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講義》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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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法,高宇 制作 吉林大學法學院,第一編 保險法緒論,第一章 保險之范疇 第一節(jié) 保險的緣起 一、危險 危險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lián)p失發(fā)生的未來不確定的客觀狀態(tài)。其特征如下: 1客觀性。 2不確定性。 3可測定性。 4損失性。,,二、危險的處理 (一)預防危險,是在危險發(fā)生前采特定方法,以避免或減少因危險發(fā)生所致?lián)p失。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稱“自擔危險”,簡稱“自留”,指自己承擔危險。 (三)抑制(contronl),當危險發(fā)生時,采一定方法力求損失程度減輕。,,(四)集合危險,是集合處于同類危險中的多數(shù)單位,直接分擔因危險發(fā)生所

2、致的損失,使每一單位損失相對減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將損失機會與獲利機會予以平均的危險處理方法。 (六)分散危險(segeration),是一定數(shù)量危險單位的疏散(segeration)或復制(dupication)。,,(七)轉移危險,將自身承載的危險轉移于他人的危險處理方法。 三、危險與保險 保險是處理危險的人類最精巧的制度設計。,第二節(jié) 保險的概念及特征,一、保險的法律涵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

3、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我國保險法上的保險是指約定的商業(yè)保險行為。,,學理定義:受同類危險威脅之人為分散風險而組成的、雙務性且具有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的共同團體、為滿足其成員損失填補的需要,而為的商行為。 (一)共同團體 (二)危險 (三)同一性 (四)補償?shù)男枰?,(五)有償性 (六)獨立的法律上的請求權,,二、保險的性質 (一)損失說 1損失賠償說 2損失分擔說 3風險轉嫁說 (二)非損失說,,1技術說 2欲望滿足說 3共同財產準備說 4相互金融機關說 (三)二元說 1否定人身保險說 2擇一說,,(四)保險性質的學說在立法上的運用,,三

4、、保險與相關概念 (一)保險與儲蓄 (二)保險與賭博 (三)保險與保證 (四)保險與共同海損,第三節(jié) 可保危險,一、可保危險的涵義 所謂可保危險,指能夠被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或可向保險人轉移的風險。 二、可保危險的構成要件 (一)可保危險須為純粹危險。 (二)可保危險須為偶然危險。 (三)可保危險須是非故意危險。,,(四)可保危險須是有重大損失可能性的危險。 (五)可保危險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可能性的危險。 三、可保危險的種類 (一)財產上的危險,即財產上發(fā)生直接或間接損害的可能性。,,(二)人身上的危險,指與人的生命和身體有關的一切危險,即不可抗力與意外事故發(fā)生在人身上的可能性 。 (三

5、)責任上的危險。指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損害,依法對他人負賠償責任的可能性。,,四、可保危險與道德危險 (一)概念:道德危險是當事人意圖獲取保險金而故意促使危險發(fā)生的作為或不作為,以及當事人未盡注意義務而怠于對被保險標的實施保護或相應救助的作為或不作為。 (二)控制:對道德危險的法律控制,有如下情況: 1故意行為,,2保險事故發(fā)生前的防險義務 3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減損義務 五、追溯保險 (一)概念:追溯保險,是指保險責任期間追溯到保險期間開始前的某個時點開始的保險,包括法定追溯保險和約定追溯保險。 法定追溯保險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成立之前所發(fā)生的危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

6、,約定追溯保險是指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當時,特別約定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成立之前所發(fā)生的危險事故也要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多用于海上保險合同。,,(二)關于追溯保險的立法例 1主觀主義,即以保險合同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悉保險事故已經發(fā)生或不曾發(fā)生為準,決定保險合同的效力。 2 客觀主義,即不論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悉,只要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已經確定,保險合同即為無效 。,,(三)追溯保險的法律后果 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中未確立關于追溯保險的規(guī)則,但在海商法中采主觀主義,設立了相關規(guī)則。該法第22條規(guī)定:“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fā)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

7、是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不可能因發(fā)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保險費。”,第二章 保險法之范疇,第一節(jié) 保險法概述 一、保險法的概念 保險法有廣狹兩義,亦存在形式與實質意義之分。廣義保險法,指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一切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包括保險公法與保險私法。狹義保險法,僅指保險私法而言,即保險合同法與保險公司法。關于保險的私法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形式意義上的保險法,指以保險法命名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如1995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質意義上的保險法,指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體,包括形式意義上的保險法以及包含在其他法律中的調整保

8、險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有時還包括保險的慣例、判例和法理。,,本書中所說的保險法,是調整商業(yè)保險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體,大體上指廣義上的保險法,亦指形式意義上的保險法,即包括調整保險合同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以及國家對保險營業(yè)行為進行監(jiān)管的法律規(guī)范。,,二、保險法的調整對象 保險法的調整對象限于商業(yè)保險關系,不包括社會保險關系。主要包括:保險私法關系: 1保險合同關系; 2保險中介關系; 3保險組織關系; 另外,還有國家與保險人、投保人與保險中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三、保險法的主要內容 (一)保險合同法 (二)保險特別法 (三)保險業(yè)法 四、保險法的體例結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將保險法納入商法典

