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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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明確責任,不斷加強安全管理,強化安全基礎工作,增強干部職工安全意識,確保安全工作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根據我礦實際,特制定《小港煤礦安全管理制度》。 該《安全管理制度》以《安全生產法》、《煤礦三大規(guī)程》和山東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編制的《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依據,同時結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規(guī)范分為責任制保證體系、規(guī)章制度保證體系和各工種安全規(guī)定三大部分,其中責任制保證體對每一個工種的安全生產責任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規(guī)章制度保證體系對煤礦的安全管理、一通三防、機電提運、頂板管理都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望全礦干部職工要認真學習,嚴格遵照執(zhí)
2、行,為實現安全生產做出貢獻。 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以便修訂。 2012年5月1日 目錄 第一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體系………………………1 第一節(jié) 礦級領導安全責任制………………………………1 礦長………………………………………………1 黨委書記…………………………………………5 安全生產副礦長…………………………………6 安全副礦長………………………………………9 機電副礦長………………………………………11 采煤副礦長(礦長助理)……………
3、…………14 掘進副礦長(礦長助理)………………………16 經營副礦長………………………………………19 工會主席…………………………………………20 總工程師…………………………………………21 掘進副總工程師…………………………………24 總會計師…………………………………………26 紀委書記…………………………………………26 第二節(jié) 生產管理口安全生產責任制……………………26 生產支部書記……………………………………26 安全科科長…………
4、……………………………27 安全科副科長……………………………………29 技術科科長………………………………………30 技術科副科長……………………………………33 機電設備科科長…………………………………34 機電設備科副科長………………………………37 通風科科長………………………………………38 通風科副科長……………………………………41 地測科科長………………………………………42 地測科副科長……………………………………44 調度室主任………………………………………46 調度室副主任……………………………………47 職教科科長………………………………………4
5、9 職教科副科長……………………………………49 第三節(jié) 區(qū)隊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50 采煤工區(qū)區(qū)長……………………………………50 采煤工區(qū)支部書記………………………………52 采煤工區(qū)副區(qū)長…………………………………54 采煤工區(qū)技術員…………………………………55 掘進工區(qū)區(qū)長……………………………………57 掘進工區(qū)支部書記………………………………60 掘進工區(qū)副區(qū)長…………………………………61 掘進工區(qū)技術員…………………………………63 通修工區(qū)區(qū)長…………
6、…………………………65 通修工區(qū)支部書記………………………………68 通修工區(qū)副區(qū)長…………………………………70 通修工區(qū)技術員…………………………………72 運搬工區(qū)區(qū)長……………………………………73 運搬工區(qū)支部書記………………………………76 運搬工區(qū)副區(qū)長…………………………………77 運搬工區(qū)技術員…………………………………79 機電工區(qū)區(qū)長……………………………………81 機電工區(qū)支部書記………………………………83 機電工區(qū)副區(qū)長…………………………………85 機電工區(qū)技術員…………………………………86 制修
7、工區(qū)區(qū)長……………………………………88 制修工區(qū)支部書記………………………………90 制修工區(qū)副區(qū)長…………………………………91 制修工區(qū)技術員…………………………………92 選揀工區(qū)區(qū)長……………………………………94 選揀工區(qū)支部書記………………………………95 選揀工區(qū)副區(qū)長…………………………………97 采煤班組長………………………………………98 掘進班組長……………………………………100 通修班組長……………………………………102 機電班組長……………………………………105 運輸班組長……………………………………106 施工人員…………………………
8、……………108 第四節(jié) 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108 安全科安全生產責任制………………………108 生產調度室安全生產責任制…………………109 技術科安全生產責任制………………………109 設備科安全生產責任制………………………110 通風科安全生產責任制………………………110 地測科安全生產責任制………………………111 職教科安全生產責任制………………………111 工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9、……………………111 勞動人事科安全生產責任制…………………112 團委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12 醫(yī)管科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12 財務科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13 供應科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13 礦長辦公室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13 黨委辦公室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13 保衛(wèi)科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14 第五節(jié) 一通三防安全生產
10、責任制……………………114 第六節(jié) 特殊工種崗位責任制…………………………116 電鉗工崗位責任制…………………………116 金屬焊接(切斷)工崗位責任制…………116 通防工崗位責任制…………………………117 主提升機操作工崗位責任制………………117 絞車操作工崗位責任制……………………118 擁罐工崗位責任制…………………………118 瓦檢員崗位責任制…………………………119 安監(jiān)員崗位責任制…………………………119 爆破工崗位責任制…………………………120 礦內電機車崗位責任制……………………120 信號工崗位責任制…………………………121
11、輸送機司機崗位責任制……………………121 乳化泵司機崗位責任制……………………121 防爆電器修理工崗位責任制………………122 主扇風機司機崗位責任制…………………122 配電工崗位責任制…………………………122 水泵司機崗位責任制………………………122 第二章 規(guī)章制度保證體系……………………………124 第一節(jié) 安全辦公室會議制度…………………………124 第二節(jié) 安全目標管理及獎罰制度……………………124 第三節(jié)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26 第四節(jié)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128 第五節(jié)
12、 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129 第六節(jié) 事故隱患排查制度……………………………130 第七節(jié) 安全監(jiān)督檢查制度……………………………132 第八節(jié)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33 第九節(jié)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35 第十節(jié) 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137 第十一節(jié) 安全操作規(guī)程管理制度………………………138 第十二節(jié) 事故統(tǒng)計報告制度……………………………139 第十三節(jié) 領導帶班制度……………………
13、……………140 第十四節(jié) 礦井零星工程施工管理規(guī)定…………………141 第十五節(jié) 巷道維修管理制度……………………………143 第十六節(jié)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144 第十七節(jié) 安全風險抵押金及獎懲考核管理制度………145 第十八節(jié)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46 第十九節(jié)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151 第二十節(jié)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制度………………………154 第二十一節(jié) 質量檢查驗收制度…………………………156 第二十二節(jié) 安全防護用品發(fā)放使用管理制度…………157 第二十三節(jié) 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14、……………157 第二十四節(jié) 提升運輸安全管理制度……………………158 第二十五節(jié) 頂板管理制度………………………………159 第二十六節(jié) 職業(yè)衛(wèi)生安全管理制度……………………159 第二十七節(jié) 生產系統(tǒng)實行互保、聯保管理規(guī)定………160 第二十八節(jié) 安全投訴和仲裁制度………………………161 第二十九節(jié) 安全科安全例會制度………………………162 第三十節(jié) 每周學習日制度……………………………162 第三十一節(jié) 入井人員管理制度…………………………163 第三十二節(jié) 安全舉報制度………………………………164 第三十三節(jié) 安全形勢定期分析制度……
15、………………165 第三十四節(jié)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165 第三十五節(jié)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166 第三十六節(jié) 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鉤制度…………………166 第三十七節(jié) 安全員績校動態(tài)考核制度…………………167 第三十八節(jié) 安監(jiān)員淘汰調離制度………………………168 第三十九節(jié) “三違”處罰管理制度 ……………………169 第三章 各工種安全規(guī)定………………………………170 采煤專業(yè)……………………………………170 掘進專業(yè)……………………………………177 機電專業(yè)……………………………………181 運輸專業(yè)…………
16、…………………………185 通防專業(yè)……………………………………189 其他…………………………………………191 附表…………………………………………193 山東明興礦業(yè)有限公司小港煤礦 第一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體系 第一節(jié) 礦級領導安全責任制 一、礦長 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礦長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專業(yè)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
17、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guī)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 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yè)人員符合要求。礦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瓦斯管理制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并嚴格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
