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5089—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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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5089—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doc
GBT 150892001前 言 本標準等效采用1997年11月發(fā)布的ECE R.E.3修訂本1的附件7機動車輛及掛車的分類及其修訂本1的修正案2,是對GBT 150891994機動車輛分類的修訂。本標準技術內(nèi)容與ECER.E.3一致。本標準與上一版本的不同點: 1標準題目按照ECER.E.3附件7的題目修訂為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2本標準中M1類不再細分為M1(a)、M1(b); 3M2、M3類中細分為A級、B級、級、級、級; 4對L類車輛的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并將L類中的最高設計車速40kmh修訂為50kmh; 5某些車輛的術語和定義參見GBT 3730.12001; 6增加了G類車輛的內(nèi)容; 7增加了第2章引用標準。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T 150891994。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彥戎、吳衛(wèi)、趙靜煒。 本標準首次發(fā)布日期:1994年5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5089-2001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代替 GB/T 15089-1994 Classifica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 and trailers1 范圍 本標準是對機動車輛和掛車的分類,在本標準中將機動車輛和掛車分為L類、M類、N類、O類、G類。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車、掛車及摩托車。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有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30.1-2001 汽車及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3 分類3.1 L類 兩輪或三輪機動車輛。3.1.1 L1類 若使用熱力發(fā)動機,其氣缸排量不超過50mL,且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50 km/h的兩輪車輛。3.1.2 L2類 若使用熱力發(fā)動機,其氣缸排量不超過50mL,且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50 km/h,具有任何車輪布置形式的三輪車輛。3.1.3 L3類 若使用熱力發(fā)動機,其氣缸排量超過50mL,或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 km/h的兩輪車輛。3.1.4 L4類 若使用熱力發(fā)動機,其氣缸排量超過50mL,或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 km/h,三個車輪相對于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為非對稱布置的車輛(帶邊斗的摩托車)。3.1.5 L5類 若使用熱力發(fā)動機,其氣缸排量超過50mL,或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 km/h,三個車輪相對于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為對稱布置的車輛。3.2 M類 至少有四個車輪并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3.2.1 M1類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nèi),座位數(shù)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 注:對于M1類中的多用途乘用車(定義見GBT 3730.1-2001中2.1.1.8),如果同時具有其定義中規(guī)定的兩個條件,則不屬于M1類而是根據(jù)其質量屬于N1、N2或是N3類。3.2.2 M2類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nèi)座位數(shù)超過九個,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 kg載客車輛。 A級 可載乘員數(shù)(不包括駕駛員)不多于22人,并允許乘員站立。 B級 可載乘員數(shù)(不包括駕駛員)不多于22人,不允許乘員站立。 級 可載乘員數(shù)(不包括駕駛員)多于22人,允許乘員站立,并且乘員可以自由走動。 級 可載乘員數(shù)(不包括駕駛員)多于22人,只允許乘員站立在過道和或提供不超過相當于兩個雙人座位的站立面積。 級 可載乘員數(shù)(不包括駕駛員)多于22人,不允許乘員站立。3.2.3 M3類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nèi)座位數(shù)超過九個,且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5000 kg的載客車輛。 A級 可載乘員數(shù)(不包括駕駛員)不多于22人,并允許乘員站立。 B級 可載乘員數(shù)(不包括駕駛員)不多于22人,不允許乘員站立。 級 可載乘員數(shù)(不包括駕駛員)多于22人,允許乘員站立,并且乘員可以自由走動。 級 可載乘員數(shù)(不包括駕駛員)多于22人,只允許乘員站立在過道和或提供不超過相當于兩個雙人座位的站立面積。 