9、中,主要有法國、日本、比利時、西班牙等; 2制定單行保險法律,主要有德國、瑞士、瑞典、丹麥、英國、美國等; 3將保險法作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債編中,采此體例的國家主要有意大利、原蘇聯(lián)及東歐一些國家。,第二節(jié) 保險法的歷史流變,一、保險法的形成 二、大陸法系保險法的歷史流變 (一)法國法系國家的保險法 (二)德國法系國家的保險法 三、英美法系保險法的歷史流變 (一)英國保險法 (二)美國保險法,,四、我國保險法的演進 (一)清末的中國保險法 (二)民國時期的中國保險法 (三)新中國的保險法,第二編 本論,,第三章 保險合同,第一節(jié) 保險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保險合同的語義分析 合同

10、一語視運用的不同場合而有多種不同含義。如有行政法上的合同,勞動法上的合同以及民法上的合同等。 民法上的合同亦有物權合同、債權合同、身份合同等。 二、保險合同的特征,,保險合同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關于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即投保人向保險人給付約定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fā)生則由保險人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其核心內容在于:投保人須承擔給付保險費的義務,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在保險人一方,表現(xiàn)為保險人享有受領投保人給付保險費的權利,承擔約定的危險,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二、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險合同與其他民法上合同相區(qū)別而言所表現(xiàn)出來的不同于其他民

11、法上合同的屬性。 (一)保險合同是債權合同 保險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權利發(fā)生、變動或消滅,是債權合同非物權合同。 保險合同屬債法上合同的一種,但因保險合同所生之債系屬特種之債,故民法上有關債的,,一般規(guī)定亦適用于保險合同。然,須以保險法無特別規(guī)定者為限。 (二)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合同,以當事人是否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為標準,可分為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若一方負有給付義務,他方不負對待給付義務,則只是當事人單方面負擔義務,故稱單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雙務合同,其內容一方面表現(xiàn)為投保人負有給付保險費于投保人的義務,對于保險人所負義務 ,主要表現(xiàn)為金錢給付說與危險承擔說 。 按金錢給付說,保險人的給付

12、義務是附有停止條件的保險金給付義務。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所負義務以保險事故發(fā)生為要件。,,危險承擔說認為,保險人的義務并非只是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才負給付保險金義務,而是在整個保險期間,保險人均有危險承擔的義務。 危險承擔的義務表現(xiàn)為:一方面,若不發(fā)生保險事故,權利人免于精神上或物質上的擔憂,為此的殫精竭慮因而省卻;另一方面,表現(xiàn)為若發(fā)生保險事故,則負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以填補因此所受損失。,,(三)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合同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出相應代價為標準,可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兩種。若當事人一方取得合同約定的權益,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則為有償合同。若當事人取得約定的權益,無須向對方當

13、事人給付相應代價,則是無償合同,。 區(qū)分的法律意義在于:其一,訂立合同主體的要求不同。其二,當事人的責任輕重不同。,,保險合同是強制性的有償合同。給付保險費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在保險合同中,無給付保險費的約定或約定免除投保人給付保險費義務的,保險合同無效。 (四)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以當事人的給付義務的內容(應為給付或給付范圍)在締約時是否確定為標準,可分為確定合同和射幸合同。,,保險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給付保險費的義務在合同成立時即已確定,但,保險人是否應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主要的合同義務)以及應給付具體數(shù)額,則須待不確定事實(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以及發(fā)生結果而定。

14、其不確定者,包括以下含義:一是將來是否發(fā)生不確定;二是將來會確定發(fā)生但發(fā)生遲早不確定。,,須注意的是,保險合同作為一種不確定合同,是就各單個保險合同而言的,并且僅就保險人的主要合同義務為分析標準的。 (五)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合同成立以是否須采用法律或當事人要求的形式為標準,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法律或當事人要求合同成立必須采取一定方式或完成一定程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法律或當事人不要求合同成立須具備一定形式或經過一定程序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區(qū)分的意義在于不具備一定形式或經過一定程序,該合同不成立。 保險合同性質上定義為非要式合同的理由在于:其一,若采不要式合同說,通過將簽發(fā)保險

15、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作為合同義務,亦可保證保險權利義務的明確,不至于發(fā)生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系混淆。其二,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只限于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并無向社會公示的必要。其三,若采要,,式合同,實務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價值的要求,亦能滿足當事人的實際生活需要。若必須等到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證后才能成立,則不利于上述價值的實現(xiàn)。其三,若采要式說,在實務中則必須等到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證后合同才能成立。,,(六)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由當事人一方為與不特定多數(shù)人訂約而預先擬定,并且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進行變更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么從整體上接受合同條

16、件,要么不訂立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為標準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法國稱其為附和合同 。,,保險合同的訂立,并非投保人與保險人自由協(xié)商的結果,而是投保人對保險人事先確定的合同內容條款表示“同意”,亦即投保人對保險單的內容不能自行擬定,也不能對其修改。在某些情況下,若需要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投保人也只能采用保險人事先擬定的附加條款或附屬單據(jù),也就是說,投保人仍然只能表示“同意”。,,立法控制;司法控制;行政控制;社會組織控制。,,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第39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17、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蔡敦煌訴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1996年4月,原告蔡敦煌經朋友介紹,決定為其自有汽車向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投保。原告取

