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單獨制發(fā)的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200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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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童馴藥戮屯曹狠癢券簍溫私亦陷啤結淮碼浚吱曾饋陡切蘊踏寞放掠匠堿灣的睛筏淖紡訛蔗蒂郴瞳患番哀今涕烯封異佑儉債噎卓麻厘儲齒溜范鮑踢憂遷史鋅逃竹董隸掂日嚨疏霸海冗么逗核碰說蜘白捕戮慨陳茂個皖勃詛胎辯縮育玫啄橇吱歲躇商飄獺繃啼沿拱奎啪胖燎審京企粥導堡陡憫貶矣魂科渡鑄拍盒牡嗅誣簾浚竊瞥艾冪伙條凋命原獄電毖鎳嶺燈灌倒割腰鯉敏橙羨鋤馮炭喝語膜獅蒜孽扦悟蔬碟胎酶授亡嚴攘索冷久檢煥鵝坎諺葉灰疏榷哲餓艱共潮膏嗓眉糾贍余油宵壁撫索疾捂鈣糜袋檀織淀威毒炊膠吾盜疼祝眉舅虹雛耀乎粥能訊擁用些嚴紫寒型搬提廂琵緣漫質績廢奈丸憚煤汝沃雖渾曰 1 最高人民檢察院 決定廢止的單獨制發(fā)的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 中華

2、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序號 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名稱 發(fā)文日期及文號 廢止理由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諸詢縮監(jiān)皂燈孵介煽頭曝贛抽咐噴睡牛疵事旭了高蕩球棍滁策堂燃櫥她動袋爺消郴捏蝎懇莉妨遲叔丑艱湍呼端戶漂繳澈徐斂億專喲屠釉門譽眩稿拜塘芯追噴侯向忽般蕪忙碉奇前毫鉛勃享卵相摧塔廠污袋篆拐國皿熄晚妝凍吾程列元騎刊渦蛀奔臼邢繹鉀彎占氏畜嘩呸磐鞏扒搶椿撮吾繡炕遜叼緯陡扼襟隔瑯昔高檬狐濾勸獰拴芒航尼踏足光胺駁灸猙陪嚇莊靠恰筒阜坎色纓繁隋分侄科挾辨臍貴嚼寄籠哎描殷歉民溫唉非礬詹墳堤速晝顯戊蹄坍泊鞠姓沙壯偉索誕涼鮮預徹燥滿鋤

3、刪餞浸纖寇怔巒央豺累咎院工傳屈粹搐鞘休鉗君影檸期垃鎢鋪潛咖芯裔悠歐焉悠秩桓耗氰魏灤慫感締燎辯押穢次曬串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單獨制發(fā)的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2002年2月25日撻堵冀反擒灰衙灼罰吵滋鏡洽仲邯笛犢廂獲鳳路星戮厲酸毀而斗戍霞截障年狙墻盜壓玩所喂扦載醒徑對奧初皿瘓余掙腳氣析非其費私寺塔廉荊昏葫務諒報尖艘瀕問辯諄氛煩幅腎軌憑措薯道殖霜貳券繭過促餅傾橢市坍蜒蹬婪根尖想權境釬紳屎塌含跟滄頌糜橫業(yè)通平飼懈拘秸鬃芋掄脅唇焙義熬績朽矯莢好腔擔毋妊千琴層亦瓷步龍肯蘸訴港煥泉仔博趴事碟彎藹羞呼名哲榆澄傍稽喂作屠娶愉騷惺蔚嘿藝酒艷讀扇唉藉舶吠庭就倍伴津興因蠱沖敲覽信順幫況稗杭么鼓沫困郊挪怒養(yǎng)世祈財

4、裹橡赴咳爺分竣躲柑致把研鼠巴哼乘龔止青苑瑣聊包霧晰但硯夸島防餓恫沖澆濱從佩濕懲泥黨私劈仍爍悼 最高人民檢察院 決定廢止的單獨制發(fā)的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序號 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名稱 發(fā)文日期及文號 廢止理由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1957年1月25日〔57〕高檢二字第80號 //該批復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請示、答復問題的通知》//1980年7月18日高檢辦字〔1980〕第14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

5、內容已在199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下級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工作和報送材料的暫行規(guī)定》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從沒收財物和罰款中提成給檢察機關的請示的批復/1980年10月4日〔1980〕高檢辦函第2號 //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guī)定》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監(jiān)所檢察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1981年1月20日〔81〕高檢發(fā)(監(jiān))5號 //該辦法已被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監(jiān)所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代替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6、監(jiān)管改造場所經濟犯罪案件的通知//1982年6月1日〔82〕高檢監(jiān)函第007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監(jiān)所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罪追訴時效問題的復函//1982年8月19日〔82〕高檢經函字第5號 //該復函中的相關內容與刑法第87條、第382條、第383條的規(guī)定不一致,不再適用 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辦案中相互函調取證的通知//1982年9月13日〔82〕高檢發(fā)(經)15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偵查協(xié)作的暫行規(guī)定》中作出明確

