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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實施需要剛正不阿的執(zhí)法人員法律的實施,需要一支剛正不阿的執(zhí)法人員隊伍。否則,就遑論 嚴格執(zhí)法了。因為,面對非正義的社會現(xiàn)象,法律是剛正的;無疑, 執(zhí)掌法律的人也必須是剛正的。法律是建立在社會關系基礎之上的, 沒有社會關系,譬如單獨的 一個人,也就毫無法律可言了。因此可見,法律其實是和社會關系始 終相伴著的。有的人會反駁說,原始社會有社會關系,但卻沒有法律。 這樣的認識,其實和本文所講的法律沒有保持概念的一致認識,而以為法律是階級斗爭的產(chǎn)物。本文所講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指的是調 整社會關系并且具有一定強制性的行為規(guī)范。在原始社會中,固然沒有國家機器,也沒有成文法,但是,為了維系社會關系,依
2、然具有不 少的習慣法,并且任何人一旦違背了這個習慣法, 就要受到部落內部 的懲罰。這樣的行為規(guī)范,顯然也就具有了法律的意義。社會關系之所以需要法律,是因為總是有人不能自覺地維系這個 正常的關系。他們作為社會關系的一方當事人,為了種種自私的、狹 隘的目的,或者嚴重的過失,在不同程度上損害了社會關系。而一個 社會,人們之間的關系屢屢被破壞,也就不可能有和諧穩(wěn)定的秩序可 言了,也就難以實現(xiàn)進步的目標。為此,任何社會總是要制定出約束 人們行為的規(guī)范,這種規(guī)范,也就是對正常的社會關系的反映,更是 對非正常的社會關系的禁止。盡管維系社會關系的方法還有道德的和 宗教的,但是,假如沒有強制性的法律,社會關系的
3、維系也就難以進 行。我們未曾見到過僅僅只有宗教的、道德的、而無法律的社會,這樣的社會也許只有在天國里才能看到。于是,我們也就可以這樣說,法律的主要功能與其說是反映正常 的社會關系,倒不如說是對非正常的社會關系的揭露,并加以禁止, 從而達到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比如我國刑法又要進行修正了, 草案中對醉酒駕駛的行為予以犯罪化,正是認識到了私家車大量增加 之后,危險駕駛對社會關系的嚴重破壞,必須通過刑罰的制裁來加以 遏制。180許,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對著名的馬伯里訴 麥迪遜一案發(fā)表的意見中生動指出:“毋庸置疑,公民自由權的真正 本質在于:每個人在其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給予保護。我
4、們 一直強調,美國政府的一個首要職責就是提供這種保護。但是,如果 我們的法律不能給受到侵害的法定權利提供救濟, 那么,我們當然不 能認為它無愧于法治政府這一崇高稱號?!闭\然,假如法律只是 反映正常的社會關系,那么,人類其他很多的認識種類也就都可以歸 為法律了。比如經(jīng)濟學認識的是物質財富的生產(chǎn)過程, 揭示了人們的 生產(chǎn)和消費的關系;比如文學藝術,用典型的形象反映了社會生活的 本質關系。但是,所有這些對于社會關系的認識,都不會成為法律。因為,這種認識的成果,不可能應用國家的強制力來加以推行。 可見, 法律作為正義的化身,是專門對付邪惡的,是通過對非正常的社會關 系的遏制,來促進社會的正常發(fā)展。于是
5、,我們也就可以這樣判斷,執(zhí)法的人也就是與社會非正義的 現(xiàn)象作斗爭的勇士。法律為什么要執(zhí)行,不僅從形式上來說,文本上 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更重要的是,在本質上,就是為了消除非正常的社會關系給正常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損害。法律是嫉惡如仇的, 因為其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xiàn),維護的是社會整體利益。所以,執(zhí)法 人員也必須是正義的捍衛(wèi)者。柏拉圖在法律篇中說過:“將被任命為最高的官職和眾神的首席執(zhí)行官”,是最能遵守法律的人,他們 是“法律的仆人或法律的執(zhí)行官。”他特別提醒人們:“如果在一個秩 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zhí)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 那么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掠奪了,并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
6、而且 最嚴重的政治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長。”所以,執(zhí)法人員應當是高 尚的,卑鄙的性格、無恥的品行是與他們水火不相容的。倘若正義的 法律被怯懦的弱者執(zhí)掌,法律也就跟著變成了無用的東西。面對一些 貌似強大的勢力,他們只有唯唯諾諾,百依百順,而不敢據(jù)理力爭, 堅持原則,法律在他們的執(zhí)行過程中,也就異化成了相當圓滑的東西。 而一旦法律被邪惡的人篡奪了過去, 就會被玩弄在掌股之間,面目全 非,成了為私利服務的工具,蛻變成了正義的對立面。因此,要建設一個正義的社會,維護正常的社會關系,就必須建 設一支誓死捍衛(wèi)法律尊嚴的執(zhí)法隊伍,尤其是作為正義的最后一道防 線的司法官員組織。他們懂得法律的精髓之所在,因為他
7、們理解在一 個法治國家中,法律的全部意義以及不可估量的價值。 盡管作為凡夫 俗子,他們也有自己的需求,需求幸福的家庭生活,需求必要地物質 享受,需求融洽的社會關系。但是,他們卻絕對不會用手中的法律作 為交易的祛碼,來滿足自己的需要。必要的時候,他們甚至可以犧牲 一切也在所不惜。因為,法律的最終勝利,便是正義的最終實現(xiàn)。而這樣理想狀況的爭得和維系,乃是他們一生最大的追求。否則,缺少 這樣一支具有良好素質的執(zhí)法隊伍,而是私心當頭,患得患失,唯恐 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是發(fā)揮不了應有的作用的。 不僅如此,反而會給人以法律具有欺詐性的誤讀。老百姓會說,法律 管法律的,衙門管衙門的,法律一點用處都沒有,管用的還是官員手 中的大權。這樣一來,法治何在?文明何在?希望又何在?亞里斯多德說過,凡是不憑感情因素治事的統(tǒng)治者總比感情用事 的人們較為優(yōu)良,法律恰恰是沒有感情的。他這樣說的意思就是法律 克服了人性的不足。因此,執(zhí)掌這樣法律的人自然也必須是“沒有感 情的”,他的公正無私杜絕了任何徇私問題產(chǎn)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