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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框架下的法治訴求
摘要: “和諧社會”主要是個哲學、政治學、社會學上的概念,不能簡單地套用于法學范疇。在把法治轉化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還需要理論上的探索和實踐上的檢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本質上是法治社會,法治是將“和諧社會”由理念變?yōu)楝F實的必由之路。法治保障和諧社會穩(wěn)定運行;法治化解和諧社會各種矛盾;法治調節(jié)和諧社會各種利益沖突。 關鍵詞:和諧社會; 法治 對于和諧范疇的理解主要體現在美學、哲學、社會學、倫理學等學科之中。在美學上,最為典型的是古希臘畢達哥拉和愛利亞派,他們以數的理論為基礎,從音樂的和諧(數的比例)出發(fā)論
2、證了整個“宇宙秩序”。他們認為音樂、幾何、雕塑、宇宙天體中都有和諧的范例,它們都可以通過具體的數字、比例來體現,這個數字比例就是黃金分割率。[1]在哲學上,中國古代哲學是為典型,《易經》中的“太和”、孔子的“中和”等無不作為其哲學思想的核心范疇。在社會學上,和諧主要作為一種社會理念或社會理想,在那樣的社會里人人各得其所、各享其樂、其樂融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一種對美好社會的向往,人們對之傾注了過多的理想和情感色彩,和諧社會的概念開始被泛化以至被濫用、誤讀?!啊椭C社會’這個現代政治學、社會學概念,不能簡單地套用于法學范疇。”[2] 一、 法治調節(jié)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利益 正如上所
3、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是一個充滿著矛盾的社會。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這些矛盾的根源是資源的有限性與人的欲望的無限性之間緊張沖突。法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而社會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利益。法不過是對社會利益關系的一套調整機制。法律關系是對現實利益沖突的映射,是對利益制衡的表達。正如赫克所言,“法的每個命令都決定著一種利益沖突;法起源于對利益關系的調整機制;法的最高任務是平衡利益。”[3]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各種利益訴求與沖突是客觀存在的。道德、習俗等固然可以調節(jié)和諧社會中的各種利益沖突。但是由于道德、習俗存在規(guī)范的模糊性,執(zhí)行的軟弱性等缺陷,人們在根據這些規(guī)范行為時要么是自由散漫,要么不知所從。而法律的
4、明確性、強制性等特點可以彌補道德、習俗在調整利益沖突時的缺陷,為人們的社會行為提供了導向性和預期性。 首先,法調節(jié)利益沖突的必然性。古人云,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接為利往。逐利乃人之本性,正是逐利才凝聚了各種社會力量,推動著社會歷史的變革。而各種各樣的社會力量圍繞各種利益所展開的相互沖突、相互制約與彼此合作便構成了和諧社會內在圖景。有限資源與無限需求之間的緊張沖突注定了社會利益關系的對立與糾葛。利益總是有限的,當一部分人取得利益時,必以對方喪失利益為前提。因此,各種利益關系此消彼長,相互制約。在這些利益的沖突關系中,有多種調節(jié)方式,如道德、習俗、宗教等都對利益糾紛起著一定的調節(jié)作用
5、。但是由于這些調節(jié)方式的模糊性、軟弱性決定了它們調節(jié)利益(尤其是重大利益)沖突的有限性。如果任其自然發(fā)展,必然導致弱肉強食,人類在自我的斗爭中會自取滅亡,因此,迫切需要一種有國家保證的手段來調整這些利益關系。法律由于其本身的明確性、強制性、權威性等特點決定了它對利益(尤其是重大利益)沖突調節(jié)的必然性?!白鳛槔嬲系墓ぞ?,法負載著根植于一定利益格局的價值偏好與選擇,并將其外化為一定的權利(或權力)、義務和責任模式,進而能動地實現利益沖突的偏向性保護及利益結構的協(xié)調平衡?!盵4] 其次,法調節(jié)利益沖突的方式。法對利益的調節(jié)主要是通過分配利益,也即是同配制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來實現的。主要有
6、兩種方式:一是立法。立法是在各利益群體各自的利益表達和要求的基礎之上具體分配權利和義務的過程。立法在本質上就是一種利益分配。它通過賦予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方式來表達,其關注的最終結果仍然是利益。二是法律實施。法律制定出來之后,需要付諸實施。法律實施是指法律在社會實際生活中的具體運用和實現。法律實施包括執(zhí)法、司法、調解、仲裁和法律接受等多種方式。法律實施對調節(jié)利益沖突有著重大的意義。列寧曾說,“法律的重要性不在于寫在紙上,而在于由誰來執(zhí)行?!盵5]立法所確定的利益是靜止不動的利益,但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是相互交往的,利益也是流動的。在利益的流動過程中,難免會發(fā)生利益上的矛盾和沖突,產生權利、權力和義務、責任的糾紛。通過法律實施的手段來判明糾紛雙方的責任,明確損害者應承擔的責任,是解決和抑制社會沖突、維護合法權益、保持社會和諧的主要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