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婚姻法名詞解釋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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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一定國家中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全部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婚姻家庭法規(guī)定婚姻家庭關系借以發(fā)生和終止的法律事實,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橐黾彝シǖ幕驹瓌t一定國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知道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體現(xiàn)。男女平等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婚姻家庭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不因性別而異。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行為。虐待是指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身體上、精神上蒙受損害的行為。遺棄是指法定親屬中依法負有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的一方,對需要受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宗族亦稱宗親、本親或內親,在古代親屬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親以本宗男子為主體,還包括在室女和來歸之婦。外姻亦稱外親,包括已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親屬。以及已身之女、孫女、姐妹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親屬關系。血親是指相互之間具有血緣聯(lián)系的親屬,這種血緣聯(lián)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原來意義上的血親本為自然血親,即生物意義的血親,擴大意義上的血親還包括擬制血親。自然血親是指血緣上具有同源關系,他(們)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間是被血緣紐帶聯(lián)結在一起的。親系是親屬見的聯(lián)絡系統(tǒng),親屬的網絡是由不同的親系相互交織而成的,這種聯(lián)絡系統(tǒng)的載體,是這樣或那樣的血緣聯(lián)系。行輩亦稱輩行或輩分,指按照親屬的世代來劃分的,以行輩為依據,可將親屬分為長輩親屬(舊稱尊親屬),同輩親屬和晚輩親屬。喪服制度簡稱服制,它以服制的不同來表示親屬的親疏遠近的。喪服制度創(chuàng)于禮,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僅及于親屬親等指親屬的等級,是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基本單位?;橐龀闪⒁喾Q結婚,是指婚姻法律關系借以發(fā)生的法律事實?;橐龅姆尚Яκ侵富橐龀闪⒑笤谙嚓P領域導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的總和,這種法律效力可以分為及于夫妻雙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間接效力。掠奪婚亦稱為搶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奪女子為妻,這種結婚方式大致出現(xiàn)于對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過渡時期?;ヒ谆橐喾Q換婚,指雙方父母互換其女為子婦,或男子換其姐妹為己妻。買賣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給予金錢或其他等價物,以此作為與女方成婚的代價。贈與婚指有主婚的父母、尊長將女贈與他人為妻,并索取代價。它不同于買賣婚,但女子仍處于贈與標的物的低下地位。結婚合意是指結婚當事人對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當事人須有結婚合意,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必然要求。禁婚親是指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反映了自然選擇規(guī)律的要求,具有優(yōu)生學、遺傳學上的科學依據。人類生活的長期實踐表明,血緣關系過近的親屬通婚,往往會將生理上、精神上的殘病、缺陷遺傳給子女后代,以致影響人口的素質和民族的健康?;榧s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雙方當事人成立婚約稱為訂婚或定婚?!傲Y”系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夫妻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結合的伴侶。男女因結婚而稱為夫妻,雙方具有特定的身份,與其他兩性關系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夫妻一體主義又稱夫妻同體主義,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為一體,雙方的人格互相吸收?;橐鲎∷鶝Q定權是指選擇、決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權利。夫妻忠實義務是指貞操義務,即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廣義的理解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以及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損害或犧牲配偶他方的利益。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又稱夫妻相互代理權,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物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互為代理的權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物范圍內互為代理人,互為代理權。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規(guī)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均為夫妻共有財產制。動產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動產及婚后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制。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制。勞動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勞動所得為夫妻共有,非勞動所得的財產,如繼0 承、受贈所得等,則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制。夫妻一方財產也叫夫妻特有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后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或夫妻雙方的約定,夫妻保有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財產。法定的夫妻特有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和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并依法應當歸夫妻一方所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除約定或法定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共有財產。夫妻同居義務是指男女雙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義務。親子關系即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父母子女是血親關系中最近的直系血親,為家庭法律關系的核心。親權是指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財產上的監(jiān)督和保護為內容的權利義務的總稱。子女婚生性的否認是指丈夫證明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子有同居行為,依法否認子女是自己的親生子女的制度,即當事人一發(fā)享有否認婚生子女是自己親生子女的訴訟請求權。贍養(yǎng)是指子女對父母的供養(yǎng),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自愿認領又稱任意認領,是指生父母承認該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擔撫養(yǎng)責任,無需他人或法律的強制。+繼父母繼子女繼子女,是指夫與前妻或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據生物遺產工程理論,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將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婦女子宮內,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代孕母親是指用現(xiàn)代醫(yī)療技術將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替妻子懷孕者的體內受精,或將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代替妻子懷孕者的體內懷孕,等生育后由妻子以親生母親的身份撫養(yǎng)子女。受胎期間即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第 302 日止。收養(yǎng)是擬定血親的親子關系借以發(fā)生的法定途徑。寄養(yǎng)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與子女共同生活、無法直接履行撫養(yǎng)義務,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撫養(yǎng)子女。無效收養(yǎng)行為是指欠缺收養(yǎng)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是收養(yǎng)行為。這里所說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這種行為不具有收養(yǎng)的法律效力,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橐鼋K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于消滅。別居亦稱分居,是指通過司法裁判或當事人協(xié)議的方式解除夫妻雙方的同居義務,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權利義務亦有所變更,但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的法律制度。離婚制度是一定社會有關解除婚姻關系的原則、條件和程序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它是人類婚姻家庭制度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限制離婚主義夫妻雙方均享有離婚的請求權,但法律對離婚條件嚴加限制的立法主張。即法律明確規(guī)定離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離婚理由,始許離婚,故又稱“有因離婚”?!捌叱觥庇址Q“七棄”,是指禮法規(guī)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婦”的七條理由。它起源于我國奴隸社會的末期,起始為禮制的內容,以后由封建統(tǒng)治階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離即協(xié)議棄妻,在現(xiàn)代稱為兩愿離婚,類似當今的協(xié)議離婚,是我國古代一種通過協(xié)議允許夫妻離異的離婚方式。呈訴離婚又稱為官府判離,即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的理由,向官府提出離婚之訴,由官府判離的離婚方式。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離婚的法律后果達成協(xié)議,經過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即可以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在我國,又習慣稱之為協(xié)議離婚、兩愿離婚、合意離婚。欺詐離婚是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訴訟外調解是指由婚姻當事人單位、群眾團體、居民或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主持,再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當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關系及其連帶的法律問題達成協(xié)議的糾紛解決方式。重婚是指有配偶與他人再結婚的行為或者雖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離婚的法律效力是指婚姻關系終止后,在婚姻當事人之間,婚姻當事人與子女及其他第三人之間引起的一系列相應法律后果。-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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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大 婚姻法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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