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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關系法》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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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關系法》PPT課件

第九章 外交與領事關系法,外交機關體系 外交特權與豁免的概念和根據 使館及外交人員的特權和豁免 領事制度,第一節(jié) 外交關系法概述,一、外交與外交關系 廣義的外交關系,是指國家之間為了實現各自的對外政策,通過互設常駐使館、派遣或接受特別使團、國家領導人訪問、舉行國際會議、參加國際組織等方式進行交往所形成的關系。 狹義的外交關系,是指國家在對方領土內互設使館并通過它們進行交往的關系。 外交關系法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外交關系的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的總稱。,外交關系法的淵源,外交關系法的淵源,過去主要是國際習慣,二戰(zhàn)后,簽訂了一些關于或涉及外交關系的國際公約和條約,其中主要有: 1946年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和1947年聯合國專門機構特權及豁免公約 1961年4月18日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1963年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 1969年12月8日的特別使團公約 1973年關于防止和懲處侵犯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1975年維也納關于國家在其對普遍性國際組織關系上的代表權公約等,二、外交機關體系,一國借以與另一國或其他國際法主體保持和發(fā)展外交關系的各種機關統稱為國家外交機關,包括國內的中央外交機關和駐外的外交代表機關. 一國國內的外交機關有:國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門。一國派出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可分為兩類:常設的外交代表機關和臨時性的外交代表機關。,中央外交機關,國家元首是一國在對外關系上的最高機關,它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集體。在對外關系上,國家元首所作的一切法律行為,均被視為其所代表的國家的行為。 國家元首在對外關系上的職權由本國憲法規(guī)定,其職權主要有: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jié)、批準和廢除條約、宣戰(zhàn)和媾和等。國家元首在他國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以及最高之禮遇。,中央外交機關,政府是一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也是國家對外關系的領導機關。政府在外交方面具有本國憲法和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重要職權,大體有:領導外交工作,同外國政府談判、簽訂條約,簽發(fā)某些本國談判、會議和締約代表的全權證書,任免一定等級的外交人員等。 政府首腦在對外關系上居于首要地位,可以直接進行外交談判,參加國際會議,簽訂條約,同外國政府首腦發(fā)表共同聲明和公報等。政府首腦在國外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中央外交機關,外交部在外交關系上的職權主要有:負責執(zhí)行政府關于外交政策的規(guī)定,處理一般外交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駐外使領館、特別使團和駐國際組織使團、出席國際會議代表團的工作和活動,與外國使領館、特別使團保持聯系和進行談判。 外交部長具體領導外交部門的工作并處理日常事務,如同國外代表團談判、簽定條約、參加國際會議等。外交部長在外交活動中代表國家而無須出示或提交全權證書,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外交代表機關,常設外交代表機關僅指一國派駐外國的使館。在現代國際法中,常設外交代表機關還包括向國際組織派遣的常駐代表團。 臨時外交代表機關,又稱特別使團(節(jié)),是指一國派遣到他國或國際組織執(zhí)行特定的臨時外交任務的外交使團。這一類代表機關又可分為政治性使團和禮節(jié)性使團等。,外交關系及使館的建立,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2條規(guī)定,“國與國之間外交關系及常設使館之建立,以協議為之?!敝劣趨f議采取什么形式,則由有關國家決定。過去往往締結條約,近來多用換文(exchange of notes)或雙方發(fā)表聯合公報(joint communique)等形式。 一個國家同哪些國家、經過什么程序、按照什么條件建立外交關系和互設使館,屬于該國自由裁奪的事項。,使館的職務,代表(representation)。在接受國中作為派遣國政府的代表。使館,特別是使館館長,是派遣國和接受國政府之間進行聯系或者商討有關兩國關系事項的代言人。 保護(protection)。在國際法許可的限度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國家及其國民的利益。 談判(negotiation)。為解決派遣國與接受國之間發(fā)生的問題,代表本國政府與接受國政府進行交涉談判 調查和報告(investigation and report)。