18、出4000元,委托陳永群辦理汽車投保的一切事宜。1996年4月25日,陳永群到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承保科職員王鷺珍家中辦理了投保的手續(xù),為蔡敦煌的車號為閩DT1494拉達營運車辦理了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司機險。其中,車,,損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75000元,保險期限為1年。王鷺珍將填寫完整的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的保險單交給陳永群,收取了3700余元的保險費,就此完成了投保手續(xù)。其時,投保人與保險人均未注意到該保險單背面印就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的規(guī)定“由于火災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自然、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自然應為“自燃”),,1996

19、年10月18日上午,該車輛在行駛途中,突然起火,雖經奮力撲救,該車仍整車燒毀。后經廈門公安局開元分局消防科鑒定,該車起火原因系汽車化油器漏油遇電火花引起,原告蔡敦煌遂向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要求賠償車損險人民幣75000元,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以該車著火“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絕賠償。原告遂向廈門市開元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辯稱,原告所投保汽車著火系因汽車化油器漏油遇電火花而引起,根據(jù)保險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解釋的通知,該車屬于“自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因而被告拒絕賠償是合理的。,關于免責條款的規(guī)制,第一,關

20、于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 第18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保險合同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在保險合同的內容發(fā)生爭議時,應作出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釋。,,第31條規(guī)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三、保險合同的分類 (即本章第二節(jié)),(一)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根據(jù)保險價值在保險合同中是否事先予以確定,保險合同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價值指財產保險中的保險標的的價值(又稱保險

21、價額)。由于人身保險中的保險標的(人的生命、健康)無法估價,不存在所謂保險價值,所以,該種分類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第40條第1款對此予以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1定值保險合同 (1)涵義 定值保險合同,指當事人雙方締約時,已經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并載于保險單中,作為保險標的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價值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后,若發(fā)生保險事故,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即應作為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的計算依據(jù)。若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

22、論該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給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若保險事故發(fā)生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雙方確定的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給付的賠償金額,亦無須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 (2)存在價值 第一,避免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定價的困難。 第二,具有主觀價值的保險標的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可避免定價之爭。 第三,在客觀上,可提高保險人于決定承保前評估保險標的的價值的審慎程度。 第四,防止保險人于發(fā)生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定價偏低。,,(3)存在的問題 第一,以約定價值作為保險標的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價值只是一個原則,根據(jù)保

23、險法的規(guī)定來看,定值保險合同的約定價值,是被推定為“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保險標的的價值的,而不是作為“締約時”的保險標的的價值的。但在比較法的意義上,約定價值若遠逾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為貫徹財產保險以損失填補為原則的功能,仍不得以“約定價值”作為“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價值”,,第二,定值保險合同仍有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不同的問題。定值保險合同中,固然以約定保險價值(即締約時預先約定保險標的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價值)作為保險金額,而投?!叭勘kU”,但約定的“保險金額亦有較當事人約定的“保險價值”為低的;此時,保險人所負擔的義務,應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來決定。我國保險法第40

24、條第三款規(guī)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4)適用范圍 主要適用于財產損失保險中。 (5)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的撤銷權與拒絕請求權 保險人因受欺詐致使保險標的定價錯誤,而為定值保險合同的締約人,得撤銷該保險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保險人不負給付義務,若被保險人為給付保險金請求,保險人得拒絕其請求。,,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指保險標的的價值,于保險合同訂立時并未約定,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再評估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價值的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第40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

25、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此即為關于保險人投保人投保不定值保險合同以及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情形下,保險人的保險給付義務的履行數(shù)額計算的規(guī)則。,(二)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根據(jù)設立保險合同的目的不同,可將其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又稱為“評價保險合同”,其設立目的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即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

26、受損失進行評定,并在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補償。 2給付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屬于非補償性保險合同,絕大多數(shù)人身保險合同為給付性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標的的人的生命或健康等無法用貨幣價值來加以衡量,故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客觀上是不能獲得真正“補償”的。,(三)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根據(jù)保險標的的性質的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指以財產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利益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指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四)特定危險保險合同與一切危險保險合同,根據(jù)保險人所承保

27、的危險的不同范圍,保險合同可分為特定危險保險合同與一切危險保險合同。 1 特定危險保險合同 特定危險保險合同指保險人僅承保特定的一種或數(shù)種危險的保險合同。 2 一切危險保險合同 一切危險保險合同又稱“綜合合同”,指保險人承保的危險為合同列舉規(guī)定的不保危險之外的一切危險的合同。,(五)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根據(jù)兩個以上互相牽連的保險合同的相互關系即保險人承擔責任的不同次序,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又稱“第一次保險”,在兩個以上互相牽連的保險合同中,由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為原保險合同。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又稱“第二次保險合同”、“分?!?,指

28、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將其承擔的原保險責任的一部或全部轉而由再保險人承擔所達成的協(xié)議。原保險人又稱“分出人”,再保險人又稱“分入人”。 3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關系 (1)聯(lián)系:原保險合同是再保險合同得以建立的基礎。因此,再保險合同的內容均受原保險合同的限制。,,再保險合同對原被保險人不發(fā)生效力。 第一,再保險人無權直接請求被保險人向其交付保險費; 第二,原被保險人無權請求保險人履行保險給付義務; 第三,再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影響原保險合同的效力。 (2)區(qū)別:,,第一,主體不同; 第二,兩者標的不同; 第三,兩者性質不同。,,4再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與意義 由海上保險擴及各種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1

