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心式壓縮機技術規(guī)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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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心式壓縮機技術規(guī)定 1.1范圍 本規(guī)定連同訂貨合同書/詢價書和數據表一起提出對離心式壓縮機及輔助設備等在設計、制造、檢驗、試驗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1.2工程特殊要求 “工程特殊要求”是根據用戶特殊要求或現場的特殊要求以及特定工程設計基礎數據對本通用規(guī)定有關條款所作的修改,作為本通用規(guī)定的附件。當“工程特殊要求”與本規(guī)定發(fā)生矛盾時,以“工程特殊要求”為準。 1.3準和規(guī)范 1.3.1下列標準和規(guī)范及附件A列出的標準和規(guī)范的最新版應構成本規(guī)定的一部分: API617一般煉油廠用離心式壓縮機 或JB/T6443離心壓縮機(根據具體工程的要求選用) API613煉油廠用特殊用途齒輪箱 API614特殊用途的潤滑油,密封油及調節(jié)油系統 API670振動、軸位移和軸承溫度監(jiān)控系統 API671煉油廠特殊用途聯軸器 1.3.2賣方必須使其設計、制造、檢驗和試驗等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和規(guī)范以及有關的法規(guī)要求。 1.3.3當買方的數據表/工程規(guī)定與規(guī)定的標準和規(guī)范或法規(guī)要求有偏離時,賣方應及時將偏離內容提交買方供確認。 1.4數據表及相關規(guī)定 1.4.1買方數據表給出基本的工藝數據和特殊要求。 1.4.2裝置通用工程規(guī)定與離心式壓縮機組的設計、制造、檢驗、試驗等有關的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規(guī)定,在工程設計中必須遵守執(zhí)行。 1.4.3當賣方不能接受買方數據表或工程技術規(guī)定的某些條款時,賣方應及時通知買方,列出偏差表并推薦可選的設計以征求買方意見。 1.5賣方圖紙和資料要求 1.5.1賣方應按買方采購申請單要求的圖紙和資料的項目和進度分期分批提交圖紙和資料。具體要求將在合同中進一步明確。 1.5.2買方對賣方提供的圖紙和資料的審查和同意并不能解除賣方對訂貨合同書應盡的義務。 1.5.3所有圖紙和資料應給出業(yè)主名稱、買方工程號、合同號、設備位號及設備名稱。 1.5.4賣方提交文件中所有的參數應采用國際單位制表示。 1.6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 買方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是訂貨合同、數據表、工程技術規(guī)定、有關的標準和規(guī)范。 2.基本設計 2.1一般要求 2.1.1除非另有規(guī)定,壓縮機制造廠應對整個壓縮機組包括齒輪箱、驅動機、油系統、控制及儀表、輔機和管道系統等負全部責任,并負責各部件之間的協調。 2.1.2所有部件應有經證實的在相似操作條件下使用的成功經驗。除非經買方特別同意,樣機將不被接受。 2.1.3機組的布置應合理,以便為操作和維護提供足夠的空間和安全通道。 