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貸款責任追究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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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行發(fā)2011187號關于印發(fā)江蘇XX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貸款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支行、營業(yè)部:江蘇XX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貸款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二屆十次職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江蘇XX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貸款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江蘇XX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農商行”)貸款行為,強化貸款責任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增強責任制約,防范和化解信貸風險,全面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貸款通則、商業(yè)銀行授信盡職指引、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規(guī)定以及XX農商行信貸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XX農商行實際,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人員,是指從事信貸業(yè)務經營和管理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包括各支行、營業(yè)部(包括小額信貸服務中心等區(qū)域性經營單位,以下簡稱“支行”)、及XX農商行從事信貸業(yè)務拓展、授信、審批、風險防控等部門從事信貸業(yè)務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關崗位人員。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信貸業(yè)務是XX農商行對客戶提供的表內、外信用的總稱,表內信貸業(yè)務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信貸業(yè)務包括貸款承諾、保函、信用證、票據承兌等。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責任包括工作責任、過失責任、違規(guī)責任、違法責任。是指信貸人員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XX農商行規(guī)章制度或未盡職履職而應承擔的貸款責任。第五條 貸款責任追究的范圍主要包括風險貸款、不良貸款、違章違規(guī)貸款以及XX農商行認為需要追究責任的其他信貸業(yè)務。第六條 貸款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違規(guī)積分、經濟處罰、經濟賠償、紀律處分及其他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 XX農商行成立貸款責任追究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貸款責任事項的評定追究工作。XX農商行行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XX農商行分管前、后臺信貸業(yè)務副行長擔任領導小組副組長,成員由零售業(yè)務部、公司業(yè)務部、授信管理部、風險管理部、審計稽核部、合規(guī)管理部、監(jiān)察保衛(wèi)部、人力資源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第二章貸款責任追究原則第八條 盡職免責原則。凡責任人在貸款調查、授信、審批、用信、貸后管理過程中盡職履職,嚴格執(zhí)行貸款“三查”制度,貸款手續(xù)合法、合規(guī)、完整、有效,確因借款人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難以預見的因素以及市場行情的突變而形成的不良貸款,可從輕或免除本辦法規(guī)定的貸款責任,但應承擔后續(xù)管理、催收和清收責任。