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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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總則 1.1 為保障港口運輸生產的順利進行,確保港區(qū)道路的安全、暢通、有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安全管理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根據(jù)港區(qū)道路和港口生產的實際情況,分別對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職責、車輛和駕駛人管理,港區(qū)道路和交通信號、標志、標線管理,車輛行駛和車輛裝載管理、非機動車和行人及乘車人管理、鐵路道口管理、交通事故處理及考核與獎懲做出規(guī)定。 1.3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基層單位、機關各部室。 2 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2.1 安質部是港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執(zhí)法機關,同時是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具有以下職責:

2、 2.1.1 貫徹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并依據(jù)公司有關規(guī)定,對各部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2.1.2 依法對港區(qū)道路、車輛、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的交通安全進行管理。對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實施教育、處罰。 2.1.3 負責港區(qū)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guī)劃、設置、維護和管理。負責占道審批、路障清理。 2.1.4 負責港內流動機械車輛號牌、行駛證的核發(fā)和年檢;流動機械駕駛員駕駛證的核發(fā)和定期審驗。 2.1.5 負責港區(qū)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2.2 各部門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對本部門的交通安全工作負管理責任。 2.3 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組織機構,各部門應設

3、置專(兼)職交通安全管理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須納入本部門的日常安全管理。 2.4 各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本部門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如下: 2.4.1負責本部門駕駛員的管理工作,定期對本部門機動車駕駛員及職工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所屬駕駛員參加定期審驗。 2.4.2 負責本部門機動車輛管理。組織本部門機動車輛參加年檢和其它臨時性檢驗,督促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進行日常安全技術性能檢查。 2.4.3 發(fā)生交通事故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并協(xié)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5 公司成立機動車駕駛員協(xié)會(以下簡稱駕協(xié)),各部門成立駕協(xié)工作站。 2.5.1 駕協(xié)職責 2.5

4、.1.1配合安質部,做好港區(qū)道路、車輛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2.5.1.2負責全港車輛及駕駛人管理工作研究、技術交流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5.1.3駕協(xié)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通報情況,交流經驗,總結、布置工作。 2.5.1.4負責辦理駕駛員的入會手續(xù)。 2.5.2 駕協(xié)工作站職責 2.5.2.1按照公司駕協(xié)的工作布置,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日常工作安排。 2.5.2.2定期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建立健全工作臺帳及記錄。 2.5.2.3組織駕駛人定期參加駕駛證審驗。 3 機動車、流動機械和駕駛員管理 3.1 機動車是指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

5、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輸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由車輛管理部門核發(fā)號牌、行駛證的輪式車輛。流動機械是指在港區(qū)內行駛的各種從事生產作業(yè)的專用機械車輛。 3.2 申領流動機械號牌、行駛證的,須向安質部申請注冊登記。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3.2.1由流動機械所屬單位車管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到安質部領取流動機械登記表。 3.2.2按要求填寫登記表,報安質部登記建檔。 3.2.3由安質部對所辦牌照的流動機械進行檢驗,合格后辦理手續(xù)。 3.2.4按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繳納所需費用,領取車輛號牌。 3.3 機動車在港區(qū)內行駛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3.3.1機動車進入港區(qū)內行駛必須持有安質部統(tǒng)

6、一簽發(fā)的《入港通行證》,無《入港通行證》的車輛不得入港。 3.3.2機動車必須經車輛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核發(fā)號牌。號牌須在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行駛證須隨車攜帶,號牌、行駛證不得轉借、涂改或偽造。 3.3.3無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包括進出口的車輛)如需在港區(qū)道路上移動,必須到安質部辦理車輛移動手續(xù),按指定路線行駛。 3.4 流動機械在港區(qū)內行駛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3.4.1 必須經安質部檢驗合格,領取專用號牌、行駛證后,方可在港區(qū)內行駛。 3.4.2 按規(guī)定噴刷本車放大號和單位名稱,并保持清晰。 3.4.3 號牌、行駛證遺失或損壞時,須向發(fā)證機關申請補發(fā)或換發(fā)。 3.4.4