2.1.4賣方應根據給定氣體組分核算比熱、壓縮性系數及其它壓縮機設計所需的氣體物性參數。 2.1.5賣方應保證所有規(guī)定工況下的性能(即流量和壓頭)及正常工況下的軸功率。 對于變轉速壓縮機,正常工況時的壓頭和流量應能在正常轉速的+2%范圍內得到滿足,軸功率容差在+4%以內。對于恒速壓縮機,在保證正常流量的同時,壓頭的容差應在+4%~0%之間,且軸功率容差在+4%~0%之間。 2.1.6壓縮機的壓力-流量的性能曲線從額定點到喘振點應連續(xù)上升。 2.2機殼 2.2.1機殼的厚度應適合于規(guī)定的設計壓力和試驗壓力,并考慮至少有3.2mm腐蝕裕度。 2.2.2機殼的設計壓力至少應等于最高吸入壓力與跳閘轉速時所有規(guī)定工況條件的最惡劣的組合條件下操作壓縮機可能產生的最大升壓之和,或等于買方規(guī)定的安全閥設定值。任何情況下,上述最高吸入壓力不低于大氣壓。 2.2.3對于低溫條件操作的壓縮機機殼的設計溫度應低于預計的最低操作溫度;其它場合使用的壓縮機,機殼的設計溫度應不低于預計的最高操作溫度加10℃。 2.2.4除非另有規(guī)定,當壓力超過3.923MPaG時或當氫分壓超過1.38MPaG時,機殼應為徑向剖分式。 2.2.5壓縮機本體的全部螺栓采用公制螺紋。 2.3轉動元件 2.3.1除非另有規(guī)定葉輪不允許鉚接。葉輪與軸的連接應采取鍵連接或過盈配合,任何轉速下葉輪不應松動。 2.4級間隔板和進口導葉 2.4.1級間隔板和進口導葉宜采用焊接結構,也可鑄造結構。 2.4.2若賣方采用了葉片擴壓器,應避免產生異常噪音和振動。若單級壓縮機采用葉片擴壓器,須征得買方同意。 2.5迷宮密封 2.5.1所有內部密封處應設置可更換的迷宮密封元件以減少內部泄漏量。優(yōu)先選用靜止式易更換的迷宮密封。 2.6軸封 2.6.1在所有規(guī)定的運行條件范圍內,包括啟動和停車,軸封應能防止工藝氣體向大氣泄漏或密封介質向壓縮機內泄漏。密封應適應于啟動、停車和買方規(guī)定的各種其它特殊運行時進口條件的變化。 2.6.2軸封和軸套應便于檢查和更換,且不必拆卸軸向剖分的上機殼或徑向剖分的端蓋。 2.6.3按買方數據表的規(guī)定,軸封可采用以下類型之一或其它組合。各零部件材料應適于使用條件。 (1)迷宮密封 (2)碳環(huán)密封 (3)機械密封(接觸型) (4)液膜密封 (5)干氣密封(買方要求或同意時)。除非另有說明,應采用串聯密封。 2.6.4當需要注入緩沖氣時,賣方應提供與此有關的部分設施(具體范圍在相應系統圖上由雙方協商確定)。 2.7軸承及軸承箱 2.7.1軸承包括徑向軸承和止推軸承應采用壓力潤滑,保證在任何轉速下都能維持油膜的穩(wěn)定性。 2.7.2徑向軸承應是套筒式或可傾瓦式,水平剖分結構,鋼質殼體帶可更換的襯里或瓦塊。2.7.3止推軸承應是扇形瓦塊式,能承受兩個方向的軸向推力。 2.7.4軸承箱應能有效地防止水和灰塵的侵入。 2.7.5軸承應配有符合API670標準的溫度傳感器 2.8動力學 2.8.1臨界轉速 賣方應對壓縮機及壓縮機-驅動機組進行臨界轉速分析。如臨界轉速與操作轉速的隔離裕度不滿足標準中的規(guī)定值時,轉子應進行高速動平衡試驗。 2.8.2扭轉分析 賣方應對壓縮機-驅動機組的各組件進行扭轉分析。其共振頻率至少應低于操作轉速10%或高于脫扣轉速10% 2.8.3振動與平衡 2.8.3.1賣方應審查買方的管路圖及基礎圖并做出評價,以便減少可能引起振動的因素。 2.8.3.2轉子的主要部件如,葉輪、軸、聯軸器、齒輪、平衡盤等都應分別單獨進行動平衡。 2.8.3.3裝配時,轉動部件應進行多面動平衡。 