29、)有利于分散危險,穩(wěn)定保險業(yè)經營; (2)有利于擴大保險企業(yè)的承保能力; (3)有利于克服巨災危險造成的困難。,5再保險合同的種類,(1)固定再保險、臨時再保險與預約再保險 固定再保險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事先訂立再保險合同,依合同,原保險人應按約定的條件和限額自動將保險業(yè)務轉入再保險人,再保險人須接受,雙方不得有其他選擇。 臨時再保險合同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臨時訂立的分保合同。 預約再保險,指再保險雙方當事人事先訂立合同,確定再保險的條件,凡屬合同約定的種類,,和范圍的保險業(yè)務,原保險人可以分給再保險人,也可以不予分保。但原保險人一辦理分保,再保險人必須接受。 (2)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

30、比例再保險,是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擔原保險責任的再保險。 非比例再保險,是保險責任及保險費與保險金額之間無固定比例的再保險合同。,,(六)單保險合同與復保險合同 依是否以同一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與數(shù)個保險人分別訂立幾個保險合同為標準,可分為單保險合同與復保險合同。,第四章保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jié)保險利益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定義與作用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定義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可能遭受到損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guī)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的法律意義:對保

31、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jù)。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作用 1區(qū)分保險與賭博,以消除賭博的可能性; 2防止道德危險的發(fā)生; 3決定真正受有損失的人,限制保險人的損失填補額度。,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其具備的成立要件包括: 1必須是合法的利益,即是法律所允許的利益。 2必須是有經濟價值的利益。 3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所謂確定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xiàn)有利益(具體財產的價額)或因現(xiàn)有利益而產生的期待利益已經確定。,(二)財產保險利益的具體認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32、,包括現(xiàn)有利益、基于現(xiàn)有利益而產生的期待利益和基于某一法律上的權利基礎而產生的期待利益。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即有保險利益: 1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 2占有 3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利益 4期待利益,,(1)積極的期待利益 積極的期待利益,指投保人對于其經營中的事業(yè)或現(xiàn)有財產的安全存在而可獲得的利益。 (2)消極期待利益 消極期待利益,即指基于現(xiàn)有利益而期待某種責任不發(fā)生的利益。,保險利益認定的案例分析,如某企業(yè)甲欠企業(yè)乙貸款30萬,后,甲將自有的轎車作價30萬抵付給乙。車輛尚在辦理過戶手續(xù)的過程中,乙企業(yè)向該市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向乙企業(yè)出具了保險單,保險單上注明了投保人為乙企業(yè),保險車輛為該轎車。

33、后在保險期間內,車輛出險全損。乙企業(yè)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遭到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乙企業(yè)不是車輛的所有人,對其無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三)財產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 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睋?jù)此,我國保險法要求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其實,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受有損失的是被保險人,實際上是對被保險人損失的填補,因此,應要求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不是投保人。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結果是相同的,但不是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結果

34、,而是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結果。從防止賭博或防止道德危險上來說,投保人若無保險利益,損失發(fā)生時,自不能獲得補償,在投保時,投保人無保險利益,因而亦不會發(fā)生道德危險或賭博。,,一般來說,財產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可以不存在,但在事故發(fā)生時則必須存在。若保險利益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但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喪失,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合同標的已無利害關系,自然無損失和補償而言,故保險合同失效。,關于保險利益的案例分析,如某企業(yè)甲欠企業(yè)乙貸款30萬,后,甲將自有的轎車作價30萬抵付給乙。車輛尚在辦理過戶手續(xù)的過程中,乙企業(yè)向該市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向乙企業(yè)出具了保險單,保險單上注明了投保人為乙企業(yè),保險車

35、輛為該轎車。后在保險期間內,車輛出險全損。乙企業(yè)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遭到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乙企業(yè)不是車輛的所有人,對其無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一)人身保險利益及特點 人身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于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系。保險事故發(fā)生的對象即為人,而非物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客體,非經該本人同意,即以其為危險發(fā)生的對象,顯然違反道德觀念,應為法律所禁止。,,1人身保險利益不能以金錢來估量,故不發(fā)生雙重受益問題,代位權問題。 2財產保險利益于事故發(fā)生時必須存在;人身保險利益須于合同成立時即存在,至于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存在保險利益,在所不問。 3投保人

36、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我國保險法第55條規(guī)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guī)定限制,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第56條規(guī)定:“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fā)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一款規(guī)定限制?!?,(二)人身保險利益的具體認定 人身保險按投保方式不同,可分為投保

37、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體投保的人身保險或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體投保的人身保險兩種。 具體而言,可分為四種情況: 1投保人A 被保險人 A 受益人A 2投保人A 被保險人 A 受益人C 3投保人A 被保險人 B 受益人A 4投保人A 被保險人 B 受益人C,,我國保險法第52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本節(jié)中的人身保險合同,除特別指明的外,簡稱合同?!钡?3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