7、停駛、報廢、轉籍時,須將牌證交回發(fā)證機關。 3.4.5 按期參加檢驗,因故不能按期參加檢驗的須事先申請延期;未參加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在港區(qū)內行駛。 3.5 機動車、流動機械發(fā)生故障不能行駛時,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須在車身前后設警告標志或危險警告閃光燈,夜間須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3.6 機動車、流動機械牽引故障車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3.6.1被牽引的機動車、流動機械必須由正式駕駛人操作,并不準載人或拖帶掛車。 3.6.2被牽引的機動車、流動機械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流動機械的寬度。 3.6.3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米小于10

8、米。 3.6.4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進行牽引。 3.6.5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開啟危險警告閃光燈。 3.6.6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3.7 機動車、流動機械拖帶車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3.7.1機動車拖帶掛車時,只準拖帶一輛,掛車的載質量不準超過機動車、流動機械的載質量,連接裝置必須牢固,制動器、標桿、標桿燈、制動燈、尾燈必須齊全有效。 3.7.2流動機械除牽引車外,其它車輛不準拖帶掛車和拖盤。牽引車拖帶拖盤不得超過2輛,連接裝置必須牢固可靠。 3.8 機動車、流動機械使用燈光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3

9、.8.1夜間照明良好或遇陰暗天氣視線不清時,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尾燈。 3.8.2夜間沒有路燈或路燈照明不良時,須將近光燈改為遠光燈,但同向行駛的后車不準使用遠光燈。夜間遇有路口,進出卡口、倉庫或遇交通民警指揮時改用近光燈。 3.8.3夜間在道路上停車或拖帶車輛時須開示寬燈、尾燈、掛車標志桿燈。 3.8.4向右轉彎、靠邊停車須開右轉向燈,向左轉彎、駛離停車地點或掉頭時須開左轉向燈。 3.8.5霧天須開防霧燈,流動機械倒車須有倒車報警音響或倒車警示燈。 3.9機動車、流動機械使用喇叭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3.9.1機動車、流動機械在非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路段使用喇叭時,音量應控制在

10、105分貝以內。每次按鳴不得超過0.5秒,連續(xù)按鳴不得超過3次。不得使用喇叭喚人、開道。 3.8.2 流動機械不得安裝高音、怪音喇叭。 3.9申領流動機械駕駛證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3.9.1由辦理流動機械駕駛證單位提出申請,經安質部審批后,領取流動機械駕駛人登記表。 3.9.2 填好登記表后,到醫(yī)院體檢合格后蓋章,并交藍底一寸免冠照片三張,由本部門車管人員到安質部辦理手續(xù)。 3.9.3 按規(guī)定繳納辦理駕駛證所需費用。 3.9.4 公司安全教育培訓中心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培訓。 3.9.5 經安質部對培訓期滿的學習駕駛員進行交通法規(guī)、機械常識、場內道路駕駛考試合格后,領取流動機械駕駛

11、證。 3.10 在港區(qū)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和流動機械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3.10.1機動車和流動機械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駕駛證和行駛證。 3.10.2行車前須關好車門、車廂。 3.10.3不得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 3.10.4不得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機件失靈或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的車輛。 3.10.5不得飲酒后駕駛車輛;不得穿拖鞋或赤足駕駛車輛。 3.10.6不得在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擋滑行。 3.10.7駕駛人在車輛行駛中不得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 3.10.8不得在身體過度疲勞或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時駕駛車輛。 3.10.9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時必須佩帶安全頭

12、盔,不得手離把或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3.10.10流動機械駕駛員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服從作業(yè)現(xiàn)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 3.11安質部定期對流動機械駕駛員進行交通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駕駛常識的考核審驗,規(guī)定如下: 3.11.1駕駛員要按期參加審驗,未參加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得駕駛流動機械上路行駛。 3.11.2駕駛員違法,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到吊扣駕駛證處罰或脫離駕駛工作崗位時間超過一年的,復試交通法規(guī)、駕駛操作合格后,方準恢復駕駛。 3.11.3駕駛員受到吊銷駕駛證處罰的,兩年內不準申領。 3.11.4駕駛證遺失、損壞或記錄填滿時,向發(fā)證機關申請補發(fā)或換發(fā)。 3

13、.11.5駕駛員轉籍或變更時,應向發(fā)證機關辦理登記。 3.12 擁有流動機械的單位要對所屬流動機械技術狀況和安全性能負責,并負責所屬流動機械駕駛人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技術培訓教育。 3.13 流動機械擁有單位須與使用流動機械單位簽訂港內流動機械作業(yè)現(xiàn)場《安全作業(yè)互保協(xié)議》。 3.14 各部門要對所屬的機動車、流動機械的技術狀況和安全性能負責,定期對機動車、流動機械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嚴禁機動車、流動機械帶故障從事生產作業(yè)。 3.15 各部門要負責所屬駕駛員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駕駛員必須落實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車況安全檢查制度,做到文明行車,保證車輛安全運行。

