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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來源 畢業(yè)論文網(wǎng)
共同犯罪實行過限的認定研究
文章來源 畢業(yè)論文網(wǎng)
共同犯罪實行過限的認定研究
(一)有關(guān)共同犯罪謀議的闡述
筆者在結(jié)合大量的文獻資料以后,從實行過限的概念出發(fā),總結(jié)出,實行過限的判定標準也既是看是否超出共同犯罪謀議的范圍。如果是,則認定為實行過限,反之則不是。那么接下來我們了解一下,何為共同犯罪謀議。在我國理論界的爭論中,我們界定共同犯罪謀議為: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作出的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語言,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下面我們來更詳細的了解一下共同謀議的這個概念,以便于我們理解
2、和認識。
(二)從產(chǎn)生共同謀議的時間上來認定實行過限
1.共同謀議可以產(chǎn)生在實施共同犯罪之前,我們稱之為事前謀劃。
這種情形的話,也是我們最容易辨別實行過限的一種,也既是共同犯罪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就對共同犯罪的行為做好了謀劃。例如:被告人陳某、張某、劉某等到家附近的小山上尋釁滋事,當看到有路人戴著軍冒,覺得很威風,于是陳某就強行向路人索要。得手之后,向劉某炫耀,劉某心動,要求張某、陳某幫其也弄一頂,于是3人一同來到山下,正看到被害人黃某戴著軍帽走過,劉某上前與黃某糾纏、廝打,而后搶下帽子轉(zhuǎn)身離去,黃某不甘心,在后面追著向劉某討要,張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小鋼刀朝黃某的左胸刺去,將被害人的心臟刺穿
3、,引起急性失血休克死亡。本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劉某是否與張某構(gòu)成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是法院認定案情的關(guān)鍵,應該看到,陳某、劉某與張某一起上山的行為是為了實現(xiàn)他們預先形成的“搶一頂軍帽”的目的,也既是共同謀議的內(nèi)容就是搶軍帽戴,這產(chǎn)生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并未有傷人甚至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的謀議。從案情發(fā)展過程來看,被告人張某持刀殺人這一臨時起意的行為,事前并沒有與其他兩人商量,其他兩人對張某突然的行為也無預見的可能,直到黃某被張某刺倒在地才發(fā)現(xiàn),說明兩人對被害人死亡這以犯罪結(jié)果的發(fā)生,沒有希望或者是放任的犯罪故意,因而與張某不存在殺人的共同故意,也就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也就是說實
4、行犯一旦實行犯實施了超越事前謀劃的犯罪行為則為實行過限,其刑事責任由實行犯單獨承擔。針對這一觀點也是大多數(shù)學者和司法工作者所承認的。
2.共同謀議產(chǎn)生在實施共同犯罪之中,也既是伴隨著共同犯罪的實施過程中產(chǎn)生的,這種情況我們稱之為事中謀劃。
這種情形的話,也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我們分兩個方面來分析:
(1).是實行犯在實施共同犯罪行為其中的一方或者是雙方又產(chǎn)生了超出事前共同謀議的犯罪意圖,經(jīng)過溝通后明確表示達成共識,而實施的犯罪行為,這種的話,我們認定為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共同犯罪人共同承擔。這種情況也是我們比較容易理解和辨認的。
(2).是實行犯在實施共同犯罪行為時其中一方在那種特定的
5、情況下,產(chǎn)生了超出事前共同謀議的犯罪意圖,并實施了犯罪,而另外一方并未對此行為做出明確的表示,也無具體的犯罪行為,例如:2001年2月27日晚,馬某、錢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東昌游戲機房,遇見陳某(系未成年人)。馬某提出搞陳某并弄些錢的主意,錢某表示同意。馬某隨即將陳某拖出游戲機房與錢某一起對陳某進行拳打腳踢。陳向前跑,馬、錢緊隨其后。馬捉住陳手臂,陳奮力掙脫,手臂向后一掙,揮中馬某。馬立即拔出隨身攜帶的彈簧水果刀對陳某連戳數(shù)刀,刺中陳某的腹部、手臂。之后馬某叫來一輛出租車,與錢某一起將陳某架進車廂。馬某向陳某要錢,錢某對陳某進行搜身。陳被迫答應給對方1000元錢,在交出身上所有的400元錢后,又
