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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農村村民自治的現狀及對策淺析
摘要:本文通過對中國當代農村的基層民主實踐活動和基層民主政權的建設的發(fā)展過程、取得成果的分析,探討在當代中國的現實環(huán)境下,中國農村實行村民自治的道路上存在的各種制約因素。討論如何克服村民自治發(fā)展到今天所面臨的困境和問題,探索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發(fā)展途徑。
關鍵詞:村民自治 ;制約 ;因素;發(fā)展途徑
中國13億人口中有7億多在農村。如何擴大和發(fā)展農村基層民主,使農民在所在村莊真正當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問題。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中國共產黨領導億萬農民找到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途徑,這就是實行村民
2、自治。
一、什么是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制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內容。它發(fā)端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發(fā)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為在當今中國農村擴大基層民主和提高農村治理水平的一種有效方式。
二、農村村民自治發(fā)展的基本現狀
(一)村民對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規(guī)有了一定的了解
經過了數十年的村民自治實踐,村民的法制觀念不斷加強,建立了比較好的村民自治的法制觀念基礎。村民自治經過了十一年的探索和實踐,通過四至五次換屆選舉的宣傳活動,村民對村民自治的核心法律“一法
3、兩辦”有了基本的認識,比較好的構建了村民依法自治的觀念基礎。
(二)村民對自治的定義有了一定的認識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雖然大多數村民對自治的定義還不盡清楚,但村民對自治的理解已經不僅僅停留在民主選舉這個比較表面的層面上,更多的村民開始關注對自己選出來的村官進行民主監(jiān)督、對村里發(fā)生的大事進行民主決策。盡管村民自治的現實與法律要求乃至人們的期望還有一定的距離,但“村民自己選村官”已是不爭的事實。
(三)村民的權利意識在逐漸的加強
一般說來, 政治參與意識強的村民要比參與意識弱的村民更加關注自身權利的實現。而
4、村民自身利益的實現,不僅要看他們對規(guī)范自治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內容的認知、接受程度, 更要看他們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遵守和運用程度。盡管不少村民尚未完全意識到自身的權利, 但在多數村民的思想意識中,權利意識的分量正在逐漸加重。
三、影響農村村民自治發(fā)展的制約因素
(一)經濟因素
馬克思主義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決定政治,民主的發(fā)展水平是與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民主化的程度、方式,往往要受到經濟發(fā)展水平的制約。美國學者科恩曾經說過,“使公民體力情況惡化并迫使他們主要或者完全關心自己或家庭生存問題的經濟條件是不可能產生有生氣的民主的。”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fā)展,我國的經濟面貌發(fā)生了翻
5、天覆地的變化。農民的收入不斷增加,生活水平不斷得到改善。但我國農村的經濟發(fā)展極不平衡,大多數地方經濟發(fā)展相對落后,有的農民尚未脫貧,解決溫飽仍是他們的頭等大事,這些農民首先關心的生計問題,他們沒有時間也沒有精力去參與政治生活。
經濟發(fā)展落后,社會發(fā)展落后,人們?yōu)榱藢で蠼洕鷹l件的改善,生活條件的改善,大多數人選擇外出打工掙錢,成為流動的勞動力。而這些流動的勞動力大多是農村青壯年及知識水平較高的人群,留守在農村的則是老人婦女兒童,他們沒有興趣也沒有能力參與村民自治。
我國多數的農村經濟發(fā)展落后,村集體經濟基礎較差,村里基本沒有收入無法對村干部進行工資補助,所以導致村官無法吸引到年富力強、能力較
6、強的人去擔任。
(二)法律因素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目前中國農村村民自治行為的直接法律依據。這部法律的重點是對村民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建設問題的規(guī)定,而沒有對村民自治的主體、客體、內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違法實施自治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guī)定。此外,配套法規(guī)的滯后嚴重影響了這部主干法律的實施。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guī)民約不規(guī)范,有與法律相沖突的內容也是村民自治過程中一大突出問題。例如,有的村規(guī)民約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限制或剝奪外嫁女的權益。還有就是對村民會議召開的規(guī)定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不相符。有些地方的村規(guī)定“本村重大事情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重大事項的決策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