14、 3.16 各部門車輛長途運行須嚴格執(zhí)行主管領導審批制度。 3.17 生產單位在使用機動車集疏港作業(yè)時,必須使用具有營運資質的成建制車隊(以下簡稱營運單位)的機動車,使用前必須與營運單位簽訂《港內交通安全協(xié)議書》(見附件一),并加強對其在港內運輸過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 3.18 生產單位在集疏港作業(yè)前,必須將營運單位所屬車輛數(shù)量、型號、車牌號和司機姓名報安質部審核、備案,辦理《入港通行證》。 3.19 安質部要對長期在港作業(yè)的集疏港車輛(含建筑施工車輛)定期進行安全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20 生產單位要對過衡、待衡的車輛加強管理,待衡車輛要按“待衡線”單行排列,過衡車輛

15、要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 3.21車輛和流動機械使用單位要按規(guī)定嚴格對所屬車輛(特別是接近報廢標準的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性能的檢查工作,對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須報設備部審批。 4 港區(qū)道路和交通信號、標志、標線管理 4.1 港區(qū)道路名稱由公司安質部確定。 4.2 港區(qū)道路新建、改建或擴建,在設計前須征求安質部意見。 4.3 港區(qū)道路新建、改建或擴建時,應同步設計配套交通安全設施。 4.4 按道路屬地原則,責任單位負責轄區(qū)道路和附屬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4.5 未經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準自行斷路、設卡或以各種理由堵截道路。確需臨時占用的,按安質部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和要求執(zhí)行。 4

16、.6 港區(qū)道路交通指揮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執(zhí)行。 4.7 港區(qū)道路上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制作、施工由安質部按國家標準統(tǒng)一組織施工。 生產作業(yè)現(xiàn)場及道路以外的路段需設立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應在安質部的指導下進行。 4.8 道路施工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4.8.1按批準時間、地點、范圍和要求施工,施工路段兩端須設置安全防范設施和指路標志。夜間須安裝警示燈。 4.8.2施工結束后,路面應及時修復,施工棄物隨時清除。 4.8.3延長施工工期,須征得安質部同意。 4.8.4施工中如需移動交通設施,須報安質部同意后,方可移動。 4.9各種管線、電纜架

17、等架空設施需跨越道路的,應報安質部批準,架空設施距地面凈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 4.10港區(qū)主要道路不準停車占路進行裝卸作業(yè)。 4.11道路兩側綠化植樹、花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指揮信號燈、交通標志,不準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4.12車輛必須在準許停車標志的地點依次停放。 4.13下列地點禁止車輛(含流動機械)停放: 4.13.1距鐵路道口、交叉路口、正在作業(yè)的倉庫門口、橋梁、彎路、狹窄路、加油站、單位門口、消火栓、消防機關30米以內。 4.13.2在寬不足10米的道路上,一側有障礙物,對面一側與障礙物相等的路段。 4.13.3作業(yè)現(xiàn)場通道、公共場所出入口,施工地段,人行橫道

18、。 5 車輛行駛和車輛裝載的管理 5.1本著“規(guī)范運行、避免交叉”的原則,所有車輛須按港區(qū)道路交通指示標識行駛,保證港區(qū)交通秩序安全、文明、有序、暢通。 5.2車輛在港區(qū)道路上行駛時,須按道路指揮信號及交通標識限速行駛,且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在劃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流動機械在機動車道上行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各種車輛嚴禁超越中心線或壓0線行駛。在劃有中心白虛線的道路上,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越線超車或向左轉彎。 5.3通過無交通指揮信號的路口時,支路車讓干路車先行,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未進路口車讓已進路口車先行,低速車讓高速車先行,貨運車讓載客車先行,流動機械讓機動車

