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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干部教育在線機關公務員“學法用法”能力測試試卷答案二十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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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干部教育在線機關公務員“學法用法”能力測試試卷答案二十二.pdf

安 徽 省 公 務 員 “ 學 法 用 法 ” 能 力 測 試試 卷 ( 二 十 二 ) 一 、 單 項 選 擇 題 ( 本 部 分 共 包 括 4 0 題 , 每 題 1 分 , 共 計 4 0 分 。 ) 1 英 國 哲 學 家 培 根 說 : “一 次 不 公 正 的 審 判 , 其 惡 果 甚 至 超 過 十 次 犯罪 。 因 為 犯 罪 雖 是 無 視 法 律 好 比 污 染 了 水 流 , 而 不 公 正 的 審 判 則 毀 壞 法 律 好 比 污 染 了 水 源 。 ”這 句 話 強 調 ( ) 。A 犯 罪 的 危 害 性 B 司 法 公 正 的 重 要 性C 立 法 不 公 的 危 害 性 D 執(zhí) 法 不 公 的 危 害 性【 答 案 】 B 【 考 點 】 司 法 公 正【 解 析 】 這 句 話 通 過 比 較 和 比 喻 , 用 否 定 的 方 式 強 調 司 法 公 正 的 重 要 性 。 黨 的 十 八 屆 四 中 全 會 決 定 指 出 , “公 正 是 法 治 的 生 命 線 。 司 法公 正 對 社 會 公 正 具 有 重 要 引 領 作 用 , 司 法 不 公 對 社 會 公 正 具 有 致 命 破 壞 作 用 。 必 須 完 善 司 法 管 理 體 制 和 司 法 權 力 運 行 機 制 , 規(guī) 范 司 法 行 為 , 加強 對 司 法 活 動 的 監(jiān) 督 , 努 力 讓 人 民 群 眾 在 每 一 個 司 法 案 件 中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義 。 ”故 答 案 為 B。 2 黨 的 十 八 屆 四 中 全 會 決 定 指 出 , 行 政 機 關 要 堅 持 、 法 無 授權 不 可 為 , 勇 于 負 責 、 敢 于 擔 當 , 堅 決 糾 正 不 作 為 、 亂 作 為 , 堅 決 克 服 懶 政 、 怠 政 , 堅 決 懲 處 失 職 、 瀆 職 。 ( )A.法 定 職 責 可 以 為 B.法 定 職 責 必 須 為C.法 定 職 責 具 體 為 D. 法 定 職 責 裁 量 為【 答 案 】 B 【 考 點 】 法 定 職 責 必 須 為【 解 析 】 黨 的 十 八 屆 四 中 全 會 決 定 指 出 , “行 政 機 關 要 堅 持 法 定 職 責 必 須 為 、 法 無 授 權 不 可 為 , 勇 于 負 責 、 敢 于 擔 當 , 堅 決 糾 正 不 作 為 、亂 作 為 , 堅 決 克 服 懶 政 、 怠 政 , 堅 決 懲 處 失 職 、 瀆 職 。 ”故 答 案 為 B。 3 黨 的 十 八 屆 四 中 全 會 決 定 指 出 , 健 全 ( ) 依 法 出 庭 應 訴 、 支 持 法 院 受 理 行 政 案 件 、 尊 重 并 執(zhí) 行 法 院 生 效 裁 判 的 制 度 。A.檢 察 院 B.人 民 團 體C.事 業(yè) 單 位 D.行 政 機 關【 答 案 】 D 【 考 點 】 行 政 機 關 依 法 出 庭 應 訴 、 支 持 法 院 受 理 行 政 案 件 、 尊 重 并 執(zhí) 行法 院 生 效 裁 判 的 制 度 【 解 析 】 黨 的 十 八 屆 四 中 全 會 決 定 指 出 , “健 全 行 政 機 關 依 法 出 庭應 訴 、 支 持 法 院 受 理 行 政 案 件 、 尊 重 并 執(zhí) 行 法 院 生 效 裁 判 的 制 度 。 ”故 答 案 為 D。 4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必 須 年 滿 ( ) 。A.2 3 周 歲 B.3 5 周 歲C.4 0 周 歲 D.4 5 周 歲【 答 案 】 D 【 考 點 】 國 家 主 席【 解 析 】 憲 法 第 七 十 九 條 規(guī)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 副 主 席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選 舉 。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的 年 滿 四 十 五 周 歲 的 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 公 民 可 以 被 選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 副 主 席 。 5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法 律 體 系 與 社 會 主 義 初 級 階 段 的 國 情 相 適 應 , 與 改 革 開 放 和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進 程 相 適 應 , 與 法 律 體 系 自 身 發(fā) 展 規(guī) 律 相 適應 。 由 此 , 形 成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法 律 體 系 的 基 本 特 征 不 包 括 哪 一 項 ? ( )A.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法 律 體 系 是 一 個 封 閉 、 靜 態(tài) 的 系 統(tǒng) B.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法 律 體 系 體 現 了 結 構 內 在 統(tǒng) 一 而 又 多 層 次 的 科 學 要求 C.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法 律 體 系 體 現 了 繼 承 中 國 法 制 文 化 優(yōu) 秀 傳 統(tǒng) 和 借 鑒人 類 法 制 文 明 成 果 的 文 化 要 求 D.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法 律 體 系 體 現 了 與 時 俱 進 的 發(fā) 展 要 求【 答 案 】 A 【 考 點 】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法 律 體 系 的 基 本 特 征 【 解 析 】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法 律 體 系 是 一 個 開 放 、 動 態(tài) 的 系 統(tǒng) 。 故 A項 錯 誤 。 