7、議或村民會議決定”,實際中以村民代表會議代替村民會議;另外多數村民自治章程規(guī)定村民會議召開以時間次數為標準,例如“堅持每三年召開一次村民會議”、“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等,這明顯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根據這部法的規(guī)定,什么時候召開村民會議不是以時間次數為標準,而是以事項為標準。
這些問題的根源都是法律根本上的不完善,在有實體法的基礎上沒有配套的程序法,沒有全國統(tǒng)一的村民自治章程及村務公開條例。由此可見,沒有法律制度保障的民主是不可靠的。
(三)文化水平因素
我國農村人口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統(tǒng)計,農村人口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9.1%,遠低于城市人口占65.4%
8、的水平。農村人口小學文化程度占42.8%,15歲以上文盲率為8.3%,高于城市23.8%和4.0%的水平。文化水平的制約不僅僅影響著經濟社會、生產力水平的發(fā)展,而且對一個地區(qū)的民主制度的發(fā)展有著深遠的影響。民主自治不僅僅是民主選舉,并不是在選票時劃上自己神圣的一票就行使了自己的民主權利,完成了村民自治。村民自治還需要廣大人民群眾行使自己的決策權、監(jiān)督權等等。而這些權利的實現往往需要更高的文化水平。只有了解一定的政治經濟知識、管理文化的村民才更對村級事務進行科學的管理;只有有一定財務會計基礎的村民才能對村級財務進行全面的監(jiān)督。而在我國農村人口小學文化程度占總人口的近一半,且大多數有著較高文化程度
9、的年輕人都遠離家鄉(xiāng),在外打工,無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所以,留守農村人口的文化水平深深的制約了村民自治這一民主制度在我國農村的推行,可以說是村民自治這一先進的民主管理制度在我國因遭遇了貧瘠的文化土壤而無法茁壯成長。
(四)制度因素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四個環(huán)節(jié)。但部分經濟落后偏遠鄉(xiāng)村在村民自治運行過程中,只注重強調民主選舉,認為“對大多數村民而言,自治權利不過就是在三年中參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會也片面重視村級換屆選舉而忽視其它環(huán)節(jié)運行;自治組織結構中除村民自治中的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存在村民委員會這個“實在”機構之外,民主決策環(huán)節(jié)及相關的民
10、主監(jiān)督和民主管理等環(huán)節(jié)都是“虛位”的。多數村民只明白如何選舉產生村委會委員,不了解村委會的職責和權限,不了解如何產生村民代表,不了解如何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大會制度行使自己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權利。村務監(jiān)督和民主理財小組更是存在形同虛設的情況,很多村務監(jiān)督和民主理財小組的組成僅僅是文件上規(guī)定的組織機構,沒有村民的實質性參與。因此導致村民自治制度出現了部分環(huán)節(jié)的缺失,村民自治除民主選舉外的其他功能出現萎縮。
(五)歷史傳統(tǒng)因素
一是宗族勢力的影響,我國農村多數自然村落的形成是靠一個或多個家族的比鄰而居,因此宗族勢力對村民自治的影響不容輕視。在有的地方,宗族勢力左右選舉,由于摻雜宗族傾向
11、,一些村民不是按照德才兼?zhèn)涞脑瓌t推薦候選人,選舉村干部,而是在宗族勢力的影響下盲目隨從,投違心票,使公正、廉潔且有能力的候選人不能當選。
二是民主制度的思想基不牢,我國農村長期生活在封建思想的壓迫之下,幾輩子過著面朝黃土背朝天的安分生活,缺乏追求民主的思想基礎。我國現行的村民自治制度,雖然是部分農村人民的自主性創(chuàng)造,但這個制度的推廣,卻是通過國家的政治安排,自上而下的輸入到我國農村中去的。因此我國的多數農村缺乏內生型的民主要求,現行的民主制度、民主要求是被教導的被賜予的,我國農村缺少深入人心的自發(fā)產生的民主思想和民主傳統(tǒng)。
(六)利益因素
一是村民委員會與基層地方政府的利益沖突,部分基層
12、地方政府仍存在老觀念、老想法,沒有充分發(fā)揮村民委員會的自治職能,仍把村委會當做基層地方政府的下屬職能單位,通過村委會執(zhí)行行政命令,運用行政手段對村民自治進行干涉。
二是村委會與村支部的利益沖突,部分地方基層組織制度不健全,村委會及村支部職責不明、權限不分。導致村委會不能充分發(fā)揮村民自治的功能或村民自治無法體現黨的領導。
