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制度發(fā)展分析法律論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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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yè)論文/畢業(yè)論文范文 律師制度發(fā)展分析法律論文 收取費用,被子產(chǎn)指責為“不法先王、不事禮義,而好冶怪說”(《荀子,非十二子》),竟因此而慘遭殺害[1],盡管周禮為尊重貴族,規(guī)定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而由其下屬代為出庭(參見《周禮,小司寇》),但此種規(guī)定在歷代的律例中并未記載。即使對職官犯法,歷代律例中也沒有就是否可以由他人代理的問題作出規(guī)定,因此一般平民百姓,自然不能請他人代為出庭辯護[2].不過,自秦以后,在一些典籍中曾出現(xiàn)過有關律師的稱渭。如后漢時,曾有人建議聘請散居的“三公”做朝廷的法律顧問,以備“朝有疑議及其刑獄大事”時進行咨訪“。至明帝時,大夫衛(wèi)凱提出設置”律博士“主張,明帝曾采納了這一建議[3]不過,自唐代以后,律例有不少禁抑訟師,嚴懲訟棍滋訟行為的規(guī)定。如唐律例有禁止”為人作辭碟加狀“,及”教令人告事虛“的兩條律文。明、清律并設有嚴禁”教唆辭訟“條文。明清律都規(guī)定:為他人寫訴狀,狀內(nèi)稍有夸張不實,以致所控罪名有所出入,寫狀之人就犯了誣告反坐之罪[4].《大清律例》更是嚴格禁止為他人寫作訴狀時夸張不實。其中規(guī)定:”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督撫并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強盜、人命重罪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fā)近邊充軍?!啊痹A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緝者,如只系失于覺察,照例嚴處。若明知不報,經(jīng)上司訪拿,將該地方官照殲棍不行拿例,交部議處。“供訟師所參考而可能助長訴訟的書籍也一概嚴禁,代人屢寫訴狀,即使無不法情事,也應受罰。請代曾設立過官廳許可代書制度,由官府組織訟師寫作訴狀,但這一制度也在以后被禁止。 訟師之所以受到官府的嚴厲查禁或監(jiān)視,一方面是因為我國傳統(tǒng)文化始終認為“訟則兇”,而應息訟、終訟并導致無訟。而訟師的行為常常導致興訟,陷人心于不古[5],因此應予查禁。另一方面,這一制度也與我國古代的司法制度具有密切聯(lián)系。張偉仁先生指出:“因為我國社會以家庭為單元,許多制度都以家庭為模式,司法制度也是如此。法官審案就像父母處理子女間的糾紛,(事實上訴訟當事人都稱地方官為父母官,自稱為子民。)在一般的情形,只要子女將事實陳述清楚,父母就可作為妥當?shù)奶幚?。子女如果訴說不休,固然已無必要;假如又請了外人來幫助辯論,則更大為荒唐。這樣的不肖子女固然要嚴加教訓,而那些離間骨肉、撥弄是非的外人更該從重懲斥,否則父母的威嚴蕩然,親子間勃溪迭起,不僅家將不家,整個社會都將崩析瓦解了[6].”還應看到,請代的訟師雖粗識或熟識法律,但不少人利用老百姓不懂訴訟或負氣爭訟等,而巧言挑唆,多方包攬,從中漁利,一些人心術陰詐,常對當事人大施敲詐,因此其既為官府痛恨,也不受民間歡迎。所以,民間將訟師稱為“訟棍”或“惡訟師”,也不無道理。-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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