38、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這是我國現(xiàn)行保險實證法關于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的有關規(guī)則。 1親屬關系。其主要包括配偶關系、血親關系與姻親關系。 (1)對于配偶,各國法律一般規(guī)定,配偶之間互有保險利益。美國少數(shù)州規(guī)定,妻子為丈夫投保死亡保險時,無須獲得丈夫的同意或書面承認。,,關于擬制血親的保險利益認定產生的問題:甘肅某地一對夫婦于當?shù)嘏沙鏊I養(yǎng)了一棄嬰,并為其辦理了藍印戶口。之后不久,夫婦倆分別在不同的保險公司為該嬰兒購買了以自己為受益人的數(shù)份人身保險契約,保險金額達35萬元。兩個月以后某天,養(yǎng)母帶養(yǎng)女到公園游玩,小孩溺水于次日死亡。事故發(fā)生時小孩的養(yǎng)母并不在船上。該養(yǎng)父母

39、因此向保險公司索賠,遭保險公司拒絕,雙方爭執(zhí)不下遂對簿公堂。,,法院認為,由于該夫婦收養(yǎng)棄嬰時均未滿30歲,不符合我國收養(yǎng)法關于收養(yǎng)人條件的規(guī)定,加之未履行民政部門登記義務,所以收養(yǎng)關系不成立。由于合同主體地位喪失,保險合同亦隨之無效。最后判決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成立,同時保險公司承保時由于未盡足夠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過錯,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2債權債務關系 3合伙人 4其他情形 (三)人身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 一般認為,人身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與財產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不同,須于合同訂立時存在,至于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是否有保險利益,則在所不問。,,四、保險利益的轉移 保險利益的轉移,又稱保險利益的變

40、動。不同的變動方式對于不同的保險合同有不同的影響。主要指在被保險人死亡而發(fā)生繼承關系、保險標的物易主而發(fā)生所有權轉移關系、投保人破產時其財產歸入破產財團以備分配于破產債權人等情形下,保險利益是否繼續(xù)存在。即,在出現(xiàn)上述情形時,保險合同是否仍應為繼承人、受讓人或破產管理人而存在。,,1繼承 在財產保險,被保險人死亡,而被保險人的財產未遭受事故損害,則有保險利益的繼承問題。我國保險法未有規(guī)則,國外保險法多采“同時移轉主義”的立法例,即在被保險人死亡時,財產保險合同仍為繼承人利益而存在。,,2轉讓 因保險標的的讓與所生保險利益是否繼續(xù)的問題,僅限于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則無。在財產保險,保險利益是否因保

41、險標的的轉讓而轉移,各國法律規(guī)定不盡相同。有三種立法例: 屬人主義的立法例:認為保險合同是對人合同,以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認識及信任為基礎,故保險合同以不得轉移為原則。受讓人與保險人間并未有合同關系,若受讓人未取得保險,,人的同意或承認,原保險合同即終止。屬人主義立法例的國家多規(guī)定: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不因標的的轉移而轉移。 從物主義的立法例:認為保險標的若已轉讓他人,則保險利益亦應隨之存在,以維持合同效力。采此立法例的國家多規(guī)定:除另有約定外,合同于標的轉移后,保險合同仍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折衷主義立法例:認為保險標的若為不動產的轉讓,則采“同時移轉主義”,保險合同仍為受讓人的利益而

42、存在;若為動產的轉讓,則為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因為顧及保險人的責任較重,所以僅允許在不動產的移轉方面采“同時移轉主義”。,,我國采折衷主義。我國保險法第33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xù)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人身保險中,除因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可隨債權一同轉讓外,其他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不得因轉讓而轉移 。,,一般規(guī)定,被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合同仍為破產債權人利益而存在。但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我國臺灣保險法第28條規(guī)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于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

43、止契約。其終止后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在人身保險中,其合同為受益人利益而存在,而非為破產債權人利益而存在。,,五、保險利益的消滅 在財產保險,保險標的的滅失,保險利益即歸消滅。 在人身保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喪失構成保險利益的關系,原則上保險利益隨之消滅。,第二節(jié)最大誠信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的概念與作用 保險關系的特殊性,法律對于其誠信程度的要求遠大于其他法律行為的要求。因保險合同承保的危險主要是依據(jù)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告知義務或保證來決定是否承?;蛞允裁礃拥谋kU費率承保。若投保人的欺詐,極易導致保險人判斷失誤,保險亦無從存續(xù)發(fā)展。故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沒有誠意就沒有

44、保險;至少回改變它的結構,大大增加了保險人調查每一件保險業(yè)務情況的費用。實際上,保險人不可能實地調查每一保險標的,也不可能通過實際詢問了解每一與投保風險有關的重要事實,以便決定應該收取的保費和是否承保。,,最大誠信原則體現(xiàn)于保險合同由訂立、履行、解釋乃至終止的整個過程。主要有: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證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出險后的通知義務;對保險人的要求表現(xiàn)在締約之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棄權與失權、如實履行保險給付義務等。,關于告知義務的案例分析,A與Y之間簽定了以A自己為被保險人的生命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后一年,A因尿毒癥死亡。A的保險金受益人X(原告),向Y 提

45、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但是,Y在理賠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A在投保時,隱瞞了患有梅毒性脊椎炎的既往病史,違反了投保時須如實告知的義務。Y因此以A違反了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了保險合同,拒絕向其給付保險金。為此,X向裁判所提出訴訟請求,提出A死于尿毒癥,并非死于隱瞞沒有告知的梅毒性脊椎炎,這兩者間沒有因果關系。,,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46、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二、告知義務,(一)告知義務的概念 所謂告知義務,即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應將有關保險標的的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向保險人陳述或回答。 (二)告知義務的根據(jù) 五種學說:誠信說;合意說;射幸說;擔保說;危險測定說。,,(三)告知義務的性質 告知義務的性質是先合同義務。 締

