,往往多數(shù)派被貪婪的少數(shù)派所利用。,由于集

10、體選擇必須依靠政治權利,當政治系統(tǒng)全部由追求其自己目標的政黨組織、有組織的利益集團和謀求私利的官僚所占據(jù)時,運用政治權利所造成的委托-代理問題將層出不窮。 例:如果像黨綱那樣的原則性決策是根據(jù)一批集體決策選擇作出的,而具體決策則在以后由當選政黨或委員會中特殊的有關個人來作出,那么很可能就只有委托選票的51%中的51%(即26%)在決定政策。那么,多數(shù)人會覺得權利遭到剝奪。,5、在集體選擇中,大多數(shù)公民處于理性無知的狀態(tài),公民要想了解全部的公共選擇,需要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而受益可能很低,因此選擇消極無為且容忍于己不利的集體選擇。這種理性無知會助長對群體集團的侵蝕,助長不安全感和權利喪失感。,四

11、、影響集體行動的因素,集團的規(guī)模 個人獲益度 集團的組織成本 “選擇性”激勵,集團的規(guī)模 對每個成員而言,為公共物品生產付費只有在團體的邊際收益超過個人的邊際成本時才是經濟的。集體效益的凈增值要不小于個人在集體中所占份額的倒數(shù)。? 例:如某人在一個集團中占1/100的份額,則他只有在預期集體效用在投資后增長100倍以上才合算,他此時才會為集體效用投資。 集體公共物品的供給和集團規(guī)模有關:集團規(guī)模越大,個體越多,個體的份額就越小,集團的公共物品的供給量就越遠離最優(yōu)水平。,個人獲益度 如果集團規(guī)模相同,集體公共物品能否產生就取決于集團中每個成員從一定水平的集體物品供給中的獲益程度。 個體份額差異大

12、的集團中更容易產生公共物品,因為在個體份額產一搭的集團中,大份額的成員更有可能接近效益獨占狀態(tài),有較高的激勵為公共物品做貢獻。另外,在集團中,成本負擔的分配也是不合比例的,份額較大的個體負擔較多的費用,但在公共物品消費時又是個體均等的。所以,在具有共同利益的小集團,存在著少數(shù)剝削多數(shù)的傾向。?,集團的組織成本 組織成本是集團中個人數(shù)量的一個單調遞增函數(shù)。所以,大集團或潛在集團不會受到激勵為獲取集體物品而采取行動,在小集團,集體物品就有可能被提供甚至不需要任何集團協(xié)議或組織。,“選擇性”激勵 選擇性”激勵既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既可以通過懲罰那些沒有承擔集團行動成本的人來進行強制,也可以

13、通過獎勵那些為集體利益而出力的人來進行誘導。 選擇性激勵就是對個人偏好的價值要大于個人承擔的集體物品成本的份額。 例:會員制度(積極);稅法制度(消極),第二節(jié):集體行動邏輯與自主組織理論,一、奧爾森的集體行動邏輯 二、自主組織理論,一、奧爾森的集體行動邏輯,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的核心前提是建立在“組織費用”這假設之上,組織費用是一組不同的交易費用,它們的重要性隨著組織規(guī)模的增加而不斷地發(fā)生著變化。,奧爾森思想的特點,第一,奧爾遜把集團利益區(qū)分為兩種:一種是相容性的(inclusive),另一種是排他性的(exclusive)。 例:處在同一行業(yè)中的公司,在尋求更低的稅額以及其他優(yōu)惠政策

14、時利益就是相容的,此時的利益主體之間是一種正和博弈;而處于同一行業(yè)的公司在通過 限制產出而追求更高的價格是就是排他的,即市場份額是一定的,你多生產了多少就意味著我要少生產多少,此時的利益主體之間是零和博弈。 第二,按照奧爾森的分析,集體行動的形成取決于兩個重要條件:組成集團的人數(shù)足夠少,并且存在著某種迫使或誘使個人努力謀取集體利益的激勵機制 。,第三,用尋租理論分析經濟制度。 第四,用分利聯(lián)盟解釋國家的或文明的興衰成敗。 “尋租理論”是指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對企業(yè)和個人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和管制,妨礙了市場競爭的作用,從而創(chuàng)造了少數(shù)有特權者取得超額收入的機會。根據(jù)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和A.克魯格(An

