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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日本莊園制度
日本莊園制度 (Japanese manorial system)日本封建社會中期的土地制度。莊園指8世紀后半至16世紀末分布于日本全境的貴族、寺社(寺院和神社)等豪門貴族的私有領地。據文獻所記,莊園數(shù)量約在4000座左右。作為莊園領主的貴族、寺社等都居住在京都、奈良等城市。
大化改新后,在土地屬于封建國家所有的原則下,雖然也存在貴族、寺社私有土地,但真正的私有領地的出現(xiàn),是在8世紀中葉政府發(fā)布《墾田永世私有法》以后。自8世紀末起,奈良、京都的貴族和寺社大規(guī)模開田墾荒,在墾地上修建起房舍和倉庫,形成莊園。初期莊園,即8~9世紀通過開墾形成的莊園稱自墾地系統(tǒng)莊園,
2、由莊園主委派莊官管理,生產者為奴婢、逃亡農民和周圍貧困的班田農民,這些人后來都變?yōu)榍f園依附農民,統(tǒng)稱莊民。莊民提供實物地租,另外還要負擔各種雜役,并無償為領主耕作直轄地。莊民不經領主許可,不能遷移和改業(yè),地位實際上等于農奴。最初,莊園要向政府輸租,受制于地方政府。
9世紀末以后,大貴族莊園主逐漸獲得免交國家貢租(不輸)和擺脫國家行政控制(不入)的特權。10世紀以后,地方豪族為使自己的土地不輸不入化,紛紛將其土地進獻給有權勢的貴族的寺社,奉其為領主(即領家),自任莊管。一些領家再將莊園進獻給更有權勢的中央貴族,稱其為本家。這種通過進獻途徑形成的莊園,稱進獻地系統(tǒng)莊園?;旧a者為小名主、
3、作人和名子。前者是富裕農民和自耕農;后兩者是佃農、貧農、受領主和大名主(土地出租者)的雙重剝削。由于進獻,莊園數(shù)量大增,至12世紀末已遍布全國各地,面積幾占全國土地之半。在不輸不入特權下,莊園完全變成封建貴族、寺社的私人領地。而在莊園內部,通過層層進獻,又形成了本家職→領家職→下司職(莊官)等層層瓜分貢租的封建土地等級所有制。
10世紀以后,封建武士崛起,在12世紀末至16世紀的武家政權鐮倉幕府和室町幕府(見幕府政治)統(tǒng)治時期,生產力有較大發(fā)展,大量輸入宋朝錢,貨幣經濟發(fā)達,莊園產品商品化,使莊園的自給自足經濟迅速瓦解。武家政權先后做出的守護地頭制、莊園貢租地頭承包制、莊園土地領主地頭均分制、莊園貢租領主武士半分制和守護承包制等一系列規(guī)定,剝奪了領主土地所有權,莊園制趨于衰退。豐臣秀吉在統(tǒng)一日本過程中,掌握了全國的土地,進行土地清丈,確立一耕地歸一耕者占有原則,使延續(xù)8個世紀之久的莊園制徹底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