6 立 法 是 指 國 家 有 權 機 關 經 過 一 定 程 序 , 為 人 們 的 生 產 、 生 活 制 定 具 有 強 制 執(zhí) 行 力 的 , 一 切 國 家 機 關 、 社 會 組 織 和 公 民 必 須 一 體 遵 循 的 行 為規(guī) 范 的 活 動 。 以 下 不 屬 于 立 法 活 動 的 有 ( ) A.制 定 法 律B.修 改 法 律 C.編 纂 法 律D.匯 編 法 律 【 答 案 】 D 【 考 點 】 立 法 活 動 的 內 容 【 解 析 】 法 律 匯 編 即 將 有 關 規(guī)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按 照 一 定 的 標 準 予 以 排 列 ,編 輯 成 冊 , 不 改 變 文 件 的 內 容 , 也 不 是 制 定 法 律 。 故 不 涉 及 立 法 內 容 , 不 屬 于 立 法 活 動 。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法 律 編 纂 涉 及 到 對 法 律 的 修 改 、 增刪 , 故 屬 于 立 法 活 動 。 7 在 執(zhí) 行 逮 捕 、 拘 留 的 時 候 , 遇 有 緊 急 情 況 , ( ) 。 A、 不 另 用 搜 查 證 也 可 以 進 行 搜 查B、 必 須 用 搜 查 證 才 可 以 進 行 搜 查 C、 經 縣 級 以 上 公 安 機 關 負 責 人 批 準 可 以 立 即 進 行 搜 查D、 可 以 進 行 搜 查 , 但 事 后 應 補 辦 搜 查 證 【 答 案 】 A 【 考 點 】 搜 查 的 特 殊 方 式 【 解 析 】 刑 訴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規(guī) 定 , 在 執(zhí) 行 逮 捕 、 拘 留 的 時候 , 遇 有 緊 急 情 況 , 不 另 用 搜 查 證 也 可 以 進 行 搜 查 。 故 答 案 為 A。 8 與 案 件 無 關 的 物 品 、 文 件 , ( ) 。 A 可 以 扣 押 B 不 得 扣 押 C 視 情 扣 押 D 也 應 扣 押 【 答 案 】 B 【 考 點 】 物 品 的 扣 押 【 解 析 】 刑 訴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條 規(guī) 定 , 在 偵 查 活 動 中 發(fā) 現 的 可 用 以 證 明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或 者 無 罪 的 各 種 財 物 、 文 件 , 應 當 查 封 、 扣 押 ; 與 案 件 無 關 的 財 物 、 文 件 , 不 得 查 封 、 扣 押 。 故 答 案 為 B。 9 關 于 我 國 民 事 仲 裁 與 民 事 訴 訟 的 區(qū) 別 , 下 列 哪 一 選 項 是 正 確 的 ? ( )A.具 有 給 付 內 容 的 生 效 判 決 書 都 具 有 執(zhí) 行 力 , 具 有 給 付 內 容 的 生 效 裁 決 書 沒 有 執(zhí) 行 力B.訴 訟 中 當 事 人 可 以 申 請 財 產 保 全 , 在 仲 裁 中 不 可 以 申 請 財 產 保 全 C.仲 裁 不 需 對 案 件 進 行 開 庭 審 理 , 訴 訟 原 則 上 要 對 案 件 進 行 開 庭 審 理D.仲 裁 機 構 是 民 間 組 織 , 法 院 是 國 家 機 關 【 答 案 】 D【 考 點 】 民 事 仲 裁 與 民 事 訴 訟 的 區(qū) 別 【 解 析 】 選 項 A錯 誤 。 仲 裁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規(guī) 定 , 當 事 人 應 當 履 行 裁決 。 一 方 當 事 人 不 履 行 的 , 另 一 方 當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民 事 訴 訟 法 的 有 關 規(guī)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請 執(zhí) 行 。 受 申 請 的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執(zhí) 行 。 據 此 可 知 , 具 有給 付 內 容 的 生 效 裁 決 書 也 具 有 執(zhí) 行 力 。 選 項 B錯 誤 。 仲 裁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規(guī) 定 , 一 方 當 事 人 因 另 一 方 當 事 人的 行 為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 可 能 使 裁 決 不 能 執(zhí) 行 或 者 難 以 執(zhí) 行 的 , 可 以 申 請 財 產 保 全 。 當 事 人 申 請 財 產 保 全 的 , 仲 裁 委 員 會 應 當 將 當 事 人 的 申 請 依照 民 事 訴 訟 法 的 有 關 規(guī) 定 提 交 人 民 法 院 。 據 此 可 知 , 在 仲 裁 中 , 也 可 以 申 請 財 產 保 全 。選 項 C錯 誤 。 仲 裁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規(guī) 定 , 仲 裁 應 當 開 庭 進 行 。 當 事 人 協(xié) 議 不 開 庭 的 , 仲 裁 庭 可 以 根 據 仲 裁 申 請 書 、 答 辯 書 以 及 其 他 材 料 作 出裁 決 。 據 此 可 知 , 仲 裁 原 則 上 也 是 應 當 開 庭 審 理 。 選 項 D正 確 。 仲 裁 機 構 是 民 間 機 構 , 而 法 院 是 司 法 審 判 機 構 , 是 國 家 機關 。 1 0 下 列 哪 一 選 項 中 法 院 的 審 判 行 為 , 只 能 發(fā) 生 在 開 庭 審 理 階 段 ? ( )A.送 達 法 律 文 書 B.組 織 當 事 人 進 行 質 證C.調 解 糾 紛 , 促 進 當 事 人 達 成 和 解 D.追 加 必 須 參 加 訴 訟 的 當 事 人【 答 案 】 B 【 解 析 】 本 題 考 核 開 庭 審 理 。選 項 A錯 誤 。 送 達 法 律 文 書 的 行 為 從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之 時 就 已 經 開 始 。 選 項 B正 確 。 質 證 , 是 指 當 事 人 、 訴 訟 代 理 人 及 第 三 人 在 法 庭 的 主 持下 , 對 當 事 人 及 第 三 人 提 出 的 證 據 就 其 真 實 性 、 合 法 性 、 關 聯(lián) 性 以 及 證 明 力 的 有 無 、 大 小 予 以 說 明 和 質 辯 的 活 動 或 過 程 。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6 8條 規(guī) 定 , 證 據 應 當 在 法 庭 上 出 示 , 并 由 當 事 人 互 相 質 證 。 對 涉 及 國 家 秘 密 、 商 業(yè) 秘 密 和 個 人 隱 私 的 證 據 應 當 保 密 , 需 要 在 法 庭 出 示 的 , 不 得 在 公 開 開 庭 時 出 示 。 據 此 可 知 , 組 織 當 事 人 進 行 質 證 只 能 發(fā) 生 在 開 庭 審 理階 段 。 選 項 C錯 誤 。