15、ne.Krueger)的論述,這種超額收入被稱為“租金”(rent),謀求這種權力以獲得資金的活動,被稱作“尋租活動”,俗稱“尋租”。租金的根源來自對該種生產要素的需求提高而供給卻因種種因素難于增加而產生的差價。 “分利聯(lián)盟”(distributional coalitions)是指由一批希望采取集體行動來增加自身收入份額的個人所形成的組織。,二、自主組織理論,1、自由組織理論的提出(奧斯特羅姆): 針對“集體行動困難”問題,奧斯特羅姆在公共事務的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進一書中提出新的思路:即強調一定條件下的人們能夠為了集體利益而自主組織起來采取集體行動,并由此開發(fā)了自主組織和治理公共事務

16、的集體行動制度理論,即自主組織理論。,治理公共事物特別是公共資源利用和開發(fā)時,傳統(tǒng)模型假設:個體之間溝通困難; 個人無改變規(guī)則的能力。這種假設適合于像“工地悲劇”,“囚徒困境”和“集體行動困難”等特殊情況或大規(guī)模的公共事務治理。只能借助于國家外部干預的方式來維護公共利益,或者通過產權私有方式單獨經營。,奧斯特羅姆的觀點:對于規(guī)模較小的公共事物的治理和資源利用而言,古典理論不適用,因為在那種環(huán)境下,人們之間能夠在相互接觸中溝通了解,容易為了維護共同的公共利益組織起來,采取集體行動,進行自主治理。,2、自主組織理論的中心內容 研究“一群相互依賴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組織起來,進行自主治理,從而能夠

17、在所有人面對搭便車、規(guī)避責任或其他機會主義行為形態(tài)的情況下,取得持久的共同利益。 ” 研究假設:理性人假設 個人決策選擇的內部變量:預期收益、預期成本、內在規(guī)范、貼現(xiàn)率,3、自主組織理論解決集體行動的三個問題: a、制度供給問題,即由誰來設計自治組織制度,或者說什么人有足夠的動力和動機建立制度。 b、可信承諾問題。 復雜的和不確定性的環(huán)境下的個人通常會采取權變策略,即根據(jù)全部現(xiàn)實條件靈活變化的行動方案。 在初始階段,一個人對大多數(shù)人同意遵循的規(guī)則,進行未來預期收益流量計算后,可能會承諾遵守;但在以后,當違反規(guī)則得到的收益B,高于遵守規(guī)則的收益C,他有可能違反規(guī)則,除非被察覺后會受到制裁S,且C

18、BS。,c、相互監(jiān)督問題。 奧斯特羅姆認為只要人們對遵守規(guī)則做出了權變的策略承諾,就產生了監(jiān)督他人的動機,為的是使自己確信大多數(shù)人都是遵守規(guī)則的,同時監(jiān)督成了人們實施規(guī)則、進行自主治理的副產品,因為不必付出太多其他額外的成本。,4、奧斯特羅姆教授歸納的實現(xiàn)自主治理的八項具體原則: 分享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或家庭之邊界界定清晰 使用、供給與當?shù)氐木唧w情況相適應 集體選擇安排。絕大多數(shù)受操作規(guī)則影響的個人應該能夠參與規(guī)則的修改 有效監(jiān)督 越規(guī)的分級制裁 低成本如論壇式的沖突協(xié)調機制 對組織權的認可 分權制組織,例(國際貿易、產業(yè)經濟):上海自貿區(qū)首個可復制經驗:資本認繳登記制 2013年9月30日,工