2.9潤滑油和密封油系統 2.9.1總則 2.9.1.1應設置一套完整的潤滑油系統和密封油系統,以便向下列需要油的部位提供合適溫度和壓力的油。 (1)壓縮機、驅動機和齒輪箱的軸承 (2)連續(xù)潤滑的聯軸器 (3)透平調速器、跳閘和節(jié)流閥 (4)液壓控制系統 (5)密封油系統 2.9.1.2優(yōu)先采用潤滑油和密封油組合系統來適應整機組長期安全運行,除非存在由于油系統的污染可能導致部件及機械的損壞或買賣雙方另有特殊要求。潤滑和密封油系統應符合API614最新版次的要求。 2.9.1.3油系統的每一項設備,包括油箱,脫氣槽,高位槽,泵,過濾器,冷卻器,壓力表,閥及調節(jié)閥的閥體和閥蓋等設備,其材料一般應是碳鋼,配以管路連接并帶閥門,以便壓縮機運轉過程中能對上述設備進行更換或維修。 2.9.1.4從過濾器出口到壓縮機和驅動機機組的供油管應采用不銹鋼管。不銹鋼管路可以使用碳鋼活套法蘭。 2.9.1.5全部的油管路應預制好,對碳鋼管還要在工廠進行酸洗,并應完全密封以防運輸過程中污染。油管路不允許使用承插焊管件。 2.9.1.6壓縮機機組應能適應在冬季環(huán)境溫度下啟動和操作。 2.9.1.7對于由于調節(jié)閥的失靈而可能阻礙或損壞另一較低壓力系統的任何系統都應設置安全閥。 2.9.1.8除非另有說明,油系統中的壓力容器應同其它壓力容器一樣執(zhí)行相同的標準。 2.9.2油泵 2.9.2.1除非另有說明,主油泵應由單獨的汽輪機驅動,還應設置一臺由單獨的電動機驅動的全流量和壓力的輔助油泵,適于連續(xù)操作。當數據表有規(guī)定時,還應設置一臺事故油泵。 2.9.2.2輔助油泵應能自動啟動,一旦主油泵出現故障或由于其它原因引起壓力降,輔助油泵能提供油壓并維持安全操作。 2.9.3油箱 2.9.3.1油箱容量應滿足在最低操作液位下保持8分鐘的正常供油量。 2.9.3.2除非另有說明,應設置可更換的蒸汽加熱盤管在油箱外部。在冬季開車前,用給定的蒸汽條件,在12小時內應將油箱中的油從規(guī)定的最低環(huán)境溫度加熱到賣方要求的最低溫度。 2.9.3.3油箱上的所有管接頭應是法蘭連接。 2.9.3.4油箱本體可采用碳鋼材質,去除氧化皮,并按賣方標準使用一種永久性涂層進行防銹處理。也可采用不銹鋼。 2.9.3.5油箱底部應向排污口傾斜,泵吸入口應處于傾斜的底部的上端。排污口應處于傾斜的底部的下端。 2.9.3.6每一油箱應設置兩個接地夾。 2.9.3.7油箱應有排氣孔,以防超壓。 2.9.4油過濾器 2.9.4.1油過濾器應是全流量雙聯型油過濾器,過濾精度不低于10mm。配有連續(xù)工作的切換閥。 2.9.4.2在設計溫度和流量下,清潔的油過濾器壓力降不應超過0.035MPa。 2.9.5油冷卻器 2.9.5.1應采用雙聯型油冷卻器,并聯配管,帶連續(xù)工作的切換閥。 2.9.5.2冷卻水應在管側。 2.9.5.3除非另有說明,清潔的水側的壓力降不應超過0.07MPa。 2.9.6高位槽 2.9.6.1對于油膜密封型壓縮機,應設置碳鋼制密封油高位槽。槽的尺寸應滿足:高于低液位報警的容量可供2分鐘正常油封流量,并包括從低液位報警到跳閘期間3分鐘的流量,另加至少10分鐘(考慮到釋放壓力,設備的降速,停轉和降壓)的停車過程需要的流量。 2.9.6.2如用戶要求或所有潤滑油泵都由電動機驅動,又無一與不間斷電源相連,壓縮機組應設置潤滑油高位油槽。 2.9.6.3當買方數據表有說明時,應采用一合適材料制成的氣囊將密封氣與密封油分開。 2.9.7脫氣槽 2.9.7.1除非另有說明,脫氣槽外應設置一個可拆除的蒸汽加熱元件或電加熱器。 2.9.7.2脫氣槽應有一特殊排氣孔以免超壓。排氣孔的面積不應小于所有排污管截面之和。 