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1 2 2 條 規(guī) 定 , 當 事 人 起 訴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民事 糾 紛 , 適 宜 調 解 的 , 先 行 調 解 , 但 當 事 人 拒 絕 調 解 的 除 外 。 據 此 可 知 , 調 解 活 動 在 當 事 人 起 訴 到 法 院 時 就 已 經 開 始 。選 項 D錯 誤 。 根 據 民 訴 意 見 的 規(guī) 定 , 如 果 在 起 訴 時 法 院 發(fā) 現 必 須 共 同 進 行 訴 訟 的 當 事 人 沒 有 參 加 訴 訟 的 , 應 當 通 知 其 參 加 ; 當 事 人 也 可 以向 法 院 申 請 追 加 。 據 此 可 知 , 對 于 必 要 訴 訟 當 事 人 的 追 加 , 應 當 是 隨 時 發(fā) 現 , 隨 時 追 加 , 不 以 在 開 庭 審 理 時 為 限 。 1 1 A、 B、 C擬 共 同 出 資 1 5 0 萬 元 設 立 一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成 立 后 , 在 其設 置 的 股 東 名 冊 中 記 載 了 ABC三 人 的 姓 名 與 出 資 額 等 事 項 , 但 在 辦 理 公 司 登 記 時 遺 漏 了 C, 使 得 公 司 登 記 的 文 件 中 股 東 只 有 AB二 人 。 下 列 哪 一說 法 是 正 確 的 ? ( ) A.C不 能 取 得 股 東 資 格B.C取 得 股 東 資 格 , 但 不 能 參 與 當 年 的 分 紅 C.C取 得 股 東 資 格 , 但 不 能 對 抗 第 三 人D.C不 能 取 得 股 東 資 格 , 但 可 以 參 與 當 年 的 分 紅 【 答 案 】 C【 考 點 】 本 題 考 核 股 東 名 冊 記 載 事 項 的 登 記 效 力 。 【 解 析 】 公 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款 規(guī) 定 , 公 司 應 當 將 股 東 的 姓 名 或者 名 稱 及 其 出 資 額 向 公 司 登 記 機 關 登 記 ; 登 記 事 項 發(fā) 生 變 更 的 , 應 當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 未 經 登 記 或 者 變 更 登 記 的 , 不 得 對 抗 第 三 人 。 1 2 根 據 產 品 質 量 法 規(guī) 定 , 下 列 哪 一 說 法 是 正 確 的 ? ( ) A 產 品 質 量 法 對 生 產 者 、 銷 售 者 的 產 品 缺 陷 責 任 均 實 行 嚴 格 責 任 B 產 品 質 量 法 對 生 產 者 產 品 缺 陷 實 行 嚴 格 責 任 , 對 銷 售 者 實 行 過 錯 責 任C 產 品 缺 陷 造 成 損 害 要 求 賠 償 的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為 二 年 , 從 產 品 售 出 之 日 起 計 算 D 產 品 缺 陷 造 成 損 害 要 求 賠 償 的 請 求 權 在 缺 陷 產 品 生 產 日 期 滿 十 年 后 喪 失 【 答 案 】 B 【 考 點 】 產 品 缺 陷 責 任 的 歸 責 原 則 、 訴 訟 時 效 、 賠 償 請 求 權 除 斥 期 間 【 解 析 】 產 品 質 量 法 第 4 1 條 規(guī) 定 , 因 產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人 身 、 缺 陷 產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財 產 ( 以 下 簡 稱 他 人 財 產 ) 損 害 的 , 生 產 者 應 當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生 產 者 能 夠 證 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一 ) 未 將 產 品 投 入 流 通 的 ; ( 二 ) 產 品 投 入 流 通 時 , 引 起 損 害 的 缺 陷 尚 不 存 在 的 ; ( 三 ) 將 產 品 投 入 流 通 時 的 科 學 技 術 水 平 尚 不 能 發(fā) 現 缺 陷的 存 在 的 。 第 4 2 條 規(guī) 定 , 由 于 銷 售 者 的 過 錯 使 產 品 存 在 缺 陷 , 造 成 人 身 、 他 人 財 產 損 害 的 , 銷 售 者 應 當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銷 售 者 不 能 指 明 缺 陷產 品 的 生 產 者 也 不 能 指 明 缺 陷 產 品 的 供 貨 者 的 , 銷 售 者 應 當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可 見 , 產 品 質 量 法 對 生 產 者 產 品 缺 陷 實 行 嚴 格 責 任 , 對 銷 售 者實 行 過 錯 責 任 。 A選 項 錯 誤 , B選 項 正 確 。 第 4 5 條 規(guī) 定 , 因 產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損 害 要 求 賠 償 的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為 二 年 , 自 當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應 當 知道 其 權 益 受 到 損 害 時 起 計 算 。 因 產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損 害 要 求 賠 償 的 請 求 權 , 在 造 成 損 害 的 缺 陷 產 品 交 付 最 初 消 費 者 滿 十 年 喪 失 ; 但 是 , 尚 未 超過 明 示 的 安 全 使 用 期 的 除 外 。 可 見 , C選 項 中 從 產 品 售 出 之 日 起 計 算 的 說 法 錯 誤 , 應 自 當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應 當 知 道 其 權 益 受 到 損 害 時 起 計算 。 D選 項 中 在 缺 陷 產 品 生 產 日 期 滿 十 年 后 喪 失 的 說 法 錯 誤 , 應 自 造 成 損 害 的 缺 陷 產 品 交 付 最 初 消 費 者 滿 十 年 喪 失 。 