47、約之際基于誠信原則而發(fā)生的說明、告知、協(xié)力等義務。,,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 主給付義務,合同關系固有的、必備的,并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從給付義務,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有補充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利益能最大程度滿足。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約定的;基于誠信原則及補充合同解釋產生的。,,附隨義務,以誠信原則為依據(jù),隨著合同關系發(fā)展而逐漸產生的照顧、協(xié)力、通知等義務。 附隨義務,指當事人無約定,但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而應作為的。即在合同關系中,在法定或當事人約定之外,依誠信原則所產生的義務。如忠告、忠實、說明、照顧和協(xié)力義務等。,,1

48、輔助債權人實現(xiàn)利益給付的義務; 2避免侵害債權人的人身或財產上利益的附隨義務。 促進主給付義務的實現(xiàn);維護對方的人身、財產利益。 不真正義務,也稱間接義務,其特征在于權利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違反它也不發(fā)生損害賠償責任,僅使負擔該義務的一方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的不利益。,,甲出售車給乙,交付車并轉移所有權為主義務;提供必要文件為從義務;告知該車危險性為附隨義務。 (四)告知義務的主體 在財產保險合同,僅投保人負告知義務,,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告知義務人,受益人一般不負告知義務。 (五)告知的時間 1合同訂立時,投保人負有告知義務; 2訂立后 (1)復效時,是否應履行該告知義務 (2

49、)續(xù)約時,是否應履行告知義務 3合同變更時,是否應履行告知義務,,(六)告知的方式 關于告知的方式,各國法律無特別規(guī)定。因保險人賴告知義務了解承保危險的狀況,至于方式若何,再所不問,故不拘泥于一定方式。因次,義務人履行告知義務可采書面,亦可采口頭形式。實務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若無約定,告知義務人可采上述方式履行。但告知義務若主張自己已履行告知義務,則須負舉證責任。,,(七)告知的范圍 重要事實 1判斷標準:其存在與否成為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的因素;其存在與否是保險人決定須以提高的保險費來承保的因素 1 告知范圍: (1)自動申告主義 (2)書面詢問主義 第一,避免舉證困難;,,第二,限縮投保人

50、告知義務范圍及推定重要事實的含義 第三,限于知道或應知的事項,采過失主義歸責 客觀上重大 主觀上應知 3免予告知的事項 保險人所知或應知的,(八)違反告知義務的構成,主觀要件,須可歸責于告知義務人。 客觀要件,有危險評估說、因果關系說和危險評估說兼因果關系說。 危險評估說認為,告知義務人只要未對重要事項如實告知,保險人即得解除合同,至于保險事故發(fā)生與未如實告知的事項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在所不問。采此說的立法例為意大利。,,因果關系說認為,保險事故須基于未如實告知事項而發(fā)生,若告知義務的違反與保險事故發(fā)生致?lián)p之間無因果關系,則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危險評估說兼因果關系說認為,若告知義務人不如實告

51、知,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于危險的估計,保險人得解除合同,危險發(fā)生后亦同。但若義務人證明未如實告知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發(fā)生所致?lián)p失之間如因果關系存在,則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不構成告知義務的違反。,,我國保險法第17條到2款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睆钠湟?guī)定來看,在客觀要件上似采危險評估說。,,(九)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違反告知義務,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 1因果關系說 2非因果關系說,三、保險合同中的保證(Warranty),(一)保險合同中的保證 保險合同中的保證,

52、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以書面約定形式或法律規(guī)定形式作出的,確認某一事實狀態(tài)是否存在或是否持續(xù)存在的真實性,以及確保為或不為某種行為。,(二)保證的構成,保險合同中的保證必須是書面的,保險保證須是保險合同的一部分。保險保證可以作為保險合同的重要條款記載于保險單的任何部分。 在海上保險中,若保證是以書面形式出現(xiàn)在保險合同中,就是明示保證(express warranty);若保證不是以書面形式出現(xiàn)在保險合同中,而是規(guī)定在法律條文中,就是默示保證(implied warranty)。,(三)保證的種類,1明示保證(express warranty)與默示保證(implied warrant

53、y) 明示保證,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于某一特定事實明確表示擔保其真實性的保證,亦稱為“特約條款”或“保證條款”。明示保證又有確認保證與承諾保證之分。,,默示保證是為海上保險法律所直接規(guī)定,而不以書面形式出現(xiàn)于海上保險合同的保證。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某一事實雖未明確的確保其真實性,但該事實的存在是保險人決定承擔危險的依據(jù),而當然的成為保險合同的內容的一部分。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海上保險中的默示保證通常包括合法性保證、適航保證和不繞航保證。 (1)合法性保證要求承保的船舶的不得用來為非法行為,而應從事合法的行為。合法性默示保證適用于包括航程保單與定期保單的任何海