19、先行。 5.4機動車、流動機械在遇有交通堵塞時,應當依次停車等候;遇有前方停車排隊或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穿插或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及網狀線區(qū)域停車等候。 5.5港口流動機械在港區(qū)道路上行駛,時速不準超過20公里。 5.6車輛(含流動機械)遇到下列情況,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5.6.1 通過鐵路道口、窄路、急轉彎時。 5.6.2 在倉庫兩側通道行駛時。 5.6.3 載運不可裁體的超寬、超高、超長及危險品時。 5.6.4 牽引發(fā)生故障的車輛時。 5.6.5 在冰雪道路上行駛時。 5.6.6 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30米以內時。 5.6.7 喇叭、刮水器發(fā)

20、生故障時。 5.6.8 行駛正在施工的路段時。 5.7車輛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5.7.1 進出倉庫、油庫、到站前20米以內時。 5.7.2 經過卡口、門衛(wèi)時。 5.7.3 駛出視線不良的垛縫、彎道進入干路時。 5.8機動車裝載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6.2、7.1條之規(guī)定。 5.9流動機械載物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5.9.1牽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3米,寬度不得超出車寬20厘米,長度前后不得超出拖盤。 5.9.2機動單斗車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3米,寬度、長度不得超出翻斗。 5.9.3輪胎式起重車在港區(qū)道路上行駛時,必須將吊

21、桿放平,吊臂完全收回且吊鉤升起用鋼絲繩固定,嚴禁在港區(qū)道路上吊物行駛。進行吊裝作業(yè)時不得超過吊裝質量,場地要求平坦,支撐腿完全放好且鎖上安全鎖銷。 5.9.4叉式起重機裝載必須平穩(wěn)牢靠、分配均勻。 5.9.5流動機械除遵守上述規(guī)定外,駕駛室及所設計部位外,其它部位不得載人。 6 非機動車和行人、乘車人管理 6.1 非機動車在港區(qū)內行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7.14、7.15、7.16、8.1、8.2之規(guī)定。 6.2 行人和乘車人在港區(qū)內通行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9.1、9.2、9.3、9.4之規(guī)定。 7 鐵路道口管理 7.1 安質部是公司鐵路交通安

22、全的責任單位,具有以下職責: 7.1.1 負責線路及其信號系統(tǒng)的管理。 7.1.2 負責安全運行的管理。 7.1.3 負責有人道口值守管理和無人值守道口的安全信號管理。 7.1.4 負責鐵路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訓。 7.1.5 負責協(xié)助調查、處理港內的鐵路交通事故。 7.2 鐵路道口是指港區(qū)內道路與鐵路相交的道口。 7.2.1道口:系指鐵路上鋪面寬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與疏港道路、港區(qū)主干道貫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況分為“有人看守道口”和“無人看守道口”。 7.2.2人行過道:系指鐵路鋪面寬度在2.5米以下(一般為0.75-1.5米),與疏港道路、港區(qū)主干道貫通的平面交叉。人

23、行過道只準通過行人、自行車、(較寬的人行過道可通過人力車)、不準畜力車及機動車輛、流動機械通過。 7.2.3平過道(機械通道):系指在站場、貨場、煤場、料場、庫區(qū)、碼頭裝卸線內以及非港區(qū)主干道的各部門區(qū)域內命名的道路,專為內部工作及裝卸作業(yè)使用,不直接貫通港區(qū)主干道的平面交叉。 7.3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設施的設置 7.3.1在道口(有人看守和無人看守道口)處的道路上設有鐵路道口標志和停車(止步)讓行標志。根據(jù)需要還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鋼軌5米處的道路右側設置道口信號機;有人看守道口還要設置有標志的欄門(或欄桿)。 7.3.2人行過道處要設置“人行過道”、“小心火車”、“禁止畜

24、力車、機動車輛、流動機械通行”等宣傳牌及防止車輛通過的路障。 7.3.3在平過道(機械通道)處要設立導向標志和警示牌。 7.3.4整體鋪面的裝卸線、盡頭線應劃定平過道(機械通道)位置(平過道寬度一般不超過5米)并設立通行導向標志。 7.4 新開辟或封閉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機械通道),由申請單位向安質部提出書面申請,獲得批準后,報公司安委會備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擅自鋪設或拆除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機械通道)。對新開辟的道口的安全設施要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7.5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機械通道)的新建和封閉及安全設施的設置和拆除,必須按GB6389-8