19、商總局網站發(fā)布通知,就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建設提出若干意見,決定在區(qū)內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試行“先照后證”登記制度。 同樣是開一家注冊資本10萬元的公司,過去實繳制,銀行驗資時賬戶必須實打實地有這個數(shù)目,而現(xiàn)在認繳制不需要驗資,只需要法人承諾幾年到期,可以半年、一年甚至10年。 有些企業(yè)說,我就注冊資金一塊錢,有的說我?guī)讉€億,但是從企業(yè)運作來說是不現(xiàn)實的,你一塊錢的公司,資產就一塊錢,你對外簽訂合同馬上就會資不抵債。如果是一個億,如果沒有這個資本,企業(yè)對外公示的內容不符合,還會影響和其他企業(yè)簽訂合同。,而且,企業(yè)的認繳資金額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比如,

20、認繳一千萬,法律責任就是一千萬,如果企業(yè)經營不善倒閉或者跑路,發(fā)生法律糾紛,法院是按照一千萬的標準去判決。 此項制度出臺后,因為有利可圖,改變很多企業(yè)創(chuàng)業(yè)初期捉襟見肘的困難,很多企業(yè)紛紛注冊,激發(fā)了市場活力。 意見要求轉變市場主體監(jiān)管方式,維護試驗區(qū)市場秩序。強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建立以工商部門經濟戶籍庫為基礎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創(chuàng)新市場主體監(jiān)管方式,提升行政執(zhí)法水平。,以自主組織理論分析上海自貿區(qū)的案例,首先認繳制度是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出臺,保證了制度的供給,同時國家立法約束解決了可信承諾問題。而相互監(jiān)督,來自兩方面,首先是政府機關,國家法律保障,監(jiān)

21、督企業(yè)的不合法行為;其次,是企業(yè)間的相互監(jiān)督,由于信息的公開化,各個企業(yè)可以自由查詢其合作企業(yè)或其他企業(yè)的信息,若企業(yè)有虛假登記問題,如注冊資本虛高或虛低等異常現(xiàn)象,影響企業(yè)的信譽,進而影響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因此,為了個人和集體的利益,各企業(yè)會加強自身的監(jiān)管治理,行業(yè)間相互監(jiān)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xiàn)自主組織,促進共同發(fā)展。,例(人、資、環(huán)):以德國為例,說明自主治理的有效性。 在德國境內,萊茵河畔有大大小小的企業(yè)3000多家,產生的污水也不少,但萊茵河的水總是清的。為什么德國人能把萊茵河的水搞清?在任何國家,企業(yè)處理污水都是一種成本負擔,但德國人能把污水處理變成一種能夠收取回報的產業(yè)投資

22、。其做法也不難,就是幾家企業(yè)合建污水處理廠,并成為一家獨立的股份制企業(yè),再由政府派人、出錢來管理,政府也占其中一部分股份,企業(yè)分占余下的股份。以后政府還可以動員新的企業(yè)加入,更可降低排污成本。因為有利可圖,企業(yè)都非常樂意興建污水處理廠。在這里,幾家企業(yè)合建污水處理廠并成為獨立的股份制企業(yè),解決了制度供給問題;由政府派人、出錢來管理,政府也占其中的一部分股份安排解決了可承諾問題;企業(yè)不多,加上政府的介入有效地解決了相互監(jiān)督的問題。當然,這些問題的解決最終是建立在企業(yè)有利可圖的基礎上。,第三節(jié):集體行動的問題,一、搭便車 二、集體行動困境,一、搭便車,搭便車問題:組織中的每個人都只想其他成員去做出

23、組織的努力或承擔維持組織的成本,而自己卻坐享其成。 解決這一問題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強迫成員參與;另一種是提供超過常規(guī)的經濟利益鼓勵。,奧爾森認為,一個人是否參與集體行動,是理性分析和選擇的結果。這一理性體現(xiàn)在為產生集體利益所做投入(成本)和集體利益能夠給個人帶來的效益的比較中。,P262,行業(yè)產出,企業(yè)產出,Q1,Q0,P1,P0,SMC,SAC,b,g,c,f,e,a,h,d,q0,q1,價格,S1,S0,圖9.1 農業(yè)減產行動中的個人和集體利益,例:假設,圖9.1表示了一種農產品的市場供求狀況和個別農場主的收益和成本。由于所有生產該農產品的農場主都希望得到更高的價格,農產品的市場價格在這