18、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等,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guī)程,并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yè)。 第6條 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guī)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負責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性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 礦長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
19、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fā)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0條 切實保證礦井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金需求。 第11條 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礦井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經常深入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13條 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條 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礦井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5
20、條 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安排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yè)。 第16條 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jiān)督。 第17條 負責批準不能保證采煤工作面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qū)域下采掘工程設計。 第19條 負責批準“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 第20條 加強職業(yè)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yè)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guī)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yè)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21條 確保礦井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22條 礦井發(fā)生事故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
21、搶救,按規(guī)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 責任追究 第24條 未依照有關規(guī)定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5條 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
22、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26條 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礦長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礦長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礦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
23、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 (2)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29條 礦井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30條 礦井未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做好職業(yè)危害 的防治與管理、
24、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 律進行處罰,對礦長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第31條 礦井出現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 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guī)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3條 未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
25、人員責任制 ,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對每日瓦斯報表、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不能夠充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未按規(guī)定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
26、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后果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 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41條 未安排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yè),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42條 企業(yè)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3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安全措施進行開采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fā)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水淹區(qū)域下采掘工程設計進行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fā)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 進行采掘時,形成
27、重大安全隱患或發(fā)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后,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8條 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9條 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5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
28、直接責任。 第52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 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煤礦黨委書記 黨委書記是礦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專業(yè)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配合礦長組織本企業(yè)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guī)定,保證礦井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 監(jiān)督檢查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和各科室(區(qū)隊)的安全生
29、產責任制、業(yè)務保安制度的落實情況,并督促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 ,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 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4條 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 第5條 充分發(fā)動工會、團委等組織,積極支持煤礦各副礦長和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真正做到黨政工團齊抓共管。 第6條 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7條 掌握煤礦干部職工的思想動態(tài),及時消除干部職工的不利于安全生產的思想。 第8條 監(jiān)督勞動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保護從業(yè)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委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
30、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0條 礦井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黨委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yè)人員的思想政治
31、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guī)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黨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1條 未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黨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2條 未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的,黨委書記 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不能及時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黨委書記對導致的后果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yè)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的,黨委書記應負直接責任。
32、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礦長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故中,黨委書記應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8條 在黨委副書記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黨委書記負領導責任。 第19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 三、安全生產副礦長 安全生產副礦長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33、。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 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科室(部門)的領導,對職能科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xié)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fā)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協(xié)助礦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并對煤礦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4條 組織相關人員編制各專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并組織實施。
