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法學本科的畢業(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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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徽 廣 播 電 視 大 學 銅 陵 分 校 畢 業(yè) 設 計 分校名稱 銅陵廣播電視大學 年 級 09 秋 專 業(yè) 法學 本 學 號 0934001256929 課題名稱 婚姻財產關系的思考與論述 學生姓名 董 文 文 指導教師 范楊林 完成時間 二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銅 陵 分 校 教 務 處 印 制 2 目 錄 一 婚姻訴訟中夫妻財產的分割 一 房產的分割 二 投資經營性財產的分割 二 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確定 一 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qū)別 二 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qū)別 三 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權 四 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 一 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概念 二 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的生效的要件 五 婚姻法解釋 三 中明確的婚姻財產關系 一 婚姻不動產財產關系的明確 二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3 婚姻財產關系的思考與論述 鳳文 0934001256929 內容摘要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和發(fā)展 改革開放后與 世界經濟接軌的加快 個人擁有的財富種類和數(shù)量也隨之不斷 增加 人們對婚姻財產關系認識的思想觀念也在不斷更新和豐 富 時代的發(fā)展迫切的要求法律在婚姻財產關系調整上給予充 分的規(guī)定和定義 以便于指導和調整各類婚姻財產關系 本篇論文對 婚姻訴訟中夫妻財產的分割 夫妻共同財 產范圍的確定 婚姻法解釋 三 中明確的婚姻財產關系 等涉及婚姻財產關系在法律上的定義和規(guī)定進行了研究和論述 對如何避免夫妻之間離婚時的財產糾紛 夫妻雙方不離婚 共 同財產能分割嗎 等問題進行了思考和深入細致的探討 關鍵詞 約定協(xié)議 共同財產 處理權 財產關系 共同共 有人 4 婚姻財產關系的思考與論述 一 婚姻訴訟中夫妻財產的分割 一 房產的分割 根據 婚姻法解釋二 第 20條規(guī)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 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 并且同意競價的 應當準許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 對房屋作出評估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 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 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對 于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 成的 根據 婚姻法解釋二 第 21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 屬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 有爭議 的 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 對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共 同使用 承租的公房 雙方均無所有權 只有使用權 離婚時 如果經調解達 不成協(xié)議的 人民法院也應在離婚案件中一并予以解決 為此 最高人民法院 1996年 2月 5日發(fā)布了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對相關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 1 離婚時 雙方對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承租權的條件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婚姻關系存續(xù) 5年以上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 位的房屋 離婚時 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 房承租權 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 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夫妻雙方 單位投資聯(lián)建或聯(lián)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 交回 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 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婚前雙方均租有公 房 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 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 離婚時人民法院的處理原則 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 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 照顧女方 照顧殘疾或生 活困難的一方 照顧無過錯一方 此外 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 如其面 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 可由雙方分別租住 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 5 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 可予準許 3 離婚時 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時的處理 離婚時 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 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 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 2年 暫住期間 暫 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離婚時 一方對另一 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 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 如承租公房一方有 負擔能力 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4 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 部分產權 房屋的處理 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 部分產權 的房屋 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 答 予以妥善處理 但分得房屋 部分產權 的一方 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 的比例 依照離婚時當?shù)卣嘘P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 給予對方一半 價值的補償 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 部分產權 的 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 住房條件基本相同 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二 投資經營性財產的分割 1 對股票 債券 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 割 根據 婚姻法解釋二 第 1 5條的規(guī)定 對此應先行協(xié)商 如協(xié)商不成的 可以按市價分配 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 可以根據數(shù)量按比例分配 應注意的 是 對于法律法規(guī)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者股份 人民法院不宜進行分割處理 如 我國 公司法 第 142條規(guī)定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 監(jiān)事 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 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內不得轉讓 離職半年內 上述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份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上述情形 必須按照有關法 律辦理 待轉讓條件成就后 參照 婚姻法 第 47條的規(guī)定 請求再次分割夫 妻共同財產 2 對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的分割 婚姻法解釋二 第 16條規(guī)定 人民法 院審理離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 額 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 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 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 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 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 其他股東明確 6 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 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 夫妻雙方就 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 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 但愿 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 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 視為其同意轉 讓 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 的證據 可以是股東會決議 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 書面聲明材料 對因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導致有限公司的股權發(fā)生轉讓 還應遵守 公司 法 關于股權轉讓的相關規(guī)定 并不得突破有限公司股東人數(shù)的法定上限 即 50人 的規(guī)定 3 對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出資 另一方不是該企業(yè)合伙人的 當夫妻雙 方協(xié)商一致 將其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 根據 婚姻法解釋二 第 17條的規(guī)定 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 