第九條 追本溯源原則。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對貸款進行歷史成因追溯,真實反映貸款發(fā)放的過程及不良貸款的成因,客觀準確認定各貸款責任人應承擔的相應責任,實行貸款責任終身追究。第十條 違法違規(guī)嚴懲原則。對違法違規(guī)貸款,無論是否造成直接資金損失,一律嚴格追究責任人的相應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 既往從寬、現在從嚴原則。從貸款行為或事實發(fā)生的時間上區(qū)分,以2010年12月31日為限從嚴從重追究責任人新發(fā)生的違法違規(guī)貸款責任。第十二條 積極處置從輕、消極對待從重原則。對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化解貸款風險、努力減少資產損失的責任人從輕處罰;對隱瞞不報、態(tài)度不積極、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貸款風險、導致?lián)p失擴大的責任人從重處罰。第十三條 違規(guī)積分、經濟處罰、經濟賠償、紀律處分相結合原則。對認真清收、積極賠償的責任人,可從輕或免于紀律處分;對態(tài)度惡劣、不認真清收,不吸取教訓、賠償不能按期、足額到賬或拒不賠償的責任人,從嚴追究行政責任,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章 貸款責任追究范圍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責任包括工作責任、過失責任、違規(guī)違法責任。(一) 工作責任,是指按照信貸崗位分工和XX農商行管理要求,信貸人員必須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信貸管理規(guī)章制度,實現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因時間及歷史原因而形成的兼管類信貸業(yè)務,接手管理責任人具有清收的工作責任。 (二)過失責任,是指貸款責任人因主觀上工作不履職、不負責、業(yè)務能力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嚴重失職或瀆職而導致的貸款不良或資金損失。1、貸前調查不實:未按規(guī)定盡職調查,對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調查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出具不實的調查報告,誤導信貸決策,導致貸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損失;2、貸時審查不嚴:未按規(guī)定盡職審查,對調查資料明顯缺失、明顯風險點未能發(fā)現,對存在明顯違規(guī)問題未能指出,審查意見不準確、不充分,誤導信貸決策,導致貸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損失;3、貸款決策失誤:對貸款明顯風險點或不合規(guī)情況未能發(fā)現,或不采納調查人或審查人意見,主觀臆斷,決策失誤,導致貸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損失;4、貸后檢查不力:未按規(guī)定監(jiān)督資金使用、未按規(guī)定進行貸后檢查,對借款人或擔保人狀況發(fā)生明顯異常變化未能及時發(fā)現,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貸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損失;5、貸款清收不力:未按規(guī)定進行盡職催收、清收,導致喪失最佳有利清收時機,或導致貸款失去訴訟時效,造成損失;6、檔案資料不全:未按規(guī)定收集信貸檔案資料,喪失有利證據,導致訴訟或處置困難,造成損失;7、其他因未嚴格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或未盡職履職而導致貸款形成不良或造成資金損失的行為。(三)違規(guī)違法責任,是指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信貸業(yè)務管理規(guī)定以及XX農商行信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發(fā)放的貸款。主要包括:1、冒名貸款。即實際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憑證署名借款人存在,但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認),本人也未在申請書及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貸款責任人自身或內外勾結,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證明材料,騙取貸款的行為;2、借名貸款。