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撰寫指南[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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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撰寫指南 [技巧]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撰寫詳解 一. 引言 ( 一) 專利申請文件 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必須由有權申請的人以書面形式或者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guī) 定的其他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申請,才有可能取得專利權,這些以書 面方式或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提交的材料稱作專利申請文件。 ( 目前僅允許以書面方式 提交,電子文本只能作為隨正式書面文件一起附交的副本 ) ( 二) 專利申請文件的作用 專利申請文件是一種法律文件,其作用主要有五個方面 :
2、 (1) 啟動專利局對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 ; (2) 向全社會充分公開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內容,使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施; (3) 闡明申請人對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要求的保護范圍 ; (4) 專利局根據(jù)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進行審查,是審查的原始依據(jù); (5) 專利批準后的授權文本是判斷侵權的依據(jù)。 ( 三)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組成 根據(jù)中國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款的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文件包括 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以及其它附件。 ( 四)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各組成部分的作用 1.
3、請求書的作用 請求書是申請人向專利局表示請求授予專利權愿望的一個文件,由其啟動專利 申請和審批程序。 2. 權利要求書的主要作用 用技術特征的總和來表示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其作用為 : (1) 表述專利申請人對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所要求的保護范圍 ; (2) 授權后的權利要求書用來確定專利權受保護的法律范圍 ; (3)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與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之間的聯(lián)系與區(qū) 別。 主要是前兩者的作用。其本質是作為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法律性文件。 3. 說明書的主要作用
4、 說明書是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專利的基礎。 (1) 作為一項技術性法律文件 , 向全社會公開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 ; (2) 說明書是權利要求書的依據(jù),必要時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 ( 五)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給予專利保護的客體的區(qū)別 1. 發(fā)明定義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 2 條第 1 款的規(guī)定 : 專利法所稱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 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因而發(fā)明專利給予保護的客體可以是產品 , 也可以是方法。 2. 實用新型定義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 2 條第 2 款的規(guī)定 : 專利法所稱實
5、用新型,是指對產品 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與發(fā)明專利給予保護的客體的區(qū)別在于 : (1) 只保護產品,不保護方法 ; (2) 必須是有形狀結構的產品。二 .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 20 條至第 23 條對權利要求書的內 容及其撰寫作了規(guī)定。 權利要求書由權利要求組成,一份權利要求書中至少包括一項權利要求。權利 要求用技術特征的總和來表示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限定專利的保護范圍。 ( 一) 權利要求的類型 1. 按照
6、權利要求的性質劃分 按照權利要求所保護技術方案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類型: 產品權利要求和 方法權利要求。 產品權利要求,在國際上又稱作物的權利要求。其給予保護的客體不僅包括常規(guī)概念之下的產品,還包括物質、材料、物品、機器、系統(tǒng)等人類技術生產的任何具體的實體。也就是說,它可以是工具、裝置、設備、儀器、部件、元件、線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組合物、化合物等等。 方法權利要求,國際上又稱作活動的權利要求。它所保護的是有時間要素的活動。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處理方法、安裝方法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雖然在執(zhí)行這些方法步驟時也會涉及到物,例
7、如材料、設備、工具等,但是其核心不在于對物本身的創(chuàng)新或改進,而是通過方法步驟的組合和執(zhí)行順序來實現(xiàn)方法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2. 按照權利要求的形式劃分 按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和撰寫形式劃分,有兩種 : 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 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 : 它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其技 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征。 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 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使之區(qū)別于其它技術方案。 從屬權利要求 : 如果一
8、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項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且對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另一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用附加技術特征對被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附加技術特征是指,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術特征。它與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有關,可以是對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在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客體的保護范圍最寬,而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之內。 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至少包括一項獨立權利要求,
9、還可以包括從屬權利要求。 根據(jù)專利法第 31 條的規(guī)定,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書中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寫在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稱為第一獨立權利要求,其它獨立權利要求稱作并列獨立權利要求。 ( 二)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要求 1. 實質性要求 (1) 以說明書為依據(jù)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 ( 法 26 條第 4 款) ,就是說每項權利要求應當 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需要強調的是,權利要求書不僅應當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說明書 的支持,而且應當在實質上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10、。也就是說,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 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從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能直接導出或概 括得出,即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得超出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權利要求通常由說明書中公開的一個或者多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概括而成。權 利要求的概括應當適當,使其保護范圍正好適應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 (i) 概括范圍的寬窄取決于其與現(xiàn)有技術相關的程度 (ii) 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 能從說明書中記載的實施例或實施方式聯(lián)想到此權利要求所概括的技術方案 (iii) 權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征的條件 (