1 3 關 于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的 說 法 , 下 列 哪 一 選 項 不 符 合 勞 動 合 同 法 規(guī)定 ? ( ) A 從 事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的 勞 動 者 與 多 個 用 人 單 位 訂 立 勞 動 合 同 的 , 后訂 立 的 合 同 不 得 影 響 先 訂 立 合 同 的 履 行 B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合 同 不 得 約 定 試 用 期 C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終 止 時 ,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向 勞 動 者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D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勞 動 報 酬 結 算 支 付 周 期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日 【 答 案 】 C 【 考 點 】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解 析 】 勞 動 合 同 法 第 6 9 條 第 2 款 規(guī) 定 , 從 事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的 勞 動 者 可 以 與 一 個 或 者 一 個 以 上 用 人 單 位 訂 立 勞 動 合 同 ; 但 是 , 后 訂 立 的 勞動 合 同 不 得 影 響 先 訂 立 的 勞 動 合 同 的 履 行 。 故 A選 項 說 法 正 確 , 不 當 選 。 第 7 0 條 規(guī) 定 ,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雙 方 當 事 人 不 得 約 定 試 用 期 。 故 B選 項說 法 正 確 , 不 當 選 。 第 7 1 條 規(guī) 定 ,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雙 方 當 事 人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隨 時 通 知 對 方 終 止 用 工 。 終 止 用 工 , 用 人 單 位 不 向 勞 動 者 支 付 經 濟補 償 。 故 C選 項 中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向 勞 動 者 支 付 經 濟 補 償 的 說 法 錯 誤 , 當 選 。 第 7 2 條 第 2 款 規(guī) 定 ,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勞 動 報 酬 結 算 支 付 周 期 最 長 不得 超 過 十 五 日 。 故 D選 項 說 法 正 確 , 不 當 選 。 1 4 根 據 環(huán) 境 保 護 法 規(guī) 定 , 關 于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下 列 哪 一 說 法 是 錯 誤 的 ? ( ) A 省 級 地 方 政 府 對 國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中 已 作 規(guī) 定 和 未 作 規(guī) 定 的 項目 , 都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B 對 國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中 已 作 規(guī) 定 的 項 目 , 在 制 定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標 準 時 , 可 以 因 地 制 宜 , 嚴 于 或 寬 于 國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C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須 報 國 務 院 環(huán) 境 保 護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D 凡 是 向 已 有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的 區(qū) 域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 應 當 執(zhí) 行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答 案 】 B 【 考 點 】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解 析 】 環(huán) 境 保 護 法 第 1 0 條 規(guī) 定 , 國 務 院 環(huán) 境 保 護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根 據 國 家 環(huán) 境 質 量 標 準 和 國 家 經 濟 、 技 術 條 件 , 制 定 國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準 。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對 國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中 未 作 規(guī) 定 的 項 目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對 國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中 已 作 規(guī)定 的 項 目 , 可 以 制 定 嚴 于 國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的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須 報 國 務 院 環(huán) 境 保 護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 凡 是 向 已有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的 區(qū) 域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 應 當 執(zhí) 行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可 見 , 省 級 地 方 政 府 對 國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中 已 作 規(guī) 定 和 未 作 規(guī)定 的 項 目 , 都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但 是 , 對 國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中 已 作 規(guī) 定 的 項 目 , 在 制 定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時 , 可 以 制 定 嚴 于國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的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而 不 能 制 定 寬 于 國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的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A選 項 正 確 , 不 當 選 。 