25、6《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的有關要求負責實施,費用由管理單位支付。 7.6鐵路道口的警示標志,由安質部統(tǒng)一定制。 7.7各部門在貨場、煤場、料場、庫區(qū)、碼頭作業(yè)面等非港區(qū)主干道設置的道口、平過道(機械通道)、人行過道等由受益單位負責管理、監(jiān)護。 7.8機動車、流動機械通過有人看守道口時,必須嚴格遵守道口有關規(guī)定,聽從道口看守人員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凡遇到道口欄門(欄桿)關閉、聲響器發(fā)出報警、道口信號顯示紅色燈光或道口看守員示意機車即將通過諸情況之一時,機動車、流動機械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股鋼軌5米以外。不得影響道口欄門(欄桿)的關閉。機動車、流動機械

26、通過無人看守道口、平過道(機械通道)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7.9機動車、流動機械通過道口、平過道(機械通道)時應按規(guī)定速度行駛并鳴號示警。不得在道口內超車和停留。一旦機動車、流動機械在道口及平過道(機械通道)處發(fā)生事故,機動車、流動機械駕駛人要立即將機動車、流動機械移出鐵路限界(距鋼軌外側不少于5米);確實無法移出的,需立即采取緊急防護措施,并通知鐵路調度部門。 7.10運載超限物品的機動車、流動機械和履帶車輛、大型機械等需經過道口及平過道(機械通道)時,應提前征得鐵路調度的同意,在其協(xié)助和指導下通過。 7.11鐵路機車及車輛禁止在鐵路道口臨時停留,以保持鐵路道口暢通

27、。 7.12機動車、流動機械和行人通過電氣化鐵路道口時,車輛及其裝載物不得觸動限界架活動橫板或吊鏈;裝載高度超過2米的貨物上不得坐人;行人手持高長物件、皮鞭等,不得高舉揮動。 7.13行人通過有人看守道口時,必須嚴格遵守道口有關規(guī)定,聽從道口看守人員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鉆、爬、越過道口欄門(欄桿)。行人通過無人看守道口、人行過道及平過道(機械通道)時,應當止步了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行。 7.14道口值班員接到通知后,必須及時關閉道口。對無人值守道口,鐵路運輸分公司必須保證道口警示信號齊全有效。 7.15 各部門必須保證鐵路線路的安全暢通。鐵路沿線5米以內,嚴禁存放貨物或其它物

28、品。橫跨鐵路線的設施凈空高度距軌面不得低于5.5米。鐵路沿線3.5米以內的施工,必須事先征得鐵路同意。 7.16 鐵路道口的了望視距、寬度及道口兩側坡度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要求,并設置道口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設施。 8 交通事故處理 8.1港區(qū)內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由安質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8.2各部門機動車、流動機械在港區(qū)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公司依據(jù)事故結案材料,按《事故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8.3各部門機動車、流動機械在港外發(fā)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安質委辦公室,公司依據(jù)事故結案材料,按《事故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9 考核與獎

29、懲 9.1公司主管部門每季度對各基層單位、機關各部室的交通安全進行檢查考核。 9.2公司各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上述管理辦法,加強交通秩序管理,違反上述規(guī)定及疏于管理的,由公司主管部門依據(jù)公司《安全質量工作獎懲辦法》對單位予以考核獎懲。 9.3為公司交通安全做出突出貢獻或為公司爭得榮譽的,公司安質委會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獎勵。 10 附則 10.1 本辦法由公司安全質量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并解釋。 10.2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港內交通安全協(xié)議書 為保證公司運輸生產的順利進行和交通秩序安全、暢通,在集疏港期間, 與國投國投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口有限公司

30、簽訂如下交通安全協(xié)議: 1、嚴格遵守國投國投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口有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以及作業(yè)區(qū)域相關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 2、按時參加港口有關部門召開的交通安全會議。 3、服從交警和交通協(xié)管員指揮和管理,聽從作業(yè)現(xiàn)場管理人員的調度。 4、定期對所屬司機進行港區(qū)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5、在港區(qū)道路行駛,不強超、強會、亂停、亂放,確保在港區(qū)的行車安全。 6、保證車輛狀況良好,定期參加集疏港車輛的安全性能檢驗。 7、在等待過衡或裝卸貨物時,按指示標志、標線做到排隊有序。不爭搶、加塞過衡,不爭搶碼頭作業(yè)現(xiàn)場的“艙口”。 8、如果在港內發(fā)生交通問題,影響港口生產作業(yè),取消在港內的營運資格。 運輸單位蓋章: 公司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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