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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過失犯罪應成立共同犯罪論
共同過失犯罪應成立共同犯罪論
一、我國立法和實務現態(tài)
1.刑事立法現狀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分。主流觀點采取的立場是在過失犯罪中,各個過失犯罪人缺乏共同的犯罪成心和意思聯絡,缺乏對犯罪內容的認識,沒有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行為性質,由于與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不一致,所以要分別處分。但近年來,我國司法實踐中陸續(xù)出現了傾向肯定共同犯罪的判例,雖然我國刑法在字面上否認共同過失犯罪,但實際中很多情況
2、下都將它們以共同犯罪論處。
2.我國司法實務態(tài)度和傾向
隨著社會中出現越來越多復雜的共同犯罪情況,司法解釋的立場也逐漸偏向肯定,出乎意料地出現了肯定過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釋??偟膩碚f,該?解釋?實際上對進一步完善共同犯罪法律體系,將共同過失犯罪納入到共同犯罪體系提供了一定前提和根底。
二、將共同過失犯罪以共同犯罪論的主要理由
由于現實生活也日趨復雜,共同過失行為在兩個以上的犯罪是越來越復雜,因為現在理論固有的局限性,立法規(guī)定的滯后性使之不能司法實踐相統一,有限度的肯定過失共同犯罪很有必要,主要有以下幾個理由:
1.共同過失犯罪滿足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
3、
之所以要將其以共同犯罪論處,其中具有必然性。各種學說中我贊成限定肯定說,然后得出結論,即共同過失犯罪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在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共同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因為共同不注意的過失心理,發(fā)生了客觀的社會危害結果的一種犯罪形態(tài)。在這個定義下,分別有兩個因素加一個特征,具體來說,兩個因素是指需要這兩個: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認識因素主要是指行為人沒有認識、預見危害結果,或者即使有所認識、預見到,但錯誤地認為根本上可能發(fā)生的概率很低甚至不會發(fā)生;意志因素又是指不想讓結果發(fā)生的因素,不同于成心,行為人對結果采取的是一種消極的態(tài)度。上面講到的一個特征,主要意思是指在滿足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
4、條件之后,還必須有注意義務存在并且沒有被履行這個條件。因此,某種意義上說,共同過失犯罪中的行為符合共同犯罪所要求的行為條件。在共同過失犯罪中,既存在行為也在存在意思聯絡。但這種區(qū)別于共同成心犯罪中某些“特有的犯罪的意思聯絡〞,即使不同,但這種意思聯絡也完全能發(fā)揮出很大的作用,如暗示或強化其他人不積極地履行某些共同注意義務的念頭。進而得出結論是在共同過失犯罪中具有意思聯絡,不僅僅是多個實行行為簡單的相加,肯定共同過失犯罪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2.具有一定的歷史依據
之主張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其中是存在源遠流長的有歷史依據的。唐代法律技術到達頂峰,回憶我國唐律,其中存在明文法條就
5、成認共同過失犯罪,如?斗訟?中有一條規(guī)定是講兩人以上的人共同去抬物品,因為力氣不夠,導致物體掉落在地上誤傷了別人的情形下,應定性為過失殺傷人,即成立共同過失犯罪。從這一做法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當時的唐朝沒有單純地只認為成心犯罪屬于共同犯罪,而開放地將多人由于過失的行為造成了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也作為共同犯罪處理,追究各人的刑事責任。民國期間,也有類似的法條,如?中華民國刑法?中的第47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于過失犯有共同過失者,皆為過失正犯。〞從歷史上存在的法律上看,是存在成認過過失共同犯罪的先例的,這些法律的存在說明當時的社會情況的復雜性需要法律處理,法律的制定必然是根據當時社會的綜合情況,嚴密地制
6、定施行,故而,去成認過失的共同犯罪完全具有歷史法律淵源以及濃厚的歷史根底。
3.符合刑法主客觀相統一原那么
從刑法角度上看,將共同過失犯罪納入共同犯罪體系是具有合理性的,因為其完全滿足共同犯罪對于主觀和客觀上的條件性,過失行為和過失。因此,其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共同過失犯罪,在主觀上都具有罪過,法益侵害無外乎要么由于疏忽大意要有由于過于自信心理,實質上,共同過失僅僅是跟共同成心在主觀上的內容不相同罷了。
三、如何更好地處理這類情形
接下來要進一步討論納入之后應該如何構建共同過失犯罪,也就是共同過失犯罪成立的條件是什么,怎樣追究各個過失人的刑事責任等問題。
7、
1.共同過失犯罪的成立條件
首先,從主體要件上,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即“兩人以上〞、“到達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
其次,客觀方面上,前提是各過失行為人負有共同注意義務,各行為人要么以不作為要么以作為,自己違背了注意義務,沒有去防止法益受到侵害;還有一種情況是自己有義務去沒有監(jiān)督、催促其他人,但沒有起到監(jiān)督作用,使得發(fā)生了危害結果,侵犯了法益。并且,還要看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即不管作用力大小,各人的過失行為和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都應由一定的因果關系。
再次,從主觀條件上看,各行為人都具有共同犯罪過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料到危害結果,或者是因為過于自信的心理的
8、原因而相信自己完全能夠防止結果發(fā)生的過失心理,未去履行共同注意義務,因此致使發(fā)生了法益侵害的結果。
綜上所述,應科學合理地把共同過失犯罪劃分在共同犯罪范圍內,而非肆意而為。
2.處理共同過失犯罪類型之原那么
分配共同過失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有必要去創(chuàng)新現有司法處理的做法,應重新確立原那么:
第一,共同責任原那么。主要原因是由于共同犯罪中,在存在共同注意義務的前提下,客觀過失行為和主觀上過失罪過結合起來侵害了法益。故而,在確定責任時,必須要追究各個行為人的責任,共同為侵害法益的結果負責。
第二,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那么。有學者認為,為了改變現在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方
9、式,更科學的運用責任原那么,成認共同過失是非常有必要的。簡言之,各人因違背了某種共同注意義務,侵害了某種法益,不得不使用刑罰來歸責。在這類情形中,不能只看到各行為人僅僅實施的局部犯罪行為,要更辯證地去看此類犯罪的整體,各個人或多或少地在整個犯罪的形成的階段中,各個犯罪行為相加起來的結果是使得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最終形成。
第三,自負責任原那么。在共同過失犯罪中,和傳統意義上的共同犯罪不同,不是單單采取局部實行全部責任的原那么,往往是在共同過失行為作出、危害結果出現之后,在確定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前提下,但無法清晰確定不相同的實行行為對于危害結果的作用力大小的情況中,總的原那
10、么仍然要采取局部實行全部責任原那么,并且要分析出各個過失行為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更大,必須承當更大的責任。相反,作用力較小,可以減輕處分。簡而言之,在司法實踐中必須考慮各個行為人的地位和作用,力求在分配刑事責任時做到罪行均衡。
顯然,對于共同過失的做法過于簡單粗暴,做法不夠嚴密,往往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很多不符合常理的困局,應順應時代的開展的要求去完善刑事立法,更大程度地促進法治的開展。完善立法,修復現存法律上的存在的漏洞之后,進一步提出更為具體的可操作性方案防止法律與司法解釋打架的現象,維護法律的尊嚴及民眾對法律的可信性,成為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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