6、與馬、錢返回游戲機房向他人借得600元錢后才得以脫身,1000元贓款由馬、錢分贓花用。陳某所受的刀傷經(jīng)鑒定已構(gòu)成重傷。在本案中,對于搶劫罪的共犯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但是對被害人重傷的責任的承擔上,法院認為,在主觀方面,搶劫之初,兩被告人系出于搞人弄錢一個比較概括性的犯意,并未明確暴力行為的實施限度,重傷之時,馬某對被害人連戳數(shù)刀,分別致被害人受重傷,被告人錢某并沒有積極的阻止行為,也無幫扶的行為。重傷后被告人錢某又對被還人實施了劫持上車、搜身、逼迫交款等,該后續(xù)劫財行為說明其對被告人馬某用刀戳傷被害人致其重傷的行為的認可。至此,在連續(xù)的行為中,兩被告人先是對被害人拳打腳踢,爾后,被告人馬某用刀戳
7、傷被害人,最后被告人錢某又對被害人搜身等一系列行為,顯然是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分工的不同。綜上本案兩被告人處于一個概括性的犯意,客觀上其行為之間互相配合,盡管刺傷被害人系由馬某完成,但錢某在目睹被害人被毆打致傷的情況下,仍然與馬某共同實施搜身等威脅手段,并劫取財物,分贓花用,故對被害人重傷這一加重情形,兩被告人應共同承擔形式責任,不屬于實行過限的范疇。筆者認為除了上述的理由外,我們也可以從以下的論點出發(fā)來審理本案及與本案相類似的案件。錢某即便是沒有錢某時候的搜身等行為,錢某的存在從某種程度上也是對陳某的心理上造成了一系列的影響,同時也是對馬某完成重傷行為的塑造犯罪氛圍的一種幫助。在很多的相關(guān)的案
8、件中,很多的學者和司法時務人員都是以此觀點來認定其屬于共同犯罪的范圍,而不是實行過限。
3.事后追認。
也既是在實施共同犯罪的過程中,一方實施了超出事前共同謀議的范圍的犯罪行為,受分工不同的限制,不能,也不可能對該行為進行商議和溝通,但是事后的話,其他犯罪人對此行為進行了追認,贊同,并且還享受了“勞動成果”。例如:甲和乙商議去丙家找丙“算帳”,并且做了分工,由甲在門外放風,由乙進入屋內(nèi)實施“算帳”行為。翌日,甲和乙來到了丙的住所,按照分工乙進入屋內(nèi)對丙實施毆打的行為,甲在門外放風,就在乙對丙實施完毆打行為后,見丙家有很
9、多值錢的首飾就順便帶走了這些,同甲會合后就和甲講了此事,甲很是贊賞乙的行為,并且同乙按照3:7的比例作了分紅。在審理這個案件的時候,我們對成立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是沒有異議的,關(guān)鍵就是看甲和乙是否成立盜竊的共同犯罪,不少的專家和學者的觀點是認為不成立共同犯罪的,理由是:從我國刑法基本原則出發(fā),構(gòu)成犯罪必須有幾大要素:首先,要有犯罪的故意或過失;其次,要有具體的犯罪行為;再次,要造成危害結(jié)果;最后,危害結(jié)果和犯罪行為之間有因果關(guān)系。那么在該案件當中,甲沒有盜竊的故意,也沒有具體的犯罪行為,雖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jié)果但是和甲的行為并沒有因果關(guān)系,雖然甲在某種程度上在門外放風是幫助乙完成了犯罪,但是甲沒
10、有犯罪的故意,雖然事后是予以了承認我們也不能就認定其為盜竊罪的共犯。但是筆者認為是成立盜竊罪的共犯的,理由為:大部分專家和學者認為不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要論點就是說甲沒有盜竊罪的故意,我們就從此來進行分析。首先我們援引一下,英美刑法的“可預見原則”,該原則認為,共同的犯罪意圖并不是要對一切的具體行為都有相同認識,只要求“能夠預見”到為執(zhí)行共同犯罪計劃而隨時發(fā)生的結(jié)果,這就是說,共同犯罪意圖就是犯罪參與人對共同策劃決定的犯罪行為的基本性質(zhì)和由該行為基本性質(zhì)決定的發(fā)展趨向方面有大體一致的認識而不要求對犯罪進行過程中的一切具體情節(jié)都有相同的認識。我們看甲和
11、乙的共同犯罪謀議為“算帳”,那么這個的話就可能包括了掠取財務的行為,因此我們不能說盜竊是故意傷害的必然的結(jié)果,但是也是隨時能發(fā)生的結(jié)果,在加上甲的事后追認和贊同,我們就追認其應該或者是淺意識里是接受或者是同意也或者說是能夠預見性的接受這類事情的發(fā)生的。解決完了主觀上的問題,那么我們看犯罪行為來說,甲雖然沒有直接的實施盜竊的犯罪行為,但是乙的這一行為也是在甲的幫輔下完成的,換句話說甲在門外的放風行為,也給予了乙一種實施犯罪時心理上的安全感,從心理上為其實施范圍創(chuàng)造了比較良好的氛圍。此外最關(guān)鍵的就是甲參與了分享犯罪成果,這種成果我們僅限于財產(chǎn)的范圍。另外更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如此的判罰也是符合我國刑法的基本目的和作用:懲治犯罪,打擊違法行為,警示公民。因此,筆者的觀點就是,事后追認的情況來說,我們應該也認為其是共同犯罪的情況,但這種情況,我們僅限于在侵犯財產(chǎn)的犯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