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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干問題的判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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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干問題的判例分析(1)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干問題的判例分析(1) 關鍵詞: 消費者 適用范圍 責任承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影響日深,但在對該法涉及的消費者的認定、該法的適用范圍、對消費者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該法與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競合等問題的認識與理解上還存在著不少爭議與失誤,本文以相關典型案例為背景就此進行了一定的剖析,提出了認定消費者的標準、界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分辨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筆者梳理了有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中的一些判例,深感不少人對消法的有關內容存在著誤解和誤用,現就此作一探討,以拋磚引玉。 一、消費者資格認定的多重問題消費者是消法中的一個基本概念,確定消費者的資格是適用消法的前提。盡管消法第2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的規(guī)定中對消費者的涵義有所界定,然而,在實踐中人們對此仍在著不少的疑問,主要表現為:其,因公出差從事商業(yè)活動而住店的是不是消費者?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王利毅、張麗霞訴上海銀河賓館賠糾紛案(以下簡稱“銀河賓館案”)中, 被告辯稱:王某因公出差從事商業(yè)活動,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費,進而否認王某是消費者。其二,一次購買大量商品或花費大額金錢是不是消費者?武漢一位消費者購買了10多個隨身聽,懷疑是假冒名牌產品,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一次購買如此多的產品顯然不是以消費為目的,判決原告敗訴。 其三,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王海被認為是知假買假者的代表,涉訟頗多,爭議不少。涉訟的經營者們幾乎異口同聲地認為,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而是一個“欺詐者”。更有甚者認為是“惡人”、“刁民”,并認為“法律要求被欺詐人在欺詐行為面前必須是不知,主觀具有善意性所以他(王海)買假的主觀過錯與賣假貨者是脈相承的”, 否認其消費者資格。 上述案例涉及的諸多消費者資格的判斷有失偏頗。主要理由是:第一,有悖消法的立法目的和價值取向。消法第1條開門見山地指出:“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素發(fā)展,制定本法。”從這一規(guī)定可知,消法的立法目的和價值取向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就必然涉及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打擊。“知假買假”、“購買是為了獲取雙倍賠償”等都是打假行動的體現,因而,也就不能狹義地理解“消費者”的概念,不能以公民個人購買商品數量的多少、花費金額的大小、住店是否為了開展商務活動、購買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購買商品還是接受服務、是患者還是農民等作為界定消費者資格的標準。不管公民個人購買商品的動機、目的、使用情況如何,只要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照價付款購買了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就是消費者,就應該受到消法的保護。第二,以購買和使用商品是否為“生活消費”來界定消費者的資格,如此解釋法律概念于法無據。一則消法目前尚未對“生活消費”這一概念作出明確的解釋,規(guī)定哪些是“生活消費”,哪些不是“生活消費”;二則消法并未限定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數量,并未規(guī)定以購買商品的數量作為界定消費者的標準,并未規(guī)定對“生活消費需要”須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三則消法中關于“消費者”涵義的規(guī)定并無明確的禁止性和否定性的強制性規(guī)定,消費者作為民事主體,盡管有其特殊性(法律應給予其特別的、更多的、更有效的、更得力的保護),但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消費者的資格就是不能被否認的,就是應該予以承認的。第三,這種解釋也有違邏輯常識,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對消費者認識的解釋顯然過于簡單隨意,往往是作了不恰當的判斷,就像邏輯學中涉及的正定理成立、逆定理不一定成立的規(guī)則一樣,更可怕他是這種解釋有意無意地布下了口袋,設下了陷阱,只等“消費者”鉆進來“掉下去”,先入為主地否定了“消費者”的資格。