其他合伙人 不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的 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 割 3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 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 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 或者退還部分財產 二 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確定 離婚訴訟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應首先明確財產權屬 區(qū)分家庭共同 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 那么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 產及夫妻個人財產而言 如何來區(qū)別認定呢 夫妻共同財產 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收人和財 產 均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但個人特有的財產或雙方約定分別所有的財產除 外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包括下列范圍 1 勞 動所得的報酬 勞動報酬的形式多種多樣 包括工資 獎金 津貼等 以勞動 報酬購置的財產 亦屬此例 2 從事生產 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 指夫妻雙方 或一方在婚后從事生產 經營所得的勞動收入和資本性收入 如承包經營 購 買股票和債券 投資公司和企業(yè)所得紅利 興辦公司和企業(yè)所得收益等 3 知 識產權的收益 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 7 產權的財產性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 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包括 1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 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 3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 破產安置補償費 6 有爭議財產的認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 定的 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 人民法院又無法 查實的 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對于有爭議的財產的性質 應當以法律構成要件為基礎 結合經驗法則 通過對當事人舉證和法院依法調查取證的結果綜合分析 作出認定 對財產屬 于夫妻共同所有還是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存在爭議 經查證仍然真?zhèn)尾幻鞯?可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 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qū)別 家庭財產 是指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和各自所有的財產的總和 包括 1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 夫妻共同財產 3 子女財產 4 其他家庭成員的財 產 5 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 家庭財產涵蓋了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時應當 首先從家庭財產中分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后再行分割 對其他家庭成員 的財產 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屬于本人所有 由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代為管理 二 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qū)別 1 概念和范圍不同 夫妻個人財產 是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 依法 律規(guī)定或雙方約定 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的財產 其范圍包括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 遺囑或 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但婚 后購置的貴重飾品 摩托車 小汽車等生活資料 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5 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如一方獲得的獎章 獎品 軍人的傷亡保險 金 傷殘補助金 醫(yī)藥生活補助等 當然 夫妻雙方也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 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 此為約定先于法定原則 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仍適用 8 法定財產制的規(guī)定 2 權利義務不同 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 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即不分份額 平等地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處分的權利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 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 產做重要處理決定 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 取得一致意見 如一方擅自處分 重要的共有財產 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 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給另一方配偶造成 損失的 應由擅自處分的一方予以賠償 此外 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擔家庭財 產上的義務 家庭共同生活費用 應以夫妻共同財產負擔 不足部分則由夫妻 雙方以個人財產分擔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 應以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承擔 連帶責任 至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或妻可依自己的意愿獨立行使所有權 無須征得對方同意 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及個人財產所生 債務 均應由夫妻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 婚姻法 第 19條的規(guī)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 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 而在 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約定無效的情況下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所得除 了個人特有財產外 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 夫妻共同財產包含 1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 婚姻法 第 19條的規(guī)定 當事人可以對夫妻財產權屬自由的進行約定 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包含以下要素 1 締約主體應為具有合法婚姻關系 的婚姻當事人本人 2 締約時 夫妻雙方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 締約 行為或內容 須為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4 締約內容應合法 并不超過夫妻 財產的范圍 更不得規(guī)避法律效力 5 締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 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此外 在婚姻 關系存續(xù)期間 法律未禁止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約定進行變更或撤銷 2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在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約定無效的情況下 根據 婚姻法 第 1 7條規(guī)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9 1 工資 獎金 工資 獎金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報酬所得 工資 獎金是我國普遍實行的勞動報酬形式 同時參照 1993年 9月 23日勞動部印發(fā) 的 若干問題解釋 的規(guī) 定 屬于勞動報酬性質的津貼 補貼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2 生產 經營的收益 生產 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 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勞動收入和資本收益 具體形式除設立公司 企業(yè) 投資辦廠以外 還有承包 租賃 投資 個體經濟等多種方式 從事上 述活動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指排他性支配受保護智慧產品商事標記及商譽 等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組權利 知識產權的范圍相當廣泛 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 專利權 與競爭有關的權利如商譽權 競爭者地位權等 婚姻法解釋二 第 12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 即 婚姻法第 17條第 3項規(guī)定的 知識產權的收益 是 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知 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 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 而其中具有人身 權性質的權利 如作品的署名權 發(fā)表權 保持作品完整權 因與人身密不可 分 專屬于著作權人一方所有 如果作者的作品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尚未能出 版或被采用 其即僅屬于一方的精神財富 尚不具備物質財富的內容 故不能 請求分割 但如作品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已然出版或被采用 由此取得的收益 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不論該受益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還是在離婚 以后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了他人的財產 只要被繼承 