24、里成了集體利益的主要項目。大部分農產品都缺乏需求彈性,意味著產出下降會導致價格更大比例的上升,以此降低產出通常會擴大所有農場主的總收益。 在奧爾森框架中,因為農場主擁有與集體利益并不兼容的私人利益,所以減產行動可能無效。因為,對個別農場主而言,一項關鍵性的私人利益是他的凈利潤,或在利潤最大化產出水平上超過成本的收益。如果減產行動,使市場的供給曲線,從S0移到S1,產品價格從P0上升到P1,尋求最大化的農場主發(fā)現(xiàn),把產出從q0擴張到q1而非下降至q0之下符合他的最有利益(SMC額為增加產出的短期邊際成本,SAC是短期平均成本)。在q1,更高的邊際成本恰好等于由新市場價格獲得的更高邊際收益。如果較

25、高的價格是減產者和非減產者都可以得到的公共物品,通過擴張產出而利用這一價格優(yōu)勢的個人就可以使凈利潤增加到efgh的面積,它大于出事的凈利潤面積abcd。 因此,盡管一個集團有共同利益,他的成員也未必采取集體行動,必須解決搭便車的問題。,二、集體行動的困境,集體行動困境的表現(xiàn) 第一,集體決策很難,并且集體內的任何一個人追求純粹的效用最大化都是不可能的。 在集體決策下,任何一個人獲得的結果皆取決于其他人是如何做出選擇的。如果對一個組織來說,一個穩(wěn)定的目標函數(shù)并不存在,那么,任何一致和明確的目標都可能是無法實現(xiàn)的。阿羅證明,個人偏好的混合不可能靠表決程序來加總,從而不能確保個人所偏好的選擇也被集體決

26、策所選中。他證明會出現(xiàn)各種不一致,它們不會讓許多個人偏好無矛盾、無沖突地實現(xiàn)加總。與分散而多樣化的個人“貨幣選擇”相比,“集體意志”不可能得到完美的表現(xiàn)。,第二,不同規(guī)模的集團在社會經濟中的影響并不與該集團的人數(shù)成正比,社會經濟的多數(shù)規(guī)則的實施更多是形式上的。 在奧爾森看來,在社會經濟體系中,那些人數(shù)較少的利益集團在社會利益分配中往往處于有利的地位,而人數(shù)較多的大利益集團由于自身受“搭便車”問題的困擾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那些能夠獲得集中利益的小規(guī)模群體要勝過收益或成本更為分散的較大規(guī)模群體。 為什么多數(shù)人難以采取對自己有利的集體行動? 一是獲得有關可靠信息的高額成本;二是搭便車問題;三是相對較

27、小的人均受損額。這樣人數(shù)少的利益集團很容易達成一致同意,從而在產權的形成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他們甚至左右著產權的演變。這往往導致社會的產權安排并不是最佳選擇,這種產權安排對于既得利益集團來講是收益最大化,但是對于全社會來講就不是收益最大化。,第三,不同社會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并不總是能達到均衡,而往往形成特殊利益集團。 特殊利益集團的政治力量不僅源于能容易地實現(xiàn)將收益集中到他們自己身上的政治方案,而且還源于組織活動較低的組織成本。 例:鋼鐵行業(yè)工會會主動要求政治保護,限制進口。在這種保護中,他們認識到了他們自己的利益,而且,他們會為這種利益而采取行動。保護帶來的收益會相對集中到對該行業(yè)進行投資

28、經營的少數(shù)幾個人身上。他們的收入明顯要受此影響。保護會帶來較大的成本,但通常能分散出去,由為數(shù)眾多的納稅人和消費者承擔。成本的淡化使得成本的承受者在政治上變得無效率。,例(國際貿易學、產業(yè)經濟學): 2002年5月,歐盟公布了到2004年才能正式生效的限制中國打火機出口的CR法規(guī),為了在短時間內擠走中國打火機,歐盟于2002年6月擬對我國出口的一次性燃氣式袖珍打火機進行反傾銷調查。在這次調查中,成立于1991年溫州煙具協(xié)會,組織16家企業(yè)聯(lián)合抗擊獲勝,2003年7月,官司以中方獲勝而告終,成為中國加入WTO后應對CR法規(guī)和反傾銷訴訟的首次勝利,這也是我國地方民間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中小企業(yè)小產品反傾銷