11、2) 清楚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i) 權利要求的類型清楚 產品發(fā)明應寫成產品權利要求,采用產品結構特征來描述。 方法發(fā)明應寫成方法權利要求,采用方法特征 ( 即工藝過程、操作條件、步驟 或流程等技術特征 ) 來描述。 (ii) 權利要求應該清楚、正確地描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 具體說來,用詞嚴謹,不致造成誤解。 采用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技術用語,不得使用行話、土話或者自行編造的詞語。 正面描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不采用多義詞或者含義模糊不清的詞句。 (3) 簡明 (i) 權利要求的
12、用詞應當簡明 除記載技術特征外,不得對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 (ii) 權利要求的數(shù)目應當合理 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 僅用不同的文字表達而含義完全相同的權利要求應當刪除。 2. 形式要求 (1) 權利要求中包括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號。 (2) 若有幾項獨立權利要求,各自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盡量緊靠其所引用的權利 要求。 (3) 每一項權利要求只允許在其結尾使用句號,以強調其含義是不可分割的整 體。 (4) 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
13、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一致。 (5) 權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學式、化學反應式或者數(shù)學式,但不得有插圖。 (6) 除非絕對必要時,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說明書 部分所述”或者“如圖 所示”等類似用語。 (7) 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許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夠更清楚地說明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客體。 (8)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附圖標記,但必須帶 括號,且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制。 (9) 除附圖標記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須使用括號外,權利要求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括號。 (10) 權利要求
14、中采用并列選擇時,其含義應當是清楚的。 (11) 一般情形下,權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標名稱。 ( 三) 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要求 1. 撰寫格式規(guī)定 (1) 一般采用兩段式寫法 : 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 細則第 22 條第 1 款) 前序部分 : 寫明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fā)明或者 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 特征部分 : 使用“其特征 是 ”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區(qū)別于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的技術 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特征一起
15、限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采用這種撰寫方式既清楚地說明了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與現(xiàn)有技術的關系,又強 調了其自身的實質內容。 與不劃分兩部分的獨立權利要求相比,有下述幾方面的優(yōu)點 : (i) 有助于審查員理解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以及其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的關系,從而可加快實審程序 ; (ii) 便于公眾理解其實質內容以及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的關系,從而有利于簽訂專利許可貿易合同和確定使用費 ; (iii) 便于公眾理解其實質內容以及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的關系,為那些與本專利技術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對手提供更多、更確切的
16、信息,以便在授權后決定是否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 (iv) 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獨立權利要求更為簡明。 (2) 幾種不適用于采用兩段式寫法的情況 (i) 開拓性發(fā)明、用途發(fā)明或化學物質發(fā)明 ; (ii) 由幾個對發(fā)明本身所起作用難分主次的已知技術互相組合成的組合發(fā)明,其發(fā)明點在于組合本身 ; (iii) 方法改進發(fā)明,其改進之處僅在于省去現(xiàn)有技術中的某步驟、或者其步 驟先后順序的變化、或者省去某步驟中采用的物質或材料以及其它類似情況; (iv) 產品改進發(fā)明,其改進之處僅在于省去現(xiàn)有技術中的某部件、或者省去已知組合物中的某組分以及其它
17、類似情況。 (3) 并列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格式 (i) 同類型并列獨立權利要求 通常與第一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格式相同。 (ii) 不同類型并列獨立權利要求 兩種方法 : 回引權利要求 1( 包括在前的并列獨立權利要求 ) 不回引權利要求 1,而用權利要求 1 中的技術特征來描述清楚。 從簡明角度來看,通常采用前一種。 通常也應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來撰寫。 2. 實質性要求 (1)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清楚、正確地描述發(fā)明和實用新型,表述其保護范圍。除前面權利要求書撰寫實質要求之 (2
18、) 中指出的類型清楚、技術特征描述清楚 之外,還需注意下述幾點 : (i) 前序部分所描述的技術特征也必須是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 (ii) 同一技術特征不得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重復描述 ; (iii) 特征部分進一步描述的技術特征應該盡可能從前序部分的共同特征出發(fā)加以說明 ; (iv) 產品獨立權利要求除了列出產品的部件或結構外,還應描述各部件或各結構之間的位置關系或相互作用關系。 (2) 獨立權利要求應反映出與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使其描述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具有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 中國專利法第 22 條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取得
19、專利權的條件——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作了規(guī)定。作為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限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獨立權利要求也應當滿足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要求。 (3)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i) 獨立權利要求應包括該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必須具備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ii) 獨立權利要求只需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內容,不要寫入該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非必要技術特征,更不要局限于該發(fā)明的一個具體實施方 式。 (4) 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應該以說明書為依據(jù) .