人和贈與人沒有特別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只歸夫妻一方 那么所繼承和受贈 與的全部財產都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 婚姻法解釋二 第 11條的規(guī)定 其他 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包括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男女雙方實 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 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 破產安置補償費 其中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是 指婚前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問題 就此 應根據收益的具體情形進行分析認定 10 一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自然孳息 根據天然孳息應歸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權利 人的基本原理 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二是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后購買 有形財產的 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是用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進行生 產經營活動所增值的部分 屬于 婚姻法 規(guī)定的 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應 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是一方用婚前個人的財產投資人股在婚后取得的紅利 屬于投資經營性收益 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 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權 我國 婚姻法 第 17條規(guī)定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依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夫妻雙方若沒有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歸屬 做特別約定 應為共同共有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幾個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 全部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 只要共同共有關系存在 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不能 劃分各有多少份額 或者哪個部分屬于哪個共有人所有 各共有人對共同所有 的財產平等地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 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并非指對共有財產雙方各有一半的所有權或者哪方貢獻 大哪方權利就大 而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事先應當協(xié) 商 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行處分 當然這并不是說對方共有的每一件財物都必須 夫妻雙方共同處理 主要對價值較大的財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財物才必須在 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進行處分 否則一方的處分行為無效 因此 婚姻關系存 續(xù)期間 一般來說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不能主張分割 而只有在婚姻關 系解除即共同共有的基礎不存在時才可以要求分割 如前所述 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 不是按份共有 因此夫妻對 全部共同財產 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 承擔同等的義務 不能根據 夫妻雙方經濟收人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 夫妻雙方對共 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使 用 處分 除另有約定外 應當在取得對方的同意之后進行 尤其是重大財產 問題 未經對方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 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 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 視為同意 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 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 對方 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 11 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于擅自處分行為的 該處分行為有效 以保護第 三人利益 維護交易安全 因為在多數(shù)情況下礪子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 權 第三人很難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是否經過對方同意 也不必知道 此時 一方因擅自處分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 應當予以賠償 因一方擅自處分行為 所負的債務 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 11月發(f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 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規(guī)定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 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 獨自籌 資從事經營活動 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 債務 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四 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 如何避免夫妻之間離婚時的財產糾紛 如果估計未來婚姻一旦出現(xiàn)裂痕 而財產方面的糾紛無法避免 或者你根本不想在離婚時與對方就財產的問題糾 纏不清 簡單的方法只有一個 進行夫妻財產約定 但提醒大家的是 一定要 作明確的約定 約定不清 同樣會有麻煩 婚姻法采納了約定財產制 婚姻法 第十九條規(guī)定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歸 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 或部分共同所有 部分各歸所有 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 一 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概念 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以協(xié)議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所得財產的歸屬 占有 使用 處分 收益及債務清償 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 割等事項 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它不僅是調節(jié)夫妻財產關系的主 要依據 同時也涉及交易的安全問題 夫妻財產約定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 的地位 任何一個離婚案件 在認定財產性質時首先考慮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 定 凡是有合法約定的應以約定 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無效的 才考慮按照法 定夫妻財產制的規(guī)定處理 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的形式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 協(xié)議采用書面形式 能夠 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 可以減少和防止爭議和糾紛 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 規(guī) 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為了避免爭議 當事人采用口頭形式約定 內容明確 12 且無爭議的 也應認定有效 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的內容 我國 婚姻法 采用自由式的約定財產制 夫 妻可以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或者各自所有 亦可約定其 中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歸共同所有 二 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的生效的要件 夫妻或者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 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產生的法律效力 必須具備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1 約定雙方必須是要建立或者已經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 雙方必須有完 全的行為能力 協(xié)議必須由婚姻當事人親自訂立 不能由他人代理 2 夫妻雙方必須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 通過協(xié)商 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姻存續(xù)期 間的所得財產進行約定 協(xié)議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 約定的內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 必須符合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共 道德 4 約定要明確 明確具體的財產內容 財產處所 財產歸屬等 5 雖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 但未締結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無效的或者被撤銷 的 當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認可 該協(xié)議未生效或者無效 當事人可以在婚前 結婚時或者婚姻存續(xù)期間訂立 變更或者廢止約定財 產制 五 婚姻法解釋 三 中明確的婚姻財產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 已于 2011年 7月 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25次會議通過 自 2011 年 8月 13日起施行 婚姻法解釋 三 中明確了婚姻不動產財產關系和婚姻 存續(xù)期間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對現(xiàn)實婚姻財產糾紛具有及時準確的指導意義 