29、勝訴的第一案。 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中小企業(yè)不會主動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反傾銷、反補貼的應訴。因為應訴成功,則形成行業(yè)的正外部效應造福于整個行業(yè),應訴失敗,損失完全由單個企業(yè)承擔。而商會的出手可以用抱團的力量來減輕應訴成本。溫州煙具企業(yè)的選擇正是如此。 人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作為組織者,商協(xié)會能夠把行業(yè)企業(yè)組織起來,協(xié)調企業(yè)彼此的關系、政府與行業(yè)的關系、產業(yè)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系。它可以改變以往企業(yè)各自為政、“搭便車”,難以對外形成合力的局面,走出“集體行動的困境”。 人、資、環(huán):資源、環(huán)境保護,生活中時??梢娂w行動的困境現(xiàn)象:人人都能知道某件事情是好事,需要大家共同行動,但人人都不愿意親自去做,

30、結果人人都無法享受到集體行動的成果。 例:某十字路口沒有交通信號燈,有很大的安全隱患。周邊居民都盼望能盡快安裝交通信號燈。但有關部門對此事不太積極。居民們普遍認為“這不是哪一個人的事情,總會有人出來說話的,就沒有人主動去爭取此事。”于是,大家都在等待,希望有人能站出來,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又過了一段時間,這里連續(xù)發(fā)生數(shù)起嚴重交通事故,傷亡慘重。事故之后,信號燈終于修建起來。,從上述例子看,假如大家能采取集體行動,共同呼吁修建信號燈,不僅符合他們的集體利益,也符合他們的個體利益。但問題在于雖然集體行動對每個人都有好處,但參與集體行動也是有成本的。如果其他人都積極參與集體行動,只有“我”一個人不參

31、與,那么集體行動照樣可以成功,“我”既可以享受集體行動的成果,又無須付出個人的代價。這與個人利益的最佳“理性選擇”相符合??墒牵鲜鍪吕砻鳎拔摇彼哂械摹皞€人理性”,別人通常也都具有。于是就造成了集體行動的困境。,我們的問題是:為什么有些制度安排能夠成功地克服集體行動困難,而有些則失敗了呢? 在奧斯特羅姆看來,制度的設計原則很重要,如制度的界限得到清晰地界定;有關各方參與了規(guī)則的制定;違規(guī)者要受到分級懲罰等。 現(xiàn)在的問題是,克服集體行動困境的正式制度是如何產生的?參與者自己似乎是無法創(chuàng)造制度的,所以他們首先需要有個制度。,第四節(jié) 制度選擇中的利益集團,一、利益集團與政治行動 二、利益集團對

32、制度選擇的影響 三、制度決定中的“數(shù)量悖論”,一、利益集團與政治行動,1、什么是利益集團? 杰弗利貝利(Jeffrey Berry,1989)將其定義為“一個由擁有某些共同目標并試圖影響公共政策的個體構成的組織實體?!?利益集團最廣義的定義既包括了自愿成員也包括了非自愿成員,還包括各類合法并機構化的形式。 利益集團之間在規(guī)模、資源、力量和政治導向上有顯著的區(qū)別,但它們的共同點是成員之間存在某種程度 的共享利益。 利益集團代表消費者、生產者、行業(yè)、選民、工人、政府、地區(qū)、江河流域、無家可歸者和幾乎人們能想象到的所有其他分類。,2、公民需要政府的保護 如果我們處于無政府狀態(tài),一部分公民為了防止被另

33、一部分公民強制,就必須抵抗他人以保護財產。根據(jù)交易費用理論,這種排他性成本和強制執(zhí)行的成本是極高的。所以,公民雇用一個代理人-國家或政府,賦予他們保衛(wèi)和平的使命,將大大降低交安全成本,節(jié)約社會資源。 政府如何保護公民的安全及維護公民的自由權利呢?答案就是必須建立和實施一套制度,以維護社會秩序。在現(xiàn)代社會里,公民賦予政府實施強制的權力都被正式制定在憲法、刑法和民法之中??梢哉f,公民的集體行動或選擇產生了制度,制度反過來服務于公民。,3、其他利益集團對政治行動的需求 供應商或有組織的供應商利益集團(行會),為了減少他們的競爭壓力和節(jié)省他們的競爭成本,總是試圖獲取政治干預。即愿意付出代價謀取政治偏袒