2.10噪聲 2.10.1對裝置的所有設備的噪聲級的控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努力,協商解決。除非另有規(guī)定,賣方所提供的設備的噪聲應符合API615或GB12348標準的規(guī)定或買方的規(guī)定。 2.10.2當機組帶有隔音罩時,隔音罩應由賣方提供,隔音罩應設置通風裝置,并且其設計應便于機組維護。 2.11材料 2.11.1制造壓縮機組使用的材料應是新的,具有鋼鐵廠合格證書、材質成分分析報告、熱處理及其它測試報告。對入廠材料,必要時制造廠應進行復驗。不允許使用陳舊次廢材料 2.11.2未經買方特別同意,承壓鑄件不應進行補焊。對主要補焊焊縫,焊后需熱處理。 2.11.3下列條件下,機殼應是鋼制: (1)空氣或非可燃氣體,設計壓力超過1.765MPaG。 (2)空氣或非可燃氣體,最高連續(xù)轉速時操作范圍內任一工況點,計算排氣溫度超過235℃。 (3)可燃性氣體或爆炸性氣體,設計壓力超過0.54MPaG或在最大連續(xù)轉速下操作范圍內的任一工況點,計算排氣溫度超過180 2.11.4當操作溫度低于-30℃時,承壓件應選用合金鋼或適合于低溫用途的特種碳鋼,材料在最低操作溫度時的沖擊強度應不低于20.6Nm。 3.輔助設備 3.1驅動機 3.1.1電動機或汽輪機驅動的機組,驅動機的銘牌額定值按能連續(xù)地輸出最大功率計,至少應為壓縮機額定軸功率(包括傳動損失)的110%。 3.1.2對于燃氣輪機驅動的機組,在現場額定條件下,燃氣輪機的最大連續(xù)輸出功率,原則上,至少應是壓縮機設計軸功率(包括傳動損失)的110%。 3.2齒輪箱 3.2.1齒輪箱應符合API613的要求,其額定值至少應為被驅動壓縮機的額定功率的110%,安裝在兩臺設備之間的齒輪箱的所有操作方式都應逐一檢查,齒輪箱的額定功率不小于驅動設備的額定功率。 3.3聯軸器 3.3.1聯軸器應符合API671標準的規(guī)定。聯軸器的牌號、型式及安裝方式應由買方與壓縮機和驅動機的賣方共同商定。 3.3.2對于膜片聯軸器,制造廠應給出膜片軸位移的最大允許值。 3.3.3應用戶規(guī)定或賣方要求,聯軸器與軸連接處應能在最大預期扭矩的175%和所有操作轉速中預期最大傳遞扭矩的115%條件下連續(xù)使用。 3.3.4聯軸器設計應允許在最大軸位移,軸向不對中及不平行度的125%條件下使用。 3.3.5聯軸器的部件及組裝件,在裝到機器軸上之前應做動平衡試驗。 3.4底座 除非買方另有說明,壓縮機和齒輪箱(如要求)應安裝在公用鋼制底座上。 3.5接管 3.5.1通則 3.5.1.1進口、側流、級間及出口的接管應是法蘭連接,并在數據表上給出管口方位。上述接管應適合于2.2.1條規(guī)定的機殼設計壓力。 3.5.1.2下列通徑的接頭、管線、閥門及配件不應采用:32mm、65mm、90mm、125mm、175mm、225mm,除非征得買方同意。 3.5.1.3200mm及200mm以下的鑄鐵法蘭應是突面法蘭。 3.5.2輔助接管 3.5.2.1賣方供貨的輔助接管應適合于預期的用途。 3.5.2.2對于碳鋼和低合金鋼,接管的腐蝕裕度至少1mm,對于高合金鋼和有色金屬可不考慮腐蝕裕度。 3.5.2.3含易燃或有毒氣體或油的管系(直到第一個閥門)的所有組件,包括管線、管件、法蘭、閥、調節(jié)閥、及安全閥應是鋼制且公稱通徑不少于20mm。 3.5.2.4螺紋接口的數量應控制在最少。 3.5.2.5所有管路材料應配有適當的標牌或標志便于裝拆。3.6.1.1就地儀表盤應包括壓縮機和驅動機的盤裝儀表。 