34、 第5條 組織編制各專業(y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根據煤礦的長遠規(guī)劃、接續(xù)計劃,參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 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8條 定期組織進行生產系統(tǒng)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 堅持開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
35、 第10條 負責組織編制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1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jiān)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yè)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2條 負責監(jiān)督采煤、掘進區(qū)隊落實“采煤、掘進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 ”以及其他區(qū)隊按章施工。 第13條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面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復查。 第14條 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并進行指導。 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36、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
37、故現場;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 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生產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按規(guī)
38、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分管的有關科室(部門)工作不協(xié)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5條 采煤、掘進中不落實“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6條 采煤、掘進工作面投產驗收不認真,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7條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fā)生事故的
39、,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時監(jiān)督檢查,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專業(yè)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及時編制原煤生產系統(tǒng)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qū)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領導責任 。 第3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40、 第32條 發(fā)現或得知作業(yè)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guī)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安全審查中,安全生產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分管科室、區(qū)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41、 四、安全副礦長 安全副礦長是煤礦安全管理、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副礦長必須監(jiān)督煤礦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guī)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 及時向礦長提出設置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監(jiān)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并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條 協(xié)助礦
42、長督促檢查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業(yè)務部門、人員的業(yè)務保安、安全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實情況。 第4條 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5條 組織編制煤礦安全管理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6條 協(xié)助礦長編制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7條 每旬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 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jiān)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安全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43、 第8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 治理工作負監(jiān)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fā)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9條 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 第10條 及時監(jiān)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的落實。 第11條 審查、監(jiān)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條 監(jiān)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條 負責監(jiān)督對安監(jiān)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從業(yè)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yè)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yè)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44、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副礦長(安監(jiān)處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
45、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煤礦安全管理部門(科室)的設置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要求,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jiān)察人員和裝備不適應工作需要,未及時向礦長提出建議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規(guī)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安全監(jiān)察工作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
46、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履行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工作監(jiān)督檢查責任,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發(fā)現或得知作業(yè)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guī)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及時監(jiān)督煤礦“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落實的,安全副礦長負重要責任。 第25條 未嚴格審查、及時監(jiān)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礦長負重要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監(jiān)督礦井重
47、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礦長負重要責任。 第2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審查中, 安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員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0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五、機電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是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機電、運輸系統(tǒng)的工作全面負責。機電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
48、生產專業(yè)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切實保證本單位供、用電的安全、可靠、穩(wěn)定以及運輸系統(tǒng)的可靠。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 加強對分管科室、區(qū)隊的領導,協(xié)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fā)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 組織制定機電、運輸等系統(tǒng)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制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49、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 第7條 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tǒng)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8條 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 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tài),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第10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 第11條 負責組織編制煤礦