通過合法的方法,掌握接受國的國內情勢及其發(fā)展情況,并報告派遣國政府。 促進 (promotion)。促進派譴國與接受國之間的友好關系,并加強兩國間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領域的合作關系。,除上述主要職務,在接受國法律許可的情況下,使館還可以執(zhí)行領事職務。經接受國同意,可以受托保護未在接受國派有外交代表的第三國及其國民利益。 兼任外交使節(jié)。兼任外交使節(jié)是由于外交官人員不足、派遣國經濟緊張,或其他原因,使館館長不設在接受國國內,而由駐鄰國的使館館長兼任的制度。 隨著許多殖民地國家宣布獨立,現在兼任大使制度更趨于普遍化。因為這些新生國家根本沒有在世界所有國家設立大使館的財政能力。,使館的人員,使館人員享受特殊的特權和豁免與他們所屬的類別有聯系。 使館人員分為外交人員(the 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行政技術人員(the member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和 服務人員(the members of service staff)等幾類。 ,外交人員。指使館內具有外交官職銜的使館職員,包括:使館館長、參贊、秘書、武官和隨員。 行政和技術人員。承辦使館中行政和技術工作的人員,包括使館辦公室主任、譯員、會計、打字員、無線電技術員。 服務人員也稱事務職員。包括汽車司機、廚師、傳達員、維修工、清潔工等。 此外,公約中還列有一種“私人仆役”,是指上述各類使館人員的私人服務員,如保姆。私人服務員不屬于派遣國的工作人員,也不屬于派遣國雇用的人員,不在使館人員編制之內。,使館館長的等級,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14條規(guī)定,使館館長分為三級:(1)向國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級位的使館館長;(2)向國家元首派遣的使節(jié)、公使及教廷公使;(3)問外交部長派遣的代辦。 代辦與臨時代辦不同。代辦是一級館長,臨時代辦則是在館長職位空缺或不能執(zhí)行職務時,被委派暫代館長職務,主持使館日常行政事務的使館外交人員。,使館人員的派遣與接受,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guī)定: “一、派遣國對于擬派駐接受國之使館館長人選必須查明其已獲得接受國之同意。二、接受國無須向派遣國說明不予同意之理由?!?為了避免被拒絕接受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許多國家在正式任命使館館長之前,事先就擬派遣的使節(jié)人選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征求接受國的意見,如果駐在國同意接受,派遣國才正式任命。一國有權拒絕一個他認為不能接受的人為駐在國的外交代表,這在外交上稱為“不受歡迎的人”。,接受國宣告使館人員為不受歡迎的人或不可接受的人,有各種原因,最常見的是由于有關人員經查明干涉接受國內政或者從事間諜活動。1971年英國政府要求前蘇聯駐倫敦使館l05名外交人員離境,是一次規(guī)模最大的宣告為不受歡迎的人的事例。 此外,外交代表發(fā)表對接受國不友好或詆毀的言論,也可能引起接受國采取這種行動,1952年美國駐蘇聯大使凱內在柏林一次演講中說在莫斯科的美國人的生活,與珍珠港事件后被拘留在德國的美國人的生活差別不大,于是被蘇聯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攜帶國書赴任,外交代表的人選經接受國同意后,派遣國就可以正式任命,并使其攜帶國書赴任。館長到達接受國首都后,應立即拜會外交部長,商定遞交國書事宜。 國書(credential)是一國元首發(fā)給接受國國家元首用以證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書。其中寫明館長的姓名和等級,并請接受國元首予以信任等。國書由派遣國元首簽署,由外交部長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國元首遞交。 代辦級使節(jié)是由一國外交部向接受國外交部派遣的,其委任書由派遣國外交部長向接受國外交部長發(fā)出。,外交使節(jié)職務的開始與終止,使館館長在呈遞國書后或者向接受國外交部通知到達并將所奉國書正式副本遞交后,即視為已在接受國內開始執(zhí)行職務的日期。兩種日期由各國任擇一種,作為任職開始日期。 使館館長在接受國期間,因等級升格,或者派遣國或接受國的國家制度發(fā)生重大變化, 或者發(fā)生國家合并或分立時,通常須重新向接受國元首遞交國書,這叫做國書再遞。 使館人員職務終止的原因包括:(1)本國召回。(2)派遣國與接受國之間外交關系斷絕。(3)派遣國或接受國發(fā)生革命產生新政府。(4)接受國要求其派遣國召回。,三、特別使團,一、概述 二、派遣和接受 三、組成和職能,四、外交團,外交團,狹義的是指駐在一國首都的所有使館館長組成的團體。廣義的則還包括這些使館的其它外交人員,甚至包括外交人員的家屬。大多數駐在國都將各使館提供的名單編成外交官銜名錄,分發(fā)給各使館。這實際上就是外交團的組成人員名單。 外交團通常設一團長,外交團團長由駐在國的使館館長中等級最高、到任最早的館長擔任,這就使教廷大使也有可能取得這種地位。在一些天主教國家,按這些國家的傳統,外交團團長由教廷大使擔任。,外交團,外交團并非是一個固定組織,也不具有任何法律職能,而只是在禮儀方面起作用. 例如,外交團團長代表外交團成員在接受國的慶典、宴會上致詞,應東道國政府的請求向外交團成員通知事情或傳達一些意見,向接受國政府轉達外交團成員在日常事務方面的請求。 但是,外交團不得干涉接受國的內政,特別是向接受國施加政治壓力,獲取非法利益.,第三節(jié) 外交特權與豁免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l999年5月8日,中國駐南斯拉夫聯盟大使館遭到了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軍事集團的三枚導彈從不同角度的襲擊,造成3人死亡、1人失蹤、20多人受傷的慘案,使館大樓遭受嚴重破壞。