20、 (i) 獨立權利要求描述的技術方案應記載在說明書的技術方案部分,并至少應 體現(xiàn)在說明書中的一個具體實施方式中。 (ii) 獨立權利要求中出現(xiàn)的概括性描述或功能性描述應能從說明書中記載 的 內容自然而合理地推出。 (5) 一件申請中,幾項并列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 滿足 單一性要求。 如何確定一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呢 , 如果一組發(fā)明或者實 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之間存在著技術上的聯(lián)系,這種技術上的聯(lián)系具體表現(xiàn)在 : 其相 應的權利要求在技術上相互關聯(lián),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
21、的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 所謂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它們作為一個整體考慮時對解決現(xiàn) 有技術存在的問題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那么就可以認為這一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屬 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 ( 四) 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要求 1. 撰寫格式規(guī)定 引用部分,限定部分 (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 23 條第 1 款 ) 引用部分 : 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限定部分 : 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加技術特征 2. 多項從屬權利要求與多重從屬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也
22、可以引用在前的從屬權利要 求,后者稱作多重從屬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引用一項在前的權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兩項或兩項以上的在 前的權利要求,后者稱作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3. 形式要求 (1)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權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其后面的權利要求 ; (2) 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擇一地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即只能用“或”及其 等同語,不得用“和”及其等同語 ; (3) 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的基礎 ; 4. 實質性要求 (1) 作為權利要求書的一部分
23、,從屬權利要求也應清楚地描述發(fā)明或實用新 型。 除了前面權利要求書實質性要求之 (2) 中指出的內容以外,還需注意下述幾點 : (i) 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時,應盡量從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出發(fā)來加以說明 ; (ii) 附加技術特征是增加的技術特征時,應清楚地表達出這些附加技術特征與 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某個或某些技術特征之間的結構位置關系或作用關系; (iii) 限定部分不要重復其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以免造成對其保護范圍的錯誤表達 ; (iv ) 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應當正確 ; ( v
24、) 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應當完整。 (2) 從屬權利要求的類型和主題名稱應與其引用權利要求的類型和主題名稱相 一致。 (3) 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對其引用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進一步限定,其保護范圍應落在被引用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 五) 撰寫權利要求書 1. 撰寫權利要求書的主要步驟 一般說來,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可按下述步驟進行 : (1) 在理解發(fā)明和實用新型 的基礎上,找出其主要技術特征,弄清各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 ; (2) 根據(jù)檢索和調研到的現(xiàn)有技術,確定與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最接近的對比文 件 ;
25、 (3) 根據(jù)最接近的對比文件,進一步確定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所解決的技術問 題,列出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為解決該技術問題所必須包括的全部必要技術征 ; (4) 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作比較,將它們共同的必要技術特征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區(qū)別于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征寫入特征部分,從而完成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 ; (5) 對其它附加技術特征進行分析,利用那些對申請創(chuàng)造性會起作用的附加技術特征寫成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 撰寫時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 (1) 盡量撰寫出一個保護范圍較寬的獨立權利要求,撰寫時不要局限于發(fā)明或 實
26、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應盡可能采取概括性描述來表達技術特征 ; (2) 為增加專利申請取得專利的可能性和在批準專利后更有利于維護專利權,應針對不同的具體實施方式撰寫從屬權利要求,層層設防。 結合具體實例 ( 試電筆 ) 說明如何按上述五個步驟撰寫權利要求書。 2. 并列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 (1) 同類產品或方法的并列獨立權利要求 在撰寫同類方法發(fā)明、同類產品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并列獨立權利要求時,必須 體現(xiàn)出其技術方案與獨立權利要求具有同一發(fā)明構思,即兩者應包含有相同的或者 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 以試電筆和新型兩相三腳插頭