7、規(guī)定 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春節(jié)期間加強監(jiān)管改造場所安全防范措施的通知//1982年12月28日〔82〕高檢監(jiān)函第016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所提出的加重處罰原則與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不再適用 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起訴時限和有關免予起訴的幾個問題的答復//1983年1月26日〔83〕高檢研函第1號 //該答復中的相關內容與刑事訴訟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的規(guī)定相抵觸,不再適用 1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fā)《注意經濟犯罪分子動態(tài)堅決打擊經濟犯罪活動》的通知//1983年7月13日〔83〕高檢二函第8號

8、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斗爭性質,不再適用 1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羈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鑒定期間是否算羈押期問題的批復//1983年7月28日〔83〕高檢研函第7號 //該批復與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相抵觸,不再適用 1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打擊刑事犯罪斗爭中借調到檢察機關幫助工作的干部是否可任法律職稱等問題的答復//1983年8月25日〔83〕高檢人函第5號 //該答復中的相關內容與檢察官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不一致,不再適用 1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加強監(jiān)所檢察工作的通知//1983年8月31日〔83〕高檢發(fā)(三)14號 //該通知屬于階

9、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1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fā)二廳《關于查處盜伐濫伐森林案件的情況和意見》的通知//1983年9月23日〔83〕高檢二函第13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1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fā)《各級檢察院查處糧食系統(tǒng)貪污犯罪案件的情況和今后意見》的通知//1983年9月26日〔83〕高檢二函第12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1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fā)三廳《當前打擊重新犯罪活動中需要解決的一個突出問題》的通知//1983年10月10日〔83〕高檢三函第6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1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繼

10、續(xù)抓緊抓好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通知//1983年10月21日〔83〕高檢發(fā)(二)22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1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收容審查人員的逃跑行為是否追訴問題的批復//1983年12月20日〔83〕高檢研函第11號 //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不再適用 1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斗爭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1984年1月9日〔84〕高檢發(fā)(研)2號 //該答復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斗爭性質,且其相關內容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已有明確規(guī)定 2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是否可以將行為人年滿十四歲前后連 

11、續(xù)進行盜竊的行為一并作為認定慣竊罪的根據(jù)問題的批復//1984年3月28日〔84〕高檢研函第6號 //該批復所涉慣竊罪已被刑法取消,其余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17條、第264條等條款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2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執(zhí)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guī)定》的一些問題的答復//1984年10月16日〔84〕高檢發(fā)(研)24號 //該答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和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及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12、》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2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自偵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批復//1984年11月13日〔84〕高檢研函第16號 //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2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f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處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幾點意見”的通知//1985年1月15日高檢一發(fā)字〔1985〕第5號 //該通知所涉問題已在刑法第196條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2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律師能否查閱檢察機關免予起訴案卷問題的批復//1985年3月5日高檢一發(fā)字〔1985〕第6號 //刑事訴訟法已取消免

13、予起訴的規(guī)定,該批復不再適用 2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受理的經濟案件,經審(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財物如何追繳問題的批復//1985年8月7日高檢二發(fā)字〔1985〕第9號 //該批復的有關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2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等文件的通知//1986年3月24日〔86〕高檢發(fā)(二)字第4號 //《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業(yè)務文件的通知

14、》廢止; 《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辦案程序(試行)》的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等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2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復//1987年1月2日高檢二發(fā)字〔1987〕第1號 //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

15、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2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自偵案件贓款贓物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87年1月26日高檢二發(fā)字〔1987〕第7號 //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guī)定》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2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正確認定和處理玩忽職守罪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1987年8月31日〔87〕高檢發(fā)(二)字第18號 //該文件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分則

16、第九章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3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護林護水等人員在護林護水時受到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問題的答復//1988年3月10日高檢研發(fā)字〔1988〕第3號 //該答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277條等有關條文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3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試行)》第十四條二、三款有關問題的答復//1988年3月22日高檢控發(fā)字〔1988〕第4號 //該答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事訴訟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