級 可載乘員數(shù)(不包括駕駛員)多于22人,不允許乘員站立。3.2.4 說明3.2.4.1 包括兩個或多個不可分但卻鉸接在一起的鉸接客車(定義見GB/T 3730.1-2001中2.1.2.1.5)被認為是單個車輛。3.2.4.2 為掛接半掛車而設計的牽引車(即半掛牽引車)。車輛分類所依據(jù)的質量是指處于可行駛狀態(tài)的牽引車的質量,加上半掛車傳遞到牽引車上最大垂直靜載荷,和牽引車自身最大設計裝載質量(如果有的話)的和。3.3 N類 至少有四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3.3.1 N1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 kg的載貨車輛。3.3.2 N2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 kg,但不超過12000 kg的載貨車輛。3.3.3 N3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12000 kg的載貨車輛。3.3.4 說明3.3.4.1 對于為掛接半掛車而設計的牽引車輛(半掛牽引車)。車輛分類所依據(jù)的質量是處于行駛狀態(tài)中的牽引車的質量,加上半掛車傳遞到牽引車上最大垂直靜載荷,和牽引車自身最大設計裝載質量(如果有的話)的和。3.3.4.2 某些專用作業(yè)車(例如:汽車起重機、修理工程車、宣傳車等)上的設備和裝置被視為貨物。3.4 O類 掛車(包括半掛車)。3.4.1 O2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750kg的掛車。3.4.2 O2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750kg,但不超過3500kg的掛車。3.4.3 O3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kg,但不超過10000 kg的掛車。3.4.4 O4類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10000 kg的掛車。3.4.5 O2類、O3類、O4類掛車是GBT 3730.1-2001中2.2中的一種。3.4.6 說明 就半掛車或中置軸掛車(見GBT 3730.1-2001中2.2.2和2.2.3)而言,對掛車分類時所依據(jù)的質量是半掛車或中置軸掛車在滿載并且和牽引車相連的情況下,通過其所有車軸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靜載荷。3.5 G類 指依據(jù)3.5.4提出的檢測條件和3.5.5的定義和圖示,滿足本條要求的M類、N類的越野車。3.5.1 M1類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2000kg的N1類車輛,如滿足以下條件就認為是G類車輛: 至少有一個前軸和至少有一個后軸能夠同時驅動,其中包括一個驅動軸可以脫開的車輛。 至少有一個差速鎖止機構或至少有一個具有類似作用的機構。單車計算爬坡度至少為30,此外還必須滿足下列六項要求中的至少五項: 接近角25°; 離去角20°; 縱向通過角20°; 前軸離地間隙180 mm; 后軸離地間隙180 mm; 前后軸間的離地間隙200 mm。3.5.2 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2000kg的N1類、N2類、M2類或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12000kg的M3類車輛,如果所有車輪設計為同時驅動(包括一軸的驅動可以脫開的車輛)或者如果滿足下列三項要求,則認為是G類車輛。 至少一根前軸和至少一根后軸同時用于驅動,其中包括一軸的驅動可以脫開的車輛; 至少有一個差速鎖止機構或至少有一個類似作用的機構; 單車計算爬坡度至少為25。3.5.3 N3類或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12000 kg的M3類車輛,如果所有車輪設計為同時驅動(包括一軸的驅動可以脫開的車輛)或滿足下列要求,則被認為是G類車輛。 至少有半數(shù)車輪用于驅動; 至少有一個差速鎖止機構或類似作用的機構; 單車計算爬坡度至少為25;并且 必須滿足下列六項要求中的至少四項: 接近角25°; 離去角25°; 縱向通過角25°; 前軸離地間隙250 mm; 后軸離地間隙250 mm; 前后軸間的離地間隙300 mm。3.5.4 載荷和檢測條件3.5.4.1 M1類和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2000kg的N1類車輛必須處于可行駛狀態(tài),即帶有冷卻液、潤滑液、燃油、工具、備用車輪和一位駕駛員。3.5.4.2 除3.5.4.1中的車輛,其他車輛必須加載至最大設計總質量。3.5.4.3 通過簡單的計算來驗證是否具有要求的爬坡能力(25和30)。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交相關型式的車輛,以進行實際試驗。3.5.4.4 當測量接近角、離去角和縱向通過角時,不考慮后下部防護裝置。3.5.5 接近角、離去角、縱向通過角和離地間隙的定義和圖示3.5.5.1 接近角 指在靜載下,地平面與前車輪輪胎相切平面之間的最大夾角,這樣,在車輛前軸的前方,車輛的所有點都位于切平面之上,而且車輛上的所有剛性部件(除踏板外)也都應位于此切平面上方,見圖1。3.5.5.2 離去角 指在靜載下,地平面與后車輪輪胎切平面之間的最大加角,這樣,在車輛最后軸的后部,車輛上所有點和剛性部件都位于這個平面之上,見圖2。3.5.5.3 縱向通過角 指在靜載下,垂直與車輛縱向中心平面,分別與前、后車輪輪胎相切,相交并與車輛底盤剛性部件(除車輪)接觸的兩個平面形成的最小銳角。這個角度決定了車輛所能通過的最陡坡道,見圖3。 3.5.5.4 前后軸之間的離地間隙 指地面與兩軸之間最低點之間的距離,見圖4。 多軸并裝車橋視為單軸。3.5.5.5 軸下離地間隙 指通過單軸上的車輪輪胎印跡中心(如若為雙車輪輪胎,則為內(nèi)側車輪輪胎)與車輛最低固定點的圓弧上的最高點到地面的距離。 車輛任何剛性部件都不得伸入圖中的陰影區(qū)內(nèi)(見圖5)。 如果必要,可將幾個軸的軸下離地間隙按其順序排列出來,例如:280250250。3.5.5.6 組合符號 符號M和N可以同符號G組合使用,例如,N1類越野車可以表示為N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