50、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2條 根據煤礦的總體規(guī)劃,進行機電、運輸系統(tǒng)規(guī)劃,監(jiān)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yǎng)等,確保其滿足要求。 第13條 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第14條 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2
51、)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 ; (3)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tǒng)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
52、理的 , 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 對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企業(yè)在機電、運輸管理過程中未認真執(zhí)行規(guī)程、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等,機電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機電副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區(qū)隊不能協(xié)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fā)生事故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落實煤礦機電、
53、運輸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夠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編制煤礦機電、運輸系統(tǒng)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qū)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機電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28條 大型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yǎng)等不及時,致使其帶病運轉,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
54、2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安全審查中,機電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在分管科室、區(qū)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機電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2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六、采煤副礦長 采煤副礦長是煤礦原煤生產
55、過程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原煤生產過程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采煤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采煤副礦長必須合理組織原煤生產,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 加強對分管區(qū)(科)室的領導,協(xié)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fā)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 組織編制采煤專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5
56、條 組織編制采煤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每月至少協(xié)助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7條 定期組織進行采煤系統(tǒng)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8條 堅持開展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 負責組織編制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0條 負責采煤生產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
57、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專業(yè)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1條 負責監(jiān)督采煤區(qū)隊落實“采煤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 第12條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工作面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復查。 第13條 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并進行指導。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
58、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原煤生產系統(tǒng)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
59、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9條 對原煤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0條 煤礦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采煤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guī)定協(xié)助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采
60、煤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分管的有關科室工作不協(xié)調,造成生產安 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采煤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4條 采煤中不落實“采煤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采煤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5條 采煤工作面投產驗收不認真,采煤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6條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fā)生事故的,采煤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落實礦井采煤范圍內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采煤專業(yè)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
61、不力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及時編制原煤生產系統(tǒng)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qū)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采煤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發(fā)現或得知作業(yè)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guī)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
62、監(jiān)察)、安全審查中,采煤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采煤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在分管科室、區(qū)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采煤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七、掘進副礦長 掘進副礦長是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開拓、掘進過程中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掘進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 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副礦長應科學安排、合理組織煤礦開拓、
63、掘進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 加強對分管科室、區(qū)隊的領導,協(xié)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fā)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根據煤礦的長遠規(guī)劃、接續(xù)計劃,參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4條 組織制定井巷維修制度等掘進系統(tǒng)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制掘進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提出
64、主導意見。 第7條 每月至少協(xié)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召開一次掘進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 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8條 定期組織進行開拓、掘進過程中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 堅持開展煤礦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 負責煤礦開拓、掘進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掘進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
65、督促相關部門 (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 第11條 負責組織編制煤礦開拓、掘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2條 監(jiān)督掘進區(qū)隊“掘進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的落實情況。 第1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2)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 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
66、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開拓、掘進系統(tǒng)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8條 對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9條 煤礦企業(yè)在開拓、掘進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掘進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掘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按規(guī)定協(xié)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的掘進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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