三是村委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沖突,村委會的職責包括依法管理屬于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及其他集體財產和管理發(fā)展當地集體經濟,帶領人民群眾走上富裕的道路。而在村民自治功能缺失、集體財產監(jiān)督不利的情況下,容易導致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流失、村干部腐敗等等問題。
四、如何解決農村村
13、民自治的制約因素
(一)發(fā)展集體經濟,為村民自治創(chuàng)造經濟基礎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基礎較好的地區(qū)群眾基礎較好,民主化程度較高的情況絕不是偶然。只有發(fā)展好集體經濟,提高農民收入,改善農村的生活質量,才能進一步提高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素質,讓他們的關注重點部分轉移到民主政治生活上來,才能更好的搞好基層民主。發(fā)展好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壯大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才能讓知識結構水平高、年齡層次輕的青壯年勞動力留下下來,讓更多有能力也有精力的人參與到村民自治中來。
(二)提高農民素質,培養(yǎng)自治主體,為村民自治打下群眾基礎
村民自治是農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的過程,農民是村民自治的主體,其素質的高低和自治的能力直
14、接影響村民自治在我國農村的實現。一是培養(yǎng)農村群眾的民主思想基礎,引導農民認識到民主是他們本身的權利,使農民群眾自發(fā)的產生村民自治的需要,自覺的維護和參與村民自治。二是提高農民群眾的民主技能,加強農村的民主技能教育,提高農村的文化水平。通過宣傳、培訓的形式使農民群眾掌握一門民主技能,如如何開展村民代表大會進行民主決策、如何參與到村務監(jiān)督及民主理財過程中去等等。通過這些技能的學習,使農民群眾有能力有興趣參與到現代的基層民主政治生活中。
(三)完善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為村民自治提供制度基礎
在我國的村民自治實踐中,除了民主選舉制度已經深入人心外,其他民主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一是完善村民代表大會及村
15、民會議議事制度,依法推舉村民代表,保證村民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大問題,聽取村委會報告,監(jiān)督和審計村級財務。二是完善村務監(jiān)督及村民理財小組制度,依法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產生村務監(jiān)督及村民理財小組,負責對村務公開的全程監(jiān)督,審查各項收入和支出、債權和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三是完善基層民主建設規(guī)范,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民主會議產生村級民主制度規(guī)范,規(guī)定村委會、黨支部、村民會議、村民代表大會、黨員大會、村務監(jiān)督及村民理財小組的職責和權限,為基層村民自治提供制度基礎。
(四)正確處理各項利益沖突,為村民自治保證社會基礎
一是轉變鄉(xiāng)鎮(zhèn)政府工作人
16、員觀念,改進工作方法。鄉(xiāng)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要提高認識,明確鄉(xiāng)村關系實質,將上下級隸屬、指令性執(zhí)行觀念轉變?yōu)槠降然ブ?、民主協(xié)商觀念。
二是明確村務和政務,政務是政府管理的事務,需要以行政手段保證其的施行。村務是一村的內部事務,是村民自治的范疇,體現一個村村民的集體意志,應該由村民共同決策、共同管理。
三是創(chuàng)新組織機制,通過調整組織設置,從根本上解決兩位的利益沖突。如采用“黨政結合”的模式,鼓勵村黨支委成員參與村委會競選,村“兩委”成員相互兼職,村支書和村主任實行“一肩挑”?;蚋淖冊诿總€村都設立黨支部的做法,而變?yōu)閹讉€村聯(lián)合建立一個黨支部,將村委會建成管理村莊公共事務的唯一正式組織。
綜上所述,在村民自治發(fā)展的十幾年中,村民自治的制度已經發(fā)生一些變革。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村民政治素質和民主法治意識的提高,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村民自治必將取得更大的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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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友田.村民自治——中國基層民主建設的實踐與探索.人民出版社.2010
[3]陳子明.關于村民自治級村民自治研究的述評.當代中國研究.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