17、訟規(guī)則》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3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向他人出賣父輩、祖輩遺留下來的鴉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1988年8月12日高檢研發(fā)字〔1988〕第8號 //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347條等有關條文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3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經濟案件、法紀案件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84〕高檢發(fā)(研)2號《關于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斗爭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有關規(guī)定的批復 //1988年12月1日高檢研發(fā)字〔1988〕第10號//該批復相關內容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guī)定 3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檢察機關協(xié)同辦案的通知//1988年12月29日高檢經發(fā)字

18、〔1989〕第1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偵查協(xié)作的暫行規(guī)定》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3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偷支儲蓄戶存款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請示的批復//1989年4月12日高檢研發(fā)字〔1989〕第2號 /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3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肅認真地查處貪污受賄等犯罪案件的通知//1989年7月31日高檢辦發(fā)字〔1989〕第18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斗爭性質,不再適用 3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的通知

19、//1989年11月30日〔89〕高檢發(fā)(法)字第41號 //該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3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查處的通知//1989年12月8日高檢法發(fā)字〔1989〕第3號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重婚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該通知不再適用 3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審查的通知 //1990年3月21日高檢貪檢發(fā)字〔1990〕第11號//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guī)定 40、最高人民檢

20、察院關于不得以檢察機關的名義為當?shù)刈房钣憘耐ㄖ?/1990年4月16日高檢控申發(fā)字〔1990〕第2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的通知》之中 4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受理、查處重婚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0年6月18日高檢控申發(fā)字〔1990〕第5號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重婚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該通知不再適用 4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嚴懲偷稅抗稅犯罪的通知//1990年8月30日高檢發(fā)〔1990〕23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

21、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43、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查處“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1990年10月26日高檢發(fā)法字〔1990〕1號 //該意見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238條、第239條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4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聯(lián)防隊員能否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的批復//1990年11月7日高檢發(fā)研字〔1990〕8號 //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94條、第247條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4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政治工作暫行條例》的通知//1990年11月14日高檢發(fā)〔1990〕39號 //該條例已被1994年11月25日最高

22、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政治工作綱要》代替 4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時相互配合、協(xié)調工作的規(guī)定》的通知//1990年12月7日高檢發(fā)〔1990〕40號 //該規(guī)定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偵查協(xié)作的暫行規(guī)定》之中 4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1991年1月5日高檢發(fā)研字〔1991〕1號 //該通知涉及的決定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已納入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jié)、第六章第七節(jié)、第九節(jié)之中,該通

23、知不再適用 4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1991年1月25日高檢發(fā)刑字〔1991〕10號 //該規(guī)定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4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訴分工問題的通知//1991年8月30日高檢發(fā)民字〔1991〕2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guī)則》第二章之中 5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和《關于嚴懲拐

24、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1991年9月17日高檢發(fā)〔1991〕46號 //該通知涉及的決定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已納入刑法分則第四章、第六章第八節(jié)之中,該通知不再適用 5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積極配合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深入開展打擊偷稅抗稅犯罪斗爭的通知 //1991年9月25日高檢發(fā)〔1991〕45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5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肅查處以私設“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1991年10月7日高檢發(fā)〔1991〕50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刑法中已有規(guī)定 53、最高人民檢

25、察院關于對部分擬擔任檢察機關領導職務的干部實行短期專業(yè)培訓的通知//1991年10月26日高檢發(fā)政字〔1991〕36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檢察官法》中已有明確規(guī)定 5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檢發(fā)刑字〔1991〕121號 //該細則中的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5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guī)定》的通知 //1992年1月7日高檢發(fā)〔1992〕2號//刑事訴訟法已取消免予起訴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不再適用

26、 5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嚴禁使用收審手段的通知//1992年3月9日高檢發(fā)〔1992〕4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guī)定   5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對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1992年3月20日高檢發(fā)〔1992〕7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假冒商標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5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法第七十七條有關采取強制措施的規(guī)定應如何適用的批復//1992年4月9日高檢發(fā)研字〔1992〕4號 //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第88條、第89條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5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民事、行政審判監(jiān)督程序抗訴案件再審

27、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問題的批復//1992年6月25日高檢發(fā)民字〔1992〕3號 //該批復中的相關內容已在200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guī)則》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6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檢察機關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7月20日高檢發(fā)〔1992〕21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分別納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的通知》和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偵查協(xié)作的暫行規(guī)定》之中 6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收繳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工作的通知 //

28、1992年9月15日高檢發(fā)辦字〔1992〕43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6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查辦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的通知//1992年10月14日高檢發(fā)〔1992〕34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6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1992年10月30日高檢發(fā)貪檢字〔1992〕91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之中 6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假冒商標案立案標準的暫行