B選 項 錯誤 , 當 選 。 C D選 項 符 合 法 律 規(guī) 定 , 不 當 選 。 1 5 國 務 院 的 性 質 、 地 位 、 組 成 、 職 權 和 領 導 體 制 等 , 由 ( ) 規(guī) 定 。 A 民 法 B.國 務 院 組 織 法C 編 制 法 D.特 別 法 【 答 案 】 B【 考 點 】 國 務 院 的 基 本 制 度 【 解 析 】 根 據 國 務 院 組 織 法 第 一 條 :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有關 國 務 院 的 規(guī) 定 , 制 定 本 組 織 法 。 1 6 在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 必 須 由 實 行 區(qū) 域 自 治 的 民 族 的 公 民 擔 任 的 是 ( )A 自 治 區(qū) 主 席 、 自 治 州 州 長 、 自 治 縣 縣 長 B.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C.本 級 中 共 黨 委 書 記 D.本 級 中 共 黨 委 副 書 記 【 答 案 】 A【 考 點 】 自 治 區(qū) 域 領 導 人 員 的 組 成 【 解 析 】 自 治 區(qū) 域 行 政 首 長 應 由 本 民 族 公 民 擔 任 , 故 選 A 1 7 全 面 推 進 依 法 行 政 , 努 力 形 成 ( ) 成 本 低 廉 的 防 范 、 化 解 社 會 矛盾 的 機 制 , 社 會 矛 盾 得 到 有 效 防 范 和 化 解 的 目 標 。 A 高 效 、 便 捷B 公 開 、 公 平 C 公 正 、 全 面D 便 民 、 誠 信 【 答 案 】 A【 考 點 】 國 務 院 關 于 全 面 推 進 依 法 行 政 實 施 綱 要 內 容 【 解 析 】 參 見 國 務 院 關 于 全 面 推 進 依 法 行 政 實 施 綱 要 內 容 , 故 選 擇A項 1 8 法 律 之 間 對 同 一 事 項 的 新 的 一 般 規(guī) 定 與 舊 的 特 別 規(guī) 定 不 一 致 , 不 能 確 定 如 何 適 用 時 , 由 ( ) 裁 決 。A.全 國 人 大 B.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C.最 高 人 民 法 院 D.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答 案 】 B 【 考 點 】 新 規(guī) 定 優(yōu) 于 舊 規(guī) 定 的 規(guī) 則 【 解 析 】 立 法 法 第 八 十 五 條 規(guī) 定 法 律 之 間 對 同 一 事 項 的 新 的 一 般 規(guī) 定 與 舊 的 特 別 規(guī) 定 不 一 致 , 不 能 確 定 如 何 適 用 時 ,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常 務 委 員 會 裁 決 。 1 9 對 直 接 關 系 公 共 安 全 的 設 備 , 除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由 行 政 機 關 實 施 的 外 , ( ) 。A.應 當 逐 步 由 符 合 法 定 條 件 的 專 業(yè) 技 術 組 織 實 施 B.可 以 逐 步 由 符 合 法 定 條 件 的 專 業(yè) 技 術 組 織 實 施C.應 當 逐 步 由 特 定 機 關 實 施 D.可 以 逐 步 由 特 定 機 關 實 施【 答 案 】 A 【 考 點 】 行 政 許 可 實 施 主 體 的 有 關 規(guī) 定【 解 析 】 根 據 行 政 許 可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對 直 接 關 系 公 共 安 全 、 人 身 健 康 、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的 設 備 、 設 施 、 產 品 、 物 品 的 檢 驗 、 檢 測 、 檢 疫 , 除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由 行 政 機 關 實 施 的 外 , 應 當 逐 步 由 符 合 法 定 條 件 的專 業(yè) 技 術 組 織 實 施 。 專 業(yè) 技 術 組 織 及 其 有 關 人 員 對 所 實 施 的 檢 驗 、 檢 測 、 檢 疫 結 論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 2 0 國 家 對 超 標 準 排 放 污 水 的 單 位 收 取 排 污 費 , 屬 于 ( ) 。A. 行 政 征 購 B. 行 政 處 罰C. 行 政 征 用 D. 行 政 征 收【 答 案 】 D 【 考 點 】 行 政 征 收【 解 析 】 國 家 環(huán) 保 總 局 關 于 追 繳 超 標 排 污 費 的 有 關 問 題 的 答 復 : 征 收 超 標 排 污 費 不 屬 于 對 排 污 單 位 的 行 政 處 罰 , 排 污 單 位 在 環(huán) 保 部 門 開 出 第 一張 繳 費 通 知 單 之 前 的 排 污 行 為 不 應 適 用 行 政 處 罰 法 第 2 9 條 的 規(guī) 定 , 不 能 追 繳 排 污 費 。 故 國 家 對 超 標 準 排 放 污 水 的 單 位 收 取 排 污 費 屬 于 行 政征 收 。 行 政 征 收 是 指 行 政 機 關 或 者 法 定 授 權 的 組 織 根 據 法 律 、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 向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無 償 收 取 一 定 財 物 的 行 政 行 為 。 答 案 為D。 2 1 根 據 行 政 強 制 法 的 規(guī) 定 , 下 列 有 關 代 履 行 的 表 述 中 , 正 確 的 是 ( ) 。A.行 政 機 關 可 以 代 履 行 , 但 是 不 得 采 用 暴 力 、 脅 迫 或 者 其 他 非 法 方 式 , 且 不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人 代 履 行B.代 履 行 主 要 適 用 于 行 政 機 關 依 法 作 出 要 求 當 事 人 履 行 給 付 金 錢 或 財 物 等 義 務 的 行 政 決 定 而 當 事 人 到 期 仍 未 履 行 的 情 形C.代 履 行 的 費 用 按 照 成 本 合 理 確 定 , 由 行 政 機 關 、 代 履 行 人 以 及 當 事 人 共 同 分 擔 , 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除 外D.