這是外交史上史無前例的野蠻暴行,直接違反了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22條、第29條和l973年關于制止和懲治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侵犯了使館及外交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依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是目前關于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主要法律依據。維也納公約規(guī)定:“此等特權與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給與個人以利益而在于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地執(zhí)行職務?!彼骖櫫送饨皇构?jié)的代表資格和外交職務的有效執(zhí)行兩個方面,是比較妥當的。這也是現今國際上關于外交特權與豁免根據的普遍接受的觀點。,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依據,關于外交特權和豁免的根據存在三種有重大影響的學說. 治外法權說(extraterritoriality)它以使館和外交代表處于接受國領域之外這種擬制來說明外交特權和豁免. 代表性說(representative character)這種學說把外交特權和豁免建立在使節(jié)的代表性上,認為使節(jié)是君主或國家的代表,根據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原則,其使節(jié)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 職務需要說(functional necessity)這種學說以使館和外交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需要來說明特權和豁免.,使館的外交特權與豁兔,使用國旗和國徽 使館館舍不可侵犯 使館檔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通訊自由 行動及旅行自由 免納捐稅和關稅,外交人員的特權和豁免,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和財產不可侵犯 管轄的豁免(刑事管轄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轄的豁免,作證義務的豁免,管轄豁免的放棄與執(zhí)行豁免的放棄) 免納關稅和查驗 免納捐稅 根據1961年維也納公約的規(guī)定,外交代表還享有下列特權和豁免:棉與適用接受國施行的社會保險辦法;免除一切個人勞務和各種公共服務,如服兵役,擔任陪審員等,并免除關于征用,軍事募捐等軍事義務.,使館和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人員的義務,使館館舍不得以與使館職務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 尊重接受國的法律與規(guī)章 不干涉接受國內政,第三節(jié) 領事制度,在古希臘就有了領事的萌芽。但是領事制度作為一項制度來說,則產生于中世紀后期。在16世紀以前,領事常從本國僑商中選出,其職能是代表本國僑商同地方當局打交道和解決商務糾紛。從16世紀開始,領事不再從當地僑商中挑選,逐步轉為政府委派,成為“委任領事”。18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的發(fā)展,領事制度開始從歐洲推行到西亞和東非等國家。近代的領事制度是建立在國際習慣法的基礎之上的。1928年,美洲國家曾締結過一個區(qū)域性的多邊領事條約。直到1963年,才在聯合國主持下簽定了全球性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我國于1979年正式加入了這一公約。,領事裁判權,鴉片戰(zhàn)爭以后,帝國主義國家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與中國建立以“領事裁判權”為核心的領事關系。所謂領事裁判權,即西方列強在亞非各國的領事根據不平等條約享有的按照本國法律對其本國僑民行使司法管轄的片面特權。 西方列強在中國的首次規(guī)定是在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中又加以明確和擴大。以后的西方各國也通過條約和最惠國條款紛紛攫取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領事裁判制度嚴重侵犯了中國主權。直到1949年,西方國家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才被徹底取消。,領事機關(consulate)及其人員(consul),一國根據協議派遣到他國一定地區(qū)執(zhí)行護僑、通商、航務等領事職務的機構,稱為領事機關。 領事機關可分為使館內的領事部和專設的領事館。絕大多數國家都在外國設立專門的領事館辦理領事業(yè)務。關于領館的設立,公約規(guī)定,領館須經接受國同意始得在該國境內設立。領館的設立地點、領館類別及其轄區(qū),由派遣國決定,但須經接受國同意。這種同意往往通過兩國協議表示。,領事館的設立,在實踐中,領事館一般設在派遣國國民聚居或頻繁出入的城市,或者設在派遣國船舶經常出入或者有廣泛商業(yè)關系的港口城市。領館的設立地點、領館的類別及其轄區(qū)確定后,派遣國須經接受國的同意才能變更。此外,總領事館或領事館如欲在本身所在地以外的地點設立副領事館或領事代理處,或者在原設領館所在地以外開設辦事處作為該領館的一部分,均須經接受國的同意。 