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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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蘭州大學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管理辦法蘭州大學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管理辦法 (校審計字201110 號) 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內部 審計具體準則第 19 號內部審計質量控制、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 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是指審計處為確保審計項目質量符合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 對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收集審計證據、編寫審計工作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出具審計報告、實施后續(xù)審計 以及歸集審計檔案等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而制定和運用的控制措施與程序。 第三條 根據審計項目的數量、時

2、間、經費和人員要求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為審計項目質量控制 提供保障。 第四條 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并按計劃實施;臨時增加的審計項目,報主管校領導批 準后執(zhí)行。 第五條 根據審計項目的性質、復雜程度及時間限制,選派具有承擔該項目專業(yè)勝任能力并與該項目 審計內容無利害關系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確定審計組組長及成員。 第六條 審計人員在開展審計業(yè)務時須恪守職業(yè)道德,嚴守審計紀律,忠于職守,做到依法審計、實 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章第二章 審計實施方案的質量控制審計實施方案的質量控制 第七條 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前調查,并根據項目特點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第八條 審前調查了解被審計單

3、位下列基本情況: (一)經濟性質、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情況; (二)單位管理職責或企業(yè)經營范圍;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執(zhí)行效果; (四)重大會計政策選用及變動情況; (五)以往接受校內外審計、檢查及其整改落實情況;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九條 審前調查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銀行賬戶、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 (三)重要會議記錄和有關文件、報告、批復等資料; (四)審計檔案資料; (五)電子數據、數據結構文檔;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資料。 第十條 審前調查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式: (一)到被審計單位調查了解情況; (二)

4、查閱相關資料; (三)征詢紀檢(監(jiān)察)、主管部門等單位的意見;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審前調查一般在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之前進行。特殊情況下,可以在送達審計通 知書后進行。 第十二條 審計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審計種類和方式; (三)編制依據; (四)預定的審計工作起止時間; (五)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和審計風險的評估; (六)審計的范圍、內容、重點、步驟和方法; (七)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八)編制日期; (九)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 審計組組長具體負責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經業(yè)務科室負責人審核,報審計處處長批準后實 施。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

5、實施方案應經過審計處處務會議審定。 第十四條 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進行初步評估,確定是否依賴內部控制,并對其進行符合 性測試或者實質性測試。據此分析重要性水平和評估審計風險,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和重 點。 第十五條 審計范圍是指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所屬的會計期間和有關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 審計內容是指為實現審計目標所需實施的具體審計事項以及所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第十七條 審計重點是指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 審計組對審前調查所取得的資料進行初步分析性復核,關注資料間的異常關系和異常變動,分析被審 計單位經濟活動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和線索,確定審計重點。 第十八條 對

6、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應確定審計步驟和方法。 第十九條 確定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時,須考慮其專業(yè)勝任能力和職業(yè)道德水平,符合 有關規(guī)定要求。 審計組組長可以委托有資格的審計人員擔任主審,履行審計組組長授權范圍內的職責,但審計組組長 對主審履行職責的結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審計組所在業(yè)務科室負責人對審計實施方案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重要性水平確定和審計風險評估的合理性; (二)審計范圍、內容和重點的適當性; (三)審計步驟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四)時間安排的合理性; (五)審計分工的恰當性;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實施審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7、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一)審計組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測評后,認為需要調整審計重點、步驟和方法的; (二)審計組人員發(fā)生變化,足以影響審計實施方案執(zhí)行的; (三)審計中發(fā)現重大違法案件線索,需要改變審計內容和重點的; (四)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正常開展審計工作的; (五)其他需要調整的。 第二十二條 審計實施方案中下列事項的調整應報經審計組所在業(yè)務科室負責人批準: (一)重要性水平及審計風險水平; (二)審計范圍、內容和重點; (三)重要的審計步驟和方法; (四)審計組成員。 第二十三條 審計實施方案中下列事項的調整應報經審計處處長批準: 3 (一)審計組組長; (二)審計工作起止時間; (

8、三)需要報經審計處處長批準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將審前調查結果,初步分析性復核、內部控制測評、重要性水平確定和審計風險 評估的過程,以及審計實施方案調整情況加以記錄。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成員對審前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審計組組長對審 計內容的適當性、步驟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負責。審計組所在業(yè)務科室負責人對審計范圍和重點的適當性負 責。審計處處長對實施方案所確定的審計目標的恰當性負責。 第三章第三章 審計證據的質量控制審計證據的質量控制 第二十六條 審計人員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事項,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收集審計證據。 第二十七條 審計證據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