54、上保險單。 (2)適航保證要求船東確保承保船舶在開始航程時,在各個方面能夠適合航海過程中遭遇的正常危險,船舶的構造、運送設備、裝載,,能力、給養(yǎng)、人員等均合乎要求,具有適航能力。對于貨物本身而言,不存在適航的默示保證。適航作為默示保證只適用于航程保單,不適用于定期保單。 (3)不繞航保證,即被保險人保證其船舶不應駛離兩個港口之間的通用航道,除非為了緊急避難或救助其他船舶的人身、財產,或經保險人同意。,,2事實保證(affirmative warranty)與承諾保證(promissory/continuing warranty ) 明示保證可分為確認保證與承諾保證。,,事實保證,又稱確認保證,

55、是投保人對過去或現(xiàn)在某一特定事實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或不存在的真實性所作的保證;即投保人確保其申明的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與否的具體事實的真實準確性。 承諾保證是投保人對將來某一特定事實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保證。即投保人確保某種事實不僅存在于保險合同訂立之時,而且將持續(xù)存在于保險期間,或確保在保證期間為或不為某行為。,,由于該種保證須持續(xù)存在于整個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所以亦稱持續(xù)保證。 違反確認保證,保險合同自始無效;而違反承諾保證,僅自違反之時起,使保險合同歸于無效,即違反承諾保證,與保險合同解除效力(在合同解除不具溯及力的情形)同。,,區(qū)分事實保證與承諾保證的必要性在于,若是事實保證,只要所申明

56、事實在合同訂立之時完全準確即可,之后發(fā)生變化,不構成對事實保證的違反。若是承諾保證,則保證的狀況須在整個保險期間不能發(fā)生變化,任何變化均構成對承諾保證的違反。,(四)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保證是保險合同的基礎,違反保證,即使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因此,從英美等國的法律和判例來看,若當事人的申明或承諾構成了保證,則必須嚴格履行。否則,保險人可以以違反保證為由自違反保證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一般來說,違反保證的后果是自違反保證之時起解除保險合同。自違反保證之時起發(fā)生的任何損失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即使是承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與保證的情況完全無關,亦是如此。,四、棄權與失權,(一)棄權 1棄權及其構成 棄

57、權,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明知其享有權利而放棄其在合同中的某項權利,通常指保險人故意拋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而言的。構成棄權,須具備如下條件: (1)當事人須有棄權的意思表示 (2)當事人須于意思表示的當時知有權利的存在,,2棄權范圍 除非下列情形,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拋棄基于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1)保險人不能放棄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權利,如關于保險利益的抗辯權不得拋棄; (2)權利雖可放棄,但事實不能改變,當然亦不能放棄。,(二)保險合同中的失權,1概念 保險合同中的失權,是指保險人對某種事實向投保人作了錯誤的說明,投保人基于合理信賴該該錯誤的說明從而為或不為某行為,則保險人須受其說明的約束,

58、而失去以此向對方主張抗辯的權利。 2構成要件 (1)保險人一方對于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現(xiàn)時事實做了虛假陳述 。,,(2)從保險人一方來講,他能預見的到,在其做出這種陳述時,會對相對人的行為有所影響。 (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人一方的虛假陳述予以合理信賴 (4)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為合理信賴而受有損害,3棄權與失權的區(qū)別,棄權與失權的法律效果相同,即保險人無法使用本應享有的抗辯理由拒絕承擔保險給付義務。但其區(qū)別是主要的: (1)性質與基礎不同。棄權屬于合同領域,其基礎是雙方的協(xié)議。而失權本質上屬于侵權的范疇,其基礎是某一錯誤的陳述。 (2)目的和效果不同。棄權是放棄權利一方的意思產生效力,而

59、失權的目的和效果在于使失權一方的可能對對方產生不公平效果的意思無效。,,(3)在英美法上,兩者適用的原則亦不同。棄權受口頭證據(jù)原則的約束,而失權則不適用口頭證據(jù)規(guī)則。,第三節(jié)損失填補原則,一、損失填補原則的概念與作用 1損失填補原則 損失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其承擔的保險給付義務范圍內履行合同義務,對其所受實際損失進行填補;而保險人履行給付義務旨在彌補被保險人因承保危險發(fā)生所失去的利益,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給付義務的履行而獲得額外利益。損失填補原則是貫穿于保險合同法立法、司法以及當事人訂立到履行保險合同的整個過程中的一項基本準則。,,2損失填補原則的作用 (1

60、)當被保險人只有受到保險事故所致?lián)p失時,才能得到補償;(2)補償與損失在量上應相當,即保險人的補償使被保險人的損失恢復至承保危險發(fā)生前的狀況,在保險人方面而言,不得于損失額度以下履行保險給付義務;在被保險人一方而言,禁止不當?shù)美?二、損失填補的范圍,1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 實際損失,通常以損失發(fā)生時,受損財產所在地的市場價格為準。在人身保險中,以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 2合理費用 主要指施救費用與訴訟費用。我國保險法第42條第2款規(guī)定:“”第51條規(guī)定:“”。,,3其他費用 為確定保險人給付義務的范圍內的損失所支出的關于受損標的的檢驗、估價等費用。 保險標的的自身損失與費用是不同的