領事轄區(qū)或領區(qū)(consular district)是指為領館執(zhí)行領事職務而設定的區(qū)域.,領事的職務,保護。在國際法許可的限度內在接受國境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 促進。促進兩國之間商業(yè)、經濟、文化及科學關系之發(fā)展; 了解和報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了解接受國境內狀況及發(fā)展情形,向派遣國政府報告; 辦理護照和簽證。 幫助派遣國國民; 公證和行政事務。執(zhí)行公證、民事登記等職務和辦理若干行政性質的事務; 監(jiān)督、檢查和協助派遣國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員。,領事館與使館的區(qū)別,領事館(consular post)和使館(diplomatic mission)都是執(zhí)行本國對外政策的國家對外關系機關,但有很大差別,兩者之間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使館全面代表派遣國,同接受國政府進行外交往來,使館通常是就領事職務范圍內的事項同地方當局進行交涉;使館所保護的利益一般對派遣國來說是全局性的。使館的工作和活動范圍是接受國全境,而領館則一般限于在領區(qū)。,領事館的人員,領館人員分為領事官員(consular officer)、領館雇員(consular employee)和服務人員(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領事官員是執(zhí)行領事職務的人員,包括領館館長(the head of the consulate)在內。領館雇員,即領館的行政和技術人員,包括辦公室秘書、譯員。服務人員包括汽車司機、傳達員等擔任領館雜務的人員。領館人員的私人服務員(members of the private staff),不屬于領館人員之列。,領館館長和其他人員的委派,領事分為專職領事和名譽領事。 專職領事是一國政府正式派遣的領事官員,由派遣國國民擔任。 名譽領事是派遣國從居住在其領館所在地國家的人士中選任的,一般選擇接受國有實力的經濟界人士或律師擔任,旨在增進兩國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商業(yè)關系。名譽領事不是派遣國國家人員編制,也不領取薪金,通常以領館所收的手續(xù)費、規(guī)費為報酬。名譽領事并不委任其擔任所有領事職務,一般只擔任核發(fā)簽證,出具原產地證明和公證等職務。,領事館分為四級,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相應地,領館館長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代理人。目前,中國在外國只設立總領事館和領事館。外國在中國設立的領館均為總領事館。在實踐中,各國根據其國內法,可委派各種職銜的領事官員,中國目前委派的有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隨員。 領館館長由派遣國委派,并由接受國承認準予執(zhí)行職務。領事關系公約和國際習慣法并不要求委派領館館長須事先征求接受國同意,但有些國家要求事先征求同意。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國家之間可以商定事先征求同意的程序。,派遣國委派領事,應將領事委任書,通過外交途徑或其他適當途徑送至接受國政府,領事館館長經接受國準許方可執(zhí)行職務。接受國發(fā)給領事證書即是接受國準許的表示。領館館長取得領事證書后,方可開始執(zhí)行職務。但領館館長在獲得領事證書之前可以臨時執(zhí)行職務。 一國拒絕發(fā)給領事證書,無須向派遣國說明拒絕的理由。如果接受國同意,派遣國可以向接受國致送通知,載明館長的全名、等級等,以代替送領事任命書。館長以外的領館人員,在原則上,由派遣國自由委派,派遣國一般只需將名單連同職銜書面通知按受國即可。,領館人員職務的終止,領館人員職務終止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包括: 派遣國通知接受國有關領事職務業(yè)已終止; 領事證書被撤銷; 有關人員被宣告為不受歡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 領館關閉或領事關系斷絕等。,領事館的職務,促進兩國之間商業(yè)、經濟、文化及科學關系之發(fā)展,并在其他方面促進兩國間的友好關系; 了解和報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了解接受國境內商業(yè)、經濟、文化和科學活動的狀況及發(fā)展情形,向派遣國政府報告; 辦理護照和簽證。 幫助派遣國國民; 從事公證和行政事務。執(zhí)行公證、民事登記等職務和辦理若干行政性質的事務; 保護即在國際法許可的限度內保護派遣國和國民的利益. 監(jiān)督、檢查和協助派遣國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員。,領事館與使館的區(qū)別,領事館(consular post)和使館(diplomatic mission) 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使館全面代表派遣國,同接受國政府進行外交往來,領館通常是就領事職務范圍內的事項同地方當局進行交涉;使館所保護的利益一般對派遣國來說是全局性的。例如,關于接受國違反國際法或兩國之間條約所規(guī)定的重要原則,而領館的保護則一般表現于經常性的事務;使館的工作和活動范圍是接受國全境,而領館則一般限于在領區(qū)。,領館人員的組成,領館人員分為領事官員、領館雇員和服務人員。領事官員是執(zhí)行領事職務的人員,包括領館館長在內。領館雇員,即領館的行政和技術人員,包括辦公室秘書、譯員。服務人員包括汽車司機、傳達員等擔任領館雜務的人員。領館人員的私人服務員,不屬于領館人員之列。