27、插座為例加以說明。 (2) 不同類發(fā)明的并列獨立權利要求 為了體現(xiàn)出并列獨立權利要求與第一獨立權利要求有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并 列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應體現(xiàn)出與第一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有技術上的聯(lián) 系,其區(qū)別技術特征通常對第一獨立權利要求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有依賴關系。 以沸騰液體傳熱壁、其制造方法及專用鏟刮刀具為例加以說明。 ( 六) 權利要求書撰寫存在的主要問題 1. 權利要求未清楚、正確地描述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表述其請求保護的范圍 . (1) 權利要求類型不清楚 ; (2) 產品權利要
28、求只列出部件名稱,而未給出它們的具體結構、相對位置關系或相互作用關系 ; (3) 同一技術特征前后重復描述,使權利要求未清楚、正確地限定發(fā)明或實用 新型 ; (4) 用詞不確切,從而未清楚地描述發(fā)明或實用新型 ; (5) 采用否定詞句,擴大了保護范圍 ; (6) 權利要求中出現(xiàn)易造成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確定的括號; (7) 僅依靠附圖標記對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也會造成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 楚 ; (8) 權利要求中的數(shù)學公式或化學結構式未說明參數(shù)的意義或未給出參數(shù)的取值范圍 ; (9) 同一權利要求中出現(xiàn)具體方案和優(yōu)
29、選方案兩種選擇 ; (10) 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未落入其直接或間接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 圍之內 ; (11) 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與其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不一樣; (12) 從屬權利要求的附加技術特征既未從其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出發(fā)進行 限定,也未給出增加的附加技術特征與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 (13) 從屬權利要求引用關系不當,造成保護范圍不清楚 ; (14) 從屬權利要求進一步限定的技術方案不完整,未清楚地表述其要求保護的 范圍。 2. 獨立權利要求
30、未反映出與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描述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主要內 容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來說缺乏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 (1) 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看未反映出與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或未體現(xiàn)出具有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 ; (2) 將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實質內容的技術特征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僅剩下該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所熟知的普通知識。 3. 獨立權利要求未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1) 獨立權利要求未記載解決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征 ; (2) 獨立權利要求中寫入了非必要技術特征或局限于發(fā)明或實
31、用新型的具體實 施方式,致使發(fā)明或實用新型保護范圍過窄 ;( 從審查角度看,根據(jù)請求原則,存在此問題時不必指出此問題 ) 4. 權利要求書未以說明書為依據(jù) (1) 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與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不相適應 ; (2) 權利要求表達的保護范圍不適當,不能從說明書中描述的內容自然而合理地導出 ; (3) 特定應用領域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在權利要求中未加以限定; (4) 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未在說明書所描述的具體實施方式中得到體現(xiàn)。 5. 幾項獨立權利要求不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不滿足單一性。 (1) 合案申請的幾項發(fā)明或實
32、用新型的產品獨立權利要求雖然對產品同一部件 作出改進,但它們之間沒有對現(xiàn)有技術作出貢獻的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 (2) 同一申請案中幾項描述不同類發(fā)明的獨立權利要求,從形式上看它們之間有一定的關聯(lián),但在實質上沒有對現(xiàn)有技術作出貢獻的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 三 . 說明書的撰寫 專利法第 26 條第 3 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 18 條、 19 條和第 24 條對說明書 的內容及其撰寫作了規(guī)定。 說明書是正確描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 實施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性文件。
33、 ( 一)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說明書的組成部分 根據(jù)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 18 條的規(guī)定,說明書的撰寫要求與 PCT國際 專利申請的規(guī)定相同。 首先說明書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 一致。 說明書包括五個部分,通常應按照下列順序撰寫 : (1) 技術領域,寫明發(fā)明或 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 (2) 背景技術,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 ; 有可能的,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 (3) 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內容,寫明發(fā)明或
34、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 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xiàn)有技術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 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 (5) 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xiàn)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方式 ; 必要時,舉例說明 ; 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上述說明書的每一部分之前應當給出這一部分的標題。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之前,實施細則第 18 條規(guī)定 : 說明書包括八個組成部分,即目前的第三部分分成 三個部分 : 發(fā)明目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且發(fā)明名稱為說明書的第一部分 ; 而且每一部分之前不加標題。 (