34、(采取尋租行動)。 而政治代理人因代理人機會主義傾向自愿地通過管制市場和限制市場進入機會來做出回應。,在民主國家中,從事尋租的企業(yè)集團有能力求助于政治家,因為政治家本身要為連任、對黨的贊助或宣傳而競爭。 因此,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廠商們會對靠政治努力“強化”對他們有利的市場環(huán)境形成一種很強的需求。 當政府主體向生產者發(fā)放特許權或征收關稅以設置市場進入障礙時,會促使供應商由經濟競爭轉變?yōu)榭ㄌ貭柣驂艛唷?卡特爾是指,賣方所達成的只按統(tǒng)一銷售條件進行供應的協(xié)議。這樣的卡特爾干擾了買方的自由權,購買者自由權,購買者自由選擇銷售者的權利會因賣方的聯(lián)合行動而變得毫無意義。,議員、官僚和其他政治主體同樣有很強的

35、動力來提供偏袒,保護生產者利益集團。 這些政治權勢的掌控者們,通過立法、管制或通過司法裁決降低一市場中供應商之間的競爭強度,可以證明他們自己對于那個行業(yè)中的少數(shù)供應者和工人具有重要意義。 對競爭過程的政府干預一般都以供應商利益集團為后盾,并有害于眾多無組織的購買者。 利益集團的產生和激增,說明利益集團確實有向被選出的政治代理人轉達企業(yè)或公民偏好的作用。 結論:當政治權勢的掌控者與少數(shù)有影響力的供應商串通一氣時,必然將企業(yè)家通過經濟競爭和創(chuàng)新爭取有利的市場環(huán)境中,引向通過尋求政治偏袒尋租行為,實現(xiàn)他們的目標。,4、政治行動的成本 集體行動的代理人政府,為了履行其各種職能,必須耗費資源。這被稱為政

36、府的代理成本。這部分成本必須彌補,通常是靠強制征稅。而征稅和管理公共資金又會進一步引出各種代理成本。 政府行政和法律的設計對服從成本的水平具有很大的影響,為了對法律和管制措施進行微調和重構,往往會頻繁地變更程序性的管理指令,而這些也會抬高服從成本。,在政治組織和行政組織中,委托代理問題存在于集體行動的每一個層面。因為,代理人(官僚、政治家),作為內部人,比他們的委托人,外部公民,更了解情況。 然而,與代理人經理要受競爭約束的企業(yè)不同,在政府里,對委托代理問題缺乏自動監(jiān)察,這就造成了更大的信息不對稱,并最終為代理人機會主義造成了更多的機會。,5、最優(yōu)規(guī)則的選擇 如何選擇以及按什么標準選擇投票規(guī)則

37、呢? 布坎南與塔洛克在1962年出版的合著致性的計算中,首先提出以成本分析為基礎,考察最優(yōu)公共選擇規(guī)則的觀點。 這種集體決策的內在強制性,使得每一個參與者在集體決策規(guī)則的選擇過程中,都面臨著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成本:外在成本與決策成本。,所謂外在成本,是指在規(guī)則的選擇中,由于其他人的行動而使單個參與者預期個人所需承擔的成本。 決策成本則指單個參與者為了使集體決策得到所需的同意人數(shù)規(guī)模而耗費的時間與精力。這種時間與精力的耗費,我們統(tǒng)稱為決策成本。 外在成本與決策成本之和構成社會相互依賴成本。作為理性決策者,當面臨決策規(guī)則的選擇時,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動機,將驅使他按最低的相互依賴成本進行的規(guī)則的選擇