,領事官員,領事有兩種:專職領事和名譽領事。專職領事是一國政府正式派遣的領事官員,由派遣國國民擔任。名譽領事是派遣國從居住在其領館所在地國家的人士中選任的,一般選擇接受國有實力的經濟界人士或律師擔任,旨在增進兩國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商業(yè)關系。 名譽領事(honorary consular officers)不是派遣國國家人員編制,也不領取薪金,通常以領館所收的手續(xù)費、規(guī)費為報酬。名譽領事并不委任其擔任所有領事職務,一般只擔任核發(fā)簽證,出具原產地證明和公證等職務。,領事館的級別,領事館分為四級,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相應地,領館館長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代理人。 目前,中國在外國只設立總領事館和領事館。外國在中國設立的領館均為總領事館。在實踐中,各國根據其國內法,可委派各種職銜的領事官員,中國目前委派的有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隨員。,領館館長就任,領館館長由派遣國委派,并由接受國承認準予執(zhí)行職務。派遣國委派領事,應將領事委任書通過外交途徑或其他適當途徑送至接受國政府,領事館館長經接受國準許方可執(zhí)行職務。接受國發(fā)給領事證書即是接受國準許的表示。 領館館長取得領事證書后,方可開始執(zhí)行職務。但領館館長在獲得領事證書之前可以臨時執(zhí)行職務。一國拒絕發(fā)給領事證書,無須向派遣國說明拒絕的理由。館長以外的領館人員,在原則上,由派遣國自由委派,派遣國一般只需將名單連同職銜書面通知按受國即可。,領館人員職務的終止,派遣國通知接受國有關領事職務業(yè)已終止; 領事證書被撤銷; 有關人員被宣告為不受歡迎的人或不能接受; 領館關閉或領事關系斷絕。 派遣國與接受國之間發(fā)生戰(zhàn)爭 公約規(guī)定,斷絕外交關系并不當然斷絕領事關系.派遣國與接受國之間斷絕外交關系時,領事關系是否斷絕視兩國的意圖而定.,領事特權與豁免,領事特權與豁免是指領館及其人員在接受國所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優(yōu)惠待遇的總稱。領館及其人員享有特權和豁免的根據,和外交特權與豁免一樣,采取職務需要說,同時也考慮到代表性。 “此等特權及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給與個人以利益而在于確保領館能代表本國有效執(zhí)行職務。”但領事特權與豁免和外交特權與豁免又不同,領館及其人員享有的特權與豁免比使館及其人員享有特權與豁免要少一些。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對領館及其人員的特權與豁免作了規(guī)定。,領事特權與豁免,1963年維也納公約關于領事特權和豁免的規(guī)定是各國處理領事特權和豁免問題的標準。探視各國在某些方面的實踐,較之公約中的規(guī)定,已經趨向于接近外交特權與豁免. 中國自1980年以來,已經同二十幾個國家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下締結或重訂了領事條約.這些條約是建立在維也納公約有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但對某些特權與豁免的規(guī)定有所發(fā)展.了解有關國家的領館及其人員應享有的特權和豁免,除了1963年維也納公約的規(guī)定外,還應該看雙邊領事條約.,領館的特權與豁免,領館工作的便利 維也納公約規(guī)定,接受國應給予領館執(zhí)行職務的充分便利.接受國應便利派遣國置備館舍或協助領館以其他方法獲得房舍,在必要時應協助領館為其人員獲得適當房舍. 使用國旗(national flag)和國徽(national emblem) 領館所在的建筑物及其正門上,以及領館館長寓邸和在執(zhí)行公務的交通工具上可以選怪派遣國國旗和展示國徽. 領館館舍(consular premises)在一定限度內不可侵犯。領館館舍是指專供領館使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及其所附屬之土地。領館館舍在一定限度內不得侵犯.,公約關于“一定限度”的規(guī)定,“接受國官員非經領館館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派遣國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入領館館舍中專供領館工作之用的部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時應迅速采取保護行動時,得推定領館館長已表示同意. 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并防止任何擾亂領館安寧或有損領館尊嚴之情事. 領館館舍,設備以及領館的財產與交通工具,應免受國防或功用目的而實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確有必要,應向派遣國進行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賠償.,領館檔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通訊自由 行動及旅行自由 免納捐稅和關稅 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和聯絡,得到接受國有關通知,領事官員及其他領館人員的特權和豁免,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可侵犯 一定限度的司法管轄豁免 一定限度的作證義務的免除 免納捐稅、關稅和免受查驗 領館人員免除接受國法律規(guī)章對外僑登記和居留證所規(guī)定的義務,免除接受國關于雇用外國勞工所規(guī)定的任何有關工作證的義務,免于適用接受國的社會保險辦法,免除個人勞務和公共服務,及有關征用、軍事捐獻及屯宿等軍事義務。