代 履 行 3 日 前 , 行 政 機 關 應 當 催 告 當 事 人 履 行 , 且 實 施 代 履 行 前 行 政 機 關 應 送 達 代 履 行 決 定 書【 答 案 】 D 【 考 點 】 代 履 行 ;【 解 析 】 ( 1 ) 選 項 A: 代 履 行 的 主 體 可 以 是 行 政 機 關 或 者 無 利 害 關 系 的 第 三 人 ; ( 2 ) 選 項 B: 代 履 行 的 對 象 是 排 除 妨 礙 、 恢 復 原 狀 等 義 務 的行 政 決 定 ; ( 3 ) 選 項 C: 除 法 律 另 有 規(guī) 定 外 , 費 用 按 照 成 本 合 理 確 定 , 由 當 事 人 承 擔 。 2 2 “對 符 合 法 定 條 件 的 申 請 人 不 予 行 政 許 可 或 者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內 作 出 準 予 行 政 許 可 決 定 的 , 由 其 上 級 行 政 機 關 或 者 監(jiān) 察 機 關 責 令 改 正 , 對 直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依 法 給 予 行 政 處 分 ; 構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該 條 規(guī) 定 體 現 了 ( ) 原 則 。A.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則 B.行 政 合 理 性 原 則C.行 政 應 急 性 原 則 D.行 政 相 當 性 原 則【 答 案 】 A 【 考 點 】 行 政 許 可 原 則【 解 析 】 合 法 性 原 則 主 要 包 括 兩 個 方 面 的 內 容 : 行 政 權 力 的 存 在 有 法 律 依 據 , 行 政 權 力 必 須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行 使 本 題 中 體 現 了 行 政 合 法 性 原 則 2 3 1 9 9 5 年 1 月 1 0 日 出 身 的 李 某 , 于 2 0 1 0 年 1 0 月 綁 架 一 名 小 學 生 并 向 其家 長 勒 索 5 0 萬 , 后 李 某 發(fā) 覺 其 家 人 報 警 , 將 小 孩 殺 死 。 2 0 1 3 年 1 2 月 ,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此 案 。 根 據 刑 法 李 某 的 行 為 ( ) 。A.不 負 刑 事 責 任 B.不 構 成 犯 罪 C.不 能 判 處 死 刑 D.不 宣 判【 答 案 】 C 【 考 點 】 刑 事 責 任 年 齡 , 死 刑 適 用 對 象 的 限 制【 解 析 】 刑 法 第 十 七 條 一 款 規(guī) 定 已 滿 十 六 周 歲 的 人 犯 罪 , 應 當 負 刑 事 責 任 。 第 二 款 規(guī) 定 , 已 滿 十 四 周 歲 不 滿 十 六 周 歲 的 人 , 犯 故 意 殺 人 、 故 意傷 害 致 人 重 傷 或 者 死 亡 、 強 奸 、 搶 劫 、 販 賣 毒 品 、 放 火 、 爆 炸 、 投 毒 罪 的 , 應 當 負 刑 事 責 任 。刑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一 款 規(guī) 定 , 犯 罪 的 時 候 不 滿 十 八 周 歲 的 人 和 審 判 的 時 候 懷 孕 的 婦 女 , 不 適 用 死 刑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法 工 委 關 于 已 滿 十 四 周 歲 不 滿 十 六 周 歲 的 人 承 擔 刑 事 責 任 范 圍 問 題 的 答 復 意 見 規(guī) 定 , 對 司 法 實 踐 中 出 現 的 已 滿 十 四 周歲 不 滿 十 六 周 歲 的 人 綁 架 人 質 后 殺 害 被 綁 架 人 、 拐 賣 婦 女 、 兒 童 而 故 意 造 成 被 拐 賣 婦 女 、 兒 童 重 傷 或 死 亡 的 行 為 , 依 據 刑 法 是 應 當 追 究 其 刑 事責 任 的 。 本 題 中 李 某 犯 罪 時 已 滿 1 4 周 歲 , 不 滿 1 6 周 歲 , 故 答 案 為 C。 2 4 對 事 實 清 楚 、 不 需 要 進 行 調 查 的 , 行 政 問 責 決 定 機 關 可 以 直 接 作 出( ) A 紀 律 處 分 B 行 政 問 責 決 定C 不 予 行 政 問 責 決 定 D 黨 紀 處 分【 答 案 】 B 【 考 點 】 行 政 問 責 程 序【 解 析 】 行 政 問 責 決 定 , 通 常 需 要 進 行 調 查 , 但 對 于 事 實 已 經 很 清 楚 的 , 問 責 機 關 也 可 以 直 接 做 出 決 定 。 2 5 某 市 為 了 杜 絕 城 市 小 廣 告 , 加 大 查 處 力 度 。 一 日 , 徐 某 正 在 往 墻 上張 貼 廣 告 時 被 派 出 所 民 警 發(fā) 現 , 當 即 對 他 予 以 批 評 , 并 處 以 4 0 0 元 罰 款 。 徐 某 認 為 : 區(qū) 區(qū) 一 個 派 出 所 無 權 罰 款 , 于 是 拒 不 繳 納 罰 款 。 下 列 說法 中 正 確 的 是 : ( ) A 徐 某 的 做 法 是 正 確 的 , 因 為 派 出 所 無 權 處 罰B 徐 某 的 做 法 是 正 確 的 , 罰 款 應 當 由 公 安 機 關 處 罰 C 徐 某 的 做 法 是 錯 誤 的 , 因 為 派 出 所 有 權 處 罰D 徐 某 的 做 法 是 錯 誤 的 , 因 為 派 出 所 在 行 使 公 安 機 關 的 授 權 【 答 案 】 C【 考 點 】 派 出 所 處 罰 權 派 出 所 處 罰 權 - W 【 解 析 】 根 據 治 安 管 理 處 罰 法 第 9 1 條 規(guī) 定 , 警 告 、 5 0 0 元 以 下 罰款 , 可 以 由 公 安 派 出 所 決 定 。 由 此 可 見 , 派 出 所 作 出 4 0 0 元 罰 款 是 根 據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在 其 職 權 范 圍 內 作 出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 所 以 徐 某 拒 繳 的 行 為是 錯 誤 的 。 2 6 李 某 是 某 政 府 辦 公 室 主 任 。 一 日 , 他 利 用 掌 管 庫 房 鑰 匙 之 便 , 趁 無 人 之 際 將 單 位 的 一 臺 價 值 八 萬 元 的 儀 器 偷 走 , 后 案 發(fā) 。 李 某 的 行 為 已 構成 ( ) A.盜 竊 罪B.貪 污 罪 C.瀆 職 罪D.挪 用 公 款 ( 物 ) 罪 【 答 案 】 B【 考 點 】 貪 污 罪 【 解 析 】 刑 法 第 三 百 八 十 二 條 第 一 款 規(guī) 定 ,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利 用 職 務 上 的便 利 , 侵 吞 、 竊 取 、 騙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手 段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財 物 的 , 是 貪 污 罪 。 