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召開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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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召開操作流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執(zhí)行機構,是公司的業(yè)務決策機構。董事會具有如下特征: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向股東會負責,貫徹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是集體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必設和常設機構一、董事會的人數(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5、51條)1、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51條)(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第109條第1款)二、董事會的成員構成董事會的成員在通常情況下由本公司的股東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董事一般也有的國家允許有管理專長的專家擔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一)有限公司1、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2、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1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45條第2款)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68條第1、2款)(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109條第2款)三、董事會的任期(一)有限公司(第46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二)股份有限公司: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guī)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法第109條第3款)四、董事會的職權(一)有限公司(第47條)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方案制定權);(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注意: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三個職務由董事會任免,其他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2(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注意: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制訂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二)股份公司(第109條第4款)本法第四十七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guī)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戚謙律師提示:1、董事會的監(jiān)督權,其監(jiān)督對象為董事長和經理(含兼任經理的董事),對業(yè)務執(zhí)行的合法性和妥當性進行監(jiān)督。2、董事會的職權和股東會的職權都規(guī)定了“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有利于股東自由調節(jié)董事會與股東會之間的權利邊界,避免不必要的權力沖突。3、股東會享有的“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與董事會享有的“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的區(qū)別:經營方針比經營計劃更宏觀、更根本,董事會制定公司經營計劃時必須遵循而不應偏離公司的經營方針,“經營計劃”是“經營方針”的具體落實; 董事會的“投資方案”被股東會認可后方位“投資計劃”;投資方案可以有多個,但投資計劃則必擇其一。股東會不是親自從事經營的機關,而且也不可能對以后發(fā)生的事預料得十分精確,所以,股東會只是對經營的方針和計劃做出方向性的指引,而不可能提出具體的實施方案。五、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表決(一)召集權主體1、有限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第45條第3款)假設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亦無不可。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8條)2、股份有限公司(第110條)3(1)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第111條第2款)律師提示:對于董事會成員在股東會上當選后的首次董事會會議由誰召集和主持,公司法并無明文規(guī)定。(二)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1、有限公司(第55條第1款)第五十五條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律師提示:召集董事會的通知不僅應送達各位董事,還應送達各位監(jiān)事,否則,應構成董事會召集程序的法律瑕疵。2、股份有限公司(第111條第1、3款)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三)董事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1、有限公司(第49條第1、3款)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2、股份有限公司(第112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開物律師集團(鄭州)事務所戚謙律師提示:有一個重要問題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確,即“全體董事的過半數”,是狹義的還是,廣義概括?有人認為,應當認為是董事會全體成員,而非到會董事人數;但劉俊海教授認為,參酌國際公司法管理,應當解釋為出席董事會的全體董事。4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第113條第1款)本條應當也適用于有限公司。3、董事會會議記錄(第49條第2款,第113條第2款)均要求: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4、董事會決議僵局的打破董事會決議原則上一人一票,但為打破公司僵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董事會會議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決權,此為例外規(guī)則,即僅在公司出現(xiàn)僵局時才可使用,在未出現(xiàn)僵局時,主持人不得行使第二票表決權。(四)董事的決策責任(第113條第3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律師建議:對于騎墻董事來說,唯一較為可靠的選擇是對董事會決議投反對票。對于傀儡型的“稻草人”董事亦是如此。(五)上市公司關聯(lián)董事的回避表決制度(第125條)1、僅規(guī)定了上市公司的關聯(lián)董事回避第一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yè)有關聯(lián)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lián)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2、關聯(lián)關系(利害關系)第二百一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四)關聯(lián)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yè)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lián)關系。戚謙律師提示:此種關系的外延甚廣,既包括財產關系,也包括人身關系;既包括持股關系,也包括雇傭關系、合伙關系、委托關系、買賣關系、租賃關系、承包關系等利害關系;既包括直接的關聯(lián)關系,也包括間接的關聯(lián)關系。關聯(lián)董事參與通過的董事會決議屬于程序存在瑕疵的可撤銷決議。5這里在對“關聯(lián)關系”作限制的同時卻又開了一個“巨大”口子,這一規(guī)定又不同程度的保護了利用國有公司進行關聯(lián)活動,損害其他類型公司以及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為,同時也使得國家、政府在特殊情形下,采用國有公司關聯(lián)關系通道控制市場的行為合法化,這點是應當引起足夠重視的。(引自公司法釋義)(六)董事長制度不論是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僅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但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有所不同。1、董事長的產生辦法(1)有限公司(第45條第3款)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假設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亦無不可。(2)股份有限公司(第110條第1款)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3)國有獨資公司(第68條第3款)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2、董事長的法定職權(1)主持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1條第1、3款)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第102條第1款)(2)召集主持董事會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第48條)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第110條第2款)當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第110條第2款)6也同時適用于有限公司(4)董事會上的一票否決權在董事會表決出現(xiàn)贊成與反對僵持不下時,公司章程可以授權董事長破例行使第二次表決權,以打破決策僵局。注:能夠代理董事長履行職務的主體僅限于副董事長和董事。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就上中顧法律網)精選word范本!-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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