35、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過渡辦法的規(guī)定,對于 2001 年 7 月 1 日后提出的專利申請,說明書的撰寫按新修改的實施細則 第 18 條的規(guī)定要求 ; 而對 2001 年 7 月 1 日前提出的專利申請,若其符合修改前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則不必要求對說明書進行修改。 ) 作為專利申請文件,該說明書應該有一摘要,概述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但它僅是一種技術信息,其內容不屬于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原始公開的內容,不具有法律性效力。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 在專利領域中引入的抽象法律概念,并非是特定的 人、具體的人,而是一個假想的該技術領域的普
36、通技術人員 ( 又稱中等技術人員 ) ,他知曉申請日或者優(yōu)先權日之前發(fā)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獲知該 領域中該日期之前的所有的現(xiàn)有技術,并且具有應用該日期之前的常規(guī)實驗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創(chuàng)造能力。顯然,他的知識和能力隨著時間的發(fā)展將有所發(fā)展和提高。 ( 二) 說明書應當滿足的總體要求 專利法第 26 條第 3 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 18 條對說明書的總體要求作了規(guī) 定。 1. 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 當說明書清楚完整地說明發(fā)明或實用新型,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37、能夠實 現(xiàn),則認為說明書充分公開了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1) 清楚 清楚是指說明書內容清楚揭示了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的實質。其具體要求是: (i) 主題明確,清楚揭示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實質 從現(xiàn)有技術出發(fā),清楚地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為解決該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以及該方案所能取得的有益技術效果,從而該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切理解該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所要求保護的內容。 (ii) 前后內容一致,符合邏輯 說明書各部分內容相互關聯(lián),成為一個整體,尤其是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 術方案和有益技術效果之間應當相互適應,不
38、得相互矛盾或不相關聯(lián),其余部分也 緊密圍繞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方案展開描述,各部分內容應當相互依存,相互 支持。 (iii) 用詞準確 說明書應當使用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用詞應準確表達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不應模棱兩可、含糊不清而造成所屬技術領域的技 術人員不能清楚、正確地理解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 (2) 完整 完整是指說明書包括實施細則第 18 條規(guī)定的組成部分,不得缺少有關理解、 再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必需的任何技術內容。 一份完整的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i) 幫助理
39、解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可 缺少的內容。例如,對所屬技術領域和背景技術的描述,對附圖的圖面和內容的說 明。 (ii) 確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所需的內容。例如所要 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解決方案和有益效果等。 ( 對于克服偏見的發(fā)明和實用新 型,應說明傳統(tǒng)偏見并解釋為什么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克服了偏見 ) (iii) 再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內容。例如技術方案的具體實施方式。凡屬于普通技術人員不能直接、惟一地從現(xiàn)有技術得出的有關內容,均應在說 明書中作出描述。 (3) 實現(xiàn) 實現(xiàn)是指所屬技術領域人員根據(jù)說
40、明書所描述的技術內容,不需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 能再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以下情況被認為由于缺乏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而無法實現(xiàn) ; (i) 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設想或只表明愿望而未給出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 ; (ii) 說明書中只給出含糊不清、無法實施的技術手段 ; (iii) 說明書中給出的技術手段不能解決所述的技術問題 ; (iv) 技術方案中的一個主要技術措施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不能實施 ; (v) 說明書中給出需要實驗結果才能證實其成立的技術方案、但說明書中未提供
41、實驗證據(jù)。 2. 說明書應支持權利要求書。 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此指出權利要求 書和說明書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說明書應當支持權利要求書。其具體要求是 : (1) 權利要求書中的每個技術特征,均在說明書中作了說明,且不超出說明書記載范圍 ; (2) 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與權利要求的內容相適應,沒有矛盾; (3) 至少在說明書中的一個具體實施方式中包含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3. 說明書應當用詞準確,語句清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 18 條第 3 款規(guī)定說明書的內容應當用詞準確