61、,費用支出的最高限額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三、損失填補的方法,1金錢給付 多數(shù)情形下,保險人采此方式,通常由保險人用現(xiàn)金或支票的方式履行給付被保險人應得的保險金額。 2修理 在汽車保險中,保險人以修理為履行保險給付義務的方式。在此情形下,保險人通過自己的汽車修理廠,對被保險人車輛的修理為保險義務的履行。,,3更換 即以新的標的替代已受損失的標的。在玻璃保險中,保險人損失填補的方式體現(xiàn)在以給被保險人換裝玻璃窗等為合同義務的履行。,,4重置 即保險人通過修復或重建被毀損的財物來進行損失填補。該方法以保險人將財產恢復至損失前的狀態(tài)為給付義務的履行。,第四節(jié)近因原則,一、近因原則的

62、意義 近因原則在我國法律上稱為因果關系,在英美法中才稱為近因原則。雖然解釋和確立近因原則的訴訟多于海上保險有關,但這一原則適用于所有的保險。保險中的近因原則是經過了幾個世紀才被普遍接受的。,,近因是一種原因,近因原則是一種準則。根據(jù)近因的標準去判定數(shù)個原因中,哪個是近因,哪個是遠因的準則就是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確定近因,近因為近因原則提供標準。在實踐中,須運用近因原則去分析各種原因,最后找出損失近因的。 近因,非指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結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或有效的原因。,二、具體運用,二、具體運用 (一) 單一原因造成損失 若造成損失的原因(危險)是單一的,若其屬于承保危險,

63、即為近因,保險人應負保險給付義務。 (二)多種原因造成損失 多種原因致?lián)p的情況下,一般而言,持續(xù)地起決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為近因。只有當同時有幾個原因造成損失,損失可能只歸于某一個原因時,才需要使用近因原則。,,1多種原因同時發(fā)生 (1)多種原因同時發(fā)生而無先后之分,若同時發(fā)生導致?lián)p失的原因皆為承保危險,則保險人承擔全部損失的保險給付義務;若同時發(fā)生導致?lián)p失的多種原因不全屬于承保危險范圍內,則應嚴格區(qū)分何種原因屬于承保危險,何種原因不屬于承保危險,保險人只對其承保危險所致的損失承擔保險給付義務。,,2多種原因連續(xù)發(fā)生導致?lián)p失 若多種原因連續(xù)發(fā)生致?lián)p,前因與后因間有因果關系,且各后因間因果關系沒有

64、中斷,則最先發(fā)生并致后續(xù)危險的原因即為近因。又分不同情況: 第一種情況:若連續(xù)發(fā)生致?lián)p的原因皆屬于承保危險,則保險人應負對損失的全部保險給付義務,,第二種情況:若連續(xù)發(fā)生致?lián)p的多種原因皆屬于承保危險之外,則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義務。 第三種情況:若連續(xù)發(fā)生致?lián)p的多種原因不全屬于承保危險,而最先發(fā)生的原因屬于承保危險,則后因屬于承保危險,保險人負保險給付義務。,,第四種情況:最先發(fā)生的原因不屬于承保危險,后因卻屬于承保危險,則近因是不承保危險,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義務。 3多種原因間斷發(fā)生致?lián)p 在致?lián)p原因有多個,且是間斷發(fā)生的,在一連串連續(xù)發(fā)生的原因中,有一種新獨立的因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關系鏈條斷

65、裂,并致?lián)p失 ,則新獨立的介入原因是近因。,(三)多種原因都是近因,以上分析的前提是無論損失原因有幾個,而造成損失的近因只有一個。但若有幾個原因,都是近因的時候,則須重新考慮。 若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損失原因,同時對損失發(fā)生作用,兩者都是近因,或無法區(qū)分哪個是近因,只能將其都看作近因時,有三種情況:,,第一,兩個原因都屬于承保危險或除外危險;第二,其中一個原因屬于承保危險,另一個不屬于承保危險;第三,其中一個原因屬于承保危險,另一個原因屬于除外危險。 1在第一種情況下,若兩個原因都屬于承保危險,保險人應依約負保險給付義務;若兩個原因都屬于除外危險,保險人則不負任何保險給付義務。,,2在第二種情

66、況下,若損失的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個屬于承保危險,而另一個不屬于承保危險,保單未明確約定其為除外危險,則保險人一般要對其所致全部損失負保險給付義務。 3在第三種情況下,兩個近因一個屬于承保危險,一個屬于除外危險,又有兩種情況:(1)兩個原因同時發(fā)生并相互依存,無另一個原因,任何一個原因都不會單獨致?lián)p,此時,除外危險優(yōu)于承保危險,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義務。,,(2)若兩個原因同時發(fā)生且都為近因,其一屬于承保危險,另一個屬于除外危險,當兩者互相獨立,無其一都會致?lián)p時,則被保險人對于承保危險所致?lián)p失負保險給付義務。,三、分析近因的方法,在分析近因的過程中,須注意無論如何,近因是指除非存在著這種原因,否則,損失根本不可能或幾乎不會發(fā)生的原因。亦即正是由于該原因的存在,損失才會發(fā)生;損失的原因是必然的和自然的結果和延續(xù),而原因是損失的先決條件。若無此條件,則不會發(fā)生損失,這個條件就是近因。若該原因僅增加了損失的程度或擴大了損失的范圍,則其不能構成近因。,,在美國內戰(zhàn)期間,一批咖啡從里約熱內盧運往紐約,保單中約定“敵對行為引起的損失不賠”。當時,南部聯(lián)邦軍隊處于軍事目的熄滅了海特拉斯角上的燈塔,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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