38、。,當集體決策只需要一個人作出時,決策成本極其微小,可以忽略不計。 當集體決策需要全體一致同意時,每一個參與者的偏好對最終的集體決策結果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所以做出集體選擇的耗費最大,決策成本值最高。 在所需贊同人數(shù)處于個到全部參與者人數(shù)之間時,集體決策的形成需要參與者之間不同程度的討價還價,隨著人數(shù)的不斷增加,討價還價行為發(fā)生的可能性也將成倍增加,從而使決策成本以遞增的比率上升。 這樣,決策成本與做出集體決策所需贊同人數(shù)之間存在著一種增函數(shù)關系。,外在成本與決策成本之和構成社會相互依賴成本。 作為理性的選擇者,當面臨決策規(guī)則的選擇時,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動機,將驅使他按最低的相互依賴成本進行

39、規(guī)則的選擇。 用這時所對應的集體決策所需要的贊同人數(shù),我們就能確定出投票規(guī)則所對應的贊同比例。,二、利益集團對制度選擇的影響,1、奧爾森分析了利益集團對經濟發(fā)展和制度變遷的影響,認為利益的變化時制度變遷的基礎。如果社會允許某些特殊利益集團具有強權地位,那么他們會拼命剝奪整個社會的利益,但如果有不同的利益集團形成相對均衡的態(tài)勢,則會對社會產生正面影響, 制度均衡是這樣一種狀態(tài),即在行為者的談判力量及構成經濟交換總體的一系列合約談判給定時,沒有一個行為者會發(fā)現(xiàn)將資源用于在建立協(xié)約是有利可圖的。這一狀態(tài)并不意味著每個人都對現(xiàn)有規(guī)則和合約都滿意,只是由于改變合約參與者游戲相對成本和收益使得這樣做不值得

40、。,2、拉詹和津加萊斯認為,人們在初期得到的人力和物質資本稟賦的數(shù)量有差異,這種初始資源和機遇的差異決定了人們有不同的偏好,并結成了不同的政治利益集團。 “發(fā)展陷阱的本質在于,不利于經濟發(fā)展的初始條件(比如教育資源的初始分配)造就了其特定的支持者,這些支持者構成的利益集團又成功的使那些壞的政策得以延續(xù),并繼續(xù)產生新的支持者,從而自我復制。 例:中國的應試教育,唯分數(shù)論,3、集體行動的困境對制度的影響 制度的非中性 制度變遷的進程受到影響 制度選擇的低效,制度的非中性 中性制度,即對社會的每一個人而言有益、或至少不受損的制度; 非中性制度,首次由張宇燕,在利益集團與制度非中性提出,即給社會的部分

41、成員帶來好處并以另一部分人受損失為代價的制度。,制度的非中性 第一,制度可能只為部門利益服務,而且還可能損害其他群體或社會整體。 第二,制度非中性表現(xiàn)為產權變化的再分配效應。 第三,公共選擇理論學者也論證說,許多制度都是由獨裁者、強勢利益集團和政治上的多數(shù)派創(chuàng)立的,他們建立這些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犧牲他人利益從而使自己獲利。,例:在美國一直在實行一個所謂“糖價支持計劃 ,其主要內容是對國外的食糖實施越來越嚴格的進口配額限制,如1979年為400萬噸,而1989年則減少到125萬噸。美國商業(yè)部1988年的研究報告指出,這項計劃是典型的非中性制度,它的實施導致了如下不良后果:一、美國國內市場上的糖價

42、高出世界市場價格的數(shù)倍;二,美國消費者每年為此多花費了約3O億美元(平均每個家庭約為50美元);三,它鼓勵了對其他含糖食品的大批進口;四、大量進口食糖替代品極度地打擊了美國的糖加工業(yè)并砸了上萬人的飯碗;五菲律賓和加勒比國家的糖業(yè)生產者們處境相當艱難,同時美國也因此被宣布為違反關貿總協(xié)定。與此相對應的是,那一萬多的糖作物生產戶平均每家得到了約25萬美元的“補貼”(帕索爾,1992)。這也恰是他們愿意組成利益集團并花錢游說政府或議員的原因之一。 這項計劃不難看出,糖作物生產戶利益的獲得是以犧牲了美國及其他國家公民的利益為代價的。,制度變遷的進程受到影響 新制度經濟學把制度作為一個內生變量來處理,