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與資金實際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認可實際用款人以其名義貸款,清理時,借款人、實際用款人之一無條件、全額承接貸款債務(或兩人無條件、分比例、全額承接貸款債務)。具體可分兩種情況:(1)貸款由借款人本人辦理,資金為他人(實際用款人)使用;(2)貸款非借款人本人辦理,貸款手續(xù)由實際用款人以借款人名義辦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請書及借款合同上簽字,資金為合同借款人認可的他人(實際用款人)使用。3、假名貸款。即憑證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貸款責任人自身或內外勾結,以偽造、編造的虛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虛假借款人名義騙取貸款的行為;4、超權限貸款。貸款責任人違反XX農商行授權授信管理制度,發(fā)放超過信貸審批權限或客戶授信額度及條件的貸款,包括貸款責任人為逃避信貸檢查監(jiān)督而向借款人發(fā)放多筆累計超過貸款審批權限的貸款(含由借款人家庭成員或他人承借的貸款);逆程序或缺程序貸款、未經授權的貸款處置行為,如擅自放棄訴訟、執(zhí)行借款人或擔保人,均視同超權限貸款;5、一戶多名貸款。貸款責任人在借款人未歸還所借貸款的前提下無特殊原因故意向借款人配偶、直系親屬、其他家庭成員等多人發(fā)放的貸款(同一家庭成員經營不同的項目,資產、負債、經營活動相對獨立、單獨核算的除外);6、以貸收本息、以貸收息、未還息而以貸還貸的貸款。貸款責任人對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采取發(fā)放超過原貸款金額的貸款于當日或隔日收回貸款本息的貸款;借款人因歸還原貸款利息而發(fā)放的貸款;借款人無力歸還原貸款利息而為其以貸還貸的貸款(因歷史原因盤活的貸款除外);7、化整為零貸款。貸款責任人為逃避信貸檢查監(jiān)督而向借款人發(fā)放多筆累計超過貸款審批權限的貸款(包括由借款人家庭成員或他人承借的貸款);8、企業(yè)有貸款,個人借款企業(yè)用的貸款。貸款責任人明知或應當知道企業(yè)已經在支行有貸款,而繼續(xù)發(fā)放以個人名義用于企業(yè)經營的貸款;9、夫妻保、父子保貸款。貸款責任人發(fā)放的貸款直接由借款人配偶、直系親屬擔保但實際沒有償還能力的貸款(不共同居住、有獨立收入的直系親屬擔保貸款,以及貸款額度與家庭收入相匹配、為完善手續(xù)而擔保的貸款除外);10、違反面談面簽貸款。貸款責任人在借款人或擔保人未親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虛假借款擔保簽字手續(xù)而發(fā)放給借款人使用的貸款;11、故意編造虛假信息貸款。貸款責任人故意編造虛假調查報告、故意更改或遺漏重要信息發(fā)放的貸款;12、貸款責任人因重大失職行為導致貸款形成較大損失視同違規(guī)貸款處理。13、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的貸款;第十五條 認定為責任貸款且由責任人賠償后的不良貸款,明確貸款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承擔清收和管理責任。因清收不及時、管理不到位造成損失擴大的,追究管理責任人過失責任。第十六條 認定為非責任貸款的,明確貸款清收責任人或管理責任人,責任人承擔貸款的清收或管理責任,清收寬限期滿后仍未有效處置或清收處置后損失率超過30%的視同過失貸款,追究過失責任。第十七條 對在貸款發(fā)放與支付過程中,貸款發(fā)放與支付審核崗未根據合同及出賬要求對貸款發(fā)放、貸款資金支付進行審核,造成貸款支付對象、用途不符或貸款資金回轉的,視同過失貸款,追究過失責任。第十八條 柜員未按照受托支付的要求對貸款資金支付進行嚴格有效的監(jiān)督,將貸款資金劃轉向非約定用途或賬戶,直接導致貸款形成損失的,視同違規(guī)貸款,追究違規(guī)責任,一并追究貸款發(fā)放與支付審核崗的過失責任。第四章 責任承擔比例及經濟賠償規(guī)定第十九條 貸款操作流程中,各崗位人員因違法違規(guī)或未盡職履職,直接責任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上一環(huán)節(jié)人員提供的信息材料和分析意見有明顯失真或隱瞞的,下一環(huán)節(jié)人員未盡職核實和分析,作出錯誤判斷或決策,上、下環(huán)節(jié)經辦人員按7:3比例共同承擔責任。第二十條由于過失責任而造成貸款形成不良的責任人,且當月未能收回的貸款責任人,實行在崗清收、預賠償制度,在崗期間每筆、每崗、每月扣發(fā)工資200元,直至清理收回。貸款本息全額收回的,可以返還,并記貸款逾期記錄一次。