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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陪審制度的概念
研究陪審制度概念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至少從對陪審制度的歷史進行研究的目的出發(fā),對陪審制度的概念進行研究、定義或規(guī)范,有如下四個方面的需要。
第一,國內學界似乎已經(jīng)有了約定俗成的默契,讀者一般都要從文字使用的語境來判斷筆者使用的"陪審制度";所指為何。"陪審制度";,經(jīng)??梢杂脕碇阜Q"陪審制";"陪審團(制度)";"參審制";或"人民陪審員制度";,既可以指稱其中一個,也可以指稱其中幾個甚至全部。此外,"陪審制度";與"陪審制";"陪審團(制度)";"參審制";"人民陪審員制度";等概念之間也經(jīng)常被互換使用,特別是,"陪審制度";與"陪審制"
2、;被作為同一種概念使用的情況比較普遍。當然,"陪審制";"陪審團";"參審制";"人民陪審員制度";等概念之間也經(jīng)常被混用,且往往沒有一定的成規(guī)。因此,"陪審制度";所包含的內容往往也不夠確定,在具體使用時,經(jīng)常是根據(jù)筆者的個人喜好,使用比較隨意,讀者往往需根據(jù)概念使用語境進行分析。
如:"不難發(fā)現(xiàn),職業(yè)法官與陪審員知識儲備上,互有優(yōu)劣。陪審制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的參審制,讓職業(yè)法官與陪審員合組一庭,目的正在于兩者相互補充、相得益彰。以法官知識的優(yōu)越性排斥人民陪審,實難成立。";"陪審制度因讓普通民眾參與司法的審判過程,確保人民對于司法的主權,從而使判決獲得更為堅實的合法型基礎。
3、";
很顯然,筆者這里使用的"陪審制度";既包括的普通法系的"陪審制";,也包括的大陸法系的"參審制";,并且"陪審制度";和"陪審制";"參審制";之間可以互換使用。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再如:"陪審制和參審制之間的共性和差異究竟如何?這既是比較法學者所共同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中國重構陪審制所必須考量的一個重要因素。";
這里的"陪審制";,既是指普通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又是指"人民陪審員制度";或"陪審制度";,而肯定不是指重構"中國的陪審團(制度)";。
眾所周知,在對某一社會科學理論研究領域進行研究或寫作時,本著科學研究的精神,應盡可能地使用
4、明確、嚴謹和統(tǒng)一的概念,至少對于一個特定的如陪審制度的歷史研究課題而言,使用明確、嚴謹和統(tǒng)一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以往陪審制度研究中對陪審制度概念的理解,一般都是從英國陪審團制度演變出來的陪審制度為概念和藍本來進行認識與理解的;研究陪審制度及其起源問題,一般也是從1066年諾曼征服不列顛之后的階段為起點展開的。一般不會將此前歷史上曾經(jīng)出現(xiàn)的陪審制度或陪審現(xiàn)象,如古希臘、古羅馬等歐洲古代社會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的陪審法庭或民眾會議集會式審判的方式作為陪審制度的重點來研究;諸如雅典的陪審法庭制度等,一般也只是作為普通法系陪審制度概念或現(xiàn)代陪審制度的陪襯性知識來談論的,幾乎沒有認真地將其作為
5、典型的、"正宗";的或有價值的陪審制度來予以對待;在陪審制度的概念中,如果不做特別說明,一般不包含這些古代陪審制度或陪審現(xiàn)象的內涵。如有學者認為:"世界各國的陪審制度主要有兩種:一是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制;二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參審制。";
并有相當一部分學者持此一觀點。這種已經(jīng)成為習慣的對陪審制度概念的理解,主要是因為時下對陪審制度的研究,更多的是要解決陪審制度在引進、設計和運行中的具體問題,即應用問題,自然而然的必須以目前世界上正在實行的、成熟的陪審制度為研究的對象或藍本,一般不會將古希臘、古羅馬時期缺乏詳盡史料的陪審制度或陪審現(xiàn)象作為研究的對象和藍本,除非是研究與之有關的專題問題
6、或基本理論問題。而目前世界上正在實行的、成熟的陪審制度,就是從英國普通法時期發(fā)展或演變出來的現(xiàn)代陪審制度。但是,陪審制度有一個重要特點或者說有一個基本問題,就是其與民主政治關系密切,而民主政治的起源和研究至少必須追溯至古希臘、古羅馬的歷史時期,那里是人類社會民主政治的搖籃和重要發(fā)源地。特別是在那個時期,就已經(jīng)存在我們今天一旦談到陪審制度就往往會談論到的古希臘的陪審法庭或民眾會議集會式審判的陪審現(xiàn)象,許多學者也認為古希臘是陪審制度的發(fā)源地。如果要研究陪審制度的歷史,不能不研究其與民主政治的關系,而研究陪審制度與民主政治的關系,就不能無視古代社會曾經(jīng)存在的陪審制度、陪審現(xiàn)象或被學者們認為的陪審制度
7、源頭,必須在對陪審制度的歷史考察中對此做出合理的解釋或說明,絕不能置之不理或擱置一旁。所以,至少應當將那個時期的陪審制度或陪審現(xiàn)象納入考察和研究的視野,或是在探求到共同內涵的基礎上,在陪審制度的概念的范疇中納入這些制度和現(xiàn)象,或是在做出合理的解釋和論證之后,不得不將這些制度或現(xiàn)象別除在陪審制度概念的范疇之外。否則,對陪審制度的歷史研究或對其與民主政治關系的考察和研究,或者可能會出現(xiàn)空白或遺漏,或者可能會存在無法自圓其說的解釋和論證。那么,這樣的陪審制度的歷史研究成果至少可以說是不全面的,是不具有最起碼的說服力的。
第三,在1791年法國大革命的時期開啟以后,在英國普通法發(fā)展過程中形
8、成的陪審團制度,就開始了它在全球的傳播歷程,在法國、德國、俄羅斯、日本等主要大陸法系國家都留下了普通法系陪審團制度的足跡。但是,原產(chǎn)于英國的陪審團制度在最先引入其的幾個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等,都發(fā)生了重大的變異,最后演變?yōu)榇箨懛ㄏ的J降呐銓徶贫燃磪徶啤Υ?,有許多學者很自然地將參審制納入陪審制度概念的范疇,但也有學者反對將大陸法系的參審制納入陪審制度概念的范疇。這就為如何定義陪審制度的概念又提出了問題。
諸如法國、德國等國家的參審制不但是由英國的陪審團制度轉化或變異而來的,因此無法予以忽視和回避,而且,這些國家也是經(jīng)歷了由封建專制國家逐漸過渡到了民主體制的國家?;趯Υ糯銓徶贫然蚺銓彫F(xiàn)象相同的理由,對陪審制度歷史的考察和研究,自然也要對大陸法系的陪審制度或參審制進行考察和研究,不但要研究陪審團制度如何變異為參審制,還要對大陸法系的陪審制度與民主政治的關系進行必要的考察和研究。因此,如果要全面考察陪審制度的歷史,如果要研究陪審制度與民主政治的關系,也需要將大陸法系迄今為止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的英國陪審團制度和大陸法系的參審制納入考察和研究的范圍,并在尋找到英國陪審團制度和參審制共同內涵的基礎上,將參審制納入陪審制度概念的范疇,否則,也同樣會出現(xiàn)研究的遺漏或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