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08 魏晉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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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國形勢圖第七章 魏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第一節(jié) 政治制度的變化政治制度的變化三省制雛形的形成三省制雛形的形成第二節(jié)第二節(jié) 經濟法律制度的變化經濟法律制度的變化一、土地私有與公有并存一、土地私有與公有并存二、稅收制度出現(xiàn)租調制二、稅收制度出現(xiàn)租調制第三節(jié)第三節(jié) 刑法的變化刑法的變化一、重要刑法典一、重要刑法典二、法典結構體例的變化二、法典結構體例的變化三、對后世刑法有重大影響的刑法制度三、對后世刑法有重大影響的刑法制度第四節(jié)第四節(jié) 司法制度的變化司法制度的變化一、大理寺取代廷尉一、大理寺取代廷尉二、刑部的前身二、刑部的前身三、將死刑核準權收歸中央政府三、將死刑核準權收歸中央政府四、直訴制度的

2、形成四、直訴制度的形成五、新的刑訊制度五、新的刑訊制度第二節(jié) 經濟法律制度的變化 一、土地制度大地主土地私有與國有并存 (一)大地主土地私有及其限制占田令 (二)土地國有制 1、屯田制 2、均田制 二、賦稅制度 (一)戶調制(對私有土地的征稅,計畝征租,計戶征調) (二)租調制(對均田的征稅,全部計戶而征)三國兩晉南北朝主要刑法典國家時間律名評價魏229新律蜀不詳蜀科吳234吳科晉267泰始律南齊489永明律北魏499北魏律梁508梁律陳不詳陳律東魏541麟趾格西魏545大統(tǒng)式北周563大律北齊564北齊律北齊律第一節(jié)立法一、魏律對以后法典的影響一、律首次成為單純的刑法典二、對刑法典結構體例的

3、影響將具律置前并改為“刑名律”,成為“名例律”雛形。三、對刑法典內容的影響“八議”入律 所謂“八議”,是指對法定的八種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犯死罪,普通司法機關無權裁決,只能將其所犯罪行報告皇帝,由皇帝交朝庭公卿大臣議決;犯流罪以下者,減等處罰。這一制度一直延續(xù)至清朝。二、晉律對以后刑法典的影響 晉律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國的法典。一、對刑法典結構體例的影響(一)在“總則”中增加“法例律”(二)律注合編體例的形成對唐律及以后的法典產生重大影響。二、對刑法典內容的影響(一)首創(chuàng)“準五服以制罪”的原則 親屬之間相犯,其定罪與量刑以五服親屬等級為標準。(二)首創(chuàng)“官當”制度 即

4、貴族與官員可以爵位官職折抵徒刑。 此制一直延至明朝才為朱元璋所廢除。三、北魏律對法典的影響 一、首創(chuàng)“存留養(yǎng)親”制度 即犯人直系尊親屬年老(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而無人奉養(yǎng)(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如犯死罪,上請;如犯流罪,改為鞭笞,留養(yǎng)其親,親死則仍得流放。 此制延續(xù)至清朝。二、首創(chuàng)“杖刑”四、北齊律對古代刑法典的影響一、結構體例(一)首創(chuàng)“名例律”(二)形成將法典定為十二篇的傳統(tǒng)二、內容(一)首創(chuàng)“重罪十條”制度 即將十種重要的犯罪(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列于名例律中,規(guī)定特別的處罰原則(如不在“八議”論贖之列)(二)為隋朝的五刑制奠定了基礎 死、流、

5、徒、鞭、杖第二節(jié) 魏晉南北朝時期刑法的變化一、結構體例(一)“名例律”形成并被置于首篇(二)法典被分為十二篇(三)“律注合編”體例的形成二、內容的變化(一)刑罰的變化 1、五刑體系逐漸成熟北齊 2、最后廢除了宮刑北齊 3、緣坐范圍縮小自魏國始 4、流刑規(guī)范化北周律創(chuàng)制(二)刑法適用原則的進一步儒家化 1、八議新律首創(chuàng) 2、官當晉、北魏、陳創(chuàng)設 3、重罪十條北齊 4、準五服以制罪晉律刑法總則的演變過程示意圖具法具法(法經法經)具律具律(秦律秦律)刑名律刑名律(新律新律)法例律法例律刑名律刑名律(晉律晉律)名例律名例律(北齊律北齊律)總則總則(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五刑的演化律名刑名曹魏新律死、髡、完、作、贖、罰金、雜抵罪晉泰始律死、髡、贖、雜抵罪、罰金北魏律死、流、宮、徒、鞭、杖北齊律死、流、徒、鞭、杖第三節(jié) 律學的發(fā)展一、法律注律官方化二、關于法典結構的技術三、關于法律概念的技術四、關于定罪量刑理論與相對的罪刑法定原則 到西晉,律學已擺脫經學發(fā)展為獨立的法學學科第四節(jié) 司法制度一、廷尉被大理寺取代北齊二、刑部雛形形成魏晉三、直訴制度的形成晉四、死刑核準權收歸中央自魏始五、獨特的刑訊制度梁、陳六、禁止親屬互證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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