9、、音像證據、電子數據、口頭證據、鑒定結論和勘驗 筆錄以及其他證據。 第二十八條 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有針對性地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審計證據。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 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應在審計工作底稿后附有審計證據支持。其他審計事項在審計工作記錄中記載查 證過程和結果,必要時可以附有審計證據或者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 審計人員在獲取審計證據時,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適當的抽樣方法; (二)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 (三)成本與效率的合理程度。獲取審計證據應考慮證據成本與證據效益的對比,但重要審計事項不 應將審計成本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

10、; (四)具體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審計人員從數量和性質兩個方面判斷具體審計事項的重要性,以作 出獲取審計證據的決策。 第三十一條 審計人員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審計證據: (一)通過檢查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取得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會計資料、被審計單位承諾書、會議 記錄、文件、合同、報告、批復等資料,以及審計人員編制的匯總表、調節(jié)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過監(jiān)盤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編制實物資產盤點清單和現金、有價證券盤點表等材料,并 由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三)通過觀察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編制觀察記錄,注明觀察的事項、內容和結果等情況,并由 審計人員簽名; (四)通過調查方法收集審

11、計證據的,應取得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答復材料或者口頭答復記錄, 并由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五)通過函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取得被函證單位或者個人的回函,編制函證記錄,注明函證 事項、范圍和回函結果等情況; (六)通過計算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編制計算表或者計算工作記錄,注明計算的事項,所根據的 相關數據,計算的方法和結果等; (七)通過分析性復核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編制對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趨勢變動表,分析和 說明異常變動項目、重要比率或者趨勢與預期的差異情況。 第三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收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 始資料、有關文件

12、和實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記錄、摘錄、復印、拍照、轉儲、下載等方式取得審計證據。 第三十三條 審計人員在收集實物證據時,注明實物的所有權人、數量、存放地點、存放方式和實物 證據提供者等情況。 審計人員在收集音像資料或者電子數據資料時,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電子數據資料的 運行環(huán)境、系統(tǒng)以及存放地點、存放方式等情況。必要時,電子數據資料能夠轉換成書面材料的,可以將 其轉換成書面材料。 審計人員在收集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時,注明鑒定或者勘驗的事項、向鑒定人或者勘驗人提交的相關 材料、鑒定人或者勘驗人資格等。 第三十四條 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的審計步驟和方法難以實施或者實施后難以

13、取得 充分審計證據的,審計人員應實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審計步驟和方法。仍難以取得充分審計證據的,由審計 組組長確認后,在審計工作記錄和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五條 審計處可聘請其他專業(yè)機構或專家對審計項目的某些特殊問題進行鑒定,以鑒定結論作 為審計證據。審計人員應對引用該證據的可靠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審計人員取得審計證據,應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 但不影響事實存在的,審計人員注明原因,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條 審計人員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和歸納。按照審計事項分類,將審計證據與 審計事項相關程度排序;對審計證據進行比較判斷,決定取舍,剔除與審計事

14、項無關、無效、重復、冗余 的證據;對審計證據進行匯總和分析,確定其是否足以支持審計結論。 第三十八條 經過分析、判斷和歸納的審計證據,編制索引號排序,附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或者審 計工作記錄之后。 實物證據、音像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編制書面材料, 附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或者審計工作記錄之后。 第三十九條 審計組組長督導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并認真審核。發(fā)現審計證據不符合要求的,責成 審計人員進一步取證。 第四十條 審計人員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 審計組組長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

15、計結論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承擔責任。 第四章第四章 審計工作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的質量控制審計工作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的質量控制 第四十一條 審計工作記錄是審計人員以審計事項為單位,反映實施審計全過程的書面記錄。 第四十二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按照相關審計內容及時、完整地編寫審計工作記錄。 第四十三條 審計工作記錄的要素包括: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事項具體內容; (三)審計查證結果以及相關依據; (四)審計人員、復核人員及編制日期、復核日期; (五)索引號; (六)附件。 第四十四條 審計工作記錄記載的審計事項具體內容包括: (一)審計事項的名稱; (二)實施審計的人員、步驟和方法