李 某 是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 利 用 職 務 之 便 , 竊 取 單 位 財 務 較 大 , 故 選B。 2 7 我 國 刑 法 規(guī) 定 的 完 全 不 負 刑 事 責 任 的 年 齡 為 不 滿 ( )A.1 4 周 歲 B.1 6 周 歲 C.1 8 周 歲 D.2 0 周 歲【 答 案 】 A 【 考 點 】 刑 事 責 任 年 齡 【 解 析 】 不 滿 1 4 周 歲 的 人 , 不 管 實 施 何 種 危 害 社 會 的 行 為 , 都 不 負 刑 事 責 任 , 即 為 完 全 不 負 刑 事 責 任 年 齡 。 所 以 答 案 選 A。 2 8 普 通 累 犯 指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加 上 刑 罰 的 犯 罪 分 子 , 刑 罰 執(zhí) 行 完 畢 或者 赦 免 以 后 , 在 ( ) 以 內 再 犯 應 當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罰 之 罪 的 犯 罪 人 。A.三 年 B.四 年 C.五 年 D.十 年【 答 案 】 C 【 考 點 】 普 通 累 犯 概 念 【 解 析 】 一 般 累 犯 也 稱 普 通 累 犯 , 是 指 因 犯 罪 受 過 一 定 的 刑 罰 處 罰 , 刑 罰 執(zhí) 行 完 畢 或 者 赦 免 以 后 , 在 法 定 期 限 內 又 犯 一 定 之 罪 的 。 根 據 刑法 第 6 5 條 的 規(guī) 定 : 一 般 累 犯 , 是 指 因 故 意 犯 罪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罰 的 犯 罪 分 子 , 刑 罰 執(zhí) 行 完 畢 或 者 釋 放 以 后 五 年 之 內 又 故 意 犯 罪 的 , 但是 過 失 犯 除 外 。 前 款 規(guī) 定 的 期 限 , 對 于 被 假 釋 的 犯 罪 分 子 , 從 假 釋 期 滿 之 日 起 計 算 。 所 以 答 案 選 C。 2 9 我 國 刑 法 對 于 未 遂 犯 的 處 罰 原 則 是 ( )A.應 當 減 輕 或 者 免 除 處 罰 B.應 當 從 輕 或 者 減 輕 處 罰C.可 以 從 輕 或 者 減 輕 處 罰 D.可 以 減 輕 或 者 免 除 處 罰【 答 案 】 C 【 考 點 】 未 遂 犯 的 處 罰 原 則 【 解 析 】 根 據 刑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 對 于 未 遂 犯 , 可 以 比 照 既 遂 犯 從 輕 或 者 減 輕 處 罰 。 是 “可 以 ”不 是 “應 當 ”, 是 “從 輕 ”, 沒 有 “免 除 ”。 所 以答 案 選 C。 3 0 某 企 業(yè) 為 其 生 產 的 洗 發(fā) 香 波 申 請 的 注 冊 商 標 “舒 美 ”, 經 過 宣 傳 為 廣大 消 費 者 熟 悉 。 該 企 業(yè) 又 開 發(fā) 生 產 了 潤 發(fā) 劑 , 決 定 使 用 該 商 標 。 根 據 商 標 法 律 制 度 的 規(guī) 定 , 該 企 業(yè) ( ) 。A.可 以 直 接 使 用 B.應 再 提 出 注 冊 申 請C.應 重 新 設 計 , 與 原 注 冊 商 標 有 區(qū) 別 D.應 將 商 標 的 使 用 范 圍 公 布 于 眾【 答 案 】 B 【 考 點 】 注 冊 商 標 的 使 用【 解 析 】 注 冊 商 標 需 要 在 同 一 類 的 其 他 商 品 上 使 用 的 , 應 當 另 行 提 出 注 冊 申 請 。 3 1 . 根 據 我 國 的 著 作 權 取 得 制 度 , 下 列 哪 一 選 項 的 內 容 符 合 我 國 公 民 著作 權 產 生 的 情 況 ? ( ) A 隨 作 品 的 發(fā) 表 而 自 動 產 生B 隨 作 品 的 創(chuàng) 作 完 成 而 自 動 產 生 C 在 作 品 上 加 注 版 權 標 記 后 自 動 產 生D 在 作 品 以 一 定 的 物 質 形 態(tài) 固 定 后 產 生 【 答 案 】 B【 考 點 】 著 作 權 的 產 生 【 解 析 】 見 著 作 權 法 實 施 條 例 第 2 3 條 。 該 條 規(guī) 定 : “著 作 權 自 作 品完 成 創(chuàng) 作 之 日 起 產 生 , 并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 ” 3 2 . 2 0 0 5 年 甲 將 自 己 的 三 間 私 房 作 價 2 萬 元 轉 讓 給 乙 , 乙 略 加 修 繕 , 居 住 l年 后 以 4 萬 元 的 價 格 轉 讓 給 丙 , 丙 居 住 1 年 后 以 5 萬 元 的 價 格 轉 讓 給 丁 。以 上 幾 次 轉 讓 均 未 辦 理 私 房 過 戶 手 續(xù) 。 在 丁 居 住 期 間 , 房 屋 所 在 地 被 該 城 市 規(guī) 劃 為 對 外 經 濟 開 發(fā) 區(qū) , 該 房 屋 價 格 漲 至 2 0 萬 元 , 甲 、 乙 、 丙 、 丁就 房 屋 所 有 權 發(fā) 生 爭 議 。 該 房 屋 所 有 權 應 屬 于 ( ) A.甲B.乙 C.丙D.丁 【 答 案 】 A【 考 點 】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轉 讓 的 方 式 【 解 析 】 本 題 涉 及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轉 讓 的 方 式 問 題 。 物 權 法 第 9 條 規(guī)定 : “不 動 產 物 權 的 設 立 、 變 更 、 轉 讓 和 消 滅 , 經 依 法 登 記 , 發(fā) 生 效 力 ; 未 經 登 記 , 不 發(fā) 生 效 力 , 但 法 律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除 外 。 依 法 屬 于 國 家 所 有 的 自 然 資 源 , 所 有 權 可 以 不 登 記 。 ”故 ,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的 轉 讓 , 登 記 為 其所 有 權 轉 移 的 生 效 要 件 。 本 題 中 的 幾 次 轉 讓 , 均 未 登 記 , 故 不 發(fā) 生 房 屋 所 有 權 的 轉 移 房 屋 所 有 權 仍 歸 甲 所 有 。 因 此 , 本 題 的 正 確 答 案 為 A項 。 3 3 . 行 政 許 可 有 效 期 屆 滿 未 延 續(xù) 的 , 行 政 機 關 應 當 依 法 ( ) 。A.撤 銷 行 政 許 可 B.辦 理 有 關 行 政 許 可 的 注 銷 手 續(xù)C.撤 回 行 政 許 可 D.根 據 職 權 延 續(xù) 該 行 政 許 可【 答 案 】 B 【 考 點 】 行 政 許 可 的 注 銷 手 續(xù)【 解 析 】 根 據 行 政 許 可 法 第 7 0 條 第 1 款 的 規(guī) 定 , 行 政 許 可 有 效 期 屆 滿 未 延 續(xù) 的 , 行 政 機 關 應 當 依 法 辦 理 有 關 行 政 許 可 的 注 銷 手 續(xù) 。 3 4 .