一 婚姻不動產財產關系的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 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這也是 此次司法解釋中最受關注的的新規(guī)定 根據 婚姻法解釋 三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 動產 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 項的規(guī) 13 定 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 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該不動產可認定 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實際生活中 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 一般也不會 與子女簽署書面協(xié)議 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勢必違背 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 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作為 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所以 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 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 贈與比較合情合理 多數(shù)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 認為這樣處理兼顧 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 有助于糾紛的解決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 產 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更為符合實際 情況 婚姻法解釋 三 第七條規(guī)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fā) 將產權登記主體與 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lián)系起來 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 觀 便于司法認定及統(tǒng)一裁量尺度 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 益 婚姻解釋 三 第十條規(guī)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 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于 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 協(xié)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 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 進行補償 離婚案件中 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 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 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的標準 則可能出現(xiàn)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根據 婚姻法解釋 三 第十條 的規(guī)定 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 的全部債權 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 故離婚分割財產 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 14 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 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將按揭房 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 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xù)承擔 這樣處理不僅易于 操作 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 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銀行是在 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 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 人 故離婚后應由其繼續(xù)承擔還款義務 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 婚后 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房產升值 增值部分 離婚時根據婚姻法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解釋 三 第十條的第二款恰恰證明了老婆和老公一樣 都可以是房東 這對于沒 有購房卻又幫配偶長年還貸的女方 實現(xiàn)了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公平 二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一方能否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主張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審判 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 夫妻共同財產這種共有關系是最典型的 共同共有關系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 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只要共有關系存在 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無法劃分各自的份額 無法確定哪個 部分屬于哪個共有人所有 只有在共有關系終止 共有財產分割以后 才能確 定各共有人的份額 因此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一方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的 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 在某些情形下 法律應當提供夫 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保護自己財產權利的救濟途徑 如持有或控制夫妻 共同財產的一方 私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 變賣 為了賭博 吸毒而單 獨處分共同財產等 而另一方因種種復雜的因素不想離婚 或者在起訴離婚后 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絕對不允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只能眼睜睜看著對方隨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無可奈何 弱者的利益被肆意侵 害而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其結果有悖法律公平原則 現(xiàn)行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也突破了傳統(tǒng)民法的共有理論 即允許共同 共有人在特殊情況下請求分割共有物 同時還要保持共有關系 但是 在不解 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種例外 必須具有 重 大理由 否則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另外 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 比如一方父母患重病住院急需醫(yī)療費 而另一方不同意給付時 在不解除婚 姻關系的情況下 為保障一方有能力履行其法定義務 應準許分割夫妻共同財 15 產 不離婚前提下對夫妻共有財產請求分割只能是一種例外 必須具有 重大 理由 婚姻法解釋 三 第四條規(guī)定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夫妻一方請求分 割共同財產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 除外 一 一方有隱藏 轉移 變賣 毀損 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 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 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 婚姻法解釋 三 第四條規(guī)定是涉及婚姻財產問題的重大突破 它確立 了婚內分割財產制度 會對夫妻雙方弱勢一方起到保護作用 在符合一定條件 的情況下 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 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 雖然 隨著我國婚姻法新解釋不斷的更新和出臺 讓更多在婚姻中處于更 加弱勢地位的一方利益得到了進一步有效的保障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遺漏之處 尤其占我國人口近 80 的廣大農村 現(xiàn)在基本上都是在宅基地上蓋的自建房 女方嫁到男方后對男方自建房毫無權益可言 目前 德國 法國 荷蘭 比利時等國家 法律上明確女方是弱者 在分 割財產時應給予充分的考慮 在荷蘭 夫妻離異后并不等于財政上相互扶持的 責任結束 如果其中一方缺乏足夠的基本生活資源 另外一方就有責任支付贍 養(yǎng)費 處置離婚的房產時 英國法律并不僅以房產在誰名下來確定其歸屬 法 官會考慮子女的福利 夫妻雙方的收入能力及雙方各自在撫養(yǎng)子女 照看家庭 方面的貢獻等 即便是只有一方提供購買房產的全部費用 法律仍然認可另一 方對房產的非財物貢獻 并支持其在分割房產時獲得一定的權益 我國法律在 定義 調整和規(guī)定婚姻財產關系方面 必將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在內容上還會有所 創(chuàng)新和突破 使其變得更加豐富和完善 16 參考文獻 1 李紅玲等 民商法新論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1 年版 2 馬原主編 新婚姻法條文釋義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 3 江曉亮等著 公證實務指南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4 金峰 淺談中國的夫妻財產制度 論文天下論文網 2010 年 8月 10日 5 肖娟 新婚姻法保障誰 保險收益非夫妻共同財產 長沙晚報 6 巫昌禎 等 著 婚姻與繼承法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7 江偉 等 著 公證法學 法律出版社 8 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及夫妻個人財產的區(qū)別 上海白楊離婚律師 網-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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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 法學 本科 畢業(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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