3.6.1.2壓縮機機組都應配一套就地儀表盤,盤上應包括以下幾項: (1)潤滑油、密封油和控制油壓力計(每一壓力級) (2)密封油/密封氣差壓計(每一壓力級) (3)密封油高位槽油位計及每一種用途的控制器 (4)蒸汽透平驅動機的蒸汽壓力計:進口,汽室,多級機組的第一級后,排汽,抽汽(如有),軸封和泄漏,汽封冷凝器空氣噴射器等處 (5)可變速驅動機的速度指示器及控制器 3.6.1.3儀表盤的主要尺寸和結構及盤裝儀表的布置由買賣雙方商定。當儀表盤安裝在壓縮機底座上和/或在軸端,征得買方同意,可按賣方標準執(zhí)行。 3.6.2潤滑油和密封油系統 3.6.2.1冷卻器進出油管路上,壓縮機和驅動機(包括齒輪箱)的每一個徑向軸承和止推軸承的出口油管上應安裝溫度計。 3.6.2.2冷卻器出口油管路應安裝熱電偶。 3.6.2.3壓縮機組應在油泵出口側,壓縮機和驅動機的每一壓力級的潤滑和密封油進口總管,控制油供油管線安裝壓力計。每一套過濾器應配差壓計。 3.6.2.4壓縮機組應按下列要求設置報警、跳閘和連鎖信號: 報警跳閘連鎖 緩沖氣差壓(如注入緩沖氣) 潤滑油壓低 冷卻器出口處油溫高 油箱液位低 油過濾器兩側壓差高 密封油高位槽(如有)液位低(或每一壓力級密封油差壓低)(1) 密封油高位槽(如有)液位高(1) 壓縮機和驅動機(包括齒輪箱)的每一個徑向和止推軸承溫度高 每個潤滑油自流槽(如有)液位低 軸振動過大 軸位移過大 輔油泵運轉 調節(jié)油總管壓力低 注: (1)只有在配置有密封油系統的情況下才設置上述相應的報警、跳閘、連鎖信號; (2)對于干氣密封,選項應按買方數據表的說明; (3)工藝系統中分離器等設備報警設置,根據供貨范圍的不同由買賣雙方另議。 3.6.2.5賣方應負責自控/手控以及防喘振系統的設計與供貨。 3.6.3儀表 3.6.3.1就地安裝或就地盤上的控制器應是氣動型。 3.6.3.2氣動儀表 (1)氣動儀表的空氣信號范圍在0.02~0.098MPaG。通常,信號壓力隨工藝參數的增加而相應增加。; (2)氣動儀表供氣的氣源裝置應設置過濾器; (3)氣動儀表接頭為8mm內螺紋; (4)所有變送器、控制器、傳感器的性能應滿足最大誤差不超過量程的5%和滯環(huán)誤差不超過量程的0.2%的要求。 3.6.3.3電動儀表 (1)電子或電動儀表應防水,并適于買方數據表給定的電氣劃分區(qū)域; (2)壓力開關,液位開關,限位開關和溫度開關應使用單刀雙擲開關,其最小容量為交流2A,220V; (3)電磁閥應是常態(tài)給電型,線圈應是鑄模線圈,耐潮。電氣開關應能打開跳閘和報警。 3.6.3.4壓力表 (1)除非另有規(guī)定,壓力表盤直徑至少為100mm,15mm陽插孔。氣動收集型壓力表除外,陽插孔為8mm,配18-8不銹鋼布爾登管; (2)量程為9.8MPaG或以上的表背面應設吹掃孔; (3)精度應在全量程的1.5%以內。 3.6.3.5溫度計和溫度表 (1)除非另有說明,溫度表采用雙金屬式,表盤直徑至少為100mm,精度應在全量程的2%以內; (2)熱電偶應整套共貨,包括熱電偶和保護套,并且是非接地型; (3)承壓或浸泡在液體中的一次元件應配18-8不銹鋼保護套(可分開)。 3.6.3.6速度指示器 (1)可變轉速壓縮機應配脈沖式或相當型式的速度指示器,指示范圍在0%到最高連續(xù)轉速的125%之間; (2)精度應在全量程的1%以內。 3.6.3.7轉速控制 對于可變轉速驅動,除非另有說明,壓縮機的轉速調節(jié)范圍應在額定點轉速的75~105%。 4.檢驗和試驗 4.1通則 4.1.檢驗和試驗應根據買方的技術規(guī)定、數據表和經買方審核過的圖紙進行。上述文件應是最新版次的。 4.1.2當本規(guī)定的任意項內容不可行時,賣方應在壓縮機制造之前提出詳細的替代檢驗程序并提交給買方審查。 4.1.3見證試驗和檢驗 買方應在訂貨時規(guī)定買方將參加檢查和試驗范圍。