對一個月度內累計出現三次(含以上,當月未收回的)貸款逾期記錄,實行下崗清收,下崗期間只發(fā)生活保障工資,其他所有工資性收入均扣劃至XX農商行預賠償保證金賬戶,直至清理收回。貸款本息全額收回的,可以返還。對一個月度內累計出現五次(含以上,當月未收回的)貸款逾期記錄,或全年五次(含以上)出現貸款跨年度形成不良貸款的,經有關部門界定責任預計形成損失的,采取下調客戶經理等級直至調離信貸崗位。第二十一條由于違規(guī)責任而造成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責任人,要責令其下崗清收,下崗期間只發(fā)生活保障工資,其他所有工資性收入均扣劃至XX農商行預賠償保證金賬戶,直至清理收回。貸款本息全額收回的,可以返還。第二十二條對貸款損失的經濟賠償(一)貸款(含利息)損失,指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借款人、擔保人追索還款責任及擔保責任后,實際形成損失的貸款。對貸款損失部分,分為三種情況處理:一是對通過實施陽光信貸工程,采取公開評議、授信且單戶借款余額5萬元(含)以下貸款,確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火災、爆炸、其他災害所造成的損失,不追究客戶經理責任,不納入貸款損失考核。但因未參加保險或因保險第一受益人非我行而未獲賠償造成的損失仍然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工作責任,視其情節(jié)和損失程度相關責任人承擔10%-20%的賠償責任。二是對由于過失責任,單戶借款余額5萬元(不含)以上、20萬元(含)以下的貸款形成損失的,納入貸款損失考評要追究相關責任人過失責任,視其情節(jié)和損失程度相關責任人承擔30%-50%的賠償責任。三是對所有違章、違規(guī)、違法貸款(不論金額大?。?,如在檢查發(fā)現后一個月內未能收回的,視同已產生貸款風險、可能形成貸款損失。由相關責任人全額賠償貸款本息,個人最高賠償金額為50萬元(五年內免予新的經濟賠償,五年后又發(fā)現有違規(guī)貸款需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繼續(xù)實施經濟賠償),并責令調離信貸崗位。(二)貸款損失包括預期損失和實際損失。預期損失是指信貸資產出現風險后按照五級分類測算的估計損失(具體測算標準:次級按25%、可疑按50%、損失按90%測算)。實際損失指在貸款形成不良后,在逾期后一年時間內,經過責任人自主清收、XX農商行協(xié)助清收、依法訴訟執(zhí)行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對借款人、擔保人全部財產依法處分后未能收回的貸款本息額,認定為實際損失的貸款。由XX農商行貸款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確定具體賠償責任,個人最高賠償金額為50萬元。(三)實行預賠償制度。經認定信貸人員負有賠償責任的,各責任信貸人員按照責任比例先一次性從其風險補償基金中扣罰預賠,不足部分責令相關責任人對照下列標準按月進行預賠,至不良資產處理完畢或預賠款總額達到應賠金額為止。1、單戶新增不良資產金額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根據形成損失的原因,具體確定各崗位、人員經濟賠償金額。賠償金先從責任人個人風險補償基金賬戶中扣繳,不足部分從責任人月度工資中扣繳,責任人每崗、每人、每月預賠500元;2、單戶新增不良資產金額5萬元以上(不含),根據形成損失的原因,具體確定各崗位、人員經濟賠償金額。賠償金先從責任人個人風險補償基金賬戶中扣繳,不足部分從責任人月度工資中扣繳。責任人每月只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資,其他所有工資性收入均扣劃至XX農商行預賠償保證金賬戶;3、對經認定的各類違規(guī)、違章、違法貸款,不論金額大小,一經發(fā)現,責令相關責任人在10個工作日內按貸款本息足額賠償,個人最高賠償金額為50萬元。賠償款項先從責任人個人風險補償基金賬戶中扣繳;不足部分再責令責任人現金賠償;對現金賠償尚不能全額到賬的,則從責任人月度工資中扣繳(最高限額10萬元,其余必須現金繳納)。責任人每月只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資,其他所有工資性收入均扣劃至XX農商行預賠償保證金賬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根據清收結果,再作行政處理決定。第二十三條 預賠款管理。財務會計部根據責任認定部門提供的風險補償基金扣減表在五個工作日內從相關責任人員風險責任金賬戶中扣減。風險金不足時由人力資源部根據上述標準從責任人工資中扣繳。第二十四條 違法違規(guī)貸款責任比例。根據誰違規(guī)誰負責的原則,結合各崗位違規(guī)程度合理確定責任比例,原則上主違規(guī)責任人至少承擔60%的責任,其他責任人員承擔40%的責任,具體賠償比例、金額由貸款責任追究領導小組確定。第二十五條 過失貸款責任比例。