16、; (三)審計查閱的資料名稱和數量; (四)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第四十五條 審計工作記錄的附件包括各類審計證據,按照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相關程度排序。 5 第四十六條 審計組內部對審計工作記錄實行交叉復核。 第四十七條 審計人員要真實、完整地記錄審計工作記錄,不得遺漏、虛構、隱匿、毀棄,其他人員 不得刪改。 第四十八條 審計人員同時承擔多個審計事項,在同一審計工作記錄中依次記載;多名審計人員共同 承擔同一審計事項,在各自的審計工作記錄中分別記載。 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及學校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 審計人員在編寫審計工作記錄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

17、五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或項目名稱; (二)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 (三)會計期間或截止日期; (四)審計人員、復核人員及編制日期、復核日期; (五)審計結論或者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時間、地點、方式等摘要; (六)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工作底稿反映的審計結論或查出問題的認簽意見,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并 加蓋公章; (七)索引號; (八)附件。 第五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工作記錄、審計證據的對應關系,通過索引號來體現。審計工作記 錄和審計證據對應多個審計工作底稿時,將其附在與之關系最密切的審計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審計工 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條 審計

18、組組長對審計工作底稿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復核并簽字確認: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實施審計; (二)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步驟和方法是否執(zhí)行; (三)事實是否清楚; (四)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五)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準確; (六)審計結論是否恰當; (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五十三條 對審計工作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問題,審計組組長責成審計人員及時糾正。 第五十四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并對未執(zhí)行 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fā)現的、審計過程中發(fā)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問 題嚴重失實等行為

19、承擔責任。 審計組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fā)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五章第五章 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 第五十五條 審計報告是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對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責任人任職期間的經濟活動 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發(fā)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 第五十六條 審計報告應真實、客觀、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 第五十七條 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版頭; (二)發(fā)文字號; (三)標題; (四)主送單位; (五)正文; (六)附件說明; (七)成文日期; (八)印章; (九)主題詞; (十)抄送或校內發(fā)送單位; (十一)印制版記。 第五十八條 審計報告

20、的正文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依據,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具體規(guī)定; (二)審計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審計立項依據、審計范圍、審計方式和審計實施的起止時間; (三)被審計單位的責任,一般表述為被審計單位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其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務隸屬關系、財務狀況以及經營成果 等; (五)審計結果,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對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責任人任職期間的經濟活動的真實、 合法和效益情況作出的審計結論; (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決定,按照重要性原則披露存在的違反財經法規(guī)問題,并提出明確的整改決 定; (七)審計評價,以審計結果為基

21、礎,對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責任人任職期間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 和效益情況發(fā)表客觀、公正、謹慎的評價意見; 經濟責任審計應同時對責任人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 任,區(qū)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八)審計建議,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和加強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審計建議; (九)全面整改落實的時限要求。 第五十九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由審計組組長提出審計報告。 第六十條 審計組組長將審計報告提交審計處處務會議集體討論并經審計處處長審核后,送達被審計 單位征求意見。 第六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審計組認真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可

22、修改審 計報告。 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六十二條 對被審計單位的違反財經法規(guī)行為需要處理的,由審計組組長根據審計處職責權限擬訂 審計處理決定。 對審計發(fā)現的依法應由其他單位糾正、處理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問題,由審計組組長擬訂移送處 理書。 第六十三條 審計報告、審計處理決定、移送處理書等結論性文書,應經過審計處處務會議討論和審 定。 第六十四條 審計組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審計處處務會議的討論意見修改審計報告后,報送 審計處處長審核并簽發(fā)。 第六十五條 審計處將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處理決定、移送處理書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學校黨政領導,

23、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責任人和有關部門。 第六十六條 審計組組長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 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六章第六章 后續(xù)審計的質量控制后續(xù)審計的質量控制 7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后續(xù)審計,是指審計處為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存在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 效果而實施的審計。 第六十八條 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反饋意見,確定后續(xù)審計的方式、時間和人員安排,編制后續(xù)審 計實施方案。 第六十九條 如果初步認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已采取了有效的糾正措施,后續(xù)審計可以作 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 第七十條 編制后續(xù)