42、,語句清楚。 說明書應采用該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詞匯和用語 ; 對自然科學名詞應盡量采用 國家規(guī)定的統(tǒng)一用語 ; 技術術語和符號應前后一致。 涉及計量單位,應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說明書中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稱時,其后應注明其型號、規(guī)格、性能及制造單 位。 說明書中應盡量避免使用注冊商標來確定物質或者產品。 ( 三) 說明書各個組成部分及其摘要的撰寫要求 1. 名稱 應清楚、簡明,寫在說明書首頁正文部分上方的居中位置。 (1) 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 (2) 清楚
43、、簡明地反映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類型; (3) 采用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名詞,不要使用杜撰的非技術名詞 ; (4) 最好與國際分類表中的類、組相應,以利于專利申請的分類 ; (5)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標、型號或者商品名稱,也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 用語 ; (6) 簡單明確,一般不超過 25 個漢字 ; (7) 有特定用途或應用領域的,應在名稱中體現(xiàn) ; (8) 盡量避免寫入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區(qū)別技術特征 ( 否則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很可能寫入了應寫在特征部分的區(qū)別技術特征 ) 。 2. 技術領域
44、 技術領域是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直接所屬或直接應用技術領域,既不是所屬或應 用的廣義技術領域,也不是其相鄰技術領域,更不是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本身。 一般說來,可按國際分類表確定其直接所屬技術領域,盡可能確定在其最低的 分類位置上 ; (2) 應體現(xiàn)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主題名稱和類型 ; (3) 不應包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區(qū)別技術特征。 3. 背景技術 這一部分應對申請日前的現(xiàn)有技術進行描述和評價,即記載申請人所知,且對 理解、檢索、審查該申請有參考作用的背景技術。 除開拓性發(fā)明外,至少要引證一篇與本申請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
45、術,必要時可再引 用幾篇較接近的對比文件,它們可以是專利文件,也可以是非專利文件 通常對背景技術的描述應包括三方面內容 : (1) 注明其出處,通??刹捎媒o出對比文件或指出公知公用情況兩種方式 ; (2) 簡要說明該現(xiàn)有技術主要結構和原理 ; (3) 客觀地指出存在主要問題,切忌采用誹謗性語言。 背景技術部分所引證的文件應滿足下述三個要求 : 引證文件應當是公開出版物 ; 引證外國專利或非專利文件的,應用原文寫明文件的出處及相關信息 ; 除引證申請日前的非專利文件、外國專利文件和中國專利文件外,還可引證申
46、 請人本人在申請日前或申請日當天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在申請日前尚未公開的 專利申請文件,但該文件在公開日前應公開。 4. 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內容 1) 解決的技術問題 指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解決的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通常針對最接近的現(xiàn)有 技術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本發(fā)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也就是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所要解 決的任務。 (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前稱作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 ) 具體要求是 : (1) 體現(xiàn)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主題名稱以及發(fā)明的類型 ; (2) 應采用正面語句直接、清楚、客觀地說明要解決的技術
47、問題; (3) 應具體體現(xiàn)出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但又不得包含技術方案的具體內容; (4) 不得采用廣告式宣傳用語。 2) 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說明書的核心部分,其描述應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 解,并能解決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具體要求 : (1) 清楚完整地寫明技術方案,應包括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2) 用語應當與獨立權利要求的用語相應或相同,以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必要技術特征的總和形式闡明其實質。 (3) 必要時還可描述附加技術特征,為避免誤解應另起段描述。 (4) 若有
48、幾項獨立權利要求時,這一部分的描述應體現(xiàn)出它們之間屬于一個總 的發(fā)明構思。 3) 有益效果 應清楚、有根據(jù)地寫明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產率、質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 節(jié)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簡便,環(huán)境污染的治理與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 出現(xiàn)等方面反映出來。 具體要求為 : (1) 可以用對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結構特點的分析方式、理論說明方式或用實驗數(shù) 據(jù)證明的方式或其結合來描述,不得只斷言其有益效果,最好通過與現(xiàn)有技術進行 比較而得出 ;
49、 (2) 對機械、電氣等技術領域,多半可采用對技術方案的主要技術特征分析的方式進行說明 ; (3) 對化學領域,大多數(shù)情況可借助實驗數(shù)據(jù)來說明 ; (4) 引用實驗數(shù)據(jù)說明有益效果時,應給出必要的實驗條件和方法。 5. 附圖說明 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給出附圖說明。其具體要求是 : (1) 應按照機械制圖國家標準對附圖的圖名、圖示的內容作簡要說明 ; (2) 附圖不止一幅時,應當對所有的附圖按順序作出說明。 6. 具體實施方式 這一部分是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充分公開、理解和再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