各崗位責任比例原則上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特殊情況可視各崗位過失程度進行調整:(一)支行權限范圍內發(fā)放的貸款:調查崗A、調查崗B、審查崗、決策崗、會辦小組其他成員的分別承擔40%、20%、5%、30%、5%的責任;不需會辦小組會辦的貸款由決策崗承擔35%的責任,其他崗位責任不變。客戶經理及其他受權人在權限范圍內決策發(fā)放的有價證券質押貸款等,承擔100%的責任。(二)經XX農商行總行審批發(fā)放的貸款,支行承擔90%的責任,支行調查崗A、調查崗B、審查崗、決策崗、會辦小組其他成員的分別承擔30%、10%、5%、40%、5%的責任;XX農商行總行審批各崗共承擔10%的責任。其中:1、零售業(yè)務部、公司業(yè)務部受權審批的貸款:零售業(yè)務部、公司業(yè)務部承擔10%的責任,由零售業(yè)務部、公司業(yè)務部負責人及審查人員分攤;2、授信管理部受權審批的貸款:零售業(yè)務部、公司業(yè)務部承擔6%的責任,由零售業(yè)務部、公司業(yè)務部負責人及審查人員分攤;授信管理部為決策崗,承擔4%的責任,由授信管理部負責人及審查人員分攤;3、分管信貸副行長受權審批的貸款:零售業(yè)務部、公司業(yè)務部承擔5%的責任,由零售業(yè)務部、公司業(yè)務部負責人及調查人員分攤;授信管理部承擔4%的責任,由授信管理部負責人及審查人員分攤;分管行長承擔1%的責任; 4、貸款審查委員會受權審批的貸款:零售業(yè)務部、公司業(yè)務部承擔5%的責任,由零售業(yè)務部、公司業(yè)務部負責人及調查人員分攤;授信管理部承擔3%的責任,由授信管理部負責人及審查人員分攤;貸款審查委員會承擔2%的責任,由與會投同意票的成員分攤; (三)實行雙人調查制度的貸款,A、B崗責任按相應比例承擔。在客戶經理充足的情況下,支行不得安排B崗同時擔任審查崗,真正做到各崗位相互制約。單筆貸款同一客戶經理從事2個(含)以上崗位的,應累加計算賠償比例、金額,確保資產不受損失。第二十六條 過失責任貸款清收寬限期滿應處置而未處置的,各崗位人員按下列比例承擔責任:(一)支行客戶經理負責清收的貸款。管理責任人至少承擔70%的責任,支行行長承擔30%的責任。(二)支行行長負責清收的貸款。支行行長至少承擔70%的責任,管理責任人承擔30%的責任。(三)由風險管理部牽頭清收的貸款。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及相關人員承擔10%的責任,支行行長承擔30%的責任,管理責任人承擔60%的責任。第二十七條 非責任貸款逾期一年內清收處置后,損失率超過30%部分的損失金額視同過失責任。管理責任人承擔20%的責任,其他責任人按責任大小承擔30%的責任。第五章 貸款責任追究標準第二十八條對于承擔過失責任和違規(guī)違法責任的貸款責任人,依照本辦法給予以下相應處罰:1、批評教育、通報批評;2、經濟處罰:包括扣發(fā)績效工資、罰款、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3、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4、其他:限期清收、下崗清收、下崗待聘、解聘、限期調出、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第二十九條 經濟責任追究1、違法違規(guī)責任貸款。責任人限期全額賠償貸款本息,個人最高賠償50萬元,賠償前只發(fā)放最低生活保障工資。2、過失責任貸款。自貸款逾期之日起,視放款時間的遠近、金額大小,給予責任人一定的清收寬限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清收期滿后,未能收回的部分,按下列標準計算賠償金額(采用超額累進法),相關責任人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1)貸款凈損失5萬元(含)以下的部分,賠償本金的20%;(2)貸款凈損失5萬元至30萬元(含)的部分,賠償本金的30%;(3)貸款凈損失30萬元至50萬元(含)的部分,賠償本金的40%;(4)貸款凈損失50萬元至100萬元(含)的部分,賠償本金的50%;(5)貸款凈損失100萬元以上的,最高賠償50萬元。3、非責任貸款,在規(guī)定清收期限內未能收回的部分,視盡職履職情況按上述標準的一定比例賠償,經XX農商行認定免責的除外。4、喪失時效貸款。對2008年12月31日以前喪失訴訟時效的貸款,由XX農商行風險管理部逐筆界定責任,確定具體賠償標準;賠償本金的10%;對2009年1月1日以后喪失訴訟時效的貸款,責任人一律按貸款本金全額賠償;以虛假材料冒充催收手續(xù)或與借款人、擔保人串通故意喪失訴訟時效的,視同違法違規(guī)貸款處理,并由責任人全額賠償。5、職工貸款、職工家屬貸款及職工擔保貸款。貸款形成不良后,視情況給予寬限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寬限期滿后,該職工下崗,下崗期限至貸款償還結束。6、對盤活轉據、資產重組類貸款所形成的損失,根據信貸檔案資料及調查的具體情況進行責任追究,處罰標準由貸款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決定。