第四,沒有真正把握誠信原則的涵義,而且脫離了具體的案件事實。認為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的主要理由是認為“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則誠信原則,這就涉及到對誠信公平原則內涵的正確理解問題。衡量誠信原則的根本標準是買賣雙方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跋M者”購買商品時照價付款,履行了義務,其行為就符合誠信原則。不少判例脫離具體的買賣行為本身而空談誠信公平原則,顯然無事實和法律根據。退一步講,消法也未規(guī)定欺詐者就不是消費者,即使有悖誠信原則,這也不是否定消費者資格的法定事由。再退一步講,即使消費者構成欺詐,那也只能是另一種法律關系,不能與判斷消費者資格的標準混為一談。 二、消法的適用范圍問題實踐中,人們對消法的適用范圍問題,也常常發(fā)生分歧,主要表現為:其一,房屋買賣是否適用消法?對這一問題,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認識。有的法官認為房屋是大件商品,是不動產,所以不適用該法;有的法官說,房屋經過驗收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所以不適用該法。這里法官論證、說明的理由盡管不同,但共同的結論是房屋買賣不適用消法。 其二,醫(yī)患關系糾紛是否適用消法?在不少的醫(yī)患關系糾紛案中,醫(yī)療方往往不承認可以適用消法。理由是,相關醫(yī)療方的醫(yī)療技術水平不高,普遍的確診率只有70%左右,有許多病情無法診斷或無法及時診斷,不能將醫(yī)療水平達不到而造成的事故適用消法,更有人認為,看醫(yī)生不是買東西,東西壞了可以換,人有毛病沒法換。所以不能適用消法。 其三,農民購買種子、農藥等用于農業(yè)生產是否適用消法?實踐中不少人認為農民購買種子、農藥等用于農業(yè)生產不適用消法,理由是適用消法不利于對農民消費者的保護。其四,壟斷行業(yè)服務糾紛是否適用消法?近年來,消費者權益糾紛涉及的領域不斷擴大,已經擴及到了電信、金融、醫(yī)療、鐵路、郵政、電力、熱力、自來水、煤氣供應等壟斷行業(yè),濟南出了個非要和電信業(yè)的不合理收費討個說法的沈洪嘉;包頭出了個偏不買電信部門帳,并最終在法庭上為自己討回公道的鄧成和。 但涉及與這些壟斷行業(yè)的糾紛,由于這些行業(yè)長期以來有自己的行業(yè)規(guī)定和習慣做法,往往不認同可適用消法。如某旅客在乘坐鐵路客運列車旅行時,因列車剎車跌落在軌道上,雙腿被軋斷。在通過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告訴受害人只能依據鐵路法的配套規(guī)定獲得賠償。 再如一位18歲的農村女孩辛辛苦苦考上了大學,卻因大學錄取通知書被投遞延誤,而失去了上大學的機會,郵局以郵政法規(guī)定平常信件投遞延誤郵政企業(yè)不承擔責任為由拒絕賠償。 上述關于消法適用范圍問題的判斷也有失偏頗。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沒能全面理解消法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其實,消法對其適用范圍有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毕ǖ?條規(guī)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毕ǖ?4條規(guī)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zhí)行。”所謂參照本法執(zhí)行,就是可以適用消法。第二,沒能正確理解消法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不少人想當然地認為,只有購買、使用商品發(fā)生糾紛才適用消法,而服務關系發(fā)生糾紛是不適用消法的。這顯然是對消法第2條、第3條規(guī)定的誤解。當然也不排除壟斷服務行業(yè)以老大自居、擺弄特權(壟斷服務行業(yè)一定程度的行政色彩)、角色轉換不到位(沒有真正樹立服務觀念和服務意識,沒有真正確立自己的民事主體地位)、自恃有行業(yè)規(guī)范的尚方寶劍等與市場經濟價值取向不相符的陳規(guī)陋習有關。第三,相關方面反對適用消法的真正用意可能是為了減輕或免除自己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利害關系的輕重也是選擇法律適用的重要影響因素。第四,更深刻而主要的是,相關方面未能正確認識和把握消法的效力。是否適用消法自然涉及消法的效力問題,其中涉及消法與壟斷行業(yè)的部門規(guī)章的關系問題。眾所周知,消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既然該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其效力當然高于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行業(yè)規(guī)章。兩者相比較而言,消法屬于上位法,而部門行業(yè)規(guī)章屬于下位法。上位法之效力當然高于下位法,上位法的適用當然應優(yōu)先于下位法,且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若有抵觸,抵觸部分無效。這是一般法理之要求,這也是確認消法是否適用的重要依據,否則,法律規(guī)范之間就處于混亂而無序之狀態(tài)。 共3頁: 1論文出處(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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