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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帶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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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帶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guī)定
1. 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jù)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lián)合開關等裝置。
2. 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3. 采用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tǒng)一指揮,動作配合協(xié)調(diào),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4. 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當信號不明確、多人指揮無法做出正確判斷、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5. 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
2、安全距離。
6. 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時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7. 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zhuǎn)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8. 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9. 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0. 嚴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物件。
11. 起重機停止作業(yè)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檔,并關門上鎖。
12. 發(fā)動機啟動前應分開離合器,并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上。同機操作人員互相聯(lián)系好后方可啟運。
13. 吊物行走時,臂桿應在履帶正前方,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厘米,回轉(zhuǎn)、臂桿、吊鉤的制動器必須剎住。接近滿負荷時,嚴禁臂桿與履帶垂直,起重機不得作遠距離運輸使用。
14. 行走拐彎時不得過快過急。接近滿負荷時,嚴禁轉(zhuǎn)變,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15. 用變換檔位起落臂桿操縱的起重機,嚴禁在重臂未停穩(wěn)時,變換檔位,以防滑桿。16. 拖運起重機,履帶要對準跳板,爬坡不應大于15度,嚴禁在跳板上調(diào)位,轉(zhuǎn)向及無故停車,臂桿要放到零住,各部制動器應剎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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