買方將參加事先確定的見證檢查和試驗,并審查賣方試驗文件。 4.2檢驗和試驗項目、程序和驗收標準 4.2.1材料試驗 4.2.1.1應核實下列部件的材料工廠試驗合格證(鑄鐵件除外)。合格證應包括材料化學成份、物理特性、熱處理等,這些數據應符合材料的技術規(guī)定。 (1)壓縮機 殼體(包括端蓋、進出口接管和法蘭)、隔板、軸、軸套、葉輪、齒輪聯軸器、殼體螺栓和螺母。 (2)齒輪箱 齒輪及軸 (3)主要的和關鍵的輔助設備 脫氣槽、密封油排污槽、密封油高位槽、密封油泵及其它要求的設備。 4.2.1.2對316及316L不銹鋼應檢查鉬含量。 4.2.1.3下表列出的零部件應按有關標準進行無損探傷: 射線探傷滲漏或磁粉探傷超聲波探傷 殼體(1)對接焊縫(2)(1)鑄鋼件(6)(2)所有焊縫(3)(6)(1)鍛鋼件(1)進出接管與殼體的焊縫 葉輪(1)焊接葉輪的焊縫(1)每個葉輪(超速試驗后進行) 軸全部(6)全部 機殼螺栓及螺母全部(4)全部(5) 齒輪箱全部齒輪及軸 注: (1)組裝機殼應包括殼體、端蓋、進出管口及法蘭; (2)對接焊縫應進行100%射線探傷; (3)連接管路,吊耳與承壓殼體間的焊縫也應檢查; (4)螺栓及螺母的滲漏或磁粉探傷應在最終加工(螺紋加工)后進行; (5)螺栓及螺母的超聲波探傷應在螺紋加工前進行; (6)機殼的探傷應在水壓試驗之后進行,加工面的探傷應在最終加工之后進行。 4.2.1.4承壓鑄件的返修應符合下述要求 (1)通過磁粉或滲漏探傷發(fā)現的不可接受的缺陷應去除,并重新檢驗以證明該缺陷已經完全排除; (2)承壓鑄件不應補焊,鋼鑄件除外; (3)補焊前賣方應擬一簡圖,清楚的說明需要補焊的缺陷并將該簡圖發(fā)送給買方在該簡圖上應指明缺陷內容、部位及詳細返修計劃; (4)補焊完工后,所有補焊焊縫經加工后的表面應進行磁粉或滲漏試驗。此外,主要的補焊部位應進行熱處理并進行射線探傷。 4.2.1.5賣方應書面證明所有熱處理(如消除應力集中或焊后熱處理)已在正常制造過程中或作為返修程序的一部分正確地實施。買方檢驗員應可審查所有熱處理的記錄(時間椢露惹?/FONT)。 4.2.2外觀檢驗 4.2.2.1應對每個承壓鑄件的所有表面進行外觀檢驗。鑄件應無粘砂、結疤、裂縫、熱淚或其它類似的鑄造缺陷。 4.2.2.2焊接完工后應對所有的焊縫進行外觀檢查。焊縫應無裂紋、咬邊或其它有害缺陷。 4.2.2.3應檢查所有機械加工面的光潔度。 4.2.2.4機殼的內外側都應清理干凈。4.2.2.5機械試運轉過程中,應檢查是否有漏油現象。如有,應即時排除。 4.2.2.6按經買方審核后的圖紙和買方數據表檢查以下各項: (1)壓縮機、齒輪箱及驅動機的轉向; (2)所有銘牌內容; (3)管口方位; (4)輔助管路布置; (5)輔機及備品備件等的數量。 4.2.3尺寸檢查 4.2.3.1尺寸檢查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底座尺寸,包括地腳螺栓的尺寸和位置; (2)維修和裝配必需的間隙值和尺寸; (3)現場連接或安裝必需的外形尺寸包括法蘭規(guī)格、型式和位置。 4.2.3.2除非另有說明,地腳螺栓孔間距的容差為5mm。對于預埋地腳螺栓不適用。 4.2.3.3每個法蘭的尺寸和型式應滿足有關規(guī)范的要求。 4.2.3.4壓縮機機殼的實際壁厚應滿足設計的壁后要求。 4.2.4試驗 下列各項試驗應按API617或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 (1)葉輪超速試驗; (2)動平衡試驗; (3)水壓試驗; (4)機械運轉試驗; (5)軸封試驗; (6)氣密性試驗; (7)性能試驗(買方應在詢價或定貨時規(guī)定是否進行工廠性能試驗。