43、其中, 繆勒(Muller) 、諾思(North) 等學者就專門研究了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對經濟制度變遷的影響, 認為制度的演進方向是由社會中處于強勢地位的利益集團決定的。 制度演進的方向與一個社會中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過程和結果相關。制度演進的方向是由社會中處于強勢地位的利益集團決定的。強勢集團之所以能夠決定制度演進的方向, 主要是通過獲得權利決策機構的大多數(shù)席位來控制國家政權以影響制度的制定。,利益集團既可能有益于制度調整,也可能不利于制度調整,這要取決于有影響力的尋租集團如何影響他們;而這種集團中會盛行部落保護心態(tài)。 在不發(fā)達國家和發(fā)達的民主經濟里,政治過程常常在固化經濟結構方面都有很大的影

44、響力。在不發(fā)達國家里,已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團可能握有統(tǒng)治權。而在發(fā)達的民主經濟中,院外集團和謀求私利的權勢集團可能把持政治過程和行政過程,抵制適應新條件的結構調整。,既得利益集團如何阻止有效的制度變遷? 一是這些既得利益集團往往從輿論上打著國家利益的招牌,進行院外活動,影響政府制定對自己有利的產業(yè)政策或保護政策; 二是對新的進入者設置障礙,即斯蒂格勒所說的一種管制需求,強調管制,以行政的手段分配資源等; 三是在這種有利益集團影響的行業(yè)或部門往往形成以行政壟斷為支撐的產權結構,其他經濟主體很難進入這些行業(yè),產業(yè)缺乏競爭,從而導致低效。,制度選擇的低效 制度的產生反映的是利益集團之間建立在實力原則基

45、礎上沖突與妥協(xié)的結果。但這并不等于就是說制度的確立,都會滿足效率原則。因為制度設計本身,最初可能就不是以增進普遍或社會福利、而是以集團利益為目標的。 此外,制度與效率結果之間并非是一一對應的關系。而是必須要經過人的活動或選擇。制度設計并非必然地導致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 即使我們有完善的制度形成程序,但由于集體決策中形成一致規(guī)則(或制度)的成本太高,以至于我們不可能在制度上達到帕累托最優(yōu)狀態(tài)。,三、制度決定中的“數(shù)量悖論”,1、什么是“數(shù)量悖論”? 按照奧爾森的分析,在社會經濟政策和制度的決定中,往往是人數(shù)少的利益集團容易形成一致行動,容易克服搭便車的現(xiàn)象,從而能影響社會經濟政策和制度的決定,而

46、人數(shù)多的利益集團存在集體行動的困境,在社會經濟政策和制度的決定中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這就是“數(shù)量悖論”,2、中國城鄉(xiāng)利益博弈中的“數(shù)量悖論” 農民集團容易陷入集體行動的困境:如果某個個人的行動使集團的狀況得以改變,而集團狀況改善后個人所分享的收益與改善集團狀況所付出的成本相比微不足道,集團成員又不同意分擔實現(xiàn)集團目標所需要的成本或不能給予其不同于共同的或集團利益的獨立激勵,那么集團成員就缺乏采取行動的利益沖動。,在我國城鄉(xiāng)利益博弈中,人數(shù)眾多的農民處于不利的地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是由整個制度決定的。從根本上說, 我國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主要是由于農民參政權利受到壓縮而導致一系列城市偏向制度的結果。,一是從國家實行工業(yè)化戰(zhàn)略的目標和途徑出發(fā)來解釋。 二是認為, 農業(yè)之所以在發(fā)展過程中受到歧視,是因為城市階層在政治上具有過大的影響力。農民雖然人數(shù)眾多, 但對于政策的影響卻很小。 制度就是決策規(guī)則。決策本身的好壞是影響個人和社會效用的直接原因, 但決策的好壞取決于決策機制。不同的決策規(guī)則會產生不同的決策結果, 因此, 關鍵不是選擇什么樣的決策,而是選擇什么樣的決策規(guī)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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