下 列 選 項 中 屬 于 行 政 立 法 的 有 : ( ) 。A.行 政 法 規(guī) 和 行 政 規(guī) 章 的 制 定 B.政 策 文 件 的 制 定C.行 政 決 策 的 制 定 D.行 政 文 件 的 制 定【 答 案 】 A 【 考 點 】 行 政 立 法【 解 析 】 目 前 , 我 國 制 定 行 政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行 為 包 括 行 政 立 法 和 制 定 法 規(guī) 規(guī) 章 以 外 的 其 他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的 行 為 。 其 中 , 行 政 立 法 是 指 立 法 機 關 通 過法 定 形 式 將 某 些 立 法 權 授 予 行 政 機 關 , 行 政 機 關 得 依 據 授 權 法 ( 含 憲 法 ) 創(chuàng) 制 行 政 法 規(guī) 和 規(guī) 章 的 行 為 。 3 5 行 政 機 關 使 用 或 者 銷 毀 扣 押 的 財 物 , 對 當 事 人 造 成 損 失 的 , 應 當 依法 予 以 ( ) 。 A.賠 償 B.撫 恤 C.補 助 D.返 還 【 答 案 】 A 【 考 點 】 行 政 機 關 的 賠 償 責 任 【 解 析 】 行 政 處 罰 法 第 五 十 九 條 規(guī) 定 , 行 政 機 關 使 用 或 者 損 毀 扣 押 的 財物 , 對 當 事 人 造 成 損 失 的 , 應 當 依 法 予 以 賠 償 , 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依 法 給 予 行 政 處 分 。 所 以 答 案 選 A。 3 6 依 照 行 政 復 議 法 , 申 請 行 政 復 議 的 申 請 人 應 當 是 ( ) 。 A.工 人 、 農 民 、 學 生B.公 民 C.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D.社 會 團 體 【 答 案 】 C 【 考 點 】 行 政 復 議 的 申 請 主 體 【 解 析 】 申 請 行 政 復 議 的 申 請 人 應 當 是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 3 7 村 民 王 某 制 造 謠 言 , 謊 稱 該 村 H7 N9 病 毒 盛 行 , 造 成 村 民 的 恐 慌 情緒 , 當 地 派 出 所 對 王 某 作 出 罰 款 5 0 元 的 處 罰 決 定 , 王 某 不 服 , 準 備 提 起 行 政 復 議 。 王 某 應 向 哪 個 機 關 提 起 復 議 ? ( )A.縣 公 安 局 B.縣 公 安 局 或 縣 人 民 政 府C.鄉(xiāng) 政 府 D.市 公 安 局【 答 案 】 B 【 考 點 】 行 政 復 議 機 關 【 解 析 】 對 政 府 工 作 部 門 依 法 設 立 的 派 出 機 構 依 照 法 律 、 法 規(guī) 或 者 規(guī) 章 規(guī) 定 ,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作 出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不 服 的 , 向 設 立 該 派 出 機 構 的部 門 或 者 該 部 門 的 本 級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申 請 行 政 復 議 。 本 題 中 , 派 出 所 以 自 己 名 義 作 出 處 罰 決 定 , 因 此 應 向 縣 公 安 局 或 縣 政 府 提 出 復 議 申 請 。 3 8 下 列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中 可 以 設 定 行 政 處 罰 的 是 ( ) 。A.合 肥 市 政 府 制 定 的 規(guī) 章 B.安 徽 省 公 安 廳 文 件C.安 慶 市 稅 務 局 文 件 D.樅 陽 縣 政 府 文 件【 答 案 】 A 【 考 點 】 行 政 處 罰 的 設 定【 解 析 】 行 政 處 罰 法 第 十 三 條 規(guī) 定 ,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省 、 自 治 區(qū)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經 國 務 院 批 準 的 較 大 的 市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規(guī) 章 可 以 在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給 予 行 政 處 罰 的 行 為 、 種 類 和 幅 度 的 范 圍 內 作 出 具 體 規(guī) 定 。 尚 未 制 定 法 律 、 法 規(guī) 的 , 前 款 規(guī) 定 的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規(guī) 章 對 違 反 行 政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為 , 可 以 設 定 警 告 或 者 一 定 數 量 罰 款 的 行 政 處 罰 。 罰 款 的 限 額 由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規(guī) 定 。 合 肥 市 是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的 市 , 其 制 定 的 規(guī) 章可 以 設 定 部 分 行 政 處 罰 。 所 以 答 案 選 A。 3 9 在 我 國 哪 些 人 民 法 院 設 立 賠 償 委 員 會 ? ( ) A.各 級 人 民 法 院B.中 級 人 民 法 院 C.中 級 以 上 人 民 法 院D.高 級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 答 案 】 C 【 考 點 】 賠 償 委 員 會 的 設 置 【 解 析 】 中 級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設 立 賠 償 委 員 會 。 4 0 下 列 情 形 中 , 不 屬 于 特 殊 地 域 管 轄 的 是 ( )A.因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提 起 的 訴 訟 而 由 原 告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轄 的 B.復 議 機 關 改 變 原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而 由 復 議 機 關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轄 的C.因 不 動 產 提 起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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