24、審計實施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基本因素: (一)審計決定和建議的重要性; (二)糾正措施的復雜性; (三)落實糾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糾正措施失敗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其他因素。 第七十一條 審計人員根據后續(xù)審計的執(zhí)行過程和結果,向審計處處長提交后續(xù)審計報告。 第七章第七章 審計檔案的質量控制審計檔案的質量控制 第七十二條 按照“誰審計誰立卷”的原則,審計項目資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由審計組負責。 第七十三條 審計組按照蘭州大學審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收集相關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第七十四條 審計組確定立卷責任人,負責收集審計項目材料。審計項目終結后,立卷責任人及時辦 理立卷工作,做到

25、審結卷成。 第七十五條 審計組在移交審計項目案卷時,做好被審計單位審計資料庫的建立或者補充工作。 第七十六條 審計組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立卷責任人對卷內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歸檔 的規(guī)范性負責。審計組組長對審查驗收意見負責。審計組所在業(yè)務科室負責人對歸檔的及時性負責。 第八章第八章 審計項目質量責任審計項目質量責任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質量責任,是指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在執(zhí)行審計項目過程中,因故 意或者過失,違反審計法規(guī)、內部審計準則及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等相關規(guī)定,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 審計項目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對審計項目負有質量責任的相關人員,不受崗位調整和 時間限

26、制,應予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 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八十條 實行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評估和追究制度。依據有關審計法律、法規(guī)、內部審計準則和本辦 法的規(guī)定,評估審計項目質量,追究有關人員對審計項目質量應承擔的責任。 第八十一條 審計項目質量責任具體分為直接責任、審核責任、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直接履行審計職責的審計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而產生質量問題應承擔的責任。 審核責任,是指對審計項目質量負有審核復查職責的復核人員或審計組組長,因故意或者過失未能發(fā) 現質量問題應承擔的責任。 領

27、導責任,是指對審計項目質量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審計處處長,因故意或者過失未能發(fā)現質量問題 應承擔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 審計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人員承擔審計項目質量責任: (一)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調整中,由于方案編制、調整不當,造成重大違規(guī)問題應查出而未能查 出的; (二)未執(zhí)行審計實施方案造成重大問題應被發(fā)現而未發(fā)現的; (三)審計查證的問題嚴重失實,或者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重要問題在審計工作底稿中未予反映或者不 如實反映的; (四)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內容嚴重失實,或者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在審計報告中不予反映 或者不如實反映的; (五)審計發(fā)現的違法違規(guī)事項或者人員,應按

28、規(guī)定進行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但未進行處理 和移送的; (六)審計報告的事實和數據錯誤,導致審計報告中相關事項的原因分析和審計建議嚴重失當的; (七)審計信息反映的內容嚴重失實的; (八)應予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的其他情況。 第八十三條 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包括下列處理形式: (一)責令改正錯誤; (二)告誡、批評教育; (三)責令書面檢查; (四)取消當年評優(yōu)資格; (五)報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建議通報批評; (六)報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建議取消一年內晉級晉職資格; (七)報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建議停職培訓或者轉崗; (八)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調離審計崗位。 第八十四條

29、對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的處理,按照違反審計法律、法規(guī)、內部審計準則等相關規(guī)定的 情節(jié)以及造成的不良影響或者損害程度,可按照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一)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單獨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八十三條第 一款至第四款處理; (二)情節(jié)嚴重,已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單獨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八十三條第 五款至第八款處理。 第八十五條 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故意隱瞞重大審計事項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 (三)對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工作設置障礙,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應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八十六條

30、 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糾正的; (二)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后果的; (三)共同過錯中負次要責任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的情況。 第八十七條 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因被審計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隱瞞、拒不提供、拖延提供相關資料,而非審計人員主觀因素造 成質量問題的; (二)因上級所作的決定導致產生質量問題,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對此表示過不同意見并有文字依據 的; (三)主動改正錯誤或者情節(jié)輕微的; (四)法定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結論錯誤直接導致審計項目質量問題的; (五)其他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況。 第八十八條 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的提起,包括以下途徑和方式: (一)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回訪或對審計項目的審查結果; 9 (二)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結果; (三)校內各單位、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投訴; (四)校內各單位提出質疑并發(fā)現的質量問題。 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 則則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的各類審計業(yè)務。建設工程項目審計質量控制的未盡事宜,執(zhí)行蘭 州大學建設工程項目審計質量控制實施細則。 第九十條 本辦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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