50、 用新型,支持和理解權利要求都是十分重要的。 具體撰寫要求如下。 (1) 一般來說,這一部分至少具體描述一個具體實施方式,這種描述的具體化 程度應當達到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所描述的內容能夠重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 新型,而不必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如進行摸索研究或者實驗。 (2) 在權利要求 ( 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 ) 中出現(xiàn)概括性 ( 或功能性 ) 技術特征時,這部分應給出幾個實施方式,除非這種概括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明顯合理的。 (3) 在描述具體實施方式時,并不要求對已知技術特征作詳細展開說明,但必須詳細說明
51、區(qū)別于現(xiàn)有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征和各附加技術特征,以及各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及其功能和作用。 (4) 具體實施方式的描述應當與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相應,并對權利 要求中的技術特征給予詳細說明,以支持權利要求。 ( 如具體實施方式中至少應包括一個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具體實施方式中的技術特征與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沒有矛盾。 ) (5) 對于那些就滿足充分公開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而言必不可少的內容,不能采用引用的方式撰寫,而應當將其具體寫入說明書。 (6) 對于涉及產品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不同的實施方式是指幾種具有同一構思的具體結構,而不是不同結構參數(shù)的選
52、擇,除非這些參數(shù)選擇對技術方案有重要意義。在描述產品時應描述其機械結構、電路構成,并說明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系。對于可動作的產品,必要時還應說明其動作過程,以幫助對技術方案的理解。 (7) 對于方法發(fā)明,涉及的工藝條件可以用不同的參數(shù)、或者參數(shù)范圍來表示不同的實施方式。 (8) 在結合附圖描述實施方式時,應引用附圖標記進行描述,引用時應與附圖所示一致,放在相應部件的名稱之后,不加括號。 (9) 在申請內容十分簡單情況下 ( 即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總和所保護申請內容是 具體的、單一的 ) ,在說明書技術方案部分已對實施方式作過具體的描述,
53、則在這 部分可不必作重復描述。 7. 說明書附圖 附圖是說明書的一個組成部分,用圖形補充說明文字部分的描述,幫助本領域 技術人員直觀地、形象地理解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的每個技術特征和整體技術方案。 (1) 實用新型的說明書中必須有附圖,機械、電學、物理領域中涉及產品結構的發(fā)明說明書也必須有附圖。 (2) 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有幾幅附圖時,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圖號,幾幅附圖可繪 在一張圖紙上,按順序排列,彼此應明顯地分開。 (3) 圖通常應豎直繪制,當零件橫向尺寸明顯大于豎向尺寸必須水平布置時,應當將圖的頂部置于圖紙左邊。同一頁上
54、各幅圖的布置應采用同一方式。 (4) 同一部件的附圖標記在前后幾幅圖中應一致,即使用相同的附圖標記,同一附圖標記不得表示不同的部件。 (5) 說明書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xiàn),說明書中出現(xiàn)的附圖標記至少應在一幅附圖中加以標記。 (6)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 (7) 附圖中除必需詞語外 ( 如電路或程序的方框圖、流程圖 ) ,不應包含有其它 注釋。 (8) 說明書附圖集中放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之后。 8. 說明書摘要 摘要是與專利有關科學技術的重要情報,
55、概括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 (1) 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即寫明發(fā)明或 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 的技術方案的要點及主要用途。 (2) 說明書中有附圖的,應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 案的附圖作為摘要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 4 厘米6厘 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摘要中可以包含發(fā)明的化學式,該化學 式視為摘要附圖。 (3) 摘要應簡單扼要,全文 ( 包括標點符號 ) 不超
56、過 300 字,摘要不分段。 (4) 摘要中不得出現(xiàn)商業(yè)性宣傳用語。 通用的格式起始句為 : “本發(fā)明 ( 實用新型 ) 公開了一種 ”。 (5) 摘要中出現(xiàn)的附圖標記應加括號。 ( 四) 如何撰寫說明書 1. 說明書的充分公開與保留技術秘密 (1) 判斷說明書充分公開的依據(jù)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否根據(jù)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不花費創(chuàng)造性勞動而實 現(xiàn)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權利要求書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 ( 能再現(xiàn)本申請權利要求 書請求保護的產品或方法 ; 該產品或方法能解決所提出的技術問題 ) (2) 保留技術秘密
57、要以充分公開為前提 對于一份專利申請說明書,必須將其主要構思充分公開,以便普通技術人員能 夠實施??勺鳛榧夹g秘密保留下來的不是解決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必要技術特征, 而只是一些附加技術要點,或不屬于要求專利保護的技術內容,沒有這些技術要 點,該普通技術人員仍能實施該發(fā)明或實用新型,但其效果不如包括這些技術要點 的產品或方法,是缺乏市場競爭力的。 (3) 如何處理充分公開與保留技術秘密之間的關系 (i) 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必須在說明書中充分公開 ; (ii) 將一部分技術要點作為技術秘密保
58、留起來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應具有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 ; (iii) 這些技術要點作為技術秘密保留起來有實際意義。 2. 說明書各個組成部分以及摘要的撰寫 (1) 名稱 撰寫時注意滿足前面所述要求,一般與獨立權利要求前序部分中寫明的要求保 護的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相應,最好與其在國際分類表中最低分類位置相一致,有 幾項獨立權利要求的,它們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均應在名稱中得到體 現(xiàn)。 (2) 技術領域 一般來說,它也應按國際分類表最低分類位置來確定其直接所屬或者直接應用 的技術領域,這一部分也要