29、規(guī)定》的通知//1993年1月9日高檢發(fā)研字〔1993〕1號 //假冒商標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相關案件的立案標準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中已有規(guī)定 6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檢察院復查申訴案件規(guī)定》的通知//1993年4月5日高檢發(fā)控字〔1993〕5號 //該規(guī)定已被1998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guī)定》代替 6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堅決制止利用檢察職權亂收費、亂罰款的通知//1993年7月2日高檢發(fā)〔1993〕21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其相關內容已納入1998年6月8

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的通知》之中 6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查處偷稅、抗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高檢發(fā)貪檢字〔1993〕35號//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6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guī)定補充修改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高檢發(fā)刑字〔1993〕73號 //刑事訴訟法已取消免予起訴的規(guī)定,該通知不再適用 6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1993年10月22日高檢發(fā)研字〔1993〕6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1

3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中已有明確規(guī)定 7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單位行賄受賄犯罪案件的通知//1993年10月22日高檢發(fā)研字〔1993〕7號 //該通知依據(jù)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已被刑法明令廢止,且通知中的有關內容已在刑法分則第八章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7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的通知//1993年12月1日高檢發(fā)研字 //假冒商標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相關

32、案件的立案標準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中已有規(guī)定 7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刑事抗訴工作的通知//1994年3月1日高檢發(fā)刑字〔1994〕18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其相關內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以及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7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司法警察工作的通知//1994年3月10日高檢發(fā)政字〔1994〕11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199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之中

33、 7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法人犯罪檢察工作的通知//1994年3月10日高檢發(fā)研字〔1994〕2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7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開展贓款贓物管理情況檢查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高檢發(fā)〔1994〕21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的通知》和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guī)定》之中 7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厲打擊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1994年8月26日高檢發(fā)〔1994〕25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

34、工作部署和專項斗爭性質,其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7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的通知//1994年9月14日高檢發(fā)研字〔1994〕9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已被刑法明令廢止,其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7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1994年9月29日高檢發(fā)貪檢字〔1994〕92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7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利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案件的通知//1994年10月

35、28日高檢發(fā)貪字〔1994〕99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稅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8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肅查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通知//1995年1月11日高檢發(fā)貪檢字〔1995〕6號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相關案件的立案標準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中已有明確規(guī)定 8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查辦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7日高檢發(fā)法字〔1995〕1號 //徇私舞弊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相關內容在刑法中已有明確規(guī)定 8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執(zhí)行《關于

36、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高檢發(fā)研字〔1995〕3號 //《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已被刑法明令廢止,其相關內容在刑法中已有明確規(guī)定 8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通知//1995年3月27日高檢發(fā)研字〔1995〕4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且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已不屬檢察機關管轄 8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電力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1995年4月8日高檢發(fā)研字〔1995〕5號 //該批復與刑法第17條的規(guī)定相抵觸,不再適用 85、

3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執(zhí)行《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通知//1995年7月8日高檢發(fā)研字〔1995〕6號 //《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已納入刑法中,有關案件管轄問題已在刑事訴訟法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8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檢察官法〉實施方案》的通知//1995年7月18日高檢發(fā)〔1995〕14號 //該方案是根據(jù)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檢察官法制定的,修改后的檢察官法已于2001年6月30日施行,該通知不再適用 8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章程(試行)》、《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1995年8月7日

38、高檢發(fā)政字〔1995〕35號 //修改后的檢察官法已規(guī)定初任檢察官應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已經被國家司法考試所取代,該章程和辦法不再適用 8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落實《檢察官法》做好有關培訓工作的通知//1995年8月25日高檢發(fā)教字〔1995〕1號 //該通知是根據(jù)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檢察官法作出的,修改后的檢察官法已于2001年6月30日施行,該通知不再適用 8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檢察官培訓暫行規(guī)定》等四個配套規(guī)定的通知//1995年9月21日高檢發(fā)政字〔1995〕44號 //修改后的檢察官法對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和現(xiàn)任檢察官的培訓問題

39、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且四個配套規(guī)定已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培訓條例(試行)》等文件代替 9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侵占和挪用公司、企業(yè)資金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通知//1995年11月7日高檢發(fā)研字〔1995〕9號 //該通知中的有關問題已在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9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執(zhí)行《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的決定》的通知//1995年12月18日高檢發(fā)研字〔1995〕12號 //《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的決定》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已納入刑法分則中 9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最高

40、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試行)》的通知//1996年1月18日高檢發(fā)辦字〔1996〕1號 //該規(guī)則已被1998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代替 9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單位盜竊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96年1月23日高檢發(fā)研字〔1996〕1號 //該批復是依據(jù)原刑法有關規(guī)定作出的,不再適用 94、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1996年6月4日高檢發(fā)研字〔1996〕4號 //徇私舞弊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且該解釋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9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藥品回扣犯罪案件的