7、對同一筆貸款違反多個違規(guī)類型的,擇其重進行賠償。8、同一責任人筆數較多或金額較大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貸款損失超過最高賠償限額的,從重追究行政責任。9、責任人對責任貸款進行賠償后,由XX農商行對責任人賠償部分出具債權轉讓證明。第三十條 行政責任及其他責任追究紀律處分及其他處罰按照江蘇XX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及江蘇XX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guī)行為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一)客戶經理發(fā)放違法違規(guī)貸款,給予客戶經理下崗清收以上處理或記大過以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給予其他責任人員待崗至記大過處分。(二)支行行長或副行長(高級客戶經理)在任職期間發(fā)生違法違規(guī)貸款的,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三)貸款責任人未嚴格執(zhí)行信貸管理有關規(guī)定或未盡職履職,造成一定損失的,給予相關責任人下崗清收以上處理或記大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損失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四)責任人未按要求及時上繳賠償保證金的,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下崗清收處理,同時給予積分處罰。下崗清收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下崗清收期間,只發(fā)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資。下崗清收期滿,根據具體表現給予行政責任及其他責任追究。(五)對因違法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及其他原因與XX農商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XX農商行保留經濟追索權,并可繼續(xù)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 刑事責任追究貸款責任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貸款責任追究程序第三十二條 不良貸款責任追究程序(一)責任界定。風險管理部作為貸款責任追究的牽頭部門,負責整理需進行問責的不良貸款清單,會同審計稽核部組織實施不良貸款的事實調查及確認工作,初步界定責任及責任比例,以貸款責任認定意見書形式提交監(jiān)察保衛(wèi)部。(二)申辯復議。監(jiān)察保衛(wèi)部將貸款責任認定意見書送交相關責任人,責任人在收到認定意見書7日內,有權就相關內容進行書面申辯,責任人逾期不提交書面申辯的,視同認可。(三)事實確認。貸款責任追究領導小組對貸款責任認定意見和責任人書面申辯意見進行評定,并形成結論意見。(四)責任追究。監(jiān)察保衛(wèi)部按照貸款責任追究領導小組評定結論意見,測算貸款責任比例和賠償保證金金額,下發(fā)不良貸款賠償通知書,并負責賠償保證金的催繳和管理工作;人力資源部組織對責任人待崗、下崗、扣發(fā)工資等的處理,需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部門處理。(五)檔案管理。風險管理部建立已追責不良貸款臺賬,加強組織清收處置工作,定期通報貸款清收處置情況。第三十三條 兩年內如貸款全額收回,賠償保證金退還相關人員,如未能收回,賠償保證金抵償貸款本金。責任貸款賠償后全額收回的,由責任人向支行提出申請,經支行確認,合規(guī)管理部同意后,將已賠償保證金款項退還至相關責任人。第三十四條 不良貸款進行責任追究后,其認定結論及責任人處罰決定列入信貸檔案保管。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XX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制訂、修改和解釋。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主題詞:信貸管理 不良貸款追究 辦法 通知 內部發(fā)送:各高管,各部室、中心。 聯(lián) 系 人:徐云 聯(lián)系電話:88925812(共印80份)XX農村商業(yè)銀行辦公室 2011年12月8日印發(fā)-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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