59、體現(xiàn)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主題名稱和類型。通常其內容可 與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相應,但可以更簡潔些。這部分常用的格式起始句 是: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 ”,“本實用新型屬于一種 ”。 (3) 背景技術 除開拓性發(fā)明外,至少要引證一篇與本申請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必要時可再引 用幾篇較接近的對比文件,但不必詳細說明形成現(xiàn)有技術的整個發(fā)展過程。 (4) 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內容 這一部分包括三方面內容 : 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 (i) 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針對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存在的問題結合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所取得的
60、效果提出,也 就是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任務。這一部分應以社會對其客觀需要為依據(jù), 用盡可能簡潔的語言客觀而有根據(jù)地闡明。 這一部分采用的格式語句是 :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 ”,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任務是 ”。 (ii) 技術方案 首先用一個自然段說明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主要構思,以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必要技 術特征總和形式來闡明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 對于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的專利申請來說,這一段應針對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進行描述,通??刹捎锚毩嗬蟮母爬ㄐ栽~句來闡明其技
61、術方案。 對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類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的專利申請來說,這一段最好先相應于這些技術解決方案的共同構思進行描述,然后再用幾個自然段分別描述相應技術方案。 對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發(fā)明獨立權利要求的申請來說,應分兩個或多個自然段描述,所描述內容應體現(xiàn)出這些獨立權利要求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而且分別用相應的獨立權利要求的詞句來闡明它們的技術方案。 對于上述三種情況都要對其重要的從屬權利要求的附加技術特征進行簡單描述,但應另起段描述。 (iii) 有益效果 這部分內容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有關,但又不相同。要解決的
62、 技術問題是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要解決現(xiàn)有技術中所存在的問題,而效果是指本發(fā)明 或實用新型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的優(yōu)點,也就是構成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技術 特征所帶來的有益效果。 (5) 附圖說明 附圖說明部分應給出每一幅附圖的圖名。 在這一部分,可以列出附圖中的附圖標記及它們所表示的部件名稱,但也可以 僅將附圖標記標注在說明書第八部分出現(xiàn)的部件名稱后面。 通常的格式起始句為 :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 ( 實用新型 ) 的具體實施方式作 進一步詳細地描述”。在這之后再給出各幅圖的圖名。 (
63、6) 具體實施方式 這部分說明書應當詳細描述實現(xiàn)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在適當情況 下,舉例說明 ; 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 (7) 說明書摘要 說明書摘要應主要描述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要點,其余部分可用盡可能 簡單的語句來概括。 ( 五) 說明書撰寫存在的主要問題 1. 說明書未充分公開發(fā)明或實用新型 (1) 說明書未給出具體解決方案,僅提出一種設想或者對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僅給出原則性指示 ; (2) 說明書中給出了解決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jù)說明書記載的
64、內容無法具體實施 ; (3) 說明書中給出了解決手段,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采用該手段并不能解決所述的技術問題 ; (4) 申請的主題為由多個技術措施構成的技術方案,對于其中一個主要技術措 施,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并不能實現(xiàn); (5) 說明書中給出了具體的技術方案,但未提供實驗證據(jù),而該方案又必須依賴實驗結果加以證實才能成立 ; (6) 說明書中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必要技術特征作為技術秘密保留起來; (7) 說明書撰寫不當,未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實質內容公開出來。 2. 說明書各個組成部分存在的主要問題 (1
65、) 名稱 (i) 名稱與專利申請內容不一致,與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類型不一 致 ; (ii) 名稱內包含區(qū)別技術特征 ; (iii) 名稱中未采用本領域的通用技術名詞,而采用了杜撰的名詞; (iv) 名稱中出現(xiàn)人名、地名、商標或商品型號等含義不清的詞匯。 (2) 技術領域 (i) 寫成廣義技術領域 ; (ii) 寫成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本身 ; (iii) 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保護內容或類型不一致。 (3) 背景技術 (i) 籠統(tǒng)地論述目前在我國或國際上現(xiàn)有技術的現(xiàn)狀 ;
66、(ii) 現(xiàn)有技術的出處不全,公眾與審查人員難以找到該現(xiàn)有技術 ; (iii) 僅給出現(xiàn)有技術的出處,而未對現(xiàn)有技術的內容進行簡要描述 ; (iv) 這部分內容寫得過多,不僅寫入了上述有參考作用的現(xiàn)有技術,甚至還寫入了與本發(fā)明相差較遠的技術。 (4) 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內容 (i) 籠統(tǒng)地寫出要解決的問題,未體現(xiàn)出技術問題 ; (ii) 技術解決方案描述主次不分,層次不清 ; (iii) 技術方案描述不完整,甚至缺少這一部分內容 ; (iv) 未明確寫明有益效果,或者只給出斷言,不作具體分析 ; (iii) 不實事求是地宣傳,甚至采用廣告性語句。 (5) 附圖和附圖說明 (i) 說明書有附圖,但在說明書文字描述部分未集中給出附圖的附圖說明 ; (ii) 各幅附圖的附圖標記未統(tǒng)一編號 ; (iii) 在流程圖或者電路、程序方框圖中,用附圖標記代替必要的文字說明 ; (iv) 說明書中具體實施方式的描述所提及的附圖標記在所有附圖中均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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