試驗的細節(jié)由買賣雙方商定)。 4.2.5其它檢驗和試驗 4.2.5.1在油系統的裝配過程中和試驗之前,油系統的每一組件和全部管路應進行清洗,去除異物、腐蝕性雜物和氧化皮。 4.2.5.2整個油系統應按API614要求進行工廠運轉試驗,檢驗其運轉性能、噪聲級和清潔度。 4.2.5.3齒輪箱應按API613的要求在齒輪箱制造廠進行運轉試驗,檢查其振動、軸承溫度、噪聲級、輪齒嚙合程度和機械運轉性能。不做跳閘轉速下至少15分鐘的運轉試驗和最高連續(xù)轉速下4小時的運轉試驗。試驗完畢后,應檢查徑向軸承、止推軸承和齒輪嚙合情況。 5.油漆、標志、包裝和運輸 5.1油漆 5.1.1除非另有說明,除機加工表面外,所有鐵素體材料的外表面應涂至少兩層底漆和一層面漆,在加工的外表面應全部涂以防銹劑。油漆顏色在附表E中規(guī)定。如無說明,油漆的類型和顏色應按制造廠標準執(zhí)行。 5.1.2潤滑油和密封油接觸的油箱,槽,冷卻器,過濾器,軸承箱,管路等的表面應涂以適當的防銹劑。 5.1.3壓縮機的內部應噴涂或用防銹劑清洗。 5.2銘牌和轉向箭頭 5.2.1壓縮機、齒輪箱、驅動機和油泵的銘牌和轉向箭頭應采用18-8不銹鋼制造,緊固螺釘材料應相同,固定在顯眼的位置。 5.2.2銘牌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壓縮機 設備位號 設備名稱、型號及外形尺寸 出廠編號 額定流量 機殼設計壓力、設計溫度 最高連續(xù)運轉轉速 一階臨界轉速 制造廠名稱 制造年月 齒輪箱 制造廠名稱 出廠編號 規(guī)格及型號 轉速比 額定功率 額定輸入功率 額定輸出功率 制造年月 油泵 制造廠名稱 出廠編號 規(guī)格及型號 額定流量 排出壓力 制造日期 其它輔助設備 制造廠名稱 出廠編號 流量 設計壓力 制造年月 5.3標志 5.3.1所有可拆卸的部件應配對作好標記。 5.3.2所有分散運輸的材料應帶上適當的標牌或作上標記說明其所屬的位號和編號。 5.4包裝和運輸 5.4.2包裝和運輸前的準備 5.4.2.1賣方應按設備及其輔機將在現場設有任何保護的情況下貯存至少6個月考慮,對所有部件進行清潔,防銹和妥善的保護處理。 5.4.2.2所有開口應用牢固的金屬制品封堵。 5.4.2.3所有螺紋孔應用塞子封堵。 5.4.2.4各項設備或材料都應妥當包裝,可靠固定,以防止運輸過程中損壞。 5.5運輸 5.5.1壓縮機一般情況下應整體裝配好運輸。 5.5.2賣方應對設備的運輸負責。 6.賣方應提供的圖紙及資料 詳見附錄D。 7.性能保證 賣方應對按照雙方一致同意的操作和設計條件進行設計制造的壓縮機組的質量和性能指標承擔全部責任。 7.1機械保證 在用戶遵守產品使用說明書所規(guī)定的條件下,壓縮機機組運轉12個月或交貨后18個月內,確因產品質量不良而發(fā)生不應有的損壞時(不包括易損件),制造廠應無償地及時為用戶修理或更換損壞的零件。 7.2性能保證 7.2.1機組應達到合同技術文件規(guī)定的所有操作條件 7.2.2機組性能(流量、壓頭及軸功率)的容許偏差范圍應滿足API617的規(guī)定。 8.拒收 設備及其零部件或材質與本技術規(guī)格書的設計、選材不一致時,或是不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時,該設備將被拒收。 第 22 頁 共 22 頁-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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