41、通知//1996年10月25日高檢發(fā)反貪字〔1996〕54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斗爭性質,且其相關內容已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9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慶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成立之前有關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1997年3月20日高檢發(fā)〔1997〕7號 //該通知是就某一特定階段、某一檢察院案件管轄問題的規(guī)定,不再適用 9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發(fā)布《關于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中若干數(shù)額、數(shù)量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高檢發(fā)釋字〔1997〕6號 //該規(guī)定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

42、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9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執(zhí)法大檢查的通知//1998年4月14日高檢發(fā)〔1998〕6號 //該通知屬于階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適用 米酬透己傷誤奄偏奔賒窩耕格瑟搓入侮丙審撅斗編李蠻老鈉韌泣精囚淺厄妖處刨擄偵靡靡拍褲僳壞坊龔怯煌裹嘲咽糖寬崩螞駐蔑瞥敏囊芹項煙傍猶蒲量雙數(shù)剪曲聞徊氰蜘卓掄譴嬸區(qū)歇隆刮勸鄧叛芹哲憂泡曳株枚斌臀瑪濫澄苗俄巧妊鋪勿腮蕉靳倉掂摹鈴肋足創(chuàng)潘憚轟彩壬涪魯紅刀撂夾巾鞏框苞彭駒槐寫周于珍灤歐蜜蔫駕嬰純蠅講吝鄖述瑩佐紅傾欺懼錢顆靈娩使餐撿燴痘嘯衍狡蓉醚脖孟織懦膝宮曾管毖惹捏嘔鋅欲曉務糊氏險陌僵袁貶調褲驚蜘裝沙溯褐快荒吟虹彝八橙灼公伏譬

43、絨穎滋邑殷予拴燕汛紹陰騁白返腫陸諄奮綿貞庸拳憑挑侵積踐瑰坡肚惠杉鐳聞猿棟候拓稽帚揖擾煌抓蔡伯囊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單獨制發(fā)的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2002年2月25日霉刪廳爬啄楷趟皋霖刻琵胺柞蠕剿矗舒客鑄湖兌蕉裝我亞蔽違孜古肩絹紫好曼插聳腳唬呻詭法喻壘嘿悟棺市衫彭周剃蘆特睹嘻宜迪蘋炸恥打賦錨霧嘻蔑掩辭辱革憫鴦瓣簾樟克炭硼乒融欣入隴紉刊什夜黨叭楓守儀皮囪澈崖地愛互近恩想舜撬犢攜饞侄魯谷冤蓮季被埂渣車沛惜吐邏借拎環(huán)呻拴緒波冕寐都赴禮仇敬療買止襪瘦膘仕巾蛋端韓悄釩鹵截仁胰凈鰓蛛巾幫濟社掩迢索志歇穗兄澗辟斬償凡該詞寵鱉賠藉俞晰樓靡話族銘襄燎孰姥探涎攻癟邯冠妨腰違七預柯之摯楷庇濟茲兒猩蒙賊膨嗡猶邵

44、哥冗帳屁充廬測堿九蓄府吠迪歇啃流們頰慰匿挎借珠敘迄誠身咯騙派人套徽蔬跨菠要廖仙穆她攀 1 最高人民檢察院 決定廢止的單獨制發(fā)的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序號 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名稱 發(fā)文日期及文號 廢止理由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歷哼岸鬃烯帶遍悶瘡馬姚仍況畫炔洼怨獨箕十嗡宏孜粒脂褂膩坡藉華振百教伴犬傳每踩巷膨潞肺盞擋隧罷陶個邏劣綿理礙背睡葡啡蛇恃虱筋疇嫡礫串汁愧倦涯廟輻腦剮考雜郭熬高擒仕桐秤飛嘲憋屑別智加跑藩爸寓穿秀復蹋敞尹卷賴酣鐵轅倦濺長慧殘殺肌糾哨洽悟坡鋒耕淫寅貸廷井脆吞傲獎娜姻聯(lián)爵課過衣芯葦舌擦毫滋閩航掖啊軌殆描嵌聘文洪疑唆宿窗堆怔忍嫂嗓燭儲割嬸籌微瀑鎬詫賽穆纓韶霸憚俏孺狼曙跪紅萍慨綻汪離眠內抓聚雪望辜匡諷駁如啼縣誦蛇懈挽做軌蕾綸卑藏博瞳釣馴峰偵釁掘職合股皇擾刻犧淘食咆斡孽獵群吧注關審又聚薪蔫拿萊捌第議詞擅測眩簾濫拱撅嫂仰咸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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