,不享受特權和豁免的人員,下列人員不享受公約規(guī)定的領館人員的特權與豁免:在接受國內從事私人有償職業(yè)的領館雇員或服務人員;這些人員的家屬或私人服務人員;領館人員家屬本人在接受國內從事私人有償職業(y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和豁免條例第22條規(guī)定:“領事官員如果是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永久拘留的外國人,僅就其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享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特權與豁免。領館行政技術人員或者領館服務人員如果是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永久拘留的外國人,除沒有義務就其執(zhí)行職務所涉及事項作證外,不享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特權和豁免。私人服務人員不享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特權與豁免?!?領館及其人員對接受國所負義務,根據公約第55條的規(guī)定,領館及其人員對接受國負有以下義務: 領館、領館人員和其他享有領事特權和豁免的人員,其行為和活動必須遵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guī)則。 領館館舍不得充作與執(zhí)行領事職務不相容的任何用途。 尊重接受國法律、規(guī)章,不得干涉接受國內政。 職業(yè)領事官員不應在接受國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專業(yè)或商業(yè)活動。,第二節(jié) 外交特權與豁免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l999年5月8日,中國駐南斯拉夫聯盟大使館遭到了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軍事集團的三枚導彈從不同角度的襲擊,造成3人死亡、1人失蹤、20多人受傷的慘案,使館大樓遭受嚴重破壞。這是外交史上史無前例的野蠻暴行,直接違反了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22條、第29條和l973年關于制止和懲治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侵犯了使館及外交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依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是目前關于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主要法律依據。維也納公約規(guī)定:“此等特權與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給與個人以利益而在于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地執(zhí)行職務?!彼骖櫫送饨皇构?jié)的代表資格和外交職務的有效執(zhí)行兩個方面,是比較妥當的。這也是現今國際上關于外交特權與豁免根據的普遍接受的觀點。,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依據,關于外交特權和豁免的根據存在三種有重大影響的學說. 治外法權說(extraterritoriality)它以使館和外交代表處于接受國領域之外這種擬制來說明外交特權和豁免. 代表性說(representative character)這種學說把外交特權和豁免建立在使節(jié)的代表性上,認為使節(jié)是君主或國家的代表,根據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原則,其使節(jié)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 職務需要說(functional necessity)這種學說以使館和外交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需要來說明特權和豁免.,使館的外交特權與豁兔,使用國旗和國徽 使館館舍不可侵犯 使館檔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通訊自由 行動及旅行自由 免納捐稅和關稅,外交人員的特權和豁免,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和財產不可侵犯 管轄的豁免(刑事管轄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轄的豁免,作證義務的豁免,管轄豁免的放棄與執(zhí)行豁免的放棄) 免納關稅和查驗 免納捐稅 根據1961年維也納公約的規(guī)定,外交代表還享有下列特權和豁免:棉與適用接受國施行的社會保險辦法;免除一切個人勞務和各種公共服務,如服兵役,擔任陪審員等,并免除關于征用,軍事募捐等軍事義務.,使館和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人員的義務,使